标题 | 小议中央预算草案被提交至全国人大财经委的期限 |
范文 | 王殿志 2009年2月15日前,财政部须将中央预算草案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这是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编制工作动员部署会下发的《财政部关于编制2009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8]75号)中的规定。其中,“2月15日前”的提交期限,早已有之,可追溯至《财政部关于编制2003年中央部门预算的通知》(财预[2002]395号)。这一至少连续7年的规定,已成惯例,似无不妥之处。但是,细究之下,该规定仍有待调整。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于1989年4月4日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该规则要求,全国人大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预算的主要内容。其后,“一个月前提交”的期限规定又被写入1994年3月22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三十七条——“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在每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根据中央部门预算改革的部署,1999年12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提前了中央预算的提交期限——“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 中央预算草案的法定提交期限,以全国人代会的举行日期为前提条件,日期不同,法定期限亦随之不同。1998年以来,全国人代会均于3月5日举行,无一改变。如此一来,“一个半月前”提交的期限就可直接推定为“1月20日前”。但是,对于从2003年一直到2009年中央预算草案而言,财政部自我规定的提交期限却是“2月15日前”。 其实,财政部完全可以按照“约定俗成”的“3月5日”倒推出提交中央预算草案的期限。退一步来说,提交期限即便由“2月15日前”提至“1月20日前”,留给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查时间仍然有限。因为,还需考虑全国人大财经委审查工作量不断增加的因素。具体而言,全国人大财经委在承担初审中央预算草案职责的同时,还在全国人代会期间承担提交审查报告的职责,而其审查内容除了汇编的中央预算草案之外,还包括中央各部门的分预算。2000年需要审查的分预算的部门数量是4个,2007年增加到40个,在2008年增加到50个的基础上,2009年则增加到107个,以后还会增加,直到囊括所有的中央部门。可想而知,全国人大财经委的审查工作是多么繁重。无疑,伴随着中央部门预算改革的深化,需要进一步提前中央预算草案的提交期限,以给全国人大财经委预留更多的审查时间。 这里,不妨参照一下其他国家预算审查期限的规定情况。比如,美国《1974年国会预算与扣押控制法案》第三章第三百零一节规定:美国总统要在2月份的第一个星期一前(含星期一)把联邦政府预算草案提交国会预算委员会,此时,距离6月30日前(含6月30日)完成年度拨款法案的期限尚有近5个月的时间。姑且以此为参照,并遵循近年全国人代会批准中央预算的日期惯例(3月20日前),那么,中央预算草案应于“上年10月底前”提交全国人大财经委。 综上所述,“2月15日前”向全国人大财经委提交中央预算草案的时间规定,不能固化,需要提前。这不仅是保持法规一致性的需要,而且是中央部门预算改革实践的需要。 (作者单位:复旦大学经济学院公共经济学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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