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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论“体育”的名与实
范文

    谢松林

    摘要:从语言学入手,以名实论为理论基础,对“体育”这个实词的“名”与“实”(概念)进行了分析,指出了“体育”的名与实不符的逻辑错误,提出了“应该把与‘体育一词对应的‘实归为‘教育这一临近的属”的意见。

    关键词:体育概念;名实论;语词逻辑;教育

    中图分类号:G8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7116(2009)11-0005-05

    The designation and meaning of “physical education”

    XIE Song-lin

    (Department of Military-based Education,National University of Defense Technology,Changsha 410072,China)

    Abstract: From the perspective of linguistics, by basing his theoretical foundation on the designation and meaning theory, the author analyzed the “designation” and “meaning” the notional word “physical education”, pointed out such a logical error as that the designation of “physical education” is not in conformity with its meaning, and put forward such an opinion as that the “meaning” corresponding to the word “physical education” should belong to such a proximity attribute as “education”.

    Key words: conception of physical education;designation and meaning theory;wording logic;education

    “体育”这个词耳熟能详,但它的内涵却自其出现在本土以来一直没有得到统一的界定。在1982年,这一问题还引起了国家体委(现在的国家体育总局)的重视,体委特意在烟台组织召开了一次专门探讨体育本质与概念问题的讨论会,并最终把体育区分为“广义”和“狭义”的两种,或称“大体育”和“小体育”,分别冠以“体育运动”和“体育教育”的名称。改革开放以后,随着国内大众体育和竞技体育的快速发展,体育概念外延的不断扩大和体育现象的复杂化,体育概念的争论在21世纪前后再次掀起高潮,各种观点如雨后春笋般出现。本文对各种观点进行梳理,并从语言学入手,以名实论为基础,提出界定体育概念的意见。

    1体育概念的争论焦点

    目前国内体育界在体育概念上的争论焦点是“大体育”是否成立的问题,在这个问题上可以分成两派:真义体育思想和大体育思想。主张真义体育的学者对国内大小体育的区分和界定提出了疑义。如林笑峰先生[1]毕生呼吁教育体育观,他指出要严格区分“physical education”和“sport”,体育对应的是“physical education”,而不是“sport”。韩丹先生[2-6]在查阅了丰富的外文资料后指出,在国外sport和physical education从来不是一回事。赞同这一观点的还有吴翼鉴[7]、王学锋等[8-9]。龙天启先生[10]对广狭义体育的划分也持反对意见,“广义体育(各种身体活动的总称)和狭义体育的定义上可以看出,这样的划分是不科学的,因为‘广和‘狭的区分应该只在于体育对象广、狭的差别,而没有本质上的差别”。也有很多人维护现在的界定方法,他们支持大体育概念的理由,大致有以下种种:首先有些学者声称这样的大体育概念(sport)在国外也存在,中国只是效仿而已;其次有些学者虽然意识到了概念上有不科学的地方,但建议维持原状。如刘秉果先生[11]认为:“体育作为广义概念的使用,是比较恰当的,对于这样一个社会上已经约定俗成、习惯成自然的词语,我们就没必要对它的概念作较大的更动。”又如谭华先生[12]认为“应该维持‘体育是指所有非功利性、非艺术表演性的身体活动这一规定,因为体育现在已经成为了亿万人约定成俗的语言习惯,改变它的内涵和定义不太现实,不如赋予‘体育以新的意义和解释,在为数不多的学界人士中谋求一种共识”。再次有张洪潭先生[13]297-302认为“体育”一词不能译成“身体教育”,而应该译成“sport”。最后还有张庭华等[14]认为下定义不能限于形式逻辑,而应该用形象思维或自然语言逻辑。其目的是要否定形式逻辑的概念和本质,为大体育的正当性提供理论基础。

    统观体育概念的争论,至少可以得出以下两个事实:1)现在体育界普遍认为体育是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的总和,学校体育是大体育的组成部分。这种观点即大体育观,把体育归为“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等。如在体育院系统编教材中,把大体育(亦称体育运动)定义为“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和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的一种有意义的、有组织的社会活动。”[15]2)就广义体育来讲,似乎没有一个现有概念能比较恰当地统领其麾下的三大领域。也就是说,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3者根本没有共同的质的规定性——所谓的大体育的本质。学校体育是教育,大众体育是生活方式,竞技体育却是一种产业(竞技娱乐业),可谓天壤之别。由于竞技体育、大众体育和学校体育之间没有共同的大体育的本质,所以导致了大体育的定义在种差规定上一加再加,才导致了把临近的属向上一推再推,以至成为“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等的结果。

    对于以上体育概念的混乱现状,其中最需要澄清的地方有以下几点:第一,内涵与外延有反变关系——即内涵越大,外延越小。所以在体育外延不断扩大的同时,体育的内涵应该是缩小的,而不是和外延一样不断扩大。第二,一个概念中的种差规定必须能在所有外延中通约,如若不能就不能被定位为种差。就这一点来看,我国体育概念中的很多“种差”根本就不能通约到外延中的三大体育中去。如上面提到的体育院系统编教材中的大体育定义,其种差规定有:以身体练习为基本手段;以增强体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丰富社会文化生活、促进精神文明为目的;有意义的、有组织的。其中第二点中的几个目的规定就无法在三大外延中通约,因为竞技体育(高水平竞技运动)就显然不是以增强体质和促进人的全面发展为目的的。这里的错误是:广义体育概念中的所有规定都应该是可以在所有体育外延中通约,而不是每一个规定对应一个体育外延。第三,把体育的临近的属说成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时,其区分能力已经仅限于区分“自然”和“人类”,根本不能把体育与其他人类社会文化活动区分开来。就体育现象来看,至少可以更精确地被归为一种身体运动或身体活动。

    2从名实论分析现有的体育概念

    以上叙述的是国内体育概念的大概情况。本文在此姑且不论这种把体育分为广义体育和狭义体育,认为竞技体育、学校体育和大众体育共同构成广义体育,并认为与“大体育”这个概念相对应的内涵规定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的理论是否准确,但仅仅从语言学名实论的角度来看,把体育概念定位为是一种“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绝对是错误的。原因在于这一定义(命名)违反了“能指与所指统一”,或者“名实统一”的定义学定律[16]。

    “语言可以言说世界,也必须言说世界;世界可以被语言言说,也必须被语言言说,语言和世界是完全同型同构的”[17]。这是语言学的一个主流思想,而这个思想在我国的先秦时期就已经被先贤系统地论证过了,他们包括邓析、尹文、惠施、公孙龙和荀子、墨子等。当时这类理论被称之为“名实论”,其中公孙龙著的《名实论》和荀子著的《正名》都比较详细地论述了名实问题。公孙龙指出,“夫名,实谓也”(《公孙龙子?名实论》),他认为,名的使用得当就是要恰如其分地指谓它所指谓的对象(“其名正则唯乎其彼此焉”)。荀子在《荀子?正名》中也指出,“名闻而实喻,名之用也”。他认为“制名以指实”,名乱就会世乱。“制名”的解释就是“命名”,即用语言符号来代指某一类外界现象。命名过程中用的是符号,但所指的是事物,符号和事物之间必须要对应——“名者,鸣也”,名称意指的就是所指称的那个对象。因此,在用文字对现象命名时,必须是“能指”与“所指”对应,否则该命名就不能成立。

    “体育”是一个词,或者说是一个术语。对“体育”这个术语的准确、简要解释就是概念,概念所对应的应该是体育现象。然而在当前的大体育框架中,情况并非如此。

    先来看“体育”一词的构成。按照构词结构分析,名词中都有一个主体字,这个字只能是名词,代表该词的属,且常置于词的后部;另外的字对主体字起修饰作用,代表性质,置于主体字之前。如在“步兵”这个词中,“兵”代表属,是个名词,“步”代表特性,意思是“走步的”,用于规定“兵”这个名词的性质[18]。这一结构很容易让我们联想到经典的定义公式——“概念=种差+临近的属”。“体育”这个词是“体”与“育”的结合,这两个汉字组合起来构成了一个在我们汉语语汇中意义明确的词,就像“德育”、“美育”、“智育”一样。按照语词逻辑,“体育”一词中的“育”字应该是临近的属概念,“体”是对“育”的规定,是说明特性的。“育”有生育、养育、培育、教育之意,但能和“体”字组合成有效词汇的只有“教育”和“培育”两种意思。在日常生活中有“身体培育”的说法,只是人们一般不把它简化成“体育”。“身体教育”的说法早已被人们所接受。这就是说,“体育”这个词所指的应该是一种教育,有如“数学”中的“学”代表“科学”,表明“数学”是一门科学;“字典”中的“典”代表“典籍”,表明“字典”是一本书。但“体育”无论如何也推不出诸如“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一类的意思。

    如此看来,单就“体育”这个词来讲,它既然是“育”,就不能不归“育”管,因此体育只能是属于教育,而不是社会活动或文化活动。

    有的学者会认为,教育本身就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所以把体育定义为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也未尝不可[19]。但问题是,从定义学来看的话,这样是不正确的,至少是不严格的。“所谓定义,是指对于一种事务的本质特征或一个概念的内涵和外延的确切而简要的说明”[20]。名称不只是一个抽象符号,它既是被定义项,也包含着定义项。被定义项和定义项必须对应,不能多出,也不能有缺失。被定义项多出定义项犯的是外延过宽(内涵过窄)的错误,定义项多出被定义项犯的是内涵过宽(外延过窄)的错误,这样的定义都不完备。如在“单身汉是未婚男人”这个定义中,单身汉是被定义项,未婚男人是定义项;“未婚”与“单身”对应,“汉”也和“男人”对应;“未婚男人”准确地表达了“单身汉”的内涵。很明显,把体育定义为是一种“社会活动”和“文化活动”是犯了内涵过宽的错误,这样不能让人很好地把握体育。

    也许还有的人会说,名称只是一个约定,我们可以给他加些新的含义“有亿万人已经接受了这一概念”[12]。这种说法同样是不能成立的,原因如下:首先也是最重要的是,这种说法违反了语言的“经济有效”原则。语言是一个自组织系统,是有生命的,它的目的是用最少的语汇创建一个健康的语言系统,这就是“经济有效”原则。每一种语言的语汇量都有规定,只有是必要的才把它创造出来,相反,认为语汇越多越能有效地实现语言的功能的观点是错误的。荀子说过:“名无固宜,约之以命,约定成俗谓之宜;异于约者谓之不宜”。这句话应该这样理解:在每一次创造新词给外界现象命名时,只能是采取约定的方法,但之后再用这个词时就不能违反先前的约定了。如上分析,“体育”一词不是一个毫无实意的新词,而是一个意义明确的旧词,并且在它最先从日本引入中国本土时,也是指教育。所以就不能再给“体育”约定意义,否则人们就不知道到底应该遵守几千年的“教育”规定和最初从日本引进的“体育”规定,还是遵守刚出现几十年的“体育”规定了。试想假若给“体育”重新约定意义,那么新约定的意义和以前旧有的意义之间势必产生纠葛。如此强加给语言系统的东西将得不到它的承认,最终只能导致语言系统的紊乱。其次,说体育这个概念已经为亿万人所接受,从表面上看确实是如此,但仔细一看却并非事实。严格的说是亿万人都对“体育”这个词有所耳闻,也理解它的一些大概意思,但它的确切意思并没有被大众所了解,包括从事体育行业的业内人士。至少绝大多数青少年家长不同意“电子竞技”也是体育。因此,赋予“体育”一词新的意义之说也是不科学的、不可取的。

    还有观点认为把“体育”译为“身体教育”并不是必然或必须,仅仅根据“体育”这个词还可以译出很多其它的意思来。张洪潭先生就持这种观点,他认为把“体育”译为“身体教育”不正确,是一个错误的直译。他说,“任何教育都得通过人的头脑参与方可见效,真不知对‘身体进行‘教育究竟何意?某些人想当然的把体育还原成身体教育,岂不知若一定要还原体育一词,还有其他好多可能更适宜的词语:例如身体养育、机体发育、体能训育、体格培育,这些词都符合语法规矩。”张先生[13]297认识到了“体育”这个术语的模糊之处,并主张概念问题是逻辑起点,是最重要的问题。但按他这样说的去做,根本起不到正本清源的作用。不错,任何教育都得头脑参与,但我们仍然可以称“有头脑参与的身体教育为体育”,只要教育的目的在身体而不在脑力。张先生在这里是混淆了教育的对象:教育的对象从来不是头脑,当然也不是身体,而是人。身体不能接受他人的教育,头脑也不能,只有完整活生生的人才能。区分不同性质的教育根据的是教育的目的对象,是受教育者身上教育者想改变、培养的那个部分。体育的目的对象是身体,智育的目的对象是思维。体育必须有头脑参与,但智育也必须有眼、耳甚至整个身体参与。教育的对象只能是活生生的人。张先生还说到“体育(physical education)”一词还可还原成“身体养育”、“机体发育”、“体能训育”和“体格培育”,并认为把“体育”还原为“身体教育”是错误直译。张先生的意思是说把“体育”译成“身体教育”在意义传达上有错误,因为翻译只能分为意译和音译,而张先生并没有提及应该采取音译的方法。那接下来看看“体育”意译为“身体教育”是否不妥。张先生把“体(physical)”字译为“身体”没问题(严格来说physical应该翻译成“身体的”,但按汉语习惯可以省略“的”),但译成“体能”和“体格”显然不精确。因为体能和体格都只是“体”的部分意思。而译成“机体”的话同样是不合适的,因为“机体”是一个生物学概念,而我们谈的是一个社会学概念。所以,“体”字只有被还原成“身体”一词才是正确的;关于“育”字,张先生认为还可以还原成养育、发育、训育和培育。其中训育和培育都包含在教育的意思之内,而如果把“育”还原成养育和发育的话就正好是落入了张先生自己给自己下的套,即错误的直译了。总的来看,张先生是脱离了具体语境,所以才会有这样的误解。就国际范围来看,存在“sport”和“physical education”两个概念是不争的事实,这是一个国际语境。如果要和国际接轨——那就不应该把“sport”译成“体育”,而把“physical education”译成“体育教育”。这样的翻译无法理解,会让我们寸步难行。胡晓风同志[21]讲过一件往事,“我是中国体育科学学会常务理事,又是中国体育发展战略研究会的副会长,因为有外事活动,需要印名片,这‘体育一字如何翻译,找了许多人还是搞不清楚:结果还是翻成了sport,把sport的帽子给我戴上了。我不是搞sport的!外国人看了我的名片说:你是运动专家?我说:什么都不会。外国人又问:你不是研究sport的吗? 你是sport战略研究会的副会长,你们的sport战略是怎么确定的?我说:我不懂,我不知道sport是什么。差到那里去啦!体育怎么成了sport呢?”胡先生的难堪和无奈可想而知。另外,“体育”一词从学校体育衍化而来,这是一个中间语境,谁也不会把“体育”理解为身体发育,也不会把“体育”理解成身体养育。再者,在今天的现实生活当中人们已经习惯于说“词”,而不再是“字”,像“身体发育”这样的词一般都不会被简化。最后,学校教育由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育等组成,这是一个小的语境,我们都知道“体育”意为身体教育,是针对身体进行的教育。出于以上的3个语境,本文认为只有把“体育”译为“身体教育”才是最合适的。

    最后是张庭华等人[15]的观点,他们提出了用形象思维给体育定义,自然语言逻辑,家族相似,概念与词源无关和事物没有一个精确的本质等说法。他们利用的工具是和本文所采用的完全背道而驰的思维路线——解构主义。解构主义作为一种方法,其步骤有二:颠覆和改变。颠覆意为对先前的解构、否定;改变意为不再构建,只承认游移和变化。张先生等确实找到了质疑经典逻辑学体系的一种具有威胁性的思想,可以对逻辑、概念和本质产生一定的消解作用;然而事实上他们并不是如解构主义所要求的不再建构,而是在“驳倒”了形式逻辑的概念和本质后,又应用“自然逻辑”去给大体育寻求“合理的”概念和本质。所以本文认为他们并不是解构的,而是纯粹的为了驳斥形式逻辑才采用这种反理性的思维方法。这不得不让人对他们的结论甚至整篇文章产生质疑。另外,在文章中他们引用了“语言没有精确的定义,我们在日常生活中如何使用语词,就是这个语词的定义”和“家族相似”(维特根斯坦)[22]之类的思想,来否定形式逻辑的本质和命题等概念。尽管张先生等的文章整体上已存在前后逻辑偷换的嫌疑,但仅就“自然语言”(日常语言)和“家族相似”概念的理解本文还有一些异议:维特根斯坦所提出的自然语言主要是针对弗雷格和罗素等提出的人工语言而言的,意指离开特殊社会情境的语词和语句其意义都不能确定;相反,语言惟有在日常生活中才能获得它的完全意义。本文认为,语言不能离开情境是事实,但自然语言也绝不可能去否定科学语言的语义和逻辑。因为自然语言的应用基础就是科学语言,不管是在逻辑还是在意义问题上,自然语言都只能是在科学语言的规定范围内的具体应用,这就像自由只能是对必然的认识之后的自由一样。我们应该承认自然语言和科学语言之间的细微差别,但不应该因为这些细微的差别和自己观点的需要就彻底否定科学语言和形式逻辑;就“家族相似”而言,它确有解构的意思在里面,只是张庭华先生等应用这一学说也达不到他们想要达到的目的。因为“家族相似”不仅可以否定真义体育,也可以否定大体育,利用它可以否定一切,其本质是怀疑论的。例如,如果可以用“家族相似”来否定共同的内在本质,只承认在外在形式上有某种相似的话,那我们就不能否定体育和劳动、战争等也有某种外在形式上的相似,进而体育自身也会被我们否定。可见,如果真的如此去讨论、去做,那么体育学将不复存在。窃以为这也不是我们想要的结果。对于维特根斯坦提出的“家族相似”观点,我们应该抓住“家族”一词,而不是没有任何规定性的“相似”。是一个家族最起码说明都是一个姓氏的人员,并且是一个血缘比较近的群体才能称之为一个家族。而家族的内在共性是遗传基因,姑且称这些基因也为本质吧。

    3建议

    19世纪末语言学开始兴起,紧接着20世纪初兴起了分析哲学,可以说20世纪以来的大部分哲学都是属于分析哲学的。这也许是被科学理性支配的结果,是工具理性盛行的表现。尽管哲学不应该也不可能完全是分析的,但分析哲学作为一种研究方法和研究态度倒是绝对可取的,尤其是对于接近科学(自然科学)的学科而言。科学精神就应该是一种分析精神。本文认为体育概念问题之所以不能解决,其中不乏有语言学的问题。语言是思维的工具,亦或语言就是思维本身,而语词是命题的材料,逻辑的起点。因此,语词的错误决定了体育概念问题的难以解决,决定了体育范畴的无法统一,决定了体育学科体系构建的致命难点。

    国内体育概念长期不统一,体育学界人士长期的努力也未见成效,这给社会和体育学的发展都造成了不良的影响。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体育现象会更复杂,到时候体育的概念也许会更加模糊。要根本解决体育概念问题,也许最终也得求助于分析的方法。通过本文的分析结果来看,“体育”一词的内在指谓只能是教育,因而建议把大体育中真正属于教育的部分条分缕析出来,“体育”这个名称只能赋予他们;把不属于教育的部分清除出去,取缔它们姓“育”的权力,给它们另取姓名。这就像一个人的姓氏问题,既然姓“李”,就不能否定是李家的人,如果事实上确实姓刘,那就应该把姓氏改过来,否则就会让世人误解。至于当今的三大体育,如果它们确能统一在一个大概念之下的话,如何给它们起名,起什么名都还有待商榷。不过像这种情况,翻译学一般采取音译的方法,如把“sofa”译为“沙发”,又如日本把“sport”译为“斯波特”。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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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编辑:李寿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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