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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育惩戒:为了学生更好地成长
范文

    

    作者简介:周洪宇,中国教育学会副会长,华中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长江教育研究院院长,教育治理与智库研究院院长。现任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学科评议组成员。长期从事教育史、教育理论和教育政策的研究,著有《教育公平论》《教师教育论》等26本专著,主编出版《中国教育活动通史(八卷本)》《教育史学通论》等。

    2019年1月,在湖北省“两会”上,我建议尽快制定《湖北省中小学管理条例》,通过立法形式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2019年3月,在全国“两会”上,我提交了《关于加快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的议案,“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是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当时引起社会热议。随后,在2019年6月23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意见》,在依法保障教师权益和待遇部分专门提出“制定实施细则,明确教师教育惩戒权”,这是“教育惩戒权”第一次被写入中央文件。

    2019年11月22日,教育部发布《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成为大家热议的话题。

    我提出的“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的建议能被国家采納,主要是因为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教师教育惩戒权的缺失,给教育带来了一些问题,我们必须正视并着手解决。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惩戒学生是天经地义的事,比如罚站、面壁等。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家长对教师惩戒学生的容忍度越来越低。

    目前,我国学校教育中出现了一些不正常的现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教师要么不敢批评,要么批评也不敢说重话。每当因教师批评学生而产生纠纷时,学校和教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只要家长一闹,教师轻则被要求做检讨、扣工资,重则被调离岗位或被开除。2018年,甚至出现过一名教师对迟到的小学生罚站,结果其任派出所副所长的父亲驱警车直入学校,将教师带到派出所关入审讯室7个小时的奇闻!一段时间以来,校园欺凌、“校闹”等问题,往往酿成极端事件。这些极端事件的发生给相关学生、家庭、学校和教师造成极大的伤害。实际上,这些问题的出现都与教育惩戒紧密相关。

    从教师层面看,类似的极端事件一旦发生,大多数情况下都是他们承担责任。因此,现在如果学生行为不当,就经常出现教师不想管、不敢管的现象。

    从学校层面看,因为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面对极端事件,学校往往只能被迫息事宁人,以求尽快恢复正常教学秩序,消除不良社会影响。

    从学生层面看,如果学生及其家长不能正确理解正常的教育惩戒行为,必然会影响学生未来的成长和发展。

    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适当行使惩戒权,既是教师的基本管理权,也是教师的责任和义务。教育惩戒权是教师根据国家赋予的培养学生的职责,通过立法而获得并在教育实践中行使的一种职业权力,它是国家教育权的具体化,具有典型的公法特征。赋予教师教育惩戒权,可以合法保障学生在校的人身安全,维护教师尊严,并能起到依法维护教学秩序、推动依法治教的目的。

    在学校教育中,惩戒教育是不可或缺的教育形式。它通过对不良行为的责任追究和矫正,让学生从中吸取教训,认识到必须遵守校规校纪,这样他们踏入社会以后才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

    没有惩戒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也是不负责任的教育。

    理性认识教育惩戒

    教师要科学合理地认识教育惩戒和体罚。

    《规则》指出:“教育惩戒,是指教师和学校在教育教学过程和管理中基于教育目的与需要,对违规违纪、言行失范的学生进行制止、管束或者以特定方式予以纠正,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职务行为。教育惩戒是教师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职权。”教育惩戒可以帮助学生建立正确的价值判断,利大于弊。

    体罚是教师让学生身体和心理受到一定程度伤害的行为,例如罚跪、让学生做超过身体极限的运动等。

    变相体罚是指采取其他手段对学生肉体和精神实施惩戒,并使其受到伤害的行为。例如罚抄过量的作业、罚款、辱骂挖苦学生等。变相体罚也会侮辱学生的人格,伤害学生的心灵。

    虽然有些国家的法律规定可以对学生实施一定程度的体罚(如鞭笞等),但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都明文规定,不能对未成年人和学生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因此,对犯错误的学生采取任何形式与程度的体罚和羞辱即超出了教育惩戒权的边界,是必须严禁的。

    从教育惩戒权的行使主体角度看,教师行使教育惩戒权要遵循目的性、教育性和程序性原则。

    目的性和教育性原则是指教师要明确对学生进行惩戒教育的最终目的是立德树人,是让学生从内心深处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感受到教师对他的关爱,并促使其改正自己的错误。

    程序性原则是指教师要根据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行政部门以及学校的相关规章制度和程序,正确、正当地惩戒学生。教师在对学生进行教育惩戒时必须按照规定执行。例如对开除问题严重学生的学籍问题,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都要制定具体的程序,这一程序至少要包括学校会议讨论、与家长及学生沟通、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申请并获得审批、书面通知学生和家长等。

    作为家长应该认识到,给予教师教育惩戒权,最终目的是为了促进孩子更好地成长,其出发点与家庭教育是相同的。家长将孩子送进学校,就意味着家长和学校之间达成了一种契约关系,那就是家长委托国家教育、管理自己的孩子,而这项工作具体由学校和教师负责,实际上家长是将孩子在学校中的教育权转移给了学校和教师。部分家长对学校和教师正当惩戒学生不能给予配合和理解,根本原因在于没有形成正确的教育理念。

    社会大众,尤其是学生家长要正确认识教育惩戒,要认同学校和教师实施惩戒教育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因为惩戒教育同赏识教育一样,对学生,尤其是对犯错误学生的成长,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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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6: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