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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职业主义法学教育与“2+2+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
范文

    朱新力 胡铭

    摘 要:职业主义法学教育是现代法学教育的核心内容。在法学教育中践行职业主义,是法学院培养卓越法律人才的必然选择。这既是法学教育历史发展的选择,也有着深厚的现实基础。“2+2+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对职业主义法学教育的一种新尝试,以推动法学教育的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培养符合新时期需要的应用复合型法律优才。

    关键词:职业主义;卓越法律人才;“2+2+2”模式

    近期开始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是中央政法委、教育部联合实施的国家战略计划,旨在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国家高等法学教育教学改革,以提高我国法科人才培养质量。为贯彻实施该重大战略计划,践行职业主义法学教育是一条基本路径,而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的“2+2+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下文简称“2+2+2”模式)是对此的一种新尝试。

    一、职业主义法学教育的内涵与特点

    职业主义法学教育是以法律职业主义为导向的现代法学教育模式。所谓法律职业主义(Legal Professionalism)就是:认同、鼓吹或者追求行业之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并视(法律)该行业为“职业(Profession)”的理念、实践或者理论[1]。

    在职业主义者看来,Profession应该具有以下三个主要特征:(1)建基于深奥理论基础上的专业技术,以区别于仅满足实用技巧的工匠型专才。(2)为公众服务的宗旨,其活动有别于追逐私利的商业或营业。职业主义最根本的价值是为公众服务的精神,获得利益只是一种附带的结果。(3)形成某种具有资格认定、纪律惩戒和身份保障等一整套规章制度的自治性团体,以区别于一般的“工种”(Occupation)[2]。概括而言,职业主义的核心特征就在于: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职业主义法学教育正是基于上述特征开展的现代法学教育活动。

    二、职业主义法学教育发展的四个阶段

    从世界职业主义法学教育的演进轨迹来看,笔者将其归纳为如下几个发展阶段。

    1. 初创阶段:学徒式法学教育

    职业主义法学教育肇始于英国的学徒式法学教育。英国的法律教育早在中世纪就已形成了一种学徒式教育模式,即培养法律人才的工作不是由大学承担,而是由出庭律师的行会性组织——律师公会来承担。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林肯律师公会、格雷律师公会、内殿律师公会和中殿律师公会这四大律师公会一直垄断着英国的法律人培训。法律教育的培养对象是律师,而法官则从执业多年且业绩显著的出庭律师中遴选。大部分的律师和法官都是在律师公会接受法律教育,由高级出庭律师或资深法官担任授课老师,而不是大学教授。要成为律师或法官也并不需要接受大学法学院的学历教育。

    2. 奠基阶段:案例教学法

    19世纪70年代,著名的兰德尔(Christopher C. Langdell)就任哈佛法学院院长。在兰德尔看来,法学应当成为一门独立研究的科学,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的知识为目的。兰德尔的“法律科学”是以案例作为原材料的知识体系,以法律原则为核心内容,以师生问答式交流为主要授课形式。法学院的学生不再被要求背诵编写好的教案,而将主要精力投入阅读和思考指定的专题性案例,然后围绕所涉及的法律原则及其与其他法律之间的关系等问题展开课堂讨论。通过教授与学生之间苏格拉底问答式的交流形式,通过学生自己研究、分析和评论案例,从而解释案例的法律意义。兰德尔认为,这样一来,学生们就像自然科学中通过做实验得到数据结果一样,通过对案件的分析、调查得到他们所期望的结论[3]。这便是著名的“案例教学法”。到了19世纪80年代,案例教学法和案例书在哈佛法学院全面采用,而且以罕见的速度开始风靡几乎美国所有的法学院,从此奠定了美国现代法学职业教育的基础。

    3. 发展阶段:实践型法学教育

    实践型法学教育是在批判吸收案例教学法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最初被法律现实主义者所倡导的一种职业主义教育模式。兰德尔的案例教学法被认为虽然复兴了法学教育,但主要是强调了案例分析的技术和培养职业化的律师,而尚未延展到法律起决定作用的社会、经济和政治各个领域,尚未拥有充分的视野来适应法律职业所需面临的现实社会及其复杂问题。在20世纪20年代开始如火如荼地兴起的美国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实践型法学教育由于关注社会现实、以问题解决为导向等特点,被现实主义学者所倡导。其中,一个突出特点是法律诊所教育在这一时期逐渐开始成为一种正式的法学教育内容。法律现实主义运动中的代表性学者弗兰克等人在20世纪20年代至40年代,开创了诊所式法学教育的方法论,倡导室内诊所(In-house clinic)作为健全的法学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诊所式法律教育将法学院学生与法律实践紧密地结合在了一起。不仅要帮助学生理解必要的、精深的法学原理和基于现行规范的法律知识,而且要使学生掌握如何在现实生活中灵活使用法律的各种技巧、方法、能力和素质,学会如何与各种人物和机构打交道的能力,学会如何分析、查证事实等综合性能力。

    4.相对成熟阶段:迈向综合化的职业主义法学教育

    20世纪以来,随着判例教学法和实践型法学教育的普及,美国的法学教育逐步走向了更加全面、更加成熟的以JD教育为主体的法律职业教育。这种影响不仅体现在课程安排、教材内容及师资构成等具体的可操作方面,而且还促成了一种新的、更加注重法的社会效果的法学职业教育方法的形成。以耶鲁法学院为例,这种改革表现在如下方面:

    (1)对教材的改革。虽然耶鲁法学院的主要课程还是以案例书作为教材,但是却融入了更多的历史源流、社会背景等内容。案例书的改革试图向法学院学生说明法律原理、规则并非如物理定律、数学公式那样抽象,而是有着丰富的社会背景和现实内涵。将每一个案例都放到更为具体、鲜活的社会生活实际之中,而不是仅仅提供高级法院的报告材料或法官的意见,使得学生更加深入地理解判例和从中抽象出的法律规则、原理。

    (2)打破传统部门法界限。耶鲁法学院的课程安排在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等传统部门法的基础上,开拓出一些需要不同部门法介入的科目和课程,使学生在学习时视野更加开阔,观察和分析问题更加全面。更重要的是,这些新课程不再是根据法律条文来组织教学内容,而是根据当时存在的社会问题、政治问题和经济问题等来统筹安排。

    (3)授课以问题为导向。引入大量的带有显著问题意识的案例,使学生能够从法官、律师、社会公众等不同角度来思考如何处理案件,分析案件并得出建设性的结论。采用以问题为导向的提问,与苏格拉底式提问有所不同,主要是围绕现实问题而不是理论思辨展开,从而使得法学教育更具有实践性特点,并增加了法律适用的实效性与必然性。通过引入大量的非法律的材料来加以讨论,摆脱了盲目的唯法律规则论,使得学生更多地关注社会公共政策和现实困境,以更加开阔的视野来看待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4)倡导社会科学的多元交叉。耶鲁法学院注重将法律作为社会科学来思考,以及法学从其他社会科学汲取营养的重要性。他们尝试着将社会科学的内容和方法运用到法学教育之中。如商法的教学中,将法律和商业紧密结合起来,将授课内容集中于现实中的商业是如何运转的,包括资源配置、管理、损耗等,而不是按照传统的法律形式来组织内容,并且在耶鲁法学院和哈佛商学院之间开创性地设立了“法律—商业”项目。这种授课和研究的趋势在现在的美国更加显著了,以“法律与”为名的学科以及相关研究成果非常多,例如法律与经济学、法律与文学、法律与社会学、法律与心理学等,以便尝试从多种角度来了解法律是如何运作的,法律对社会如何产生作用,以及如何通过法治来改善社会生活和解决现实问题。

    (5)诊所式法学教育方法的推广。耶鲁大学法学院建立了强大的诊所式法学教育系统(Jerome N. Frank Legal Services Organization),让学生像律师一样思考并行动起来,真正参与办理公益案件。这使得诊所式法学教育逐步发展成为了一种教学方法的改革,使得今天的法律诊所不仅是一类非常重要的能够弥补案例教学法不足的课程,而且是一种师生密切互动、提升实践技能、解决现实问题并以维护社会公益为方向的教学法[4]。

    三、“2+2+2”模式:职业主义法学教育的一种新尝试

    因应世界职业主义法学教育的发展趋势,结合我国法学教育的体制机制和培养方式,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提出了“2+2+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即“两年宽平台的通识教育”+“两年专业化的法学知识教育”+“两年职业化、交叉性的硕士阶段整合式教育”。主要是基于如下考量:

    “2+2+2”模式符合职业主义法学教育的基本特征。如前所述,职业主义法学教育应具有三大特征:专业性、公共性和自治性,以使得法科学生具有专门的职业伦理、专门的职业技能和专门的职业思维,并且具有成熟的智识、广博的社会知识、较深的社会阅历,对人生、社会、法律有较深切的体验。“2+2+2”模式能很好地满足法学教育的上述特性。两年的通识教育使学生具有较为广博的人文社科甚至自然科学的知识,而这些知识对于学生了解社会、分析社会进而解决社会中的现实问题打下了扎实基础。两年的专业教育使得学生有了对法学专业的基本认识,并有了再次选择的机会。两年职业化、交叉性的硕士教育为学生的职业伦理、职业技能和职业思维的培养提供了较大空间,有利于实现“宽、专、交”的高水平培养目标。

    “2+2+2”模式符合国家关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要求,能满足实际部门对职业化法律人才的需求。根据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目标,法学教育是以本科教育为起点的高层次职业教育,而硕士层级的法学教育应成为未来法学教育的主体。目前,法科毕业生的就业形势不容乐观,究其原因,并非是法科人才需求的饱和,而是低层次、同质化的法学教育难以满足国家法治化进程中对高水平法律人才的需求。从目前人才市场对法科人才的需求看,法科硕士毕业生有较大的就业和发展空间,而本科毕业生已逐渐趋向于饱和。“2+2+2”模式能够满足人才市场的这种需求,充分供给应用复合型的高端法律人才。

    “2+2+2”模式能使法科学生充分利用学习时间并实现学习效率的最优化。在“2+2+2”模式下,学生拥有了连贯性的时间专心学习,大大排除了实习、毕业、考学等干扰。在“宽、专、交”培养目标的指引下,我们更关注学生创造性法律思维与解决问题能力的训练和培养,努力使学生掌握运用法律视角观察问题的方法和独特的法律推理技巧,养成独立思考的能力和创造性地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品质和能力。只有这样,学生才能从容应对将来在法律实践和社会生活中可能面临的各种复杂问题,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提供充足的法律服务。

    “2+2+2”模式能与世界一流的法学教育相接轨。以美国为例,以研究生职业教育为实质的JD教育是美式法学教育的主流形态。在美国,只有获得本科学位之后,才能去申请攻读JD学位。JD学位一般是三年时间,第一年主要是基础课程(以必修课为主),第二年开始可以更多地选择一些选修课。很多法学院学生在第一年的暑期就会申请去实习,实习单位包括律师事务所、法院等。第二年的暑期,绝大多数的学生都会去实习,而且实习的单位很有可能就是毕业后的工作单位。如在一些大型律师事务所实习,法学院学生能够在里面的各个部门都体验一下,这不仅能对于不同的执业领域都有所了解,而且能够积累一定的工作经验。而在本科阶段,美国的大学教育主要是素质教育,并不强调职业化。如耶鲁有一个本科生院叫做Yale College。学生在College里的专业划分并不很细,主要进行的是一般素质教育。耶鲁的上述做法与浙江大学“宽、专、交”的教育理念是一致的,而“2+2+2”模式在我国现行教育体制下能最大限度地实现法学教育的“宽、专、交”的培养目标。

    四、“2+2+2”模式的若干具体探索

    1. 实行二次分流

    以“自主选择、学院选拔、分类培养、合理分流”为基本主线,实行两次分流。第一次分流在满两年之时,从通识学习向法学专业分流,选择法学的学科方向;第二次分流在四年后,在法学学科范围内选择研究方向,进入硕士阶段的学习。学生进入浙江大学后的头两年,在社科平台,实行通识与大类教育,主要学习人文、社科、自然科学等课程,也包括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法学专业基础课的学习,目的是宽基础。第二个两年,主要学习专业基础课、专业选修课、司法实习等实践类课程及本科与研究生课相衔接的选修课,在此阶段完成国家司法考试。第四年主要开展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长学期制专业实习,切实提高学生的法律诠释能力、法律论证能力以及探知法律事实的能力。第三个两年,学习研究生阶段的职业化、交叉性的专业方向课程,并完成硕士论文的撰写和通过论文答辩。

    2. 自愿选择与淘汰制相结合

    无论是直接进入本硕贯通学习的学生,还是选择普通四年制学习的学生,在完成法学专业本科段的课程,通过学士学位毕业论文后,获得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证书和学士学位证书。对于那些不符合硕士研究生培养需要或不愿攻读硕士学位的学生,可在完成四年学习后结束学业,通过淘汰机制遴选出符合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要求的优才。法学教育在西方国家一般被定位为“精英教育”,并且保持较高的淘汰率。比如在法国,经过大学法律本科四年的不断淘汰,最终只有50%左右的学生可以获得法律学位。

    3. 转变教育教学方式以培养应用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

    “2+2+2”模式使得法学院有足够的时间来塑造应用复合型的专才,而这背后更为重要的是转变教育教学方式,以职业主义为导向来改造现行的法学教育。这里涉及的改革很多,主要包括:

    (1)教材的升级换代。改变传统教材以法条为导向的同质化模式,引入案例教学法,并使教材内容更加贴近司法实践和法律运用。

    (2)开设实践型的创新课程。如光华法学院已经开设了法律实务、系列案例研习课程、法律诊所、法律谈判、模拟法庭训练等实践型课程,以致力于培养学生的会谈、谈判、辩论、调解纠纷、听证和人际交往等能力。开设创新课程的目的并不在于向学生灌输法律规则,而在于培养学生的思维方式和分析能力,顺应职业教育的需要。我们还尝试借鉴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法律谈判课程中的做法。举例来说,哈佛法学院曾建设一个专门关于企业社会责任的项目,由哈佛法学院的老师组织团队,指导学生参与到项目中,完成调研、报告、与客户沟通等工作,而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产生的费用由该被服务的公司提供。这种模式可以说是我国的四种现有做法的综合体:法律诊所+法律谈判+实习+科研课题。这种综合模式对于锻炼学生的能力很有助益。

    (3)教学的内容更多地考虑司法、行政以及法律咨询实践。包括为这些实践所必需的关键性技能,特别是具体到教学实践中:一是加强互动型教学方法的应用;二是实践性技能课程的设置;三是培养学生的实战能力和服务社会的公益精神。

    (4)开展学科交叉式研究并运用于教学。如光华法学院组建了海洋法律与治理研究中心、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等具有显著学科交叉性质的研究机构,同时全职引进了经济学等具有非法学学科背景的教师,开设了学科交叉性质的新型课程。

    (5)加快法学教育的国际化步伐。开设系列全英文课程和中外合作视频课程,探索MOOC课程,开办法律硕士教育(LL.M)项目,举办暑期国际夏令营,鼓励和选派学生参加国际交流和学习等,从多渠道强化学生的国际化意识和视野。

    (6)突破传统教学模式,采行互动诘问式教学法。通过老师的有效讲授、有效提问、积极的倾听和适时的反馈,不断锤炼学生独立思考的思维素质,调动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培养学生批判的精神,提高学生的逻辑推理能力,引导学生从矛盾中发现案例中蕴含的法律规则,进而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总体而言,“2+2+2”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模式是对职业主义法学教育的践行。浙江大学在学校层面统一规划了第一个“两年宽平台的通识教育”,光华法学院的“两年专业化的法学知识教育”和“两年职业化、交叉性的硕士阶段整合式教育”将对本科生具有更大的吸引力,同时也有利于复合实践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参考文献:

    [1] Roscoe Pound, The Lawyer from Antiquity to Modern Times[M] , West Publishing Co., 1953: 1.

    [2] 李学尧. 法律职业主义[J]. 法学研究, 2005(6).

    [3] Bruce A. Kimball. The Inception of Modern Professional Education: C.C. Langdell, 1826-1906[M]. The University of North Carolina Press, 2009: 56-89.

    [4] 胡铭.司法竞技、法律诊所与现实主义法学教育[J]. 法律科学,2011(3).

    [本文为浙江大学2013年学位与研究生教育研究项目成果(项目号:Y201304)]

    [责任编辑:周 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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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48: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