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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教师应当拥有的两类权威及形成机制
范文

    张俊友 郭倩楠

    [摘? ? ? ? ? ?要]? 并非所有种类的教师权威都具有正当性。基于“教书育人”与“对未成年人监护”“教育教学”的需要,教师对学生应当拥有理论权威与合法的实践权威。教师的理论权威与合法的实践权威具有不同的形成机制,教师理论权威的形成取决于教师要有多于并高于学生的知识,要有知识表达、教授的能力与技巧,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并且需要得到学生的认可。教师合法的实践权威的形成需要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教师的指令必须具有合法性;二是合法的教师指令必须得到学生的服从。

    [关? ? 键? ?词]? 教师;理论性权威;合法的实践性权威;形成机制

    [中图分类号]? G645? ? ? ? ? ? ? ? ?[文献标志码]? A? ? ? ? ? ? ? [文章编号]? 2096-0603(2019)22-0091-03

    “教师权威的存在是一回事,教师权威的好坏是另一回事”,这句话表明并非所有种类的教师权威都是正当的,也并非所有

    种类的教师权威都是教师应拥有的。但教师作为“教书育人”的专业人员与“教育教学活动”最直接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对未成年的正处于发展中的学生,应当拥有理论权威与合法的实践权

    威,并且还应当明晰这两类权威各自的形成机制。

    一、教师应当拥有的两类权威

    权威就是使人相信或服从的影响力。拉兹把使人相信的影响力称为理论权威,把使人服从的影响力称为实践权威。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区别很大:(1)理论权威告诉人们应当相信(或不相信)什么,实践权威告诉人们应当(或不应当)做什么;(2)理论权威给人们提供相信的理由,实践权威给人们提供行动的理由;(3)理论权威不具有强制性,实践权威却具有强制性;(4)理论权威作用于信仰领域,实践权威作用于行为领域;(5)理论权威的功能是使人相信,实践权威的功能是使人服从,等等。

    (一)教师应当拥有理论权威

    教师的理论权威也称教师的智识权威,是教师基于知识上或

    智力上的优势地位而具有的对学生认识上的影响力。人类早期的智识权威,大多是通才、全才式的人物,他们掌握“百科全书式”的知识。而现代社会的知识权威,大多只能是某个领域的专门人才,因此通常被称为某方面的专家。

    教育活动作为“上施下效、使学生向善”的活动,教师职业作为“传道、授业、解惑”职业,都需要教师具有理论权威。毕竟,教师是以教授学生知识为业的。无论“先教后学”“先学后教”,还是“边教边学”“边学边教”,一个称职的教师总是应当教授学生一些知识的。可以说,教师拥有知识,是教师从教的前提条件;而只有教师具备理论权威,才能更好地引导学生掌握人类积累起来的

    文明。

    在当今的信息社会,人们获取知识的途径越来越多、越来越便捷,教师在传统社会中所处的“知识垄断者”的地位不复存在,那种教师仅靠手握一本《教科书课后问题参考答案》就能成为理论权威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外事问Google,内事问百度”正成为一种时尚,搜索引擎日益成为学生心目中理论权威的新宠。另外,随着“后喻时代”的来临,学生的“后发优势”明显提升,教师仅仅依靠“学道在先”就想成为理论权威的梦想正面临前所未有的挑战。教师如何成为学生心目中的理论权威正困扰着广大的教师。

    (二)教师应当拥有合法的实践权威

    如果说理论权威是指向认识的,那么实践权威则是指向行为

    的。我们说教师具有实践权威,即指“教师指令得到学生服从”;相反,我们说教师不具有实践权威,即指“教师指令没有得到学生服从”,但并非所有的实践权威都是我们所想要的。对明显违反法律、侵犯学生权益的教师实践权威,必须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并尽快予以纠正。那么,为什么教师要对学生拥有合法的实践权威呢?

    1.监护的需要

    “每个人都应当是自己私域的主人,都应当公开地运用自己的理性”,這是西方“启蒙运动”的口号。但是对一个无力支配自身的人来说,受他人支配是可取的甚至是必要的。

    作为儿童的学生,属于未成年人的范畴。由于他们的理性不成熟,一方面,他们没有能力做出正确的决策;另一方面,任由他们自主决策可能有损于他们自身现实的或者未来的利益。因此,出于保护他们自身利益的考量,在法律上将未成年人界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监护人承担监护职责。监护人只要是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就可以对被监护人发号施令。父母是儿童的法定监护人,他们承担对儿童的监护职责。而当儿童到达学校,脱离家长的监管时,谁应当担当起监管未成年学生的职责呢?英美国家的判例主张教师在法理上居于这些未成年学生的“代理父母”的地位,行使对未成年学生的临时监护;而大陆法系国家则普遍认为“家长把孩子送到学校”,就表明学校(教师)接受了家长的委托,行使对学生的临时监护权。

    总之,出于监护的需要,教师应当为未成年的学生做主。但这种基于学生理性不成熟、学生能力缺失与缺陷、学生无力支配自身的情况下的教师实践权威,只是个权宜之计、发挥的也仅仅是实践权威的辅助功能,而且确有越俎代庖之嫌。成长起来的学生会逐渐认识到本来属于自己的权利,并不断抗争。而在师生对抗中,学生自由的进步将意味着教师实践权威的隐退,并最终以学生私域的自治来取代教师对学生私域的主宰。当然,智慧的教师明白“该放手时就放手”“让学生在做中学”的道理,也能够把代劳的权利逐渐地、适时地归还学生。

    2.教育教学的需要

    实践权威的本质性的功能:“即确保一个联合起来的群体的联合行动。”它又可以分解为协调功能与凝聚功能:协调是为了避免冲突,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秩序;凝聚是为了让大家心往一块想、劲往一块使,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组织的目标。教育教学是一种培养人的组织活动。教师作为教育教学活动最直接的组织者与管理者,如果没有合法的实践权威,这种活动就无法合法地、有序地进行,也无法实现教育与教学的目的与目标。

    教师拥有合法的实践权威,表明教师合法的指令得到了学

    生的服从。学生服从教师合法的指令,实际上就是服从了法律授予给教师的权力,就是服从了法律。而法律在本质上作为公民同意的契约,只有大家共同遵从,才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每个人的自由。试想如果每个人都随心所欲地自由行事,最终将损害每个人的自由。

    教师拥有合法的实践权威,才能令行禁止,有效地对课堂进行控制、对学生的学习进行指导。一般来说,教师的课堂控制在前,有效指导在后。教师首先要通过课堂控制来营造适宜的教学氛围,例如,要把做“白日梦”的学生唤回课堂,要对扰乱课堂纪律的学生行为给予制止,要求学生以某种方式完成任务等。然

    后,对学生的学习进行针对性的指导,长善救失,以促进学生的发展。

    因此,各国普遍通过立法授予了教师一系列的权利,如我国《教师法》就规定教师具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的权利等,有力地保障了教育教学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教师两类权威的形成机制

    既然教师的理论权威与教师合法的实践权威是教师应当拥有的,那么,就需要明确这两类权威的形成机制,以促进教师正当权威的形成。

    (一)教师理论权威的形成机制

    教师理论权威地位的取得,取决于教师与学生两个方面的

    四大因素。

    1.教师方面必须拥有多于并高于学生的知识

    教师理论权威的取得首先基于其比较优势。从知识的量上来讲,教师要多于学生,正所谓“要给学生一杯水,教师须有一桶水”;从知识的质上来讲,教师要高于学生,正所谓“学高方能为师”。

    当然,教师越具有广博的基礎知识与高深的专业知识,越容易成为学生认可的理论权威。人们经常用“才高八斗、学富五车”与“博古通今、学贯中西”来形容传统的理论权威,而在当今日新月异的时代,教师要永葆理论权威的地位,就必须具有“源头活水来”。因此,学习能力、构建知识的能力正成为理论权威重要的核心素养。

    2.教师方面必须具备知识表达、教授的能力与技巧

    人们经常用“茶壶里煮饺子——倒不出来”来形容具有知识而不具备表达与教授能力的教师。古往今来,人们推崇的理论权威,大多是发现并掌握了一种或多种知识表达、教授能力与技巧的大师。例如,昆体良著有《雄辩术原理》、夸美纽斯著有《大教学论》、杜威著有《民主主义与教育》等;孔子擅长“不愤不启,不悱不发”,苏格拉底掌握与人辩论的技巧,陶行知身体力行“教、学、做合一”等。

    作为现代社会的教师,要成为理论权威必须具有良好的表达

    能力:努力做到既要有文字表达的能力,也要有动作演示的技能;既要擅长口头表达,也要精于书面表达,甚至要善假现代的多媒体技术。另外,应当掌握各种基本的教育、教学的方法与技巧,如,讲授法、讨论法、实验法、练习法、演示法,并能够根据学生的情况、教学的目标、知识的特点、教学的情境,灵活地运用各种教学方法,做到“教学有法,而无定法”。

    3.教师方面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学高为师,身正为范”,其中,学高是知识方面的要求,身正是道德方面的要求。现实生活中,虽然一些教师具有丰富的知识,并且能巧舌如簧,可是学生遇到问题,却不愿意咨询、请教他们,而且也不相信这些所谓的“能师”。很明显,这些“能师”不是学生心目中的理论权威。原因何在?主要是因为社会中大量存在没有灵魂的专家与没有心肝的学者。

    专业化人才的存在首先是为了服务对象的利益,但由于市场

    经济的利益驱动,一些专家置服务对象的利益于不顾,攫取高额利益。例如,医者本应是仁者,把患者的利益应当放在第一位。但一些医生却乘人之危,给病人过度治疗,既浪费了患者的钱财,也损害了患者的健康。“路遥知马力,日久见人心”,加之“吃一堑、长一智”,人们就不再相信所谓的“专家”了,并戏称他们为“砖家”。教育行业与医疗行业一样,都是公益性的事业,都要求从业者品德为先。但近年来,教育行业也出现了不少“害群之马”,为了自身的利益不择手段,极大地损害教师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因此,加强师德建设,立德树人,实施师德“一票否决制”,对提升教师的理论权威意义重大。

    4.教师理论权威的形成离不开学生的认可

    要获得学生的认可,通常需要经历一个过程。当学生遇到知识问题,百思不得其解时,一般要向教师请教。学生“不知道、不会做”,教师“知道、会做”,便会令学生刮目相看。在学生偶尔“有问题,问老师”的过程中,如果教师基于“学道在先,术业专攻”,经常一句点拨,便使学生“茅塞顿开”。逐渐教师在学生的心目中就处于知识与智力上的优势地位。当在学生中形成“教师是知识专家,所有的问题他(她)都知、都会”的心理定势之时,该教师就成为学生心目中的理论权威。

    学生对教师理论权威的认可,主要取决于教师本身的知识水

    平,表达能力、教授技巧,道德声誉。当然,教师的学历、职称、学术头衔、社会兼职也会对此产生或多或少的影响。学生由于认知水平的差异,对教师理论权威的认同,可能仅仅是感性层面的,也可能是理性层面的,甚至是悟性层面的。因此,不同认知水平的学生,所认可的理论权威差别很大。不过,随着学生认识水平的提升,一方面,学生越来越能够去伪存真、认同“本真”的理论权威;另一方面,当“教是为了不教”的任务真正完成之时,学生心目中原来的理论权威将不再是他们真正的理论权威。

    (二)教师合法的实践权威的形成机制

    教師具有合法的实践权威,即,合法的教师指令得到学生的服从。由此推断,教师合法权威的形成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教师的指令必须具有合法性

    学生对教师的服从,并不是盲从。从学生方面来讲,他(她)首先要对教师指令的合法性进行判断,对一些明显违法的指令,学生当然应当拒绝执行。对明显超越教师职权范围的指令,学生有质疑的权利;而从教师方面来讲,对自己发出的指令,应当进行合法性证成,包括主体合法性、实体法依据、程序合法性等方面,从而促使学生自觉服从;从社会法律监督方面来讲,学校对违法的教师行为应当予以坚决的惩治与纠正,以监督教师的违法

    违纪行为、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违法的教师实践权威,主要是从教师发出的指令是否违法

    的角度来分析的,这些教师违法权威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教师发布的指令违背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比如,我国法律明确规定禁止开除处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但一些学校及教师却发出了

    开除学生的指令,使学生被迫离开了学校。这种教师(学校)权威显然侵犯了学生正当的受教育的权利。再比如,我国《教育法》明确规定“禁止侮辱学生人格”,但我国某学校却出现让部分学生“戴绿领巾”的事件,虽然这些学生十分不愿意,也不得不服从教师(学校)的指令,这大大地损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更有甚者,竟在犯错误的小孩脸上用缝衣针刺下了“小偷”的字样,这不仅大大地侮辱了小孩的人格,而且给小孩的身心都造成了难以弥补的伤害。另一类是教师发布的指令违反法律的授权,学生却迫于教师的权威被动地服从了,都极大地破坏了教师为人师表的形象、损害了教师的权威地位。

    2.合法的教师指令必须得到学生的服从

    关于服从的理论众多,比较有说服力的有两个,分别被称为外在服从说与内在服从说。这两种理论都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服从的形成条件给予了一定程度的揭示。“外在强制说”强调学生之所以服从教师的指令是由于对教师权利及强制力的畏惧,并基于趋利避害的权衡:服从就能够得到奖励;不服从就会受到惩罚;而“内在认同说”则强调学生之所以服从教师的指令,主要是基于学生对教师指令的正当性的认同。也就是说,外在服从说,强调力;而内在服从说,强调理。实际上,学生服从教师的指令大多既与教师的外在权力相关,也与学生的内在认同具有一定的相关性。

    因此,要加强学生的服从,就必须从两方面着手:(1)给予教师强制性的权利与惩罚性的权利,如许多国家就授权予教师及校

    长搜查学生权、拘束学生权、暂时隔离学生权、课后责令学生留校权、剥夺学生特权权、暂时没收学生财产权、短期停学权、长期停学权、惩戒性转学权、开除权、体罚权等,这些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对学生产生了威慑作用,使学生不得不服从教师的指令。尤其是美国等国家为了校园的安全,对一些严重的违法违纪现象实施的“零容忍”政策,加大了教师的实践权威。(2)通过加大学生的认同,促使学生自愿地服从。其实,教师的理论权威与实践权威具有密切的关系,具有理论权威的教师更容易使学生服从,因为学生思想上弄明白了、信服了,行动上自然就容易听从指令、服从指挥。

    参考文献:

    [1]朱峰.拉兹:法律权威的规范性分析[M].哈尔滨:黑龙江大学出版社,2013.

    [2][法]耶夫·西蒙.权威的性质与功能[M].吴彦,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15.

    [3][美]汤姆·R.泰勒.我们为什么遵守法律[M].黄永,译.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5.

    ◎编辑 陈鲜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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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1: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