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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近代中国慈善组织的组织建设述要
范文

    摘要:近代时期中国成立了大量的民间慈善组织,这些慈善组织较之以往更加注重组织建设,在组织宗旨上更加注重解决社会问题,管理体制上比较注重民主决策,发展组织成员注重社会影响,这些举措规范并推动了近代慈善组织发展。

    关键词:慈善组织;组织宗旨;管理体制;组织成员

    中图分类号:G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20)-27-396

    近代中国慈善组织就组织形式而言,基本上以独立民间慈善团体为主,间有附着于其他社会机构的慈善组织,官方色彩日渐淡化。在组织功能上,近代慈善组织可以分为募捐机构、实施机构与协调机构三类。虽说近代慈善组织较国外成立稍显迟缓,但其内部组织建设却有很多新理念、新举措。

    一、组织宗旨:解决社会问题,易使众人信服

    明确的组织宗旨可以为组织制订目标、战略规划、行動计划提供参考,有利于组织成员塑造共同的价值观。近代慈善组织的宗旨制定注重从解决社会实际问题出发,进而增强社会号召力与社会动员力。

    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自1921年成立至1949年宣布解散存续约30年,作为一个以“筹办天灾赈济”和“提倡防灾工作”为职志的民间国际性慈善组织,其鼎盛时期影响遍及全国16个省,设立的地方分会、事务所、赈务顾问委员会共计17个。在“筹办天灾赈济”和“提倡防灾工作”理念的指导下,华洋义赈会开展了大量慈善公益活动,主要有灾荒急赈、以工代赈、农赈和推广合作事业等,这极大地改善了受灾群众的生存环境。华洋义赈会在推广农村合作事业时还创办了刊物《合作讯》,确立了“传达合作信息,普及合作思想,提倡合作事业,改善农村经济”的宗旨。由此可见,无论是华洋义赈会“筹办天灾赈济”和“提倡防灾工作”的工作职志,还是其创办《合作讯》的宗旨,都体现出其救济受灾百姓,改善贫苦大众生活的愿望。

    再说中国救济妇孺总会。民国时期,诱骗拐卖妇女儿童现象十分猖獗,其中以上海最为严重。为打击这种违背人道主义的行为,1912 年 11 月,绍兴旅沪同乡会董事徐乾麟、许默斋、魏清涛、袁芸生、田资民等联合宁波、湖州同乡会等在民国路(今人民路)发起筹办中国救济妇孺总会。1913年12 月 7 日,中国救济妇孺总会正式成立,它以“侦缉拐匪、拯救妇孺”为唯一之宗旨。在侦查妇孺拐卖方面,中国救济妇孺总会成绩显著,在1917 年一年时间里,在上海就破获拐案一百起,外部破获 30起,共救回妇孺 223 名;至1926 年,妇孺会共侦缉破获拐案达二千数百起。1920年,熊希龄创办香山慈幼院,作为专门收养孤贫儿童的慈善教育机构,其办学宗旨是“教养孤贫失学之男女儿童,使其有适当之智能道德,俾可谋生于社会”,也就是着眼于孤贫儿童日后谋生能力和适应社会能力的培养。通过缕述以上慈善组织宗旨,可看出慈善组织的组织理念迎合社会需求,自然也就能得到社会认同。

    二、管理体制:体现民主理念,注重权力制约

    近代慈善组织在建立过程中十分注重制衡型结构的搭建,这样可以保证每一权力环节之间紧紧制约。近代慈善组织的管理体制,比较典型的有董事会制和会员代表大会制。

    (一)实行董事会制

    在近代比较有影响的大型慈善组织中,采用董事会管理体制进行管理有卓著成效的则要数中国红十字会和香山慈幼院。1904年上海万国红十字会成立,采用的是董事会制,在成立大会上选出董事45人,其中西董35人、中董10人。在董事会体制下,董事会总理一切事务,每遇重大事情需要决策,就召集全体董事共同商讨,形成决议后交由办事董事执行。办事董事负责处理具体事务,如受理募捐、购置药品等,但他们必须将有关情况向总董汇报:“将来各项办法归办事董事酌定,并劝令捐输一切情形,陆续报知总董。”

    在北京香山慈幼院成立之前,1918年10月26日,熊希龄设立了静宜园董事会,推定赵尔巽为会长,自己与贡桑诺布为副会长。该董事会可视为香山慈幼院建院的组织领导机构。但香山静宜园董事会只是对整个园区的事务负责管理,并领导香山慈幼院各项建筑的建设,香山慈幼院成立后具体运作的事宜它不负责,需要另设机构。为了解决香山慈幼院成立后具体运作的事宜,熊希龄建立了香山慈幼院的议事机构香山慈幼院董事会。董事会“以发展教育,筹议进行事宜,及监督本院事务为宗旨”。董事会成立初期,有董事百余人。但凡大力赞助慈幼院者,皆可列名为董事。后来部章规定只能额定15人,即会长1人,副会长2人,常务董事7人,保管基金董事3人。其余董事只能列为名誉董事。根据董事会章程规定,香山慈幼院院长由董事会产生,院长之下设副院长1人,由院长选聘。于是各董事公推熊希龄担任院长,熊希龄则聘施今墨为副院长,院长对董事会负责。香山慈幼院的行政机构由熊希龄与施今墨商议设立,分设事务股(负责文牍、会计、庶务等)、教育股(后改为教务股,负责管理儿童教授、学籍、图书、仪器等)、保育股(负责管理儿童衣食住及疾病、卫生等)、职业股(负责管理农工商各实业等)。又于男女各校分设一总管理处,隶属于保育股。随后,熊希龄以香山慈幼院院长的名义延聘各股负责人。

    (二)实行会员代表大会制

    华洋义赈会采用会员制,而且在总会和分会之间有着相对明确的分工合作,总会内设立执行委员会、委办会以及总干事等内部机构。就组织基本架构来说,由会员组成的会员代表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代表大会由会长召集主持,每两年召开一次,其职权包括“制定并修改本会章程及办事大纲之权。对于派有代表之各分会或其他团体,或个人所捐助之赈款有自由处置之权”,只是“会章之修改必须要有各分会代表全体三分之二之赞同方可有效。”会员代表大会拥有包括规则修正、重大事项决策、经费支配等核心事务在内的最后裁量定夺权,这充分反映出其最高权力机构的地位。而执行委员会是总会的常设性事务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惟一的协商与执行机构,其权力来自总会的赋予。执行委员会“以本会职员及每年由本会会员选举出之六员组成之,其会员国籍仍以华洋各半为宜。该委员会得在本会所赋予之职务权限内执行一切事业。除执行委员会外,因具体工作需要,还经常根据需要设立其他常设性或临时性委办会”。华洋义赈会成立之初,委办会最多时达8个,分别是农利委办会、查放委办会、移殖委办会、财务委办会、公告委办会、森林委办会、章则委办会和花签委办会。后花签停止发行,合作事业展开,又增设了合作委办会。除了前面提及的议事机构,总会内还设有总干事岗位,作为最高的执行机构。总干事下再设总会事务所及征募股、农利股、工程股、稽核股、总务股和驻宁、赣、沪、皖事务所。总干事“统理全会事务,对内为事务员之领袖,为委员会与事务部间往返接洽之人员,对外为事务部之代表。”以上是华洋义赈救灾总会内部的组织设置,是执行和决策分开并且执行机构向决策机构负责的模式。在执行机构内部又实行比较典型的现代科层制,首长负总责,下属职员有明确的职权界定且工作中向首长负责。

    三、组织成员:主要领导有威望,一般会员有门槛

    慈善组织在运转过程中,需要高层管理者审时度势的决策,需要主要负责人能够具备科学管理能力。因此,慈善组织的领导班子成员就必须具备良好的个人素质以及社会活动能力。除此之外,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和一般会员的招募也应有门槛。

    (一)主要负责人具有社会影响力

    作为自发成立的慈善组织,若要在全社会募集资金、开展赈济活动、得到大众认可,那么组织发起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社会地位与威望就是该组织的无形资本。对于慈善团体发起人的资格,南京国民政府有专门法律规定:《监督慈善团体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发起人:“一、豪劣绅有劣迹可指证者;二、贪官污吏有案可稽者;三、有反革命之行动者;四、因财产上之犯罪受刑之宣告者;五、受破产之宣告尚未复权者;六、吸食鸦片者。”根据中国海洋大学蔡勤禹教授在其博士后研究报告《近代中国民间组织—民国华洋义赈会个案研究》会个案研究》的研究,华洋义赈会十分懂得名人效应的重要性。文中指出:“华洋义赈会兴起之初,即是名流荟萃、政客云集。北京国际统一救灾总会标榜其是一个“中外领袖名流绅士”合组的慈善组织。事实也是如此,组织中有民国“第一大善人”、曾任北洋政府总理的熊希龄,曾任北洋政府交通总长和外交总长的汪大燮,担任交通银行总经理的梁士诒,曾任北洋政府总税务会办、袁世凯英文秘书和中国红十字会副会长的蔡廷干等名流。大总统徐世昌也被邀为名誉会长……”华洋义赈会四任会长梁如浩、颜惠庆、王正廷、孙科,都曾留学欧美,且是名噪一时的政界名流自不待讲,即使象执行委员蔡廷干、章元善、周治春、李协、郭承恩、徐新六、朱友渔、全绍文、金叔初、梅景周等,也都出洋深造,皆為民国精英。不仅总会名流云集,各地分会也莫不调动这一资源,提高组织合法性筹码[7]。这些社会上层人士加入华洋义赈会,表明了对华洋义赈会的支持态度。这样,社会上层人士的示范效应势必会在普通民众中间扩散开来,人们也就打消了对新生慈善组织的疑虑。

    (二)一般会员具有门槛限制

    慈善组织是慈善救济、项目实施的平台与载体,慈善组织工作人员和会员一定程度上代表着慈善组织的形象与能力,故一般会员也应具备相应资质。比如在中华慈幼协会创办过程中,孔祥熙曾说:“慎重稳健,若不是真正同志,难保他不假借慈善之名,利用这个机关,发生意外,与本会将来的前途,很有关系,所以对于会员一层,并未广事征求。”在实际操作中,中华慈幼协会将会员分为个人会员、团体会员、儿童会员,但出于对慈善整体开展和管理考虑,协会并没有广泛征召会员。再如厦门益同人公会章程对会员的入会资格规定:凡品行端正,有正当职业者,经一人介绍,得为本会会员。

    华洋义赈会成立之初,会员的来源主要是三类:一是最初发起成立总会的七个分会。二是愿意把赈灾款上交总会管理并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讨论同意接纳的慈善组织,《章程》规定“其他华洋义赈团如将款项归本会管辖并经本会会员三分之二投票认可者,得派遣相同之代表。”三是总会额外推荐的社会名贤。一些在防灾救灾中具有丰富经验的人或者其他人士,虽未加入地方华洋义赈会,但由于会务繁杂,可以邀请他员参加,是谓“额外会员”,但额外会员“其人数不得超过上项会员全数三分之一”。十年之后,华洋义赈会针对运行中出现的一些问题对《章程》关于会员部分进行较大幅度的修改,特别修改了申请入会者的合法资格。新修订《章程》规定申请入会而又符合下列条件的华洋赈团,可以由总会执行委员会讨论决定其为会员:“1.由华洋相等人数组成者;2.除经特别协商者不计外,所收款项愿汇总于本会,所管辖之赈款愿受本会支配者;3.能履行本会一切议决案件者;4.其章程经执行委员会认为与本会宗旨相符者;5.能承认本会章程及办事大纲者。”同时规定团体会员加入总会须在地方备案;个人会员任期为二年;额外会员人数不得超过会员全数的一半,额外会员未经选举不得连带成为执行委员会委员;会员如有缺额,应由出缺会员之本会派员接充;额外会员如有缺额,得由执行委员会选举接充。缺额补员时仍以西人补洋员、华人补华员缺。修改后,申请入会的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资格更加明确规范,这有利于慈善组织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周秋光、王猛.近代慈善组织:转型背景下的运作机制及其内外关系与作用[J].求索,2014(01),第17-25页.

    [2]中国妇孺救济总会档案·中国救济妇孺会丁巳年报告[Z].上海: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号 Q113-1-1-49.

    [3]中国妇孺救济总会档案·中国救济妇孺会征求会员概略[Z].上海:上海市档案馆馆藏,卷宗号 Q113-1-1-5.

    [4]周秋光.晚清时期的中国红十字会述论[J].近代史研究,2000(03),第134-192页.

    [5]华洋义赈会档案·中国华洋义赈救灾总会章程[Z].北京:北京市档案馆藏,卷宗号J84—3—452—1.

    [6]章元善.实用公团业务概要[J].上海:商务印书馆,1929年版,第20页.

    [7]蔡勤禹.近代中国民间组织—民国华洋义赈会个案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博士后研究报告,2003年,第33页.

    [8]中华慈幼协会第二届年会纪[J].慈幼月刊,1930(03),第59-61、64-67页.

    作者简介:王猛,男,1985年2月生,湖南师范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博士,研究方向为中国近现代社会史、社会政策与社会发展。

    基金项目:湖南省教育厅科学研究一般项目“近代报刊在中国慈善事业发展中的功能研究”(项目编号17C0993)、湖南师范大学博士科研启动项目“中国近代报刊中慈善思想及其当代价值”阶段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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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32: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