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新媒体时代对新闻作品的保护需创新著作权规则 |
范文 | 瞿方业 新媒体时代,著作权侵权行为也呈现井喷之势。在此类事件中,传统媒体及出版机构成为被侵权重灾区。一些报纸及“两微一端一网”刚策划制作出一组报道,上线没几分钟,就被其他新媒体疯狂复制粘贴,转载得到处都是。有些还被改头换面,以原创的面目出现,不仅不支付任何费用,甚至连被转载媒体的名称和作者署名都一并抹去,严重侵害原创媒体和作者的权益。媒体都是眼球经济,对原创作品的随意转载和剽窃,本质上就是不劳而获,必然影响原创者本应收获的关注度,和因此而带来的收益。在当下媒体融合的大背景下,这种侵权行为更是令传统媒体雪上加霜。 在著作权保护喊了多年之后的今天,著作权侵权却成为一种随时随地都发生的现象,完全没有了底线。这就不光是版权意识薄弱的问题,而与一些管理体制及理念跟不上时代有一定关系,需要立法、执法、行政等方面多创新思维,找准病根,对症下药,进行破解。 首先是新闻作品保护理念跟不上需要。著作权法规定,时事新闻没有著作权,因为时事新闻不具有独创性。在这种理念之下,很多报刊的新闻类作品被轻易地复制转载,变得天经地义。即使对于非时事新闻作品被侵权,在维权时还要花费大量精力区分哪些是时事新闻,哪些是非时事新闻,加高维权成本,让问题复杂化。 事实上,这是一条前互联网时代的理念和规则,已经越来越不适应网络时代对于新闻机构权益保护的需要。在前网络时代,稿件即使被转载,多数也在稿件发表的第二天或数小时之后发生,而且由于媒体不多,无偿转载并不会对原创者造成特别大的危害和困惑。但在互联网时代,尤其是移动互联时代,转载是分分钟的事,自媒体和商业新媒体无处不在,无孔不入。如果仍然对时事新闻不进行著作权保护,原创媒体和作者一方面将独自承担巨大的生产成本,另一方面却难以实现传播得来的利益,导致权利和义务严重不对等。 客观地说,无论时事新闻作品还是非时事新闻作品,都是媒体和记者辛勤劳作的结果,为此付出了极大的智力和劳力,还要为此支付各种差旅费。即使是时事新闻,各媒体也会各显神通,尽可能以多种角度和思路来呈现,很难说就没有独创性。有些时事新闻,有着巨大的传播价值,即使只是一句话的短讯,仅仅具备新闻的五要素,但它可能是媒体和记者费心千辛万苦、花费巨大代价才挖掘来的。如果对这样的新闻不进行版权保护,媒体和记者的艰苦劳动将无从体现。 而转载者不用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随意使用,本质和不劳而获有何区别?多年来很多互联网媒体本身并不生产新闻作品,却能够越做越大,以至于要将传统媒体挤出信息传播市场,与时事新闻等作品不受版权保护,从而延伸出一切新闻作品都不受保护的幻觉有一定关系。也许有人说对时事新闻进行著作权保护,不利于公众知情权的实现,担心新闻垄断的发生,影响公共利益。这样的担心在前互联网时代也许可能发生,但在互联网时代,这种担心纯属多余。 其次是侵权容易,维权却不易。新业态环境下,侵权是几秒钟的事,有人不用策划、采访、写作、编辑,不用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只需要粘贴复制,就能炮制出同样的网络版面。和付出相比,他们得到的点击量也许和原创首发者没有太大区别,最终得到的利益可能远远大于原创者。这自然非常不公平,是对权利和义务的严重颠覆。但如果原创者想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却发现最终的结果是得不偿失,不仅取证困难,诉讼主体认定困难,要想维权成功,往往要付出巨大的财力物力精力。多年来,一些报纸组成著作权维权联盟,试图维护自身权益,结果发现花费数万元进行诉讼,最终只是获赔数百元。既然维权得不偿失,放弃自然更为理性。这也正是现在许多媒体宁愿想办法尽量规避被侵权,而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睁只眼闭只眼的原因。媒体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尚且因得不偿失要放弃维权,遑论其他著作权主体了。 维权的结果为何如此悲观呢?这就涉及赔偿标准的问题,也牵扯到诉讼程序中存在的一些问题。比如,现行稿酬国家标准仍是1999年国家版权局制定的《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每千字30~100元,多年来并没有根据物价上涨的幅度进行调整,严重脱离现实。虽然著作权法规定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赔偿,也可以根据对方获利等情况进行索赔,但如此低的稿费标准则可能会影响赔偿额度。赔偿标准低的问题,和新闻出版管理者缺乏市场化意识有关,也与著作权保护对社会创新精神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有关。 还比如在诉讼程序方面,现在的著作权诉讼,多数适用谁主张谁举证原则。而对新媒体侵权案件的举证,耗时费力,往往调查取证的费用就远远大于被侵权案件的标的额。虽然一些司法解释规定,对维权产生的律师、公证等费用赔偿要进行支持,但事实上,很多判决根本做不到这一点,花费数万元只讨到几百元赔偿就是非常明白的证明。 基于当下新闻著作权侵权的现实,立法和司法、行政等机构应当在各自的职权内有所作为,从现实情况出发,将一些制度进行修订。比如,对于时事新闻不享有著作权的问题,应当进行必要的改变,至少应当对网络转载权有所限制。如,可以给时事新闻一定的保护期,具体给予一周或半个月或更长的保护期都可以讨论。在这个保护内,除非获得原创媒体许可,否则转载即为侵权,需承担巨额赔偿。这样,即使新闻作品没有评论和文学艺术那样的著作权,著作者的其他权益也不能继承,但对原创媒体的劳动会给予必要的保护,让他们获得必要的回报,这是更加公平合理的事,体现对劳动价值的尊重。这既保护了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还让原创者的利益得到一定的保护,还抵制了不劳而获者。 再比如,对文字作品报酬标准,要根据当下公众收入的变化,适时调整。针对著作权维权得不偿失的情况,要引入惩罚性赔偿制度,让侵权者承担巨大代价——除了对因侵权造成原创者的实际损失得到补偿,还要赔偿因诉讼产生的所有费用。只有法律让侵权成为一件得不偿失的生意,才能有效保护原创媒体的利益,鼓励社会的创新意识。 对于网络平台的转载权,要进一步进行规范,严格落实网络安全法对于实名制的要求,让侵权者难以隐匿。在媒体融合的背景之下,保护好著作权,对于维护传统媒体的发展,规范新媒体,促进社会的良性发展,具有多重意义。当下是“双创”时代,全社会都鼓勵创新。应当认识到,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是创新的基础之一。没有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必然是山寨横行,抄袭横行,不利于创新,不利于创业。只有保护好内容的生产者,才能保护社会生产文化产品的热情和动力,有利于促进社会主义文化的大繁荣、大发展。 (作者单位:甘肃日报报业集团西部商报社评论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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