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关于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再探讨 |
范文 | 收稿日期:2013-07-12 作者简介:杨兴林,北京信息科技大学高教研究室兼发展战略研究室主任,教授,法学博士。(北京/100192) 摘 要:教授治学是教授本质内涵的合理延伸,教授治校超越了教授本质规定的结论建立在思维逻辑与事实逻辑统一的基础之上。民主管理是大学师生员工共同的民主管理,教授治校不能与民主管理划等号。现阶段教授治学不能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将其一概归纳为教授治校不落实确属归纳不当。教育家治校、教授委员会治学、行政管理者精于治事是落实教授治学的重要条件与价值追求。 关键词:大学;教授治校;教授治学 关于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问题,学术界一直争议很大。《江苏高校》2011年第6期刊发苏州大学赵蒙成教授的《“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辨》(下简称《辨文》)认为,“教授治校是教授治学的前提”,“教授治学是教授治校的倒退”[1],笔者对此不敢苟同,在《高等教育研究》2012年第4期发表《关于“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再思考》(下简称《再文》)与《辨文》商榷。[2]赵蒙成教授在《江苏高教》2013年第1期发表《“教授治校”的实质与边界——与杨兴林教授再商榷》(下简称《榷文》)。[3]商榷是好事,有利于讨论问题,达成共识。仔细研读《榷文》,笔者完全赞同其关于大学管理民主化改革的价值追求,但对文中有关《再文》的批评及其观点实在难以苟同,很有必要再作探讨。下面试根据《榷文》的论述,抽出四个方面的问题进行讨论,并进一步求教于赵蒙成教授和学界同仁。要说明的是,这里的“教授”仍然遵循学术界的共识,是对大教师群体的统称。 一、《再文》逻辑起点与《辨文》逻辑起点一致,绝非选择性立论;教授治学是教授本质内涵的合理延伸,教授治校超越了教授本质规定的结论建立在思维逻辑与现实逻辑统一的基础之上,绝非不顾事实的文字推演 1.《再文》的逻辑起点与《辨文》的逻辑起点完全一致,绝非“选择性立论” 《榷文》批评《再文》的一个重要观点是“《再文》仅仅截取‘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这一容易引起歧义的界定,并以此作为否定教授治校的逻辑起点,则有选择性立论的嫌疑” [4]。果真如此,《再文》提出的商榷自然站不住脚,但事实并非如此。 《辨文》共分四个部分:“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内涵、教授治校是教授治学的前提、教授治学是教授治校的倒退、实现教授治校的条件与途径。其中,第一部分是《辨文》的立论基础,其他三个部分都建立在第一部分基础之上。其中,第1自然段在简要考察国外大学教授治校发展历史及我国教授治校实践演变之后,引用华中科技大学彭阳红的学位论文《论“教授治校”》的观点:“尽管笔者无从考证‘教授治校一词的最初出处,但从掌握的文献看,在我国高等教育研究和高等教育管理实践中,‘教授治校早已成为人们十分熟悉的命题。……结合‘教授治校在欧洲大陆大学和美国大学的发展历史和演变趋势可以看出‘教授治校的内涵实际上可以从两个视角予以界定。传统意义上的‘教授治校,指的就是教授完全管理大学的机制,而现代意义上的‘教授治校则应理解为大学教师群体作为核心力量参与所有大学事务的决策与管理,发挥实质性的影响与作用。”接着,《辨文》又引用了《理工高教研究》2009年第2期发表的耿有权《论“教授治校”在中国大学中的应用》的观点:“换言之,所谓‘教授治校,即指通过大学规章或规程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它既是一种教育思想,又是实现教育思想的一种手段”。[5]紧接着第2自然段阐述教授治学的涵义,第3自然段分析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本质不同,进一步明确表明对教授治校的坚持。 综观第一部分全部论述,虽说《辨文》并未直接给教授治校作界定,但是它完全肯定自己所引观点,并且后续分析全都建立在所引观点,特别是所引后一观点基础之上。《再文》顺着《辨文》逻辑思路,以支撑《辨文》的“‘教授治校,即指通过大学规章或规程及一定的组织形式,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尤其是学术事务的决策权,并对外维护学校的自主与自治”的观点立论,怎么会是“选择性的立论”?同时,《辨文》的整个论述都建立在自己完全肯定的“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全部或主要事务”的基础上,《再文》同样以其为逻辑起点进行商榷,怎么就成了“仅仅截取容易引起歧义的界定”[6]?一方面认为“由教授执掌大学内部的全部或主要事务”是“容易引起歧义的界定”,另一方面又将其作为自身全部论述的核心,难以自圆其说。同一个界定,自己用来不会“容易引起歧义”,他人原封不动地引用来就会“容易引起歧义”,实在让人费解。 2.“教授治学是教授本质涵义的合理延伸,教授治校超越了教授的本质规定”的结论建立在思维逻辑与事实逻辑统一的基础之上,并非“不顾事实” 《榷文》批评《再文》有关“教授治学是教授本质内涵的合理延伸,教授治校超越了教授的本质规定”的结论是“不顾事实,仅仅依据文字概念的逻辑推演”[7],是“把教授排斥在学校重大事务(人事、财政、发展战略等)的决策与管理之外”。这个批评与事实不符。一方面,讨论问题首先必须弄清所讨论概念的内涵,这是基本要求。要弄清概念内涵,引经据典是最基本,也是最常见的方法,即使为了研究方便,规定一个操作性定义,也必须符合常理和学理。更重要的是,《再文》并没有简单地停留在引经据典基础上,而是进一步考察了我国大学教授治校的实践及其历史嬗变,分析了现代高校教授治学不同于小生产时代学者个体作业的四个方面鲜明特征,进而分析了现代大学的复杂事务体系,在此基础上才得出如下结论:“教授治学不仅是学术事务的本质要求,而且是教授本质涵义的合理延伸。反观治校,它的范围广泛、内容复杂,不仅要求其主体能够科学把握学术事务管理的规律和要求,而且必须科学把握多方面事务管理的规律和要求,客观上远远超出了教授的职业要求和专长。不顾这样的现实和逻辑,一定要赋予教授执掌高校内部全部事务的权力,不仅不会有效保证包括学术事务在内的高校管理健康协调可持续发展,而且可能因为教授对其它方面事务的不专业,导致错误的决策和管理。同时,教授过多的从事非学术事务,也容易分散从事学术事务的时间和精力,影响教书育人和学术的研究与发展,得不偿失”。[8]这样的分析和阐述,实实在在地建立在思维逻辑与事实逻辑结合的基础上,绝非“不顾事实”的、“仅仅文字的逻辑推演”。 二、《再文》的教授治学是两重涵义的统一,绝非将教师群体排除在大学管理的重大事务大门之外;民主管理是大学管理的重要价值追求,但民主管理是大学师生员工的民主管理,教授治校不能与民主管理划等号 《榷文》批评《再文》的一个根本性观点,是认为《再文》坚持教授治学“忽视了教授治校所蕴涵的民主诉求对大学管理的价值”,“把教师群体排斥于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之外”。[9]这既有对《再文》的误解,也有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误读。 1.对《再文》的误解 《再文》的教授治学与《辨文》的教授治学的内涵是不同的。《再文》强调:“现代高校的教授治学,不仅蕴涵研究学问的本来意义,而且内在地蕴涵了管理或治理的延伸之意。没有前一层涵义,治学就不存在;没有后一层涵义,前一层涵义就无从在现实中得到有效的开展。两者相互联系,相辅相成。”[10]至于其中的“管理”,联系现代教授治学的四方面鲜明特征,显而易见地涵盖了涉及所有与学术事务有关的重大决策、监督等问题。要特别说明的是,由于大学主要是从事学术事务的社会文化组织,教授在这个领域内充分行使管理权,本身就是对学校重大事务的实实在在地参与。《辨文》的教授治学含义是:(1)治学科,即凝练学科建设方向,塑造学科发展特色,汇聚学科建设队伍,构建学科发展基地。(2)治学术,即加强学术实力,遵守学术规范,坚持学术标准。(3)治学风,即教授以示范去立规范,行规范。(4)治教学,即教授深入一线给学生上课,广泛参与教学管理。[11]这个界定是对教授治学的本意或狭义界定,它没有立足现代社会教授治学的特点,赋予其相应的管理之权。《榷文》对《再文》的批评不是从《再文》界定的教授治学出发,而是从自己的狭义界定出发,批评《再文》把教授群体排除在除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事务管理大门之外,不符合《再文》原意。 《榷文》进一步批评《再文》,虽也指出“不加分析地片面强调教授执掌高校内部的全部事务实不可取,并不等于教授不可以参与高校内部学术事务以外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也不否认教授在一些需要学术知识的事务决策与管理中发挥重要作用”,但是“《再文》所构想的……丝毫看不到对教授应不应该、能不能够、怎样才能参与学校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的回答,事实上教师群体仍然被排除在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事务的决策与管理之外”[12]。对此,笔者要说明的是:《再文》在说完“不加分析地片面强调教授执掌高校内部的全部事务实不可取……”之后,特意作了一个重要转折:“不过,‘参与与‘执掌毕竟具有本质的区别,二者不可等同”[13],其要表达的意思清楚明白,这就是把教授治校界定为“执掌”大学的全部事务不妥。同时,“参与”本身就表明对大学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决策、管理,教授应该参与,能够参与,而不是没有回答“应不应该、能不能够”的问题。至于“怎样才能”,按照《再文》的论题及其发展思路,则不属于必答的问题,但是从没有进一步回答中,并不能得出把教师群体排除于除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事务管理大门之外的结论。 2.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误读 我国大学要全面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水平,亟须进行民主化改革,对此笔者完全赞同,绝不存在对集权制大学管理的“浓厚的情结”。[14]但是,《辨文》和《榷文》事实上一再强调只有教授治校才是大学民主化改革的方向,却在理论上存在误读,笔者不能认同。确实,教师群体是在大学居于特殊重要地位,肩负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等社会责任,大学行政、后勤服务的终极对象是学生,直接服务的中心却是教师群体履行大学社会责任的活动。但是,教师群体拥有如此重要地位,并不表明只有它才能执掌大学管理权,实现了教授治校,就是实现了大学的民主管理。在我国,大学内部各个群体只有分工不同,没有地位高低、贵贱之别,同为大学的主人,权利一样平等。只强调教授治校,其他群体的地位怎么放?当然,《榷文》也说教授治校所蕴涵的旨趣是对大学民主管理的诉求,它要求给予普通教师群体参与学校重大事务决策与管理的权力与机会,不企图独霸权力,也不追求对具体事务的管理。既然如此,大学管理的民主化改革为什么不直接强调各个群体享有平等的权力,而是只强调教授治校,在名称上给人以将其他群体排除在外的印象? 教师群体或教授群体的特殊地位,进而学术权力完全可以在大学民主管理的体制机制下凸显和保证。如上所述,一方面教师群体在治学范围内充分行使决策、管理和监督等权力,已经在学校管理的权力结构中占居了较大权重。另一方面,在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事务决策、监督和管理机制中,教师群体虽然以与其他群体平等的身份参与,但由于教师群体有较高的学术良知、专业水平,在决策讨论过程中往往能够发表有见地的见解,往往容易赢得其他与会者认同,事实上也处于特殊重要的地位。再者,教师群体在教职工中的数量占相对多数,学术事务以外的重大决策机制完全可以按照教职工各个群体的人数比例来建构,这同样可以保证教师群体的特殊重要地位。试问这样的民主管理机制,何尝不比仅仅强调教授治校更能符合我国国情,更能顺应大学各群体的民主要求和心声? 三、现阶段教授治学不能落实,原因是多方面的,将其一概归纳为教授治校未能有效落实确属归纳不当 《榷文》对《再文》的另一批评是:“在我国大学中教授治学权力受到了严重损害是学界的共识。然而,《再文》部分否认这一明显的事实。”[15]《榷文》的这一批评是基于以下情况:《辨文》为了论述教授治校的合理性,提出“教授治校是教授治学的前提”,并详细列举了教授在科研、教学、招生、考试、教师考核等方面的治学权力受到侵蚀,并将其一律归因为教授治校未能有效落实所致。[16]《再文》则认为“现阶段教授治学不能有效落实,原因复杂,并非教授一执掌高校内部全部事务就能解决”,进而分别就《辨文》所列情况一一分析说明。遗憾的是,《榷文》不是如实看待《再文》的分析,而是通过删去具体分析,截取只言片语进行有利于自己的阐述。鉴于此,对《榷文》的最好回答还是还原到《辨文》与《再文》具体讨论的问题上,以事实本身来说话。 1.科研方面 《辨文》的问题是:教授本应有权根据自己的需要、兴趣与判断确定科研选题,组建科研团队,评判科研成果,取得开展研究所必需的资源,特别是经费。然而在申报各级纵向课题时,教授们必须依据管理部门颁布的管理指南确定选题,横向课题必须根据出资单位要求确定选题,解决出资单位需要解决的实际问题。教授们特别是从事基础理论研究的教授,往往不得不放弃自己的立场与兴趣去迎合指南的要求。科研经费的使用也有严格限制,由学校财务处管理,教授常常因为履行各种繁琐的报销程序不胜其烦,浪费了不少时间和精力。[17] 《再文》回应的看法是:这些问题确实存在,但事实上无论纵向课题发布选题指南,还是横向课题的出资单位提出解决实际问题要求,无不是合理的。政府管理部门资助纵向课题,究其根本是针对我国科学技术发展的迫切需要及长远需要,自然要有体现相应价值追求的选题指南。企业出资资助横向课题,根本原因在于它在发展过程中遇到了依靠自身实力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借助高校或社会力量来解决,自然要提出明确的解决要求。这与高校建不建立教授治校的管理体制毫无关系,自然也谈不上因为教授治校未能有效落实影响了教授治学的落实。进一步而言,教授治学本身就包涵社会服务,对横向课题而言,教授完全可以根据自己的学术专长申请和承担相应课题,而不必去理睬那些与自己学术特长无关的课题。至于对经费使用的严格控制,严格的财经纪律和办事程序无论如何都是必要的,其中过于烦琐的部分当然需要改革,但绝不会因为实行教授治校就取消。[18] 2.教学方面 《辨文》指出的问题是:教授理应在专业设置、课程开设、讲授内容、评价方式等方面拥有决定权,对讲授内容有一定的取舍权,但高校专业设置必须根据教育部颁布的学科、专业目录进行;对学生的评价,教授也要受到教务处的掣肘,一些教务处的管理人员常常硬性规定评价形式和指标,甚至实行考、教分离,或利用试题库出题,侵犯了教授的评价权。[19] 《再文》回应的看法是:这些问题同样是事实,然而其中的专业设置问题,实质是高校的外部行政化问题,虽然确实需要改革,但在我国现行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下,试图通过实现教授治校来改变,毫无可能。课程开设问题,据笔者所知,任何一所高校的任何一个专业,都不会全盘照搬教育部的建议,总会做出相应的调整,而这些调整一般都会经过教师讨论。讲授内容方面,就笔者所知的高校而论,一门课程到底应该讲什么,不讲什么,哪些重点讲,哪些一般讲,如果是单个人讲,一般是由讲课人与教研室主任或系主任共同确定;如果是多人讲授,一般由多人讨论确定。教授治学不落实的问题实际并不存在。至于对学生的学习评价,教务处实行考、教分离,利用试题库出题等,很大程度上是针对现实中出现的教师教学不负责任的突出问题而采取的不得已之策。其实,教授对学生学习的评价可以有多方面的理解,考、教统一是评价,考、教分离同样是评价。所不同的是,后者对一些教学存在这样那样问题的教师确有较强的督导作用。高校教师的重要职责是教书育人,考、教分离只要对培养人才有利,同样是合理的,而不能认为是对教授评价权的侵犯。毕竟,无论教授治校也好,治学也罢,根本价值追求就是要更好地育人。[20] 3.招生与考试方面 《辨文》指出的问题是:教授对培养人才的规格与要求最清楚,应该在招收什么样的学生方面拥有决定权,但高考制度意味着教授没有这项权力。[21] 《再文》回应的看法是:这个问题虽然是事实,却绝非教授治校能够解决。一方面,这个问题属于高校管理的外部行政化问题,另一方面在一个13亿人口的大国,高考制度必须确保公平与公正,虽然现行的高考制度确有弊端,但迄今为止尚未有任何更为公平公正的制度可以取而代之,这一问题的解决仍然需要相当时间的探索。即使我国高校现在全部实现了《辨文》意义的教授治校,也于解决这个问题无补。[22] 4.关于教师考核 《辨文》指出的问题是:我国许多高校实行量化评价,规定教授每年必须发表若干论文、出版专著、指导研究生,给本科生上课,评价标准的制定与实施很少征求教授的意见;晋升职称根据人事处制定的一系列标准进行,教师感到软弱无力。[23] 《再文》回应的看法是:这种现象同样实实在在地存在,但其原因应当是教授的治学权没有得到实实在在地落实,解决的直接而有效途径,自然应当是认真落实教授的治学权,而不是一定要由教授执掌高校内部的全部事务,实行教授治校。[24] 如上还原性叙述清晰表明:一方面《再文》明确无误地肯定了《辨文》指出的问题是事实。另一方面也指出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并非皆因教授治校不落实所致,有的属于学校外部的问题,如科研课题申报;有的属于外部行政化问题,如专业设置①、高考招生;有的虽属外部行政化,但是教授可以作出调整的问题,如专业课程设置;有的属于财务管理规范问题,如科研经费的财务报销;有的属于教授治学,但因为某些原因受到限制的问题,如教授对学生的考试评价权;有的属于教授治学未落实,但不一定是普遍现象的问题,如教师教什么,怎样教。这里,《再文》对《辨文》所列举教授在科研、教学、招生、考试、教师考核等方面治学权力被侵蚀的原因不仅作了具体分析,而且阐明了解决这些复杂的问题不能全部依靠教授治校来实现。何时“一再宣称”过《辨文》所列举情况都“是合理的”,又何时一再“强调行政权力”在“学术事务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必要性”?[25]再者,如果《榷文》确实认为《辨文》所列情况皆因教授治校不落实所致,那就应对《再文》的观点一一评析,可惜的是,《榷文》对具体问题置之不理,只是笼统地说《再文》“一再宣称”什么状况合理,强调行政权力的必要等,与原文的论述相差实在太大。 当然,《榷文》也确实列有例证:一是“在教学方面,……教授治学不落实的问题实际并不存在”[26]。对此,通过上面的有关还原性叙述,不难发现《再文》中“教授治学不落实的问题实际并不存在”只是一个针对具体问题的具体结论,《榷文》却将得出这一结论的具体论述省去,孤零零地将其拿出当作具有普遍意义的结论进行批评,扭曲了《再文》的原意。一是“在教师考核方面,……教师感到软弱无力。这种现象确实存在,但其原因应是教授治学没有得到根本落实,解决的途径应是认真落实教授治学,而不是一定要由教授治校来实现”。[27]《榷文》批评这是没有认识到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前提,是通过落实教授治学来解决教授治学不落实的问题,是“没有意义的循环论证”。事实上,《再文》所言之要义在于:落实教授治学权必须切实保证教授对学术事务的决策、监督等权力,至于落实的具体措施,《再文》提出的内部条件是教育家治校、教授委员会治学、行政管理者精于治事,外部条件是政府简政放权,给大学以办学自主权。这里如何存在循环论证?即便如《辨文》所言如此设想是空想,在论述问题逻辑上它也是对前文的当然回应,不应当视而不见。 四、教育家治校、教授委员会治学、行政管理者治事是落实教授治学的重要条件,也是重要的价值追求 《再文》认为,教育家治校、教授治学、行政管理者精于治事是保障教授治学的重要内部条件。[28]《榷文》认为这只是不切实际的、天真的空想。这一批评同样站不住脚。 1.教育家治校是大学的本质使然,并非不切实际的空想 《榷文》在批评《再文》的教育家治校观点时,向《再文》提出:“需要追问的是,教育家从何处来?显然不可能从天上掉下来。当下大多数大学的校长、书记们恐怕也不能与教育家划等号。”“从大学管理的现实看,书记、校长们的权力极少受到限制,这种状况产生了不小的副作用。”“即使由教育家充任校长、书记,也不能确保其决策一贯正确,不能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再文》把治校的权力与责任统统赋予所谓的教育家,却不信任教师集体的智慧,似乎对集权制的大学管理有浓厚的情结”。[29]必须承认,《榷文》批评的现象确实存在,但是整体审视这些批评却站不住脚。现实是重要的,但是现实只是入门的向导,解决现实问题需要有深入地分析,抓住问题的本质,不能就事论事。关于教育家治校何以是实现教授治学的首要条件以及教育家如何治校,《再文》在论述中集中阐明了两方面问题:一是教授治学落实的关键是“校内外各种关系必须顺畅,能够为教授治学提供适宜的环境和支撑”;二是教育家治校能够为教授治学提供这样的关键条件,是因为他们懂教育规律,有能力、有经验、有智慧,[30]丝毫没有强调教育家治校就是让教育家独掌大权,置教师集体智慧于不顾,相反,它强调的正是现代社会管理所要求的组织、沟通和协调,不是一人独权或少数人集权,而是在充分尊重众人智慧基础上的统筹和引领。大学作为一个特殊文化组织,教授的学术权力越是要得到有效展现,就越需要有教育家治校。欧美高校教授学术权力能够得到充分展现,重要原因就在于它们对大学管理者特别是校长的挑选尤其注重教育家素质,学术专业素质倒在其次。同样,我国高校要改革管理过于集权的状况,实行民主管理,教育家治校是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榷文》对教育家治校不作深入分析,就简单地将其与集权制划等号,斥之为对集权制“有着浓厚的情结”,显失公平。此其一。 其二,至于《榷文》关于“当下大多数大学的校长、书记们恐怕也不能与教育家划等号”,《再文》实际上给予了相应注意,它强调的是“校长、书记必须由教育家或有志于成长为教育家的人担任”,并没有强调不是教育家就不能担任。其中,“有志于成长为教育家”,就是要求不仅要有较好的专业知识,而且要有对教育规律,特别是高等教育规律的良好素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善于运用学术手段处理学术问题。如果没有误读的话,这样的考虑应是既注意了“教育家治校”的价值追求,又注意了我国高校的现实状况。《榷文》无视《再文》对现实的关注,机械地在“教育家”三字上做文章、提批评,岂非只视一点不及其余?再者,《榷文》言:教授治校是大学管理民主化改革的价值追求,它的实现需要一个较长的过程,《再文》所言教育家治校何尝不是大学管理民主化的价值追求,其实现何尝不需要较长的过程?只允许自己强调价值追求,其完全实现需要较长的过程,不允许他人强调价值追求,其完全实现同样需要较长的过程,于情于理不通。 其三,《榷文》认为“由全体教师选举治学严谨、声誉卓著且具备高超领导能力的教授担任校长甚至书记,显然比由政府任命更有利于教育家的产生与成长,也更能促使书记、校长们潜心治学和治校,而不是迷醉于权术”[31]。这个观点的合理之处在于强调了大学校长、书记的产生应当遵循民主程序;不合理之处在于,大学校长是大学所有群体的校长,不只是教师群体的校长,理应由大学所有群体民主选举,不能把任何群体排除在外。实事求是而言,关于大学校长、书记如何产生,《再文》确实没有专门阐述,但这绝非疏忽,而是因为《再文》论述的是:落实教授治学需要一个什么样的应然状态,至于这种应然状态如何转变为实然状态,完全可以另行讨论,这是研究问题常常采用的方法。不过,为了回应《榷文》的追问,笔者权将自己坚持一贯并作过明确阐述的思想作一简洁说明。基本想法是:在大学外部行政化尚未解决之前,上级组织通过一定程序产生的大学校长、书记预备人选(包括其他校级干部),无论源自校内,还是外校、政府,一律应当召开拟任职大学(如人选来自校内,就是本校)师生员工代表大会,由拟任职人员当场做拟任职演讲,与会代表充分向演讲人提问、质疑,在此基础上,当场投票、唱票,公布投票结果,获得与会大多数认可者,方可进入下一程序。 [32]此外,大学校长的选择,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也是可以逐步试验的选项。 其四,《榷文》认为“即使由教育家充任校长、书记,也不能确保其决策一贯正确,不能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榷文》这一担心有道理,但是即便如《辨文》、《榷文》所言实行教授治校,这种可能性也一样存在。近些年来,有些大学学术组织内部在资源分配和学术评价方面,往往形成少数圈子的利益群体,有的人或者借助学术地位为自己或他人捞好处,导致决策显失公平,甚至严重有失公平的事情屡有发生就是明证。[33]有权力就有滥用,这是不变的铁律。防止权力滥用的关键是加强民主监督机制建设,使权力行使置于阳光之下。若非如此,试想有多少人能够做到手中有了权力却不滥用权力?民主实践告诉世人:即使在一个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机制中,只要形成了固定的多数且得不到及时矫正,公正同样荡然无存。问题还在于:如果不以教育家或有志于成长为教育家的条件选拔大学校长、书记,大学的校长、书记有可能滥用权力,以教育家或有志于成长为教育家的条件选拔校长、书记,大学的校长、书记也可能滥用权力,那么我们的大学到底还需不需要校长、书记?但是在现行条件下,一个法人组织总得有法人代表,一级基层党委,总得有党委书记,这是绕不过去的办学条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由教育家或有志于成长为教育家的人充任校长、书记能不能确保“决策一贯正确”,杜绝权力滥用,而在于能否建设起完善的民主管理和监督机制。《榷文》言,现实中大学“书记、校长们的权力极少受到限制,产生了不小的副作用”。对此,笔者完全认同,但是解决这一问题,同样需要在大学民主管理机制中建设起完善的民主监督机制。 2.《再文》关于教授委员会治学的设计以相应制度机制为前提,并非“仅仅描绘美好的愿景而不谋划实现愿景的路径” 《榷文》批评“《再文》也承认在当前大学的学术委员会、学位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等学术组织中难觅普通教授的身影,给出的改革思路是大幅度增加普通教授的数量,这种建议无疑是正确的,然而,在教授没有话语权的情况下,这能得到实现吗?”“仅仅描绘美好的愿景而不谋划实现愿景的路径,只能是一厢情愿的空想”。[34] 《再文》关于教授委员会治学的考虑建立在汲取学界共识的基础之上,但是由于学界对教授委员会到底怎样构成,意见五花八门,笔者从我国大学实际出发,采取了在现有学术组织基础上改造和创新的方式,具体就是改造和创新各高校普遍建立的学术委员会、职称委员会、教学工作委员会和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事实上应该还有学位委员会,《再文》当时可能疏忽未予论及。为尊重历史,这里且按《再文》原来阐述回答《榷文》的批评。 第一,《再文》关于学术委员会的改造和创新思路是扩大学术委员会中普通教授的名额,提升普通教授在学术委员会的话语权。这是具有现实可行性的方法。众所周知,大学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建立在相应组织规则基础之上,而规则的确立又建立在学术委员一人一票的认可基础之上,绝非行政权力专制的结果,规则当中,人人平等又是其核心要素,这是充分保证所有委员都有权平等发表意见的坚实保证,绝非空想。 第二,对于职称委员会,《再文》不仅提出要增加无行政职务教授的比例,而且特别强调要透明评审过程,切实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这样的“知情”和“监督”,无疑也是对普通教授委员话语权的有力保障,这是实实在在的措施,不是空想的愿景。 第三,对于教学工作委员会,《再文》虽然认为可以保留现行组织形式和职能,但是必须增设由资深教授组成的教授小组,主要对教务处制定的有关教学管理政策等进行评议和修订,提高其科学性和适用性,再提交教学工作委员会讨论、决策。这个资深教授小组只有教授行使学术权力,没有有行政职务者参与,是完完全全的教授治学。 第四,对于实行教师职务聘任的教师职务聘任委员会,《再文》认为可以作为行政机构保留,但是必须重建职务评审委员会,主要由各学科资深教授组成,严格按学术标准审核各学院推荐人选,存优汰劣,然后提交校职务聘任委员会审核、认定。《再文》囿于篇幅,没有对“推荐”做出具体说明,这里作一弥补。所谓各学院推荐,指的是由学院教师民主推选,而不是由院领导以全体教师名义指定。切实保证这一点,前提是学校教师职务聘任方案必须经广大教师讨论,教代会通过,并且在全校教职工的严格监督下严格执行,违者须承担相应责任。在这里,教授治学的落实同样是实在的。 总之,无论从哪个视角看,《再文》关于教授委员会治学的考虑都有具体条件保证,既描绘了美好的愿景,也谋划了实现愿景的路径,二者有机统一。 3.行政管理者精于治事是其本职要求,更有相应管理制机制作为保证 《榷文》言:“事实上,由于工作性质和利益不同,行政管理人员形成了一个有别于专任教师的群体。从理论上讲,行政人员应当精于治事,为教授治学提供服务。然而在我国大学管理的日常操作中,由于教授治校缺位,行政管理机关或人员对具体事务常常自己决策、自己执行,无须顾及教师群体的意见与利益。” [35]《榷文》描述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笔者要说的是,无论按照《榷文》对教授治校的进一步解释:教授治校是指“给予普通教师群体参与学校重大事务的决策与管理的权力与机会,但不独霸权力,也不追求对具体事务的民主管理”[36],还是在“结构—功能”主义视角上审视大学的职能分工,行政管理机关或人员都确实有权对具体事务自己决策自己执行,至于“不顾及教师群体的意见与利益”,要害在于必要的民主监督缺失,改进的办法应当是加强民主化管理的监督机制建设,而不是否定行政管理者在其职权范围内合理的决策和执行权。只不过这个监督机制的主体应当是全体师生员工,而不应是《辨文》及《榷文》所强调的仅仅只有教师群体。 《榷文》又言:“《再文》企图绕开教授治校所指向的民主化管理改革,无视行政人员与教师群体存在的冲突,仅仅无理由地设定行政人员高尚的道德,或者寄希望于培训能够促使行政人员自觉地为教授治学提供服务,这既不具备操作性,在理论上也欠妥”。[37]要说明的是:行政管理者为包括教授在内的所有群体提供服务,是他们的本职工作,并且在普遍实行岗位聘任制前提下,无论处长,还是一般行政人员,都只有经聘任程序才能上岗,受聘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下次就可能落聘。②这是现行管理机制的作用,不是笔者“无理由地设定行政人员高尚的道德,或者寄希望于培训能够促使行政人员自觉地为教授治学提供服务”,《再文》也从未作过如此设定,不知《榷文》从哪里发现而来?再者,高校行政人员与教师群体有矛盾、有冲突,是事实。因为,在具体利益上他们确属不同群体,有利益不同就会有矛盾、有冲突,这是自然现象,但是由于我国高校性质所决定,这种矛盾和冲突并非根本对立,不可调和。若非如此,大学也就无法运转了,岂是教授治校所能解决?把一种可以调控的内部群体冲突,不合理地夸大到对立地步,倒真的是“在理论上欠妥”了。 注释: ①2012年教育部新的学科专业设置出台,同时给予了高校较大的专业设置权力,这方面的问题已经在改变。 ②当然,这方面当下确实还有许多需要改进的地方,但是建立这个机制就是一个好的开始。 参考文献: [1][5][11][16][17][19][21][23]赵蒙成.“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辨[J].江苏高教,2011(6):1~5. [2][8][10][13][18][20][22][24][28][29][30]杨兴林.关于“教授治校”与“教授治学”的再思考[J].高等教育研究,2012(4):45~51. [3][4][6][7][9][12][14][15][25][26][27][31][34][35][36][37]赵蒙成.“教授治校”的实质与边界——与杨兴林教授再商榷[J].江苏高教,2013(2):1~5. [32]杨兴林.关于大学内部去行政化的新思考[J].江苏高教,2012(6):41~44. [33]杨兴林.学术权力还是行政权力在学术领域的行使?[J].高教探索,2006(3):33~35. (责任编辑 陈志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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