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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代表建议办理情况不宜在人代会上进行满意度测评
范文

    沈彦科

    笔者认为,认真办理人大代表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是确保代表权利和代表法得以贯彻实施的重要体现。代表在参加人代会或者视察工作时,针对“一府两院”工作方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主要是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或不足之处提出的建议等,大都属于一般性局部性工作方面的问题,其办理情况不需上升到提请人代会进行审议测评。

    一是不在人代会审议议题的范围内。根据地方组织法规定的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的十五项职权,大体分为保证法律法规、人大决议及计划预算的执行权,审查批准权,重大事项决定权,选举权,监督权,保障各项权利等。就其代表提出的建议等,从代表法规定的角度看,也不适宜在人代会上进行测评,一方面召开代表大会的各项议题需要提交代表审查讨论的多,代表还要根据审议各项报告情况和闭会期间听取的群众呼声情况向会议提出新的议案或者建议、批评和意见;加之会议时间有限,没有多余的时间和精力再对上次会议所提出的建议等进行细致的甄别“一府两院”办理的好与差的问题。另一方面容易冲淡会议主题。一旦把办理建议情况等交由代表进行测评评判,容易使代表把注意力转移到办理建议情况上,重视关注自己提出的建议等的办理效果,容易出现个人主观判断问题的现象,有可能会出现测评不公的问题,还会影响会议审查各项报告的质量。

    二是有明确的办理代表建议要求。代表既享有提出议案、质询案、罢免案的权利,又享有提出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利。代表建议等一旦提出后,就要按照代表法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地方组织法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代表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的对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由本级人大常委会的办事机构交有关机关和组织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代表法为保障代表执行职务作出明确的规定,有关机关、组织应当认真研究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并自交办之日起三个月内答复。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应当自交办之日起六个月内答复。在研究办理的过程中,应当与代表联系沟通,充分听取意见。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办理情况,应当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报告,并印发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并应当予以公开。不得有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等其他执行职务行为打击報复的情形。据此,不需在代表大会上测评建议办理情况。

    (作者单位:陕西省宁强县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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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57: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