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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利益实现机制探究
范文

    [摘要]文章分析了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各方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阐述了各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利益实现程度。据此,提出了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利益实现机制的构建:加强政府利益驱动和利益维护;完善行业协会参与制度;建立企业及师傅利益保障机制;建立高职院校及学徒利益实现机制。

    [关键词]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参与主体;利益实现机制

    [作者简介]钮丽(1981- ),女,江苏常州人,无锡商业职业技术学院机电技术学院,讲师,硕士。(江苏? 无锡? 214153)

    [基金项目]本文系2017年度江苏高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基于《制造业人才发展规划指南》的高职机电类复合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研究”的研究成果。(项目编号:2017SJB083)

    [中图分类号]G717? ? [文献标识码]A? ? [文章编号]1004-3985(2021)08-0045-07

    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利益促进机制不仅要分析参与主体在追求自身诉求、理解对方需求、寻求利益交集、探寻合作引力、确定运行模式、建立保障制度、有效加强落实、鉴定效果达成等全过程中,构建一系列相互作用、互相促进、互动共赢等利益运行机制,而且要进一步分析在利益实现过程中,政府、行业协会、企业与师傅、高职院校与教师及学生(家长)等主体的参与程度,以及在相互作用下是否形成了合作共识,构建了运行架构,制定了有效制度,建立了融合机制,确保了功能发挥,实现了预设目标等更深层次的现代学徒制利益促进的有效性问题。要解决这些问题,有赖于在科学分析现代学徒制各利益主体所持的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其他主体的利益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持一致,以及理想利益诉求与现实利益获得之间的对接程度的前提下,构建既尊重现代学徒制各利益相关主体的利益诉求,又兼顾并保证各方利益处于平衡且可实现的有效利益融合运行机制。

    一、各方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

    (一)政府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

    作为政策制定者,政府发挥着提供法律保障、舆论宣传、资金引导、标准制订、监督检查等方面的作用,希望通过开展现代学徒制促进职业教育更加有效地服务经济社会发展,推动职业教育体系和劳动就业体系的贯通,全面提升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养能力,培养更多满足产业升级换代需要的高素质技术技能型人才。现代学徒制的有效开展需要政府发挥巨大作用已被国际经验所证明且地位无可替代。国际劳工组织(ILO)指出,部分或全额资助学徒培训是政府有效开展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制度。David Gray和Mark Morgan在David Gary&Mark Morgan,Modern Apprenticeships:filling the skills gap中认为,英国现代学徒制之所以能够培养出欧盟其他国家难以匹敌的高质量勞动力,就是因为英国从国家层面上予以了强有力的财政支持。Jeffrey A.Cantor在《美国21世纪学徒制——培养一流劳动力的秘密》中指出,美国联邦政府劳工部和州政府劳动部门制定的现代学徒制管理办法,详尽到了对注册学徒制计划和注册学徒协议的监督及对学徒培养企业的探访。

    目前,我国政府对现代学徒制的宏观调控作用发挥得不够,设计时仅限于单一的人才培养来考虑,而非基于企业技术升级、劳动力市场优化配置、成本控制、学徒地位、劳资关系协调、技术技能型人才标准等诸多方面来设计。以高职院校为例,开展现代学徒制相对于过去的人才培养模式而言,必然增加教师的工作数量和工作难度,由此必然产生新的“管理成本”,但政府在生均财政拨款标准中并未对开展现代学徒制专业的学生予以适当提高,导致政府在推进现代学徒制的过程中与高职院校之间存在利益冲突。

    (二)行业协会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

    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发展中占据的规范学徒管理契约、保证师傅资质、学徒最低年龄、监督指导教学和加强学徒考核等独特地位难以撼动,特别是在职业资格证书认定程序和认证体系中更是发挥着主导作用。以德国为例,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发展中履行了制定与发布规范的职业培训制度、审查培训机构标准、规定及考核学徒培训师资、任命培训顾问、监督培训过程及结果、注册学徒培训协议、调解学徒培训争议乃至最终解除学徒培训协议、提供学徒培训建议和评价学徒培训效果等职责。

    行业协会在我国现代学徒制发展中,理应扮演政策实施协助者的角色,发挥校企之间及企业之间信息沟通的功能,实现行业技能的传承与创新,履行行业现代学徒制培养质量监督者和评估者的职责。然而,令人遗憾的是,我国行业协会从以前的行政部门下属单位变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非营利性社团法人后,政府既没有授其代行政府制定行业规划、颁布人才标准、进行技术指导等的权力,自身又在行为方式上依旧保留了过去的行政化印迹;加之,一些行业协会又不同程度地存在“违规收费,重复、偏高和过度收费等问题”,导致行业协会在行业内缺乏专业权威性、相对独立性、依法自治性和社会公信力,进而在现代学徒制运行中处于“边缘”和“弱位”状态,难以发挥应有的协调功能和指导作用。

    (三)企业及师傅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

    1.企业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能否获取较高经济投资回报是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并扮演重要角色的主要考量因素。以英国为例,首先是利益激励。27%的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原因是可以获得政府学徒培训拨款并切实节约企业员工培训成本;12%的企业是出于自身对高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需求;11%的企业是因为社会支持开展现代学徒制的浓厚氛围;10%的企业则是员工出于自身发展的考虑等。其次是利益获取。72%的企业认为参与现代学徒制提升了工作效率,69%的企业认为提升了士气,67%的企业认为改善了企业产品质量。

    我国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理想利益诉求是,87.6%的企业是为未来储备人力资源,41%的企业是为了获得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43.3%的企业是为了提高自身社会声望,22.4%是企业负责人的意愿,18.6%的企业是为了获得低成本的劳动力。尽管这一理想利益诉求在现代学徒制试点中有所体现,但由于企业长期以来奉行的技术技能型人才拿来主义思想依然盛行,导致试点企业表现被动,校企沟通交流不足,缺乏人才成本分担机制,只愿提供实训条件,而对专业及课程建设、教学内容改革、教材开发编写等不感兴趣。企业承诺投入资金兑现率仅22.09%,表明很多企业只想享受现代学徒制之利,却未必愿尽现代学徒制之责。

    2.师傅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开展中扮演着政策一线实施者的角色,代表企业发挥着传授新技术技能的功能,理想利益诉求是获得经济报酬以及企业在产业界和教育界的认同。通常我们只重视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态度,却忽视师傅作用的发挥,而现实是即便企业为师傅带徒支付了报酬,师傅考虑到未来的竞争关系也未必会尽心竭力地培养学徒。

    (四)高职院校及学徒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

    1.高职院校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高职院校在现代学徒制开展中扮演着政策实施者的角色,发挥着高素质、高技术技能型人才培育者的功能,理想利益诉求是追求教育的社会效益,获得优质办学资源,提高人才质量。站在高职院校的角度,认为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原因依次是:储备未来的人力资源(84.5%),获得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50.4%),提高自身社会声望(56.8%),企业负责人的意愿(32%),获得低成本的劳动力(25.9%)。但事实是校企之间在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原因上存在着明显差异:在政策优惠和税收减免上学校比企业高9.4个百分点,在提高企业社会声望上学校比企业高13.5个百分点,在企业负责人的意愿上学校比企业高9.6个百分点,在获得低成本的劳动力上学校比企业高7.3个百分点。与此同时,高职院校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理想利益诉求又远远大于企业的期盼。87.5%的高职院校希望通过人才培养质量来提升社会声誉,86.1%的高职院校希望加强校企联系,66.8%的高职院校希望获得企业资源,65.4%的高职院校希望得到政府支持,而企业对高职院校毕业生“非常满意”的比例仅占20.97%,“比较满意”的比例为53.92%,明显低于欧盟企业80%~91%的满意度。

    2.学徒理想利益诉求及其与他方利益的冲突。学徒在现代学徒制开展中扮演着政策一线实施者的角色,发挥着劳动力要素直接提供者、企业新技术技能接受者的作用,理想利益诉求是提高自身技术技能,实现人力资本的增值。86.5%的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目的是掌握一门技术,以资未来的就业,但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的学生却认为学徒结业后,这种理想利益诉求并未实现。究其原因,第一,学生认为缺乏明确的学徒目标导向。由于校企对学生缺乏进入学徒培养前的系统教育,学生弄不清楚在企业当学徒究竟应当学什么、怎么学,学习的标准是什么,怎么才能有效监督学习效果,学成后的职业前景是什么等。第二,家长不完全认同学徒制培养方式。虽然国家近几年已在大力推行现代学徒制,但调查结果显示,不仅家长对现代学徒制的概念认知、认知渠道和内涵认知等很有限,而且向家长介绍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内涵及特点后,由于家长认为校企没有足够的条件排除学生在工作中可能出现的安全隐患及持有学生成为企业廉价劳动力的顾虑,所以对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的认可度并不高。

    二、各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利益实现程度

    不同属性和利益目标各异的组织和个人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动因必然是追求自身利益的理想化。德国和瑞士等国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之所以高于英国、澳大利亚和美国等国家,是因为前者通过企业间的协作或行业协会对市场的干预,限制了企业在劳动力市场上的不当乃至恶性竞争;加之,前者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企业给予的财政补助和税收减免,实质上属于国家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各个主体利益的再分配,亦即通过“利益驱动+利益维护”的方式促进了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实施与目标达成。那么,我国各方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利益实现程度究竟如何呢?笔者认为,仍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一)“外部利益驱动+外部利益维护”实现程度

    “外部利益驱动+外部利益维护”主要指政府对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相关主体制定的利益驱动和利益维护制度的有效性程度。我国政府虽然制定了一系列推动现代学徒制开展的法律和制度,但由于依然停留在鼓励、提倡、应当等号召性话语上,缺乏资金扶持、税收优惠、企业利益保障和师傅利益维护等方面的实质性措施,导致企业和高职院校都认为政府在现代学徒制开展中的作用不大,表明政府为现代学徒制开展提供的“利益驱动+利益维护”实现程度处于中等偏下水平。

    (二)校企合作的利益契合程度仅为中等水平

    虽然校企合作的利益契合程度仅为中等水平,但是受以下因素的影响,各方的认识也不尽相同。第一,企业规模。由于大型企业声望高、待遇优和前景好,对人才有足够的吸引力,通过与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以获取人才不是其首选方式。小型企业无论是技术先进性还是生存稳定性,都不足以吸引高职院校及学生与其开展现代学徒制。所以,从企业视角分析,中型企业与高职院校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利益契合处于最高程度。这显然与教育部将“骨干企业”作为现代学徒制试点的遴选对象,以及人社部和财政部将“大中型企业作为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单位”的要求不尽一致。第二,企业所有制性质。我们习惯上认为国有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培养的积极性要高于私营企业,但实际上却是扩张型私营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培养的积极性更高及成效性更佳。第三,企业培训体系。企业是否愿意参与现代学徒制及其成效高低与企业是否建立了员工培训体系直接关联。业已建立员工培训体系的企业表明其重视员工培训工作,并具备了一定的现代学徒培養基础和能力及内部驱动机制。第四,企业发展阶段。处于不同发展阶段的企业与高职院校在开展现代学徒制上的利益契合程度具有显著差异。企业处于成长期时,校企之间的利益契合程度远高于处于初创期和衰退期。第五,企业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度。企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度决定着其与高职院校在开展现代学徒制上的利益契合程度。当企业对技术技能型人才需求度较高且较急时,其与高职院校的利益契合程度就高,双方合作开展现代学徒制就很通畅,实施效果也较满意;反之,企业自然缺乏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积极性。第六,企业参与学徒培养的时间长短及成效。一方面,表现为合作伊始效果不可能立竿见影,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合作效果逐步显现,二者之间的利益契合程度越来越高;另一方面,当企业认为得不偿失时,则逐步退出乃至断然终止参与现代学徒制。第七,区域差异。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差异性对企业和高职院校在开展现代学徒制上的利益契合程度产生了显著性影响,即东部地区的利益契合程度高于中部地区,中部地区又高于西部地区。第八,院校实力。无论是过去的国家示范性和骨干高职院校,还是现在的“双高”高职院校,由于其实力远高于非入选高职院校,企业更愿意与其进行现代学徒制合作,其开展现代学徒制的利益契合程度普遍高于非入选高职院校。

    (三)其他主体的利益实现程度

    1.企业师傅的利益实现程度处于较低水平。尽管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中发挥了一定作用,但仍然存在着以下问题:第一,国家相关政策对企业师傅参与现代学徒制缺乏具体且可操作的激励制度。第二,企业不愿意师傅把一部分精力放到岗位学徒培养上,认为会影响企业正常生产和管理。第三,学校与企业师傅缺乏交流和沟通。第四,担任学徒师傅是企业的安排,并非师傅自己的选择。担任学徒师傅只可以获得少量课酬,师傅的带徒优劣与其职务提升、职称评定、薪资报酬并无关联;加之,师傅担心可能会产生的师徒未来竞争,所以,从师傅视角来看待学徒是否成功的责任时,只有41.3%的师傅认为学徒是否愿学、能否学会并娴熟应用等肯定是师傅的责任。从学徒视角来看待其是否成功的责任时,只有39.2%的学徒认为师傅态度认真,50.4%的学徒认为师傅态度一般,10.5%的学徒认为师傅敷衍了事。

    2.高职院校教师利益体现很不充分。现代学徒制相对于传统的教育模式无疑是一次彻底的教学改革和创新,必然会对学生管理、课程设置、教材内容、教学计划、教学方法、师资标准、授课环境、考核方式、经费投入、教师课时等带来全新的变化,特别是增加教师的工作数量和提高教师的工作难度,却既未反映在生均经费、教师薪酬中,也不与教师职称晋升、年度考核等挂钩,即这种工作量大、难度较高的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模式并未与教师利益挂钩,教师自然就缺乏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积极性。

    3.高职院校学生利益契合程度较低。高职院校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的利益期盼是找到理想工作和获得较好的职业生涯发展机会,但由于以下原因使得学生利益契合程度较低。第一,对现代学徒制缺乏足够了解。40%的学生在参与现代学徒制前对此闻所未闻,参与后也仅有26%的学生有了较深了解。第二,对现代学徒制认可程度不高。虽然有约57%的学生认为参与现代学徒制有利于提前了解社会;约50%的学生认为参与现代学徒制既可增加经济收入,也能学到更多的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但是仅有约30%的学生表示认可现代学徒制。第三,对现代学徒制成效有所怀疑。51%的学生认为即便是参与后未来的就业前景也未必明朗,29.5%的学生认为参与后也没有明显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16.5%的学生认为参与过程中自己的权益并未得到充分保障。并且最终的调查结果显示,只有24%的参与学生认为完全达到了提高技能水平的目的,65%的参与学生认为没有预想的那么好,11%的参与学生则认为完全没有达到。甚至有不少学生由于利益无法实现,中途选择退出了现代学徒制班。

    三、高职院校现代学徒制利益实现机制构建

    (一)加强政府利益驱动和利益维护

    现代学徒制的准公共物品属性决定了政府必须肩负法律、制度、机构、经费、标准、利益、评价等方面的主体责任。政府既驱动各主体积极参与现代学徒制,又对各主体参与后的利益加以保护。

    1.健全法律保障。目前,我国尚無关于现代学徒制的直接且硬性的法律规定,因此应尽快建立现代学徒制方面的法律。第一,明晰现代学徒制中各方的法律责任及他们之间的法律关系。第二,加强现代学徒制法治化建设。例如,出台《现代学徒制实施条例》,修改职业教育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中不利于现代学徒制实施的条款。第三,明确企业重要地位。例如,德国多部法律规定了企业开展学徒培养的责任与权利,促进了校企在学徒培养上的密切性和融会性。第四,严格执行现代学徒制合作协议。协议一旦签订,各方就要有协议必受尊重、协议必须严守、违约必受制裁的契约精神。

    2.建立管理机构。建立中央政府宏观管理和地方政府微观管理相结合的现代学徒制管理机构。在中央政府设立与教育部合署的国家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其管理职责是制定统一的宏观管理政策和学徒培训标准。在地方政府设立与教育厅合署的地方职业教育管理机构,其管理职责是发挥政府在现代学徒制开展中的沟通协调与监督控制作用,既促进行企校之间的联系,又负责监督企业培训和学校教学的落实以及财政资金的使用效果。

    3.提供经费保障。提供经费保障是政府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一项重要职责。例如,在德国,由中央财政与地方财政共同承担职业学校开展现代学徒制所需经费,企业承担开展现代学徒制所需培训费、资料费及学徒报酬,且不足20人的企业参加现代学徒制还能获得国家经费补贴的做法受到法律保障。法国对学徒制经费的支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政府建立了完整的学徒制财政经费体系,即中央政府以转移支付方式拨给大区政府开展学徒制的财政拨款、行政大区和大区市政局自身开展学徒制的经费。二是国家教育部直管的学徒培训中心的运作经费由中央政府全额提供。三是中央政府还会以额外拨款的方式对学徒人数少且需较多基础建设投入的学徒培训中心进行支持。

    我国应当借鉴德国和法国从经费上对开展现代学徒制予以支持和保障的做法,在高职院校财政拨款上对参与现代学徒制培养的专业和学生的经费至少有所体现,甚至是全额承担由此产生的支出。

    4.开征学徒税收。对符合条件又不提供现代学徒岗位培训的企业开征学徒培训税。例如,德国《保证培训岗位供应法案》规定,对雇用10人以上的企业和学徒占企业总人数低于7%的企业征收学徒培训税。再如,法国开征了学徒培训税和学徒培训附加税。前者规定企业根据上一年员工毛工资总额的0.68%缴纳学徒培训税;后者指对雇用250人以上的企业征收员工毛工资总额0.05%~0.6%的学徒培训附加税,但当年招聘的半工半徒工占员工总数超过4%以上时,企业则不再缴纳学徒培训附加税。针对我国不少企业参与现代学徒制积极性不高的现状,我们要么学习德国的做法,对已完成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免征学徒税,对未完成学徒培训任务的企业征收学徒税;要么学习法国的做法全面开征学徒培训税。

    5.规范培训标准。学徒培养不能仅限于使其成为现有工具的娴熟掌握者和使用者,还要使其成为未来全面发展的技术技能型人才。第一,开发基于具体工作岗位内容和达到国家职业资格标准的“包括课程标准、岗位标准、企业师傅标准、质量监控标准”在内的专业课程体系。第二,突出灵活、适应现代学徒制理论与实践相互验证的培养特点,开发岗位知识学习模块,推进以模块教学为主的教学管理方式改革。第三,制定合格学徒及其他考核标准。但不管由谁研制标准及确定什么样的标准,最终都必须经过人社部和教育部或其授权的机构批准才能生效。

    6.保障师傅利益。国家要制定《学徒培训条例》,强化企业师傅在现代学徒制人才培养实施过程中的法律责任;明确企业师傅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岗位待遇标准;统一企业师傅技术标准,加强企业师傅教学质量有效监控。

    (二)完善行业协会参与制度

    行业协会是现代学徒制的重要参与力量。以德国为例,虽然开展现代学徒制的主体是企业,但同时规定不仅所有学徒合同均需在行业协会注册,开展学徒培训必须由行业协会委派专门顾问进行监督,而且只有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的期中考试、毕业考试和资格认证考试,学徒培训才算最终完成。英国构建了由劳资双方及教育专家组成的行业培训委员会,由其负责制定现代学徒制政策制度、现代学徒培训标准和教学大纲、设计现代学徒考试、规定现代学徒培训课程和征收税费等。我国行业协会尽管可以在现代学徒制中发挥招生招工一体化、标准体系建设、“双导师”队伍建设、教学资源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改革、管理机制建设等方面的作用,但是相关制度和规则的不健全却削弱了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能力。因此,政府必须出台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行业协会法人地位,确立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相应权利和责任范围,明确行业协会在现代学徒制中的角色定位,强化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责任意识,提高行业协会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引领能力,以确实承担并履行好自身的现代学徒制开展责任与义务。

    (三)建立企业及师傅利益保障机制

    1.加强利益原动力引领。第一,构建现代学徒制费用支持体系。这方面英国政府的学徒年龄拨款法与学徒结果拨款法值得借鉴。所谓学徒年龄拨款法,指政府全部承担16~18岁学徒的培训费用,政府与企业各承担18~24岁学徒培训费用的50%,25岁以上的学徒虽然政府不再向其提供培训经费,但学徒参加特殊项目培训时可以向政府申请补助。所谓学徒结果拨款法,指企业、学校或培训机构招到学徒后,政府仅向他们拨付一半学徒培训经费,另一半培训经费能否最终拨付到位取决于学徒能否出师。因此,应通过建立阶梯式费用投入制度、培训效果拨款制度、特色培训项目资金支持制度、税收扶持和学徒奖励制度等建构科学合理的现代学徒费用支持体系。第二,提高现代学徒制培训效益回报。例如,参与现代学徒制培训的企业可以获得政府财政拨款。

    2.赋予企业更多参与权。第一,构建企业参与的现代学徒制决策信息系统。将相关法律法规、政府财政支持、学徒岗位资助、学徒空缺岗位、参与企业需求、学徒培训情况、学徒招募数量、学徒要求素质、学徒证书价值等信息放置其中,从而使各参与主体的利益关联与一致起来。第二,赋予企业参与制定现代学徒制标准的权利。在学徒能力本位、知识本位、关键技能等的确定上要充分尊重企业的参与权。第三,确立企业在利益相关者中的核心地位。

    3.充分保障师傅权益。企业保障既体现在企业师傅职务和职称的晋升方面,也要创设企业师傅指导学徒的环境,适当减少企业师傅的工作量以使其有时间指导和培训学徒。

    (四)建立高职院校及学徒利益实现机制

    1.切实维护高职院校的正当权益。一是现代学徒制标准制定的参与权。二是参与现代学徒制的经济收益权。开展现代学徒制必然会发生前所未有的活动事项及相应增加高职院校的经费支出,而这些费用在不能向学生另外收费和由企业承担时,无疑需要政府在生均财政拨款標准中适当予以体现,以确保高职院校的支出有所弥补。三是现代学徒制的培养权。例如,培养学徒职业生涯岗位核心能力,研制专业教学标准规范学徒权益形成路径,开设分级创新课程保障创新创业权益实现。

    2.切实维护现代学徒的正当权益。高职院校要与企业共同维护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的以下正当权益:一是学徒的“公民权”。二是学徒的“受教育权”。不能一味为增加学徒实践技能训练时间而放低对理论课程教学时间和标准的要求,甚至改变原定教学计划,致使原定人才培养方案无法全面执行,侵害学徒的受教育权。三是学徒的“劳动权”。企业要承认学徒的正式员工身份,不能只为学徒购买意外伤害险,还要为学徒购买“五险一金”。同时,实行八小时工作制,确保学徒的休息权。四是学徒的“员工权”等。通过这些权益的维护,确保高职院校及学生参与现代学徒制的利益得以实现。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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