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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薪”招聘低薪签约,应聘者如何维权?
范文

    颜东岳

    编辑同志:

    半个月前,一家公司发布广告称:需招聘大批车间工人,月保底工资为4500元,加上提成,保证月收入达到5000元以上。而当我们从各地前往应聘后,发现享受上述待遇,且月收入可能达到上述标准的,只有唯一的一名技术人员,其他人要想签约一律是月薪2000元,甚至连同提成最多只能达到2500元。原来,公司为吸引应聘者眼球,解决“招工难”问题,故意以如此噱头,迫使应聘者到来后基于木已成舟而不得不就范。觉得受到愚弄且不愿意与公司签约的我们,曾要求公司赔偿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本不该产生的损失,但遭到拒绝。请问:我们该如何维权?

    读者:李艳华等12人

    李艳华等读者:

    你们既可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投诉,也可以直接诉请法院索要赔偿。

    一方面,你们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和投诉。《劳动合同法》第3条、第8条分别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借口高薪招聘吸引应聘者,实则低薪签约的做法,明显既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也有悖于如实告知的法定义务。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9条、第21条分别指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正因为你们是受公司高薪招聘的广告误导才前往应聘,事实上却无法达到预期目的,且在客观上已经导致你们出现车费、差旅费、住宿费、误工费等本不该产生的损失,公司自然难辞其咎。另一方面,你们有权提起诉讼。《合同法》第42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从这一角度上看,鉴于公司具有故意隐瞒真相、向你们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你们上当受骗的事实,你们完全可以诉请法院索要由此导致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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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1 12:58: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