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 |
范文 | [摘?要]音乐是属于全人类的宝贵财富,更是国家文化软实力的体现。中国有着灿烂的音乐文化,但是从步入现代社会以来,对音乐作品著作权却没有做到全面的保护,侵犯音乐著作权的行为随处可见,极大损害音乐著作权人的利益。保护音乐著作权有利于我国的知识产权的不断创新,也能够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智力成果。目前,对于音乐作品的保护已经开始了新的征程,国家不断采取各项制度措施,在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上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笔者认为可以探索寻求一套从立法、司法以及行政层面立体完整的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体系。 [关键词]著作权;网络;保护;付费 [中图分类号]J639?[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2233(2020)03-0141-03 [作者简介]付文刚(1995—?),男,广西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04) 一、国内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 目前我国对于知识产权的保护进入了新的时期,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成立,标志着我国对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视。但是现阶段对于著作权保护仍然存在很多问题。 (一)网络音乐乱象 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改变了当代的生活方式,网络技术使得信息的快速传播成为可能。目前在互联网上已经存在大量的信息,在网络环境下创作、传播而完全不使用他人的信息是几乎不可能的。同时,网络技术带来的还有信息更新快的特点,使得很多站点大量摘抄其他站点的信息已完成自身的更新,不仅可以降低成本,这种行为还导致了著作权侵权行为的发生。[1]在现实生活中使用法律手段解决的还不多,这就更加造成了网络上著作权管理的混乱。 音乐作品作为社会生活中文化交流方式的一种,也必然受着网络技术的影响,音乐作品具有数量多、种类多、使用广、更新快等特点,已经进入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通过数字化技术将音乐作品和互联网相连接,公众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使用互联网从各个网站提供的音乐链接上下载音乐,而且长期处于免费的状态,使用者可以从站点获取最新或以往的歌曲,十分便利。 然而,在新的世纪,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进步,社会生活对音乐有了更高的要求和更多的需求,并且随着全球化的进程,世界各地区音乐也有了更多的交流和相互吸收,中国音乐事业进入了发展的快通道。在这段时期,我国音乐作品呈现出井喷的状态,各种风格的音乐作品层出不穷,音乐作品侵权行为也逐渐增多。[2]自从百度推出MP3免费音乐以来,各种音乐网站如雨后春笋般出现,大量的音乐作品被搬到网络上,公众可以随意免费下载,侵权问题逐渐被重视起来。但由于网络环境下,首先是上传人通过各种手段将音乐作品的链接放在互联网上,使得难以查找真正的侵权人,然后是用户下载后的用途难以追踪,这些都会给著作权人带来不便,也往往会出现侵权行为,因而使得音乐作品著作权人难以寻求救济,网络音乐作品侵权行为现象层出不穷。 (二)法律规范的缺失 目前完整的著作权保护体系在我国尚未建立,更为复杂的网络环境下侵犯著作权的情形同样未作规定,关于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范散见于《著作权法》《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等,但这些法律作为保护又多又杂的数字音乐著作权显然是不够的。[3]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匮乏,造成许多主体譬如音乐平台钻法律的空子,侵犯音乐作品著作权,给著作权人造成极大的损害,因而亟须出台相关的法律规范对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进行明确细化的规定以保护著作权人的产权利益。 (三)行政保护的滞后 众所周知,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与传统意义上的音乐作品著作权有一定的区别,前者是利用网络这个工具进行传播的音乐作品,由于网络的高传播性,他人可不经著作权人同意快速对其音乐作品进行收集并免费下载,然后以自己的名义传播,这就造成了原著作权人的利益严重受损的局面。遗憾的是我国目前在网络音乐作品的著作权保护还局限于传统保護层面,譬如在国家版权局、工商局进行登记备案,[4]因而行政执法力量在网络环境中起到的作用较小,还不能对著作权人的权益实施有效的保护,如何提供更有效的行政管理,还须进一步探寻行政手段。 同时,行政保护还有一个与生俱来的缺点,行政保护具有在时间上的滞后性,一般都是等到问题出现以后才进行管理,但此时侵权行为已然发生,合法权益已经受到侵害。 二、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存在的不足 在上述对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现状做了简单的介绍后,我们要明确音乐作品著作权屡遭侵害的诱因,即当前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制度下存在的不足,这样才能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以下几点是笔者认为现阶段我国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缺陷。 (一)适用范围不明确 上述提到的法律规范缺失使得在网络上侵权行为很难被界定。音乐作品从最初被搬上网络再到各种从网络上下载使用的过程中有多方的主体存在,任何一方都可能是侵权人。[5]首先是各个音乐平台的运营商,它们把歌曲集中起来供使用者下载,这些音乐作品大都没有经过音乐著作权人的同意。在之前音乐作品著作权人大都以出唱片的形式推出自己的作品,音乐网站的建立,给唱片公司带来了巨大的冲击,唱片公司诉网络运营商的案件越来越多,唱片公司认为网络音乐运营商侵犯他们的权益,但却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用来维护权利。也就是说,在网络环境下对搜索引擎是否起到引路作用,是数字音乐版权保护争论的焦点。因为一旦搜索引擎被认定为侵权,用户就不能通过音乐链接随意下载歌曲,这样音乐版权也会得到很好的维护;[6]其次是网络音乐链接的提供者,他们通过各种网络技术将音乐作品的链接发布在网上供下载,侵犯了著作权人的权益,但是可能最后却不能找到提供链接的自然人或组织,无法维权;最后是下载者,下载音乐作品后无法追踪音乐作品的用途,是否发生侵权行为无从得知。 (二)发展起步晚 中国近现代的法律体系相比其他资本主义国家发展较晚,发展也不规范,很多其他国家已经完善的法律体系我国可能才刚起步或还没有进行立法。例如在著作权保护方面,我国的《著作权法》最早1991年才开始实行,到现在还不到30年,并且现阶段信息化和国际化的迅速发展,在著作权方面遇到的情形已经发生很大的变化,以前建立的法律本来就还不是很完善,在现在的环境下更难应付各种著作权侵权的挑战。音乐作品著作权作为著作权向下的一部分,对于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的具体性规定就更少。 (三)实施难度大 中国从古至今虽然有着文化事业的丰富发展,但是对于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意识向来比较缺乏。现代的著作权保护是外来的理念,还是很新鲜的东西,人们对于著作权的认识不足,从政府到公众对待著作权的态度还很模糊,不知道如何面对。在侵权行为发生时,很难认识到自身的错误或者认为自身的行为没有侵犯著作权。如何普及著作权理念是现在要面对的问题之一。 三、探寻网络环境下的音乐作品著作权的多样性保护 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有利于积极调动创作者的创作热情,发展我国的音乐文化产业,有利于优秀作品的传播。[7]同时,保护音乐作品的著作权是对作者的尊重,使作者在合法的利益受到侵犯能够实现法律意义上的救济。除此之外,还能够限制音乐作品的侵权行为,创造和谐的网络音乐环境。因此,如何保护音乐作品著作权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一)完善著作权保护立法 法律是维护正义的最后一道屏障,行之有效的法律都是从立法阶段开始的。现行的有关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的法律规定还不能胜任现阶段的著作权侵权行为的情形,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权益还不能被完全保护。侵权形式的变化,必将带来立法上的变化,这次的《著作权法》应当分析各种侵权形式,向下进行分支,明确音乐作品的保护方式,与合理使用的方法,为音乐作品著作权制定国际与国内、线上与线下等的规定,让《著作权法》在最大的范围内保护音乐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我国正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著作权保护法律制度是其重要的组成部分,這必然是一个不断探索和上升的过程。 同时,笔者认为法律应该明确规定音乐作品的付费使用,明确费用标准以供出现纠纷时能统一裁量标准。在不同的领域设置不同的费用规格,依照音乐作品被使用的情形和创造的价值实现多档收费,但是在学校教学或科研等工作中可以合理地免费使用。在面临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为了合理给予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保护,可以在不同的发展阶段设立不同的收费标准,可以通过修改法律条文或颁布司法解释等方式进行。除了音乐作品著作权人的特别申明,所有的音乐作品都应该被纳入到法律的管理标准之下。 (二)知识产权法院的广泛建设与知识产权意识宣传 我国现在已经建立了知识产权法院,是著作权保护的一大突破,现在主要的问题的是知识产权法院数量还太少,远不能满足社会知识产权案件的审理需要。在未来的知识产权建设中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建立更多的知识产权法院。[8]因知识产权法院的特殊性和我国国土辽阔、人口、经济、文化的分布存在极大的差异,笔者认为知识产权法院不必按照法院按县级行政机构分布的模式,可以依照一定的地理区域划分或省级行政划分来布局,在一些纠纷较多的地区还可以按照地市级行政划分来设立知识产权法院,这样既不会浪费司法资源,还能够及时解决知识产权纠纷。 与此同时,当知识产权法院建立后还可以在本地区加强对知识产权知识的宣传,将实际解决的案件以各种形式向社会宣传,以加强公众对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意识。 (三)注重知识产权人才队伍培养 要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当然需要一大批具有专业知识的法律人才,由于法院的工作人员可能会因为业务上的分类对知识产权案件的认识不够,如果缺乏专业的知识产权人员,可能在处理纠纷时会造成失误,因而专业人才队伍的建设也是必须的。笔者认为最直接有效的办法是法院和各大高校进行人才交流合作,有条件的高校可以建立专门的知识产权法学院,培养专业的人才队伍,以提高学生的知识产权素养,让专业的人才更加专业。 (四)行政保护 著作权的保护不但需要司法力量的维护,还要在源头上控制住侵权行为,这时需要行政力量对此加以管控。笔者认为可以通过以下举措加强行政部门对著作权的监管:首先,音乐作品著作权应及时登记,行政机关可以向著作权人提供著作权证书,在发生纠纷时能够作为著作权人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力证据;然后,各地方版权局要向社会定期公布已经登记的作品,同时可以建立登记作品的网上信息统一查询系统,让音乐作品的使用者能够知悉相关登记音乐作品信息;最后,各地方行政执法机关要运用现有的科技手段、法律规定等对音乐作品实行行政保护,打击盗版行为,维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除此之外,在网络环境下还可以搭建著作权自我登记平台,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更好地确认著作权权利归属,有效地保护作品不被侵犯。[9]行之有效的行政管理措施在网络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中能发挥重大的保障作用。 结?语 总而言之,笔者认为对音乐作品著作权的保护是非常有必要的,当下许多音乐平台陆续开始对歌手的歌曲进行收费就是最好的体现,但还是有很多音乐平台依旧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将其作品集中供他人免费下载收听,对于我国这一网络侵权乱象,笔者希望所提出的多样性保护建议能对突破该尴尬处境有所帮助,也希望能对其他学者的研究起到些许借鉴参考作用! 注释: [1][美]约翰·冈茨,杰克·罗切斯特.数字时代盗版无罪[M].周晓琪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158. [2]金红莲.新媒体引起的音乐版权问题[J].中国西部科技,2006(01):50. [3]杨小兰.网络著作权研究[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2:197. [4]吴汉东.知识产权精要——制度创新与知识创新[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503. [5]祝建军.数字时代著作权裁判逻辑[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4:68. [6]胡?为.从著作权角度看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侵权责任——由五大唱片公司诉百度侵权案引起的法律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7(02):267. [7]孙文娟.网络环境下新闻作品著作权保护及对策研究[J].新闻前哨,2019(10):104—105. [8]周智慧.基于网络背景下的著作权保护研究——以音乐作品为例[J].现代交际,2016(10):29—30. [9]杨双贵,张敬宇.网络环境下音乐作品著作权保护研究[J].戏剧之家,2018(29):44—45. (责任编辑:刘露心) |
随便看 |
|
科学优质学术资源、百科知识分享平台,免费提供知识科普、生活经验分享、中外学术论文、各类范文、学术文献、教学资料、学术期刊、会议、报纸、杂志、工具书等各类资源检索、在线阅读和软件app下载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