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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对当前农村离婚问题的调查与思考
范文

    孙 妍

    摘 要:随着我国民主与法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公民依法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意识不断增强。尤其是大批进城务工的农民,城市的新事物和新理念不断冲击着他们传统的价值观和婚姻观,由此当前农村离婚率呈上升趋势已是不争的事实。离婚问题既是个人问题也是社会问题,它关系到农村的稳定及和谐社会建设,应引起全社会广泛关注。

    关键词:农村 离婚 原因及建议

    中图分类号: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09)15-

    一、农村

    家庭是构成社会的最基本单位,主要依靠婚姻关系来维系。当前中国正经历着前所未有的城市化进程,在这一历史进程中,不可避免地伴随着大量的农村富余劳动力涌入城市务工。广大农村开始了一场生产方式、思维方式、价值取向、生活习惯和社会身份的深刻变革,传统的婚姻观念受到极大冲击。据我市民政局统计,我市2005年结婚3987对,离婚1 187对;其中属于农村人口的486对;2006年结婚4804对,离婚1421对,其中农村585对;2007年结婚5196对,离婚1740对,其中农村767对,近三年的农村人口离婚率分别为40%、41%、44%,农村离婚率呈逐年上升趋势已成为不争的事实。婚姻案件的增多就意味着家庭的不稳定,家庭的不稳定则势必会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从而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及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因此应引起广泛关注。

    一是离婚夫妻平均年龄偏低,且结婚时间较短。二是农村外出务工人员离婚案件所占比例逐年增长。三是解除婚

    姻关系所占比例较大。四是案件审理难度增大。

    二、造成目前农村离婚问题日益突出的原因

    (一)农村群众文化水平偏低,陈腐观念蔓延

    第一,家庭暴力。夫妻双方都是家庭平等主体,应互相尊重和互相体谅。在农村受思想文化、教育水平等因素的制约,封建思想特别是“夫权”思想仍很严重。不少人无视妇女的独立人格,动辄对妻子辱骂殴打和肆意虐待。家庭暴力具有隐蔽性,它大多发生在当事人的住所内,不易被外人发现。加之人们受“家丑不可外扬”的传统思想以及“清官难断家务事”的社会冷漠态度的影响,认为不好管也不便管,致使家庭暴力没有得到及时快速的制止,久而久之,就会给受害方造成无法弥补的心理创伤。随着社会法制建设逐步推进,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者妇女的法律意识在逐渐增强,越来越多的妇女已经摆脱了传统的“从一而终” 婚姻观念,勇于用法律所赋予的权利去追求幸福婚姻。

    第二,“重男轻女”思想严重。男女平等、计划生育的国策已深入人心,但在部分农村家庭中重男轻女思想仍十分严重,“不孝有三,无后为大”的封建腐朽生育观念仍在不少农民心中根深蒂固。人们对生育女孩的妻子往往产生厌恶心理,把一切责任归咎于女方,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而起诉离婚。

    (二)感情基础差,夫妻沟通难

    第一,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姻需要用感情来经营和维系,然而农村青年的婚姻多是通过“媒妁之言”而搓成的,双方见过几次面后就匆忙订婚,然后各自外出打工,彼此缺乏沟通了解的机会。婚后双方常因彼此的缺点而争吵,甚至动手,造成本不牢固的夫妻感情愈加生疏,最终导致离婚。

    第二,打工有“外遇”,缺失家庭责任感。农村越来越多的青年人外出“淘金”,很多年轻夫妻聚少离多,长期分居。一些人留恋外界的生活条件,容易产生婚外情导致离婚。还有部分夫妻一方长期外出打工,对孩子、家庭不管不问而引起另一方的强烈不满,从而导致离婚。

    第三,赌博、酗酒,缺乏责任心。随着经济的飞速发展和农业机械化程度的提高,使农村中的一部分人经济相对宽裕,农闲时间大大增加,生活变得较为稳定。但农村健康文化生活相对贫乏,这使得他们中的一部分人染上了赌博、酗酒等不良嗜好,占据其生活的大部分时间,使双方的交流日益减少,对家庭及子女的照顾也随之减弱,造成了夫妻矛盾的加剧,婚姻关系不能维系。

    (三)动机不纯,恶意离婚

    在城乡一体化建设的过程中,城郊结合部的乡村土地大多被征用。农民被拆迁安置到政府集中修建的新型社区生活,这是配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它改善了农民的居住环境,提高了他们的生活质量,节约了土地、美化了环境。但是有些人,借政策的利好,打自己的小算盘,恶意离婚,以便获得更多的赔偿和拆迁费,这已成为部分地区离婚率上升的新原因,造成了极坏的社会影响。

    三、审理农村离婚案件中出现的问题

    第一,举证困难。离婚案件涉及的主要是当事人人身关系,尤其是感情方面的事,只有当事人本人最清楚,所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人是比较困难的,但有些案件事实是众所周知的,又没有人肯出来作证,这样就给审理工作带来了不必要的麻烦。

    第二,在农村离婚案件中妇女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很好的保障。许多农村离婚案件在处理家庭财产时,很少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划分。这不仅侵害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也容易引发新的矛盾,影响农村社会的发展与稳定。离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没有主张对土地承包权益作出分割。由于土地承包周期长,各地的调整政策不尽一致,有的采取“大稳定、小调整”,有的是“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导致许多农村妇女出嫁后,娘家的土地被收回,婆家的土地又未解决。一旦离婚,妇女往往失去土地承包权。一些妇女法律意识不强,不知道依法维

    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四、遏制农村离婚率上升的对策和建议

    婚姻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提倡的是社会主义和平友爱的婚姻家庭观。如果广大农民在逐步走向富裕的情况下,处理不好婚姻问题,家庭支离破碎,势必会影响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离婚问题除依靠法院通过审理案件解决外,还应全社会协同配合,坚持源头预防与事后处理相结合。

    (一)社会方面

    第一,加快新农村建设,缩小贫富差距。党中央曾提出把“生产发展,生活富强,乡村文明,村容整洁,民主管理”作为新农村建设的目标。为达到这一目标,各级地方政府应充分发挥其引导作用,适时调整农村生产结构,加大农村基础建设,为农业生产发展提供条件;最大限度地发展农村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缩小贫富差距,让农村青年致富在本地,从客观上减少因两地分居而引发的离婚问题。

    第二,加强法制宣传,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加强法制宣传力度,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新风尚。新闻媒体应树立正确的舆论导向,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加强新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宣传力度。政府机关应充分利用其自身优势,加强公民道德教育,倡导男女平等,夫妻和睦等家庭美德。采用行之有效的手段引导农民树立正确的婚姻观,增加他们的法制观念和家庭责任感。

    第三,严格婚姻登记制度,严把婚姻登记关。结婚登记是我国婚姻法确定的男女双方形成夫妻关系的要件。实行婚姻登记制度,对维护中国的婚姻制度,避免违法婚姻的发生,预防和减少婚姻纠纷有重要意义。婚姻登记机关应严格遵守婚姻管理制度,充分发挥其管理、教育和服务的职能作用,从源头杜绝无效婚姻和不适合结婚登记的情况发生,最大限度地将婚姻家庭矛盾消化解决在诉讼之外。

    (二)法院方面

    第一,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成立专门婚姻家庭法庭。婚姻案件虽是民事案件的一种,但又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民事纠纷案件。它不仅要解决当事人双方的感情问题,还要解决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因此要求法官要有丰富的理论功底和审判经验。为此法院可成立专门法庭,更好地办理婚姻家庭案件。

    第二,利用调解前置,充分发挥诉讼调解的功能。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结婚自由受法律保护,离婚自由同样受法律保护。保护离婚自由,是为了那些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和好的婚姻,能够通过法定程序解除其婚姻关系。但并不意味着离婚就可以草率和随便。针对目前农村离婚案件具有很强地缘性和家族观念,容易引发双方家族矛盾和冲突的特点,法院在审理农村离婚案件过程中,应切实贯彻“能调则调、多调少判、慎用判决”的原则。加强对离婚案件的调解,多做夫妻双方的教育疏导工作,对尚有和好希望与可能的婚姻要尽量调解和好;对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的婚姻,在做好思想工作的同时,应及时公正处理,协调解决好子女、老人的问题,促使双方好聚好散。法庭更好地办理好婚姻家庭案件。

    参考文献:

    [1]陶毅.婚姻家庭法.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

    [2]王维航.中国现代婚姻暴力问题及对策.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3(2).

    [3]张敏杰.中国的婚姻家庭问题研究:一个世纪的回顾.社会科学研究.2001(3).

    [4]巫昌祯.婚姻家庭法新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5]关信平.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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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2:10: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