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参与式发展:社区教育发展的新视点 |
范文 | 孙平?? 摘 要:我国社区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也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其主要表现就是“自上而下”的推行模式往往得不到社区教育对象的认同。参与式发展理念在社区教育研究中的运用,使我们看到了社区教育构建的起点在于社区居民的参与,而“自下而上”的决策过程对社区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和社区居民自治意识的培养乃至社区治理的民主化进程都会大有益处。 关键词:社区教育;参与式发展;赋权 社区教育是一种为特定区域的居民提供学历和非学历教育的活动。一般来说,在一个国家的经济发展到相当程度之后,人们才会关注这种义务教育和正规大学教育之外的教育活动,因为任何国家的政府都会在保证完成义务教育和正规大学教育的前提下才来讨论基于成年人的学历和非学历的继续教育性质的社区教育。我国的社区教育经过多年的发展有了长足的进步,但是也存在“繁荣”与“无序”并存的局面,其原因除了社区教育的体制以外,关键的问题还在于社区教育的对象几乎没有参与到社区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过程之中,受教育的对象往往成为了“旁观者”。这样的教育从起点上就存在缺陷,难怪社区教育的成效难以得到社区居民以及社会的认可。为了改变这一被动的局面,引入参与式发展的理念来研究社区教育发展的路径,通过运用PRA评估方法来了解社区教育的组织者的工作难点,以此找到一条更加贴近社区居民的“自下而上”运行的社区教育的发展道路。 一、如何看待当前社区教育的景象 (一)社区教育的“繁荣”景象 目前,社区教育可以说表面上呈现出一派“繁荣”的景象,参与社区教育的部门确实不少。对于享有社区建设管理职能的民政部门来说,他们在积极的参与社区教育建设。另外文化、体育行政部门也在不断地进行社区文化活动场地、图书室和体育活动场地的建设。近年来党委组织部门也在开展远程党员教育活动阵地的建设。还有更多的社会培训组织,包括营利和非营利的组织也在介入社区教育活动之中。 当然,教育行政部门对社区教育的关注度最为直接。教育部不仅主动出台了社区教育的相关规定,开展了社区教育的实验区和示范区建设,而且开始进行实验区和示范区评估验收工作。如2000年,教育部批准确定北京市朝阳区8个城区为全国社区教育试验区,截止到2010年底已经扩展到了68个。2008年,教育部又批准确定北京市西城区等34个城区为全国社区教育示范区,截止到2010年底已经扩展到了68个。自2009年以来,中国成人教育协会社区教育专业委员会开展“数字化学习社区的建设”活动,在全国建立了一批数字化社区学习中心。2010年教育部办公厅印发了《社区教育示范区评估标准(试行)》。2012年10月12日,国家质量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了《成人教育培训服务术语》、《成人教育培训组织服务通则》、《成人教育培训工作者服务能力评价》等三个国家标准,决定2013年2月1日起实施,为此,教育部发文要求各地开展推广工作。 在教育行政部门的内部,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对社区教育活动表现的最为积极。广播电视大学系统一直把开展社区教育视为一项继续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社区教育发展方面走在前列。如2002年山东省青岛市广播电视大学在原有的基础上创立了青岛社区大学,开创了全国社区大学的先河。现在全国已经有30多家地级市广播电视大学成立了“一套人马、两块牌子”的社区大学。有的省级广播电视大学成立了省级社区教育指导服务中心。2009年,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在全国广播电视大学系统批准设立了44个“中央广播电视大学社区教育实验中心”。2010年12月,教育部将“教育部社区教育研究培训中心”牌子授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开放大学)。 一些大学或非营利性组织也在各地成立了社区教育学院(大学),如中国人民大学与海南省儋州市合作成立的石屋村社区大学;中山大学公民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与广东省中山市古镇镇合作成立古镇社区学院。有一些地方的街道办事处或居委会成立了社区教育学院(学校)。另外,社区教育的研究也开始关注农村社区教育的发展。 (二)社区教育的“无序”状况 目前还没有法律意义上的对社区教育职责的明确规定,社区教育的举办者到底是谁?现在还不明确。与此同时,社区教育没有统一的部门在管控,政府内部的各个部门“谁有权、谁有钱、谁有闲”都可以在社区教育方面施展一下拳脚。一方面社区教育的整体资源不足,另一方面社区教育现有的资源又存在重复建设和浪费的问题。政府管控体系的“无序”,导致社区教育发展的不畅。 有些地方所谓的社区教育活动其实就是社区居民文体娱乐活动,这种对社区教育的解读是对社区教育本质含义的误解。一直以来,社区文体娱乐活动自发性较强,参与者往往也希望政府给予场地、设备、资金方面的支持。但是,即便没有政府的支持,社区文体娱乐活动也能够自发地形成,有时这种活动的规模和经济效益都非常可观。但是,现实中也存在这些活动“无序”发展的问题。“实际上,很多自我管理组织无法建立真正的自主管理,现实运作中受到各种传统社区内外力量的渗透和操纵。”[1] 政府组织、引导、支持社区教育是必要的,但是现在既存在政府管控的缺位问题。也存在一些基层政府组织简单地把在社区开展的文体娱乐活动理解为就是社区“教育”的问题。 (三)谁是社区教育的主体 社区教育不是强制性的教育,完全是一种自愿性的教育,因此社区教育受教育对象的心理意愿是决定社区教育项目能否健康发展的关键所在。社区教育多少是带有功利性的教育,如果对学习者能够带来一定的实惠,参与社区教育的人数就会增多。相反,如果没有多少实惠,也带不来多少实际的意义,参与社区教育的人数自然就会减少。 在社区教育活动的开展过程中,我们需要把握一个基本的原则——“为谁服务,谁就要参与”。作为社区教育对象的居民要不要参与到社区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当中?如果由政府来考虑社区教育整体规划,居民只是考虑社区学习的项目内容问题,这样又有什么不妥?这些问题的解答并非轻而易举。 社区教育和社区居民学习乃至终身学习的含义不尽相同,现在开展的社区教育往往给人一种感觉是带有政府权力色彩的活动。社区居民学习乃至终身学习是学习者的自主行为,与政府意志的强制运行本来没有多少联系,但是社区居民要介入社区教育的活动中就存在个人意愿与政府权力的平衡关系。社区居民和政府都是社区教育的主体,也就是在社区教育活动中存在双主体的问题。 现在的社区教育的组织运行轨迹是“自上而下”的,而“自下而上”的运行体系并没有建立。社区教育的对象往往并没有参与到社区教育的顶层规划当中,政府或教育专家在设计、规划社区教育过程中也没有将社区居民作为“主体”来对待,社区教育的“主体”变成了政府职能部门或教育专家。这种在原始起点上就存在的缺陷自然使得政府推行的社区教育往往成为“一厢情愿”的事情,有政府背景的社区教育活动成为了“干预”社区居民自治的把柄。这是造成近年来政府主导的社区教育活动推行困难,社区居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的原因所在。 二、“参与式发展理论”与社区教育 (一)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内涵 参与式发展是人们在对“自上而下”的传统发展模式的反思和批判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思维。“参与式发展的成形源于罗伯特·钱伯斯(Robert Chambers)自20世纪80年代起开始的坚持不懈的倡导和推动。”[2]参与式发展早期主要集中在农村发展和扶贫领域,但是现在的运用范围越来越广泛。“参与式发展的研究与实践的途径、方法在国际上已经得到普遍应用,在我国也越来越被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有关部门及项目所接受。”[3]在参与式发展理论研究中,教育人类学者主张采取“以末为先”、“以人为本”的参与式发展思路,站在“他者”的立场上,让“当地人”成为社区教育发展的主导者,而不仅仅是社区教育发展的对象,进而实现发展工作者与发展对象的职业互换,发展工作者成为了听者或学习者,发展对象则被认为是老师和专家。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接受发展帮助的目标群体要始终真正地参与到发展目的的决策、评估、实施和管理等每一个技术环节当中,最大限度达到发展的目标。[4] “参与”其实是民主政治的一个重要程序。第三世界的发展领域中的“参与”概念来自于西方,但其中所包含的意义以及各种意义积累的过程却复杂得多。[5]参与是民主制度赖以存在的基础,也是民主政治的基本特征之一。“参与”的概念里包含了共同决策和权力共享两方面的含义。既然是参与,社区居民作为参与者就有权制定过去可能是他人才有权制定的社区教育发展规划,有权在事关社区教育重大事项的决策中享有较为独立的权力。参与的主要功能表现在:“参与能够提高个人自由价值,通过使个人成为自己的主人,使集体决策更容易为个人所接受,提升单个公民‘属于他们自己社会的归属感。”[6] 参与式发展理论的核心是“赋权”,也就是对发展项目过程权力的再分配,其目的在于调动参与对象的积极性。参与是一种权力关系的体现,参与意味着放弃中心控制权力,是一种“赋权”的过程和手段,权力问题被视为理解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关键线索。 (二)参与式发展对社区教育的引导 谁有权举办社区教育活动?社区教育规划的决定权在谁手里?谁是社区教育的决策者?谁是社区教育的受益者?这些问题的提出其实是权力主体意识的表现,没有把权力问题谈明白,社区教育的开展往往是不能顺利进行的。从人们的朴实意识来分析,社区教育的受益对象当然是社区居民,他们才有权决定社区教育的项目,他们才是社区教育最有力的推动者。可是在现实中,社区教育的规划与组织往往成为了政府部门或教育专家的事情,不管社区居民是否需要某种教育项目,社区教育活动都会按照政府官员或教育专家的设想来进行。这样的“出力不讨好”的事情往往得不偿失,很难在社区居民心中扎根发芽,也会造成教育资源的浪费。在参与式发展理论的引导下,需要社区教育工作者和社区居民理解社区教育中的权力关系。一方面要培养无权者经营、争取权力的能力,一方面要迫使有权者放弃、转让权力。这种权力关系的把握实际上有一定的困难,但是放弃中心控制权力,并不意味着放弃整体权力,否则,社区教育也不可能得到政府的支持和帮助。社区教育的主体不是单一的,应该是多元的,参与和推动社区教育发展的各方都是主体,社区居民不仅有参与社区教育发展的权利,政府也应该把帮助社区居民推动社区教育发展当作自己的义务和责任。 “参与式发展理论强调的自下而上的和目标群体的参与等基本特征,形成了与传统的自上而下发展方式的鲜明对照。”[7]参与式发展“自下而上”的特点,使社区的居民可以自主地选择社区教育的项目,这样的社区教育项目的执行效果就会好很多。因为,社区教育的项目是社区居民自己选择的,从维护个人的声誉和社会地位的角度来说,社区居民也会执行和支持这种社区教育项目。没有社区居民真心实意的支持,官方一厢情愿式的社区教育活动是没有生命力的,而且往往会成为一些官员的政绩表现或自娱自乐的活动。社区居民应该是社区教育的“自治者”,而不是“旁观者”。当然,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管理当中,并不是政府完全放弃了自己的权力,也不是政府或教育专家完全不管、不问社区教育的发展了。因为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本身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在民主化程度普遍不高的社区没有政府的引导与组织,社区居民的参与是难以找到明确的目标和方向的。参与式发展,并不一定非要由社区居民完全自主地决策,社区教育的项目最终能否实现往往取决于政府、院校、社会组织等社区教育的设计方。因为一项社区教育项目的实施一定是有其目的的,社区教育的设计方往往就是社区教育的组织方,他们对每一项社区教育的项目或从政治控制的角度,或从社会治理的角度,或从社会福利、公益的角度,或从经济利益的角度去考虑,不是无目的的活动。充分听取社区居民的意见,让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教育的策划当中并不是完全放弃社区教育的规划权和决策权。因为毕竟社区居民的自治能力和自治水平还不可能很高,从维护自身的现实利益角度思考问题就可能不够长远,在许多情况下,社区居民的从众心理也会产生相当的影响。政府应该在尊重居民意愿和创造性的前提下,对居民参与社区教育的需求进行合理引导、有序组织、积极协调。参与式发展的实施,目的在于使得社区居民对社区教育的关注度提高,激发社区居民参与社区教育活动的积极性。这样的社区教育发展的思路,使得社区居民有了自我满足、自我帮助、自我发展的意义。政府不能代替社区居民行使参与权利,但对社区居民的参与应进行合理的引导和积极的推动,以促使社区居民发挥实质性的作用。 (三)PRA方法的运用 在参与式发展的实践中,学者们创立了一种被称为“参与式乡村评估”的调查方法。这种调查方法早期主要在乡村调查中使用,但是现在在其他领域的社会调查中也被使用。“参与式乡村评估”即PRA(Participatory Rural Appraisal),它是诸多调查方法中最受瞩目的一种快速调查方法,也是一种逆向学习方法。它被认为实现了传统的学习者与政府官员或专家的权力倒置,从而赋予学习者或调查对象表达他们的意思的权力。逆向学习也是一种姿态。过去我们过于迷恋自己的力量,从自我的角度来推测别人的需要,用我们熟悉的教育项目来引导他人的生活。现在使用参与式发展的思路,就是要站在“他者”的角度来看待问题。“参与式发展的社会评估借用了人类学的一些理念和方法,而人类学借用参与式方法,可以更好地运用到应用研究实践中。”[8]有人甚至将“参与式社会评估”等同于“参与式发展”,认为只要某个项目中使用了PRA,那么就是参与式发展项目。在国际上,参与式发展研究与实践或规划和管理的途径被统称为PRA,它包括不同的途径、方法和行为规范,但是其共同点是能够用来促进向社区、群众或组织成员赋权的过程,由他们自己来进行评估、分析和规划,自己组织起来采取行动、加以实施,并进行评估。 2012年5月7日,笔者使用“参与式乡村评估”的方法进行了一次社区教育状况的调查。调查的对象有14位,其中11位是已经开展社区教育工作的广东省地级市的广播电视大学的校级领导,另外3位是具体负责社区教育工作的人员。笔者的问题是:您认为广播电视大学组织社区教育活动的最大障碍是什么? 大家的答案有如下10个方面(次序不分先后): 1.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2.职责不清,主体不明;3.缺人手;4.经费不足;5.认识滞后,观念迷茫;6.电大系统的教育资源及教育能力不足;7.社区教育的名称不符合实际,范围窄,不易推广、宣传;8.缺乏思路;9.可借鉴的经验、做法不多;10.没有政策支持。 接下来,笔者对上述观点进行了主次排序,排在前五位的答案是:1.地方政府支持力度和重视程度不够;2.职责不清,主体不明;3.认识滞后,观念迷茫;4.电大系统的教育资源及教育能力不足;5.资金不足。其他的回答次序分不出先后。 这次“参与式乡村评估”的调查发现,在社区教育活动中最积极的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开展社区教育的主要障碍是“政府的支持力度不够和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开展社区教育的职责不明确”这两个方面,至于资金不足和人手不够并不是主要的障碍。也就是说如果政府对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开展社区教育的支持力度加大,如果政府赋予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的职责,那么广播电视大学系统是能够做好社区教育工作的。可惜的是,广播电视大学系统恰恰没有人赋予它开展社区教育的职责,政府对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开展社区教育也没有给予多少支持,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开展社区教育活动目前是一种自愿行为。 三、参与式发展与社区教育运行的保障 (一)社区教育建构中居民的参与 社区教育建构的基本要素之一是社区内有需要的居民能够参与到社区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当中。为什么说是有需要的社区居民才参与呢?这是因为,社区教育的对象不一定是社区的所有居民。因为往往“有钱或有一定学识”的社区居民并不需要在社区完成学历或非学历教育。如果需要,他们往往去其他能够提供更高教育质量的地方去学习,社区教育的内容与方式并不一定符合这部分社区居民的要求。对在学校学习的大、中、小学生来说,社区教育与他们的关系并不是太大,往往课外作业、补习或交际占用了他们的课余时间,他们没有过多的时间参与社区教育活动。还有一些社区居民根本就不喜欢或没有能力接受社区教育,如文盲或厌恶学习的人,对这样的居民来说,让他们参与社区教育的活动也是不现实的。真正能够参加社区教育的居民是有时间、有愿望并有能力学习的人,他们主要是老年人、失业者、家庭主妇、外来务工人员,他们才是社区教育最重要的对象,因为他们没有能力出去接受更加丰富、更加优质的教育,他们只能在社区接受一定限度的社区教育。他们需要的社区教育的知识主要集中在技术技能和养生休闲方面。 (二)社区教育体制保障的建立 社区教育的健康发展要解决社区教育的外部体系和内部体系的问题。外部体系的建立是国家层面的法律保障体系,内部体系的建立是政府职能部门内部职责的划分。现在看来,无论是外部体系的建立还是内部体系建立,都需要“有想法、有办法、有能力”的政府职能部门和社会组织“先行先试”,需要进行积极争取,需要打牢社区教育的基础。 社区教育当然也是教育形式的一种,因此从政府部门职能划分的角度去考虑,社区教育应当是教育部门的事情,至于教育部门将社区教育组织的具体职责划入地方教育部门还是交给广播电视大学系统则是内部的事情。现在,教育部将“教育部社区教育研究培训中心”的牌子授予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国家开放大学),这就是社区教育部分职责的授权行为。 教育部门现在对社区教育职能的表述与民政部门的表述不尽相同,归结到一点就是这两个政府部门都认为应该以自己为主开展社区教育,其他的部门是配合关系。教育部于2010年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了“全国社区教育工作座谈会”,提出要加强与民政、精神文明办、人社、文化、体育等部门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的联系,与这些部门建立和完善齐抓共管的协调机制,共同推进社区教育工作。教育部提出社区管理的体制是“政府统筹领导,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配合,社会积极支援,社区自主活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模式。[9]因为现在并没有国家层面的对社区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教育部门认为自己才有教育管理和教育组织的职权,但是民政部门认为国务院将社区管理的职责划归民政部门负责,社区教育是社区管理的一部分,理应由民政部门负责。2000年11月,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民政部关于在全国推进城市社区建设的意见》中规定,社区建设与管理的体制是:“党委和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区居委会主办、社区力量支持、群众广泛参。”该《意见》还指出:“要充分利用街道文化站、社区服务活动室、社区广场等现有文化活动设施,组织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化、体育、科普、教育、娱乐等活动;利用社区内的各种专栏、板报宣传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倡导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社区成员的社会主义教育、政治思想教育和科学文化教育,形成健康向上、文明和谐的社区文化氛围。” 现在的问题是教育部门有教育资源但没有社区管理的职权,民政部门能够依托社区机构开展社区教育但没有丰富的教育资源。理想的社区教育管理体制应该是教育部门主抓,民政部门配合,其他部门参与(包括各种社会组织和居民自治组织的参与)。 参与式发展的思路把社区教育的研究者、组织者、实施者的距离拉近了,使得社区教育的对象从“无权”到“有权”,社区成为知识的本土性和地方性的来源。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教育事务当中,能够提高社区教育的设计、建设、运行和维持的水平,从而实现社区公共事务治理的民主化。真正把社区居民当作社区教育的“规划、组织、实施、监督”的参与者来对待,把社区居民的积极性充分调动起来,这不仅是研究和实践思路的问题,而且是社会治理“赋权”的问题,在这方面的大胆实践对社区教育活动乃至社会治理的政治机制创新都会带来极大的推动作用。 参考文献: [1] 陆德泉,朱健刚. 反思参与式发展——发展人类学前沿[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3.7. [2][3] 李鸥. 参与式发展研究与实践方法(代序)[M]. 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0.4,25. [4] [8] 周大鸣,秦红增. 参与式社会评估:在倾听中求得决策(序言)[M]. 广州:中山大学出版社,2005.5,41. [5] 杨小柳. 参与式行动——来自凉山黎族地区的发展研究[M]. 北京:民族出版社,2008.49. [6] 原宗丽. 参与式民主理论研究[M].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35. [7] 周大鸣. 人类学导论[M]. 昆明:云南大学出版社,2007.348. [9] 杨志坚. 中国社区教育发展报告(1985—2011年)[M]. 北京: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12.16. (责任编辑 于小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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