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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再谈离婚财产分割如何保障妇女的权益
范文

    马艳丽

    【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现代化法律体系的不断进步,人们的思想意识也逐步开放,婚姻观念也在慢慢改变,离婚率呈逐渐攀升态势。由于女性生理、心理方面的限制,导致其在社会中处于较弱势的地位,合法权益在离婚中得不到充分保障。本文就当前离异女性面临的现实问题,考察分析其原因,从法律的层面寻求保障我国离婚女性财产权益的有效措施,为离异女性重新开始新的生活增添物质保障提供对策建议。

    【关键词】离婚 财产分割 保障 妇女权益

    【中图分类号】D923.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089(2018)14-0296-01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逐步加快,人们的社会交往更加活跃,传统的思维也在不断改变和进步。传统的婚姻观念也在慢慢发生着变化,人们更看重婚姻生活中两个人精神的契合,这种结果带而来的是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据2017年初的统计数据显示,我国每年有超三百萬对夫妇办理离婚手续,离异女性成为这个社会一群特殊群体,越来越引起社会的关注。虽然随着法律制度的完善人们的法律意识也有了很大提高,但是由于传统观念的约束和女性基于生理和心理的劣势,在离婚关系中,很多妇女的基本权益还是没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一、现阶段离婚关系中存在的损害妇女权益的现象

    1.现阶段婚姻法对离婚中妇女财产权保护仍有缺憾

    现阶段正在实施的《婚姻法》虽然对离婚关系中的财产分割更加明晰、详尽,但由于各方面的原因,法律仍没有考虑到女性在家庭中照顾老人、孩子甚至配偶等日常家庭生活所付出的辛劳,在财产分割中并没有将以上因素折合成财产进行计算,导致离婚时财产分配和计算方法仍然存在着偏向男方的缺陷,这是明显对女方权益没有合理加以保护。新的《婚姻法》又规定,婚前的财产离婚时不算作夫妻共同财产,这样女性的利益更加得不到保障。

    2.离婚后的损害补偿实施难

    一般女性和子女的关系会更加亲密,离婚关系中,在正常情况下,女方都会选择孩子由自己抚养和监护,男方需要共同抚养孩子到成年。但由于相关配合制度不完善,往往存在着有规定有判决难执行的现象。男方如果不交抚养费女方也无法强制,对离婚后女性的损害补偿和需要承担的共同抚养义务,很大程度上都由男方的道德和对孩子的情感轻重来决定。如李某(女)和王某(男)于四年前离婚,法律判决两人生育的一子由女方李某抚养,男方王某每月给予3000元的抚养费直到孩子18岁止。离婚后王某再婚,四年来,王某一直以自己生活拮据为由不支付李某抚养费。李某多次寻求法律帮助无果,多次找到王某索要抚养费更是历经曲折。四年来,李某一直自己边打工边用微薄的工资来维持自己与孩子两个人的生活。

    3.合法的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

    在我国婚姻关系中存在着很严重的家暴现象,一般为男方家暴女方居多。不管离婚是由男方还是女方提出,女方都是出于一种急于寻求精神解脱的心理,或者由于常年受男方暴力而心生恐惧,在财产分割时不敢接受正当利益,或者财产分割时不顺利而急于解脱的心理,而放弃本该属于自己的财产权益。

    4.离婚后的经济地位普遍较低

    现在女性的受教育率和就业率还是明显低于男性,在离婚案件中,无业女性占有很大比例。在婚姻中,多数无业女性,或者为了照顾老人、孩子和丈夫而选择放弃事业照顾家庭的女性,生活费通常由男方支出。离婚后没有了收入来源,在离婚中也不能得到婚姻之前丈夫的财产,加之没有工作收入,如果抚养孩子又有抚养孩子的负担,再就业的机会少之又少,在社会上生存非常困难。

    二、保障妇女财产权益的措施

    1.完善现有的法律体系

    在现有婚姻法中,没有对女性在家庭的劳动和付出做出财产对价,以至于在离婚案中女性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保障妇女在离婚中的财产权益,需要扩大离婚经济补偿的范围,承认女性在家庭关系中承担相对较多的劳动付出,并在离婚总财产分割时合理考虑此因素并作出对价,以保障妇女的权益。

    2.加大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

    加大对离异女性的社会福利保障制度建设,加大政府和社会公益机构给予离异的女性适当的救助,使离异女性能够在保障基本的生活能够正常抚养孩子成长;加大对离异女性就职上的优待措施,提供免费的就业培训或者给予就业帮助。

    3.加大离婚案的执行力度

    通过司法制度的完善,保障离婚案件经济补偿的执行,需要司法制度给予保障。例抚养费执行难的问题,可以建立抚养费统一扣款的网络体系,在全国建立统一的立案登记、裁决登记、缴扣和支付的网络制度。设立全国法院联动机制,拒不执行抚养费的当事人,可跨越省、市,把扣划抚养费的命令直接下达给被执行人工作单位,直接从当事人的工资或者收入中自行划拨。

    4.增强妇女的法律意识和经济独立意识

    加大普法宣传力度,使妇女清楚自己在婚姻中的权利,明白现行法律下能保护女性财产权益的范围,增加紧迫意识,促使妇女能够在家庭、事业中合理分配精力,为自己经济独立创造条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就要树立自我保护的法律意识,主动积极了解双方共同财产情况,以免在离婚中正当的权益得不到保护。比如做好婚内共同财产的查询,可以通过保存家中存着卡号、工资卡号、购房发票、购车发票等等大额的财产状况;要有咨询律师的意识,对自己不明确的法律问题特别是防止对方隐匿财产的手段和方法上,请律师帮助从法律的角度提供合理的保全措施。

    5.赋予妇女对婚姻中财产的知情权

    保障女性在离婚中的财产权益,首先女性在婚姻中要对家庭的财产充分知晓。《婚姻法》中对婚内的财产有了明确的规定,但是并没有明确了解婚内财产的途径。现在的婚姻中要么各自有各自的工作收入,要么“女主内男主外”,不管哪种家庭结构,女方对男方的收入和财产都不可能全部了解。所以从法律上来说,要赋予女性对婚后共同财产的知情权,建立婚姻关系中双方对对方财产的知情渠道。比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可以持结婚证和身份证到工商局或者银行等重要部门查询配偶的所有财产状况。

    离婚率在逐年攀升,离异女性群体也在逐步扩大,关于女性离婚财产权益的保护问题是亟待引起社会关注的问题。目前在我国离婚妇女权益的保障上,《婚姻法》尚存在着一定的缺憾,当前离婚案中还存在着共同财产分割的可操作性较差、损害补偿实施难、女性合法财产权益得不到保障、女性经济地位离婚后更低等现实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充分的考察现实状况并分析问题存在的原因提出可行性的方案。加大女性财产权益的保障需要完善的法律体系来支撑,同时也需要女性提高法律意识和经济独立意识,将损害降到最低,保障女性在离婚后依旧能够重新开始新的、多彩的生活。

    参考文献:

    [1]石婧.经济学视角下的女性财产权益保护研究[D].山东大学,2017.

    [2]何如涛.论工笔重彩人物画的装饰意味[J].长治学院学报,2016,33(01):49-52.

    [3]嵇惠化.我国离婚财产分割中的妇女权益保护研究[D].宁波大学,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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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 13:0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