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 |
范文 | 收稿日期:2014-01-13 作者简介:胡元林,河海大学思想政治教育专业博士研究生,淮阴师范学院党办校办副主任,讲师。(南京/210098)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青年基金项目(批准号10YJC710025)、江苏省教育厅高校哲社基金项目(批准号2010SJB880058)阶段成果。摘要:国家奖助学金是促进教育公平的重要手段,实施以来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然而,道德风险的存在却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其作用发挥。因此,深入分析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中道德风险的成因、影响,进而探寻其规避和防范策略,对保证国家奖助学金有效运行,彰显正能量,有着十分积极的作用。 关键词:国家奖助学金;道德风险;救助依赖;贫困陷阱;规避国家奖助学金制度是我国学生资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均衡资源配置、维护弱势学生利益、促进教育公平的有效手段,也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度过暂时难关、顺利完成学业的重要保障。但实践表明,国家奖助学金也是一把双刃剑,实际操作过程的不规范很可能产生负激励作用,引发道德风险,一定程度上制约着其作用的发挥和效益的提升。因此,我们必须坚持制度机制创新,规范过程管理,设计一套以国家奖助学金为中心的操作与教育体系,以防范和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 一、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与道德风险 道德风险是美国经济学家K?阿罗(Kenneth J.Arrow)在研究保险合同时,最早提出来的一个经济学范畴——“从事经济活动人在最大限度地增进自身效用的同时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动”[1],普遍存在于经济活动领域。近些年来,人们不断超越经济活动的界域,将道德风险引入社会生活领域进行深入研究,认为社会公共生活视界中的道德风险,“是指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既可以指作为行为主体本身的可能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也可以指一种社会措施所可能引起的社会可能道德后果的不确定性,且这种不确定性主要又是立足于其可能的结果及其潜在的危险性质而言的”[2]。综上所述,可以发现道德风险的根源是人的自利性与机会主义倾向,前者是人类行为的一个基本原点,后者则是人在谋取自利过程中难以避免的。由于人的自利性与机会主义倾向具有无法根本消除和呈现不恒定的特征,因而,道德风险也就难以避免,并且在不同领域发生的概率和程度也不同。研究表明,导致道德风险的因素很多,但是,主体信息的不对称程度、利益在不同利益主体之间转移空间的大小、委托代理关系的复杂程度和制度的约束力度,在此之中具有普遍性的特征。 国家奖助学金制度是一项特殊的制度安排,旨在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保障个人的受教育权利,促进教育和社会的公平正义。2012年,国家投入高校国家奖助学金184.02亿元,惠及563.94万人。[3]国家奖助学金这种既属于社会公共生活范畴,也具有经济活动特征的双重特质,更使其难以逃脱道德风险的怪圈。首先,国家奖助学金中含有许多不确定性。国家奖助学金涵括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和国家助学金三类。它们在其资格认定、申请、评选、发放和使用等运作的整个过程中含有许多人为的主观性因素,蕴含较多不确定性行为,极易催发道德风险。其次,是国家奖助学金的准公共物品特征和人的类特性综合作用使然。国家奖助学金总体上属于介于公共产品和私人产品之间的优效品,不论是哪个学生,都有权申请并可能获得奖助。而作为一种社会性动物,人是现实的,物质利益是人们“生活中最敏感的神经”[4],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5]。在追求物质、利益的类特性作用下,大学生很可能就会为了争取无偿的利益而采取投机行为。再次,国家奖助学金具备引发道德风险的一般要素。除去自身制度的不健全外,国家奖助学金牵连着多元的利益主体,包括出资者(中央政府和省级地方政府)、受益者(贫困学生)、管理者(各级政府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及工作人员、学校及教师)、参与者(乡镇政府的民政部门、非贫困学生、家长),他们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利益关系、委托代理关系、信息不对称等,随时可能引发风险。二、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形成与表现1.主体认知偏差引发道德风险。认知偏差是个体在认识和判断事物时,与事实本身、标准、规则间所产生的某种差别和偏离,或偏离的倾向和趋势,是人们的认知局限和认知风格、感觉机制和加工策略、个体动机和情绪情感等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6]认知偏差会直接导致主体行为或者行为结果的不确定性,从而诱发道德风险。其中,启发式偏差是认知偏差的主要形式之一,也是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中产生认知偏差的发生源,集中表现为易得性偏差、代表性偏差和过度自信偏差三类。易得性偏差是指人们依靠容易得到或认知的信息而非全部信息进行判断和行动。部分学生对国家奖助学金的认知偏差即属此类。面对国家奖助学金,他们极易简单地以其表层的物质性认知遮蔽深层的政治、道德认知,以致出现具体行为上权利与责任的失衡。一方面,部分非贫困生在申请时出现“搭便车”行为,另一方面,部分贫困生在使用时出现“高消费”、“乱消费”行为。代表性偏差是指人们忽视样本大小和偶然性因素,仅凭借一个或几个事物特征或典型案例去判断和行动。比如,由于认知的局限性和选择性,部分主体往往过度关注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中的失范行为,而否定其规范性与科学性,并由此强化自我的消极心理,增加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中的不当行为动机和行为突变。过度自信偏差是指个体或群体对自身的决策和判断进行估计时,夸大其正确性的现象。[7]学校在确定国家奖助学金的评选方式上便是如此。在评选过程中,部分学校在让贫困生以公开演讲的方式“竞贫”——竞争时,就高估了公开“竞贫”——竞争的正效应,忽视了其负效应,侵害了贫困生的隐私,伤害了贫困生的心灵,致使部分贫困生不想、不愿、不敢,甚至放弃申请国家奖助学金,大大降低了其效能。 ?教育管理?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道德风险及其规避2.主体间的利益博弈引发道德风险。利益主体结合成一个矛盾体并在相互间发生利益转移,是道德风险产生的前提。[8]主体间的竞争、博弈关系状况会导致他们行为的不确定性,诱发道德风险。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中的主体博弈关系主要有一次性博弈、双向博弈和共向博弈。一次性博弈是主体间基于利益不相关或者短期利益关系而形成的博弈上的一次性,极易引发主体道德行为的不确定性。学校与地方民政部门在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中形成的博弈关系便属此类。它们二者自身本无利害关系,只因前者需要后者提供评选需要的贫困生家庭经济状况证明,才形成短期的委托代理关系。由于二者事实上的利益不相关和长期利益制约的缺失,民政部门履职行为的不确定性就会增加,可能就会因地方保护、人情关系等思想作祟,通过采取提供“假证明”来谋取地方利益、人情利益的最大化。双向博弈是指因利益在两个具有直接往来关系主体间转移引起的主体间竞争。学校和学生的博弈就是其重要表现。作为非义务教育的高等教育,学费既是学校和学生的一种必然的物质纽带,也是二者的一个博弈点——一方面学校要千方百计地及时收取学费,以维持学校正常运转;另一方面学生又因各种原因不能按时缴纳学费。如此以来,学校就可能会置国家奖助学金管理制度和学生实际生活状况于不顾,冒险迫使获得奖助学生用国家奖助学金优先冲抵学费。共向博弈是指主体为追求和分割同一利益目标而产生的竞争。学生之间为争取国家奖助学金而形成的竞争就是其表现。由于奖助学金的有限性,当个别假贫困生或处在边缘的学生抵挡不住物质的诱惑时,就可能会通过提供假证明、拉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去获取,进而使真贫困生落选,形成“劣币驱逐良币”。 3.主体间的信息不对称引发的道德风险。信息不对称是发生道德风险的关键因素,普遍存在于社会各个领域。所谓信息不对称,是指合作或交易双方中,当一方在合作或交易的内容上比另一方拥有更多的信息时,就会利用信息的优势采取不利于另一方的行为。[9]不对称信息广泛存在的原因有三: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私人信息的存在和个体能力的限制[10],这也充分体现在国家奖助学金运行过程中。首先,因职能分工不同、政府的学生资助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学校等的工作内容也不同,就奖助过程中资助指标、学生现实表现和学生家庭状况等信息的掌握自然也就不对称。其次,学生的家庭成员状况、经济状况、突发变故情况等私人信息具有隐蔽性,只要学生不公开,别人无法完全掌握。再次,由于信息的不对称分布、学生私人信息的隐匿性和资助专业化服务机构的缺失,高校倘若全面掌控和甄别认定信息,难度较大、成本较高、效率较低、效益较小。如此一来,各个主体的责任感、公正心和诚信度就成为了保证国家奖助学金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一旦哪个主体信息公开的不完全、不客观,可能就会利用其信息优势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引发道德风险,导致运行失范,降低奖助效果。 4.委托代理关系引发道德风险。用詹森和梅克林的话说,委托代理关系就是“一种契约,在这种契约下,一个人或更多人(即委托人)聘用另一个人(即代理人)代表他们来履行某些服务,包括把若干决策权托付给代理人”[11]。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和运行是一个庞大的工程,存在着复杂的委托代理关系。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将社会管理和生产分配的权力委托给中央政府,中央政府又将国家奖助学金的管理委托给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指标一级分解后又委托给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省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完成指标二级分解后又委托给各高校,各高校为了科学、按时评选,还要再次分解指标并委托给各学院、班级,同时将学生贫困鉴定委托给地方民政部门等等,他们之间虽没有正式的契约,却存在着事实上的委托代理关系。然而,由于认知的有限性和个体行为的隐匿性,在任何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中,代理方的工作能力、水平和努力程度很难被委托方完全观察到,委托方对代理方全面有效的监督也不可能完全实现。特别是当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的利益目标不一致、责任风险不对等时,代理方的道德风险就成了一个普遍难以回避的问题,并且委托代理关系越复杂,道德风险发生的机率就越高。 5.制度不健全引发道德风险。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只是一种潜在的不确定性,主体能够运用不正当手段来谋求自身效益最大化,主要取决于其制度环境。真正促使道德风险的潜在可能转化为实际风险的,还是在于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不健全。首先,主体责任不明确,缺乏相应的激励与惩戒机制。现有的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仅在一定程度上明确了学生的申请条件、奖助学金用途等,缺乏对学生的失范行为惩戒的制度规约,对政府资助管理部门、学校、民政部门的责任和激励措施亦未作出明确规定,容易激发主体的失范和偷懒行为动机,增大道德风险几率。其次,监督机制缺失。各主体的道德风险程度与监督程度呈负相关关系,监督程度越高,道德风险行为就越容易被发现,各主体采取失范行为和偷懒行为的可能性就越低。事实上,在国家奖助学金运行过程中,无论是出资者、管理制、参与者还是受益者,基本都处于监督不力或监督缺失的境地,这为他们采取不当行为,引发道德风险提供了滋生土壤。三、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中道德风险的影响与危害1.影响学生健康成长发展。学生既是国家奖助学金的直接受益者,也是其道德风险的直接制造者和受害者,容易掉入“贫困陷阱”。首先,它刺激了学生的“搭便车”思想和行为。国建奖助学金的准公共物品特征和评选中滥竽充数现象的存在,会导致学生产生“不做白不做”、“就算我不做,也会有人做”的投机心理倾向,诱发他们“碰碰运气”的机会主义行为。其次,它导致了学生的“救助依赖”思想和行为。国家奖助学金的无偿性和申请条件的“低门槛”,一方面会使部分贫困生错误地将贫困作为理当受助的理由,养成“等、靠、要”的习惯,加剧对“贫困”身份的心理依赖,另一方面会消磨他们通过勤工助学、助学贷款等方式获得资助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加剧对奖助学金的物质依赖,滋生惰性心理和懒汉思想,陷入越贫困越依赖资助,越依赖资助越贫困的恶性循环。 2.降低国家奖助学金运行效率。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健康运行是其作用发挥的基础。然而,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中的道德风险却阻碍了其正常运行,产生了两方面不利影响。一是引发“破窗效应”。倘若国家奖助学金中的道德风险不能引起足够重视,得到及时扼制,就会对人们的心理造成一种暗示性或诱导性影响,学生和家长就会竞相仿效,促使道德风险无限扩展,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助人功能弱化。二是引发“拥挤效应”。国家奖助学金的准公共性和道德风险产生的结果不公,一定程度上会促使人们认识扭曲,注意力聚焦,想方设法去申请,从而使得评审量倍增,甄别难度加大,评审时间拉长,评审效率降低,引发国家奖助学金被过度使用的危险,导致政府和整个社会负担加重。不仅如此,它还会促使两种效应相互作用、互相催化、越演越烈,形成重叠效应,致使道德风险加剧,国家奖助学金低效运行。 3.损害政府的形象和公信力。政府是代表人民行使权力的,追求的目标就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人民的根本利益。然而,随着现代社会监督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公众意识的觉醒,民政部门、学生资助管理部门的个别工作人员在国家奖助学金运行过程中,因自身素质不高、权力寻租、公权力滥用等而引发的道德风险,越来越容易被人们发现。他们在帮助少部分人实现不当利益的同时,严重地破坏了政府的公正形象,损害了多数人对政府的信任。若社会诚信机制遭到破坏,国家奖助学金各主体间合作共事的信用机制和信任基础也将逐渐丧失,委托代理关系进一步复杂化,影响政府制度、政策的有效落实,阻碍政府资助体系的建构和国家奖助学金功能的提升。 4.恶化校园和社会风气。国家奖助学金制度是一项通过国民收入再分配和社会共济,实现社会公平的制度,既体现了我国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发展成就,也内涵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自由、平等、公正、法制的社会发展理念,更应彰显出爱国、敬业、诚信、友善的个人发展要求,本应成为校园和社会风气净化的“清新剂”。然而,道德风险的存在却使国家奖助学金制度背离了其设置初衷和价值追求,产生了实际的不公平。它所凸显出来的机会主义、物质至上和不思进取的价值取向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形成了激烈的价值冲突,消解了科学的价值理念,歪曲了正确的价值导向,混淆了人们的价值判断,增大了人们进行错误价值选择的可能性,导致校园、社会风气反向发展。此外,部分学生通过道德风险行为对国家奖助学金的成功套取,会产生不良的示范效应,刺激其他学生的投机思想和行为动机,导致欺诈成习、逐利成风,校园和社会的道德风气不断滑坡。 四、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中道德风险的防范与化解1.加强主体道德教育。道德是每个人发自内心的约束,不需要外界监督,成本非常低,同时,道德每时每刻都在起作用,效率非常高。因此,规避道德风险的首要之举是提升主体的道德认知,关键是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从国家、社会和个人三个层面提出的一般性的价值目标、价值取向和价值准则,具有普适性的特征。我们要积极地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国家奖助学金运行和育人全过程,不断增进各主体对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理解和认同,提升道德认知能力和水平,增强对行为的道德判断和预见能力,不断纠正对国家奖助学金的物质性偏执认知,深化政治认知和道德认知。要积极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指导国家奖助学金运行,主动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化为主体的自觉意识,外化为奖助学金运行的价值标准和制度规范,形成主体的道德自律内生机制和风险行为内控机制,降低因主体道德认知偏颇而引发道德风险的几率。 2.创新奖助体制机制。国家奖助学金制度自身运行体制、机制的不科学、不完善是其道德风险产生的关键因素之一。针对国家奖助学金的运行过程,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进行体制机制创新。第一,创新贫困生认定机制。可以借鉴香港特区政府的做法,逐步以定量为主的认定方法代替以定性为主的认定方法,制定科学的家庭经济情况测算的数量模型,通过对客观、准确的个人家庭基本经济数据的测算,提高信息鉴别能力,提升贫困生评定的准确度与科学化水平。第二,完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信息量更大、兼容度更高、覆盖范围更广的学生资助管理系统,使系统信息覆盖所有贫困生,兼容包括资助管理部门、学校、民政部门在内的所有参与主体,最大限度的减小信息不对称度。第三,加强学校资助管理队伍的专业化建设。强化资助管理部门职能,扩大资助的独立性行为和自主性权限,推动资助管理向资助服务转变。提升资助人员素质,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道德水准和专业素养,推进粗放式资助向精细化资助转变。完善国家奖助学金工作经费投入机制,合理分担成本,变学校一方投入为政府与学校双方投入,减少学校因成本与收益不对等而引发的工作不到位问题,防范道德风险发生。 3.建立激励与惩戒机制。要通过这一机制对行为后果的效应放大,让各个主体切实感受到行为道德与否的利害关系,从而增强实施道德行为、控制失范行为的自觉性。具体到国家奖助学金制度中,就是要通过优化制度设计,加大奖惩力度,来维护国家奖助学金的运行秩序。就学生主体而言,要探索建立跟踪评价机制,全过程跟踪、考核学生在国家奖助学金申请、评审和使用等各个环节的行为表现,并将其作为下次评审的直接依据。对考核合格以上者给予继续奖助或相应提高奖助额度的激励,对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停止奖助、甚至追回奖助的惩罚。就其它管理和参与主体而言,要探索建立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绩效考核,并根据检查和考核结果,给予增减评审指标等物质奖惩和通报表扬、批评等精神奖惩,增大他们引发道德风险行为的利益成本、道德成本乃至政治成本,从而保证国家奖助学金的有序运行。 4.建立和完善监督体系。通过加强外界的监督,让国家奖助学金在阳光下运行,是防范其道德风险发生的不可或缺的重要举措。我们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着手:一是推进法制化进程。可以借鉴美国进行资助立法的做法,探索和推动资助专项立法,将包括国家奖助学金在内的各项资助方案纳入法制轨道,建立其运作的法律遵循,增强其法律的威慑力和学生的敬畏感。同时,积极扩展国家奖助学金制度的横向联系,寻求其内在因素同其它法律的适用性,加大法律保障,强化其规范运行的刚性约束力。二是加强信息公开与公示。进一步拓宽信息公开渠道,加大信息公开力度,综合运用网络、班会、橱窗等各种方式,切实扩大国家奖助学金运行各个环节、各项结果的公示范围,提高信息知晓率,增强运作的透明度,降低道德风险发生概率。三是加强监管与审计。要建立健全国家奖助学金风险评估、贫困生家庭回访和工作随机抽查的机制和制度,特别是要加大对资助管理部门、学校和民政部门的行政监管和资金审计,确保工作规范透明、评审公平合理、资金安全有效,努力实现国家奖助学金的效益最大化和道德风险最小化的双重效应,确实保证贫困生的根本利益,促进教育公平、社会公正。 参考文献: [1][英]约翰?伊特节尔编.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3卷).陈岱孙译.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 1992.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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