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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中小学生校园安全的法律保障路径
范文

    杜彩枫

    摘要:中小学生的校园安全保障问题越来越引发全社会的关注与反思。当前,中小学生的校园安全问题主要有校园欺凌问题、教师体罚问题、校园日常管理问题以及财产安全问题等等。校园安全问题也是由于家长、学校和社会的多方面原因所导致的。为此,应当积极探索中小学生的校园安全法律保障路径,细化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保障的立法、提升各方主体校园安全保障的意识,强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执法。

    关键词:中小学生 ? 校园安全 ? 法律权利 ? 法律保障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中小学生的上学保障问题已基本得到解决,九年义务教育已经基本实现社会普及。但是,近年来新闻中频繁报道的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事故却引起了我们的反思。中小学生作为未成年人,是祖国的花朵、祖国的未来,除了家庭,他们主要的生活环境就是校园。而且,校园会对学生人格特别是未成年学生人格的培养、身心的健康发展产生重要的影响。因此,对于校园安全问题,笔者认为应当引起社会的广泛重视。国家、社会以及家长等多方面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努力减少乃至避免类似校园安全事件的发生,为中小学生的校园生活和学习营造一个安全、健康的校园环境。笔者认为,校园安全环境的营造和建设应当在探讨、分析校园安全问题类型、成因的基础上,充分积极地运用法律手段,将有关的安全管理措施上升為法律规范,以实现对校园安全的长效保障。一、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问题的类型

    中小学生尽管是未成年人,在年龄和心智上尚不成熟,但是根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未成年人依法享有同成年人平等的法律权利。易言之,中小学生享有平等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中小学生在校园生活和学习的过程中,面临的校园安全问题主要是针对其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的安全隐患以及实质伤害的相关问题。

    (一)校园欺凌问题

    校园欺凌主要是指中小学生在校园中受到来自校园内其他中小学生或者校园外社会上人员的短期或长期欺凌和伤害的校园安全问题。近年来,中小学生校园欺凌事件时有发生,如某某学生被其他同学长期欺辱致使重伤或残疾等,严重损害了中小学生的身体健康。[1]同时,由于中小学生的心智不够成熟,对于此类欺辱行为内心感到害怕却不敢将其告之父母和老师,长此以往,这种校园欺凌也会给中小学生在身体伤害以外造成严重的心理压力和精神伤害,进而在中小学生的心中留下长期的心里阴影。可以说,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问题的首要“毒瘤”和“顽症”即是校园欺凌问题。

    (二)教师体罚问题

    应当来讲,个别教师所谓的“管教”也会对中小学生的人身安全造成严重威胁或者伤害。对于中小学生这样一个特殊群体,他们还不具备充分完善的自我约束、自我管教的能力,这就需要教师在教学指导时给予中小学生更多的耐心、细心和关怀。然而,个别教师以管教学生之名,过度体罚学生、恶语伤害学生或者以其他变相方式对学生的身体和心里进行伤害,这些都构成了校园欺凌问题之外的另一类重要的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隐患。实际上,教师对学生的体罚问题,就像校园欺凌问题一样,不仅对中小学生的身体权利构成伤害,更会对其人格利益造成严重侵犯,致使其在精神上留下长期的阴影。

    (三)校园日常管理问题

    几乎所有的学校为了更好地管理学生的日常生活,在校园的各个角落甚至是宿舍的走廊都安装了摄像头等监控设施。这的确给学校工作提供了方便,为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提供了一定的保障。但是,这种做法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对中小学生的隐私权利构成非法侵犯。众所周知,学生宿舍是学生日常休息的地方,在宿舍楼内经过走廊去卫生间洗漱的过程中,难免会出现衣着不整的情况。虽然他们是中小学生,但是平等地享有同成年人的隐私权利。所以像这样的监控录像视频应该谨慎处理。如果出现外传现象,学生的隐私和人格尊严将可能受到严重伤害。这也是一类隐含的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问题。

    (四)中小学生的财产安全问题

    中小学生在校园学习生活期间,由于普遍缺乏妥善保护自身财物的安全意识,一般也不会对保护财物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从而导致中小学生在校园期间,其财产权利极有可能受到安全威胁乃至实质伤害。这不仅仅是关系到丢失财产的中小学生的财产权利问题,同时也可能涉及到其他中小学生未成年人的道德品质和守法问题。牵涉问题的层次多元和涉及面广泛,致使此类中小学生的财产安全问题也成为一种典型的,困扰学生、家长、学校以及全社会的重要校园安全问题。二、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家长方面的原因

    家长对未成年学生的疏于管理是未成年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问题产生的一个重要的原因。作为未成年学生最亲近的人,学生家长应该时刻关注学生的身体健康和人格心理变化,并与学校和老师经常性进行沟通和联系,及时了解学生在校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从法律层面来讲,家长是中小学生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尽到一个监护人应尽的法律义务。在预防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和对已发生的校园安全事故进行处理时,应当积极扮演一个重要的角色,妥善照顾和处理好未成年学生同家庭、学校、老师以及其他同学间的关系。但是,实践中由于家长的疏忽,未能及时妥善地履行好监护人的法律义务,致使未成年中小学生的相关学习生活未能得到有效的照料,以至于发生一系列的校园安全事故。

    (二)校园管理方面的原因

    校园的课程、教室安排不尽合理以及安全保障措施不尽完善,一般也会导致校园安全问题。首先,就课程、教室安排不合理而言,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16条的规定,学校建设应该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以确保在校学生和教职工的人身安全。实践中,一般情况下,中小学生上课是按照“学生不动、老师走班”的原则安排课程和教室的,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在上下课的过程中一般也是可以较好的得到保障的。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有些课程则需要转换教室,有时需要到不同教学楼的多功能教室来进行,这其中可能存在未成年学生要经常性往返于两个教室之间的学校操场并进而带来安全隐患的问题。在转换不同教学楼教室的过程中,学校操场上可能有其他同学正在进行课余活动,例如打球、跑步等等,这些活动可能会对正在换课的学生造成安全威胁或实质性的伤害。

    另外,学校的安全保障措施不完善,安保规范不严格,也会导致校园安全隐患的存在,也是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比如,如果学校的安保工作不严格,致使社会上的快递、外卖工作人员任意进入校园投送快递以及送餐,由于这些人员一般很可能驾驶一定的交通工具,学校的管理不嚴格加之这类人员忙于投送快递或者送餐,极有可能同未成年学生发生碰撞,由此构成了对中小学生人身健康安全的重大威胁。

    (三)社会方面的原因

    社会对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视程度不足,也是导致中小学生面临校园安全问题的重要原因之一。根据我国《义务教育法》第23条的规定,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老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实践中,中小学生家长在接送学生的过程中,往往会造成校园门前交通拥堵的情况,给中小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重大隐患。事实上,为充分保障中小学生的安全,学校校门口本不应该停车。接送学生的车辆应当尽可能地、有序地停靠在与学校门口保持一定距离和空间的固定停车区域。但是,很多家长在接送学生的过程中,为节省时间,同时也由于缺乏一定的安全意识,往往都会选择将车辆就近停放,造成校门口车辆秩序混乱的局面,给未成年中小学生的上下学造成来安全隐患。

    另外,在社会的教育观念方面,虽然人们极大地提升了对法律权利的认识,但一些传统的教育方式观念仍有保留。例如,绝大多数教师都能清晰地认识到应该在教育教学中,平等地对待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不得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不得侵犯学生的合法权益。但是,仍有个别学校、个别老师存在“学生不打不成器”、“严师出高徒”的传统教育方式观念,因而存在老师体罚学生的不良现象,进而诱发一系列的中小学生校园人身安全问题。[2]三、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保障的法律完善

    (一)细化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保障的相关立法

    在我国,为保障中小学生的人身财产权利而出台的相关法律主要有《未成年人保护法》、《义务教育法》、《侵权责任法》以及《教师法》等等。作为高位阶的法律,在兼顾立法的宏观性以及普遍性的同时,往往也会使得规则较为原则化,在具体执行的过程中容易导致难以覆盖各种情况的执行困难。[3]为了缓解和避免保障未成年中小学生校园安全相关立法的执行困难,在考虑到不同中小学校的特殊性的基础上,笔者认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由法律法规规定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保障的基本原则、规则和基本框架。在此基础上,可以授权中小学校结合本学校内的基本管理情况,制定具体的校内规章并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由学校在日常管理和保障中小学生校园安全的过程中予以依法依规具体实施。应当指出的是,该校内规章不得同现行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是一种依法依规基础上对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保障工作规则的具体细化,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应当在学校的学生日常安全保障工作中严格实施,并作为追究相关人员侵害中小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人身、财产权利的重要依据。[4]

    (二)强化教育部门的监管执法

    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中小学校校园安全管理的日常监管,加大执法力度。其一,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定期或不定期制定校园安全检查重点,进行校园安全隐患排查。其二,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监管中小学校对于校内安全保障规章的落实情况,督促学校及时总结问题发现不足,对校内安全规章进行完善。另外,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加强同学生家长的联系和交流,听取学生家长对于中小学生校园安全的意见和反馈。对其中有价值的意见反馈,应当积极研究落实。保护中小学生的校园安全迫在眉睫,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与家长、学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保护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依法提升相关主体的校园安全保障意识

    学校、老师和家长应该依法提高思想认识,加强对中小学生校园安全保障的思想意识建设。校园安全问题在中小学生群体的发生率高,很大程度是由于中小学生年龄小、心智认识不足以及自身的安全保障意识薄弱所导致的。学校和老师等各方主体应对此加以完善。[5]根据《义务教育法》第36条规定,学校应该把德育放在首位,寓教育于教育教学中,促成学生养成良好的品德和行为习惯。由此,国家和地方应当配套完善相关立法,加大校园安全问题的宣传力度,提升社会,包括学校、老师、家长等各方主体对校园安全保障的认同感以及对校园安全问题重视程度,寓教育校园安全保障于中小学生的日常教学当中,促使中小学生提升自我校园安全的保障意识,减少和避免校园安全事故的发生。四、结语

    中小学生是祖国的花朵也是祖国的未来。对于处于未成年人阶段的中小学生在校学习生活期间的人身财产权利进行维护和保障具有十分重要和深远的意义。应当来讲,在中小学生的校园安全保障过程中,法律发挥了重要的功能。针对中小学生校园安全问题的不同类型和不同产生原因,应当从立法、执法等诸多方面对中小学生的校园安全加以保障,最终实现中小学生在校园中安全健康地学习和成长。

    参考文献:

    [1]吴美林,杨晓.中小学校园欺凌:原因分析与法律治理[J].新西部,2018,(02):75-76.

    [2]乔媛.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研究[J].教育观察(下半月),2016,(12):46-47+52.

    [3]李迎春.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及对策[J].北方文学(下半月),2011,(12):177.

    [4]冯征.我国中小学校园欺凌的法律防控探析[J].太原师范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6):36-39.

    [5]守佳丽,靳高风.当前我国中小学校园安全问题及安全教育分析[J].青少年犯罪问题.2018,(04):74-79.

    (作者单位:沈阳市第四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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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6:46: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