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简论施米托夫眼中的国际贸易标准合同 |
范文 | 路寅虎 摘 要 标准合同是一方为通常和重复使用的目的而预先准备的合同,自世纪末世纪初以来在交换领域被大量采用,是交易中最主要的缔约模式。标准合同在国际贸易各个领域的运用十分广泛,其中在国际货物买卖中的应用最为广泛,并形成国际贸易标准合同。 关键词 施米托夫 国际贸易 标准合同 1标准合同的主要类型 1.1定型化合同 施米托夫教授认为,由单独的企业或企业集团制定的定型化合同对于剥削弱方当事人的危险性显然比采用示范合同格式要更大些,这是我们在考察国际贸易关系中对标准合同中的弱方当事人予以保护问题时不得不忽视的一个重要问题。但另一方面,施米托夫教授也提出定型化合同最常见的领域是国内市场,因为这种合同以垄断或支配性的经济地位作为先决条件,而在对外贸易的国际竞争环境中,这样的条件并不经常存在。当然,国际贸易中不经常存在定型化合同,并不表示贸易过程中不会出现类似的合同。对于定型化合同,施米托夫教授指出了两点考虑:一是在经济上无害的法律是可以允许的;二是对于国际上出现的一些国际定型化合同需谨慎对待。 1.2示范合同格式 国际贸易中使用的示范合同格式要比定型化合同多得多。主要有如下三种分类方法: (1)完全的示范合同格式与部分成套标准条件。完全的示范合同,其目的在于實现全部标准化,即对合同的全部或大部分条款都作出规定。各国际贸易协会和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制定的多数标准合同都属于这一类。成套标准条款涉及的只是合同的一部分,只将那些典型的和经常使用的条款标准化。国际商会制定的1953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就是合同中部分条款标准化的例证。 (2)根据制定示范合同格式的主体不同,可以将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做如下划分:第一种是由单个企业制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合同。第二种是由企业集团制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合同。第三种是由作为制法机构的国际组织制定的国际贸易标准合同。 (3)根据贸易种类的不同,可以将国际贸易标准合同做如下划分: 第一种是针对某一种商品或某一特定种类的商品拟定的标准合同。第二种是针对某一组商品拟定的标准合同。第三种是针对毫无例外的各种商品拟定的标准合同。 从总体上看,施米托夫教授认为,示范合同在经济上是无害的。示范合同通常被用于平等当事人之间的讨价还价,在谈判中常常被加以修改,以便在谈判当事人之间达成经济利益上的平衡。定型化合同很可能因提出合同条件的一方处于垄断地位而滥用其经济实力,从而牺牲经济上较弱的一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此,他认为,现代国际贸易中使用的标准合同属于示范合同,而不是定型化合同。 2标准合同中的经济平衡 施米托夫指出,国际贸易中要求保护的利益与国内市场有很大的区别。在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是发展中国家当地的地方企业,如原材料的出口商和工业品的进口商,以及希望自行开业的地方运输公司或保险企业。而在国际上,工业高度发达、国际贸易上有着长期经验的银行、保险和运输等辅助性服务设施完善和相当富有的国家所面对的事一些或者根本不具备发达国家的上述各项特征,或者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的国家。特别是亚洲、非洲和拉丁美洲国家。因此,国际贸易中需要保护的利益主要是已获得独立的前殖民地国家和其他落后于美国、苏联和其他欧洲国家的工业迅速发展的国家的利益。 因此,施米托夫借助前面提到的关于示范合同的分类,并把它扩大适用于包括定型化合同在内的各种类型的标准合同是适当的。这些合同可分为: 2.1由单个企业制定的合同 就单个企业而言,如前所述,必须重点关注那些在国际上,有时在全球范围内经营业务的大型跨国公司的行为。因此,我们必须考虑到以下两点: (1)多数跨国公司已经意识到其合同对经济上的弱方当事人应尽的义务和应具有的良好表现。这类的跨国公司比较开明,深知保护国际贸易中弱方当事人利益的重要性,因此不是我们所操心的对象。 (2)部分跨国公司无节制地滥用它在海外市场上的支配地位的情况是我们必须着重考察的。幸而其中的某些情况已经由欧洲共同体揭露出来。奇奎塔香蕉案就是一个典型。如果委员会的调查是正确的,而此项市场行为在具有完善的管理限制性贸易做法和垄断的法律的共同市场的工业国是可能发生的。 2.2由企业集团制定的合同 这类合同在最初无疑是偏向各该组织成员的。但是近年来,许多组织在态度上都有所转变,他们已经意识到自己对经济上的弱方当事人所承担的责任,并且准备接受更加公证和利益平衡的合同条款。所有这些在很大程度上瘾归因于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的活动。 2.3由国际机构倡导的合同 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合同与国际公约从整体上所代表的合同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要强于单个企业或各贸易协会的合同格式。这是由于国际组织的目标本来就是为了公平地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从这个角度出发,国际机构所倡导的合同应是最值得期待和令人放心的。 3结语 国际贸易中的标准合同的产生,本质上是出于经济发展的需要,其主要包括定型化合同和示范合同格式两大类。其中,定型化合同倾向适用于那些基本上形成交易习惯、国际组织为了平衡合同双方利益而特别制定的必须使用的条款,这样不仅能够提高双方订约效力、促进国际贸易,还可以避免很多国际贸易中不必要的争议和纠纷。示范合同格式则更倾向对尊重双方在贸易活动中的意思自治,以达到合作共赢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英)施米托夫.国际贸易法文选[M].赵秀文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20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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