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先秦“义利观”思想辨析 |
范文 | 杨光 摘要:本文由寻找现代社会伦理道德问题的解决途径为切入点,引论了墨家等学派的义利观念,并指出其中存在的问题,从而引出孟子以心性论为基础的义利观,通过对孟子义利观的分析,最终得出以确立仁义内在的人性为道德原则的义利观对解决现代伦理道德问题具有重要借鉴意义。 关键词:义 ? 利 ? 仁 ? 心性 在过去的二十世纪里,科学技术得到了前所未有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有了显著的提高,但是人们在追求物质发展、科技进步的同时,往往忽略了人们自身的精神建设,从而导致了一系列的社会伦理道德问题,主要表现为人的私欲过度膨胀。于是,实用功利主义的合理性问题开始被质疑,人们开始重新审视自身的道德价值观念,“义”与“利”的问题再次被人们所重视,“义利之辨”这个古老的话题再次引发人们的无数争论。笔者在此将追溯先秦时期几种主要的义利观,并进一步研究哪种义利观更加具有合理性,对现代社会发展具有借鉴意义。 一、先秦主要义利观简述 (一)以“利”为目的的墨家思想 所谓“义”即“当然”,是“思想行为符合一定准则”。[1]那么,这个“准则”即判断标注是什么?墨家认为,“利”是一切行为的判断标准,符合“利”即是一种“大义”。所谓“利”,“即是能维持或增进人之生活者,亦即是能满足人之生活需要者。”[2]这里,“维持或增进人之生活者”的“人”,并不是指个人,而是指人类,也就是说,墨家所谓“利”是指“功利”而言。 墨子在中国哲学史上第一次明确提出了真理标准问题,即“言必立仪”。“仪”就是言论是非的标准,《非命上》记载: 何谓三表?子墨子言曰:有本之者,有原之者,有用之者。于何本之?上本之于古者圣王之事。于何原之?下原察百姓耳目之实。与何用之?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此所谓言有三表也。 从第三表“发以为刑政,观其中国家百姓人民之利”中,我们可以清楚的看到,墨子不讲私利,他讲的利都是天下之利、国家之利、万民之利。 墨子在强调“利”的同时,提倡“贵义”,他认为“万事莫贵于义”,“从事于义,必为圣人”。(《贵义》)但是,墨子所谓的“义”,本身就具有功利性,他强调:“所谓贵良宝者,可以利民也。而义可以利人,故曰:义为天下之良宝也。”(《耕柱》)也就是说,“义”就是给天下带来利益的工具,它能够保障利、带来利、实现利,墨子的十大主张归根到底都是为了实现这个尚利的标准。 墨子这种把义通约为利的理论,没有注意到义利之间的差别,也不知道“义”本身还包括超功利的丰富内涵,所以他的义利观表现出一种险隘的功利主义倾向,也就无法完成消解人的私欲膨胀所带来的一系列问题。 (二)法家韩非的利害论思想 韩非则把荀子的性恶论发展为利害论,认为人人都是自私自利的,他把民众完全作为统治者谋求其利的工具,并用利害之心进行赏罚,以维护其统治。韩非所谓的“利”完全是一种个人的私利,完全否定了道德价值与道德关系。这种把人的本性与人际关系完全归结为利害二字显然是错误的,这种思想根本不可能建立起一个长期稳定的社会,秦王朝以其自身的兴衰印证了这个理论的片面性。 二、孟子的义利思想 (一)孟子“义利”思想的起源 子曰:“君子喻于义,小人喻于利。”(《论语·里仁》) 在孔子之前就有“义”的观念,但是直到孔子,“义”才作为道德核心价值概念被提出来。同时,孔子区分了君子和小人两种不同的人的精神境界,小人的生命意义以利为最高价值,其生活的内容以利维中心,惟利是图,是一类没有修养和道德的人;君子则是有修养、有道德的人,要把道德原则的“义”作为最高的价值选择与生命目标。 (二)孟子“义”的思想内涵 孟子继承并发展了孔子义以为上、义重于利的原则。在孟子看来,“义”是与“仁”分不开的,主要有两层含义:第一,亲亲为仁,敬长为义;第二,恻隐之心为仁,羞恶之心为义,这两层含义蕴含着深刻的思想内容,下面将进行详细的分析。 首先,“亲亲,仁也;敬长,义也”(《孟子·尽心上》),继承了孔子“孝悌为仁之本”的意思,并且进一步将“义”从“仁”的德目中强调出来,使“从兄”、“敬长”归属于“义”的范畴,即“仁之实,事亲是也;义之实,从兄是也”。在此基础上,孟子把他的仁义道德观念推及整个社会,提出“仁者爱人,有礼者敬人。爱人者,人恒爱之;敬人者,人恒敬之。”由“亲亲”、“敬长”而爱一切人、敬一切人,从而构建一个“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的理想社会。也是在这一层意义上,孟子强烈谴责了墨家的“兼爱”思想。 “圣王不作,诸侯放恣。处士横议,杨朱、墨翟之言盈天下。天下之言不归杨,则归墨。杨氏为我,是无君也;墨氏兼爱,无父也。无父无君,是禽兽也……杨、墨之道不息,孔子之道不著,是邪说诬民,充塞仁義也……”(《孟子·滕文公下》) 孟子认为,仁德的实现应该是一个由“亲亲”、“敬长”而逐层递进的过程,即是一个“亲亲而仁民,仁民而爱物”(《孟子·尽心上》)的爱有差等的扩展过程。这一过程更是“仁义”作为人性之本自我实现的内在要求。 孟子曰:“恻隐之心,人皆有之;羞恶之心,人皆有之;恭敬之心,人皆有之;是非之心,人皆有之。恻隐之心,仁也;羞恶之心,义也;恭敬之心,礼也;是非之心,智也。仁义礼智,非由外铄我也,我固有之也,弗斯耳矣。” (《孟子·告子上》) 孟子以“仁、义、礼、智”为人之四心所呈现,他们不是从外面注入的,是人心本来所固有的。这样,仁义在孟子开始作为人性的本质属性出现。孟子认为在人的生命本质中,仁义礼智是人本来所存有的,只是需要“乍见孺子入井”这样的触动而自然流露出来。也就是说,仁义礼智原出于人之本心,并自然显现于人的情感中。 同时,孟子承认人具有对饮食、声色等自然欲望的满足和喜好,这是人生而具有的共同的生理特征。他认为“人之有是四端也,犹其有四体” (《孟子·公孙丑上》),也就是说人的向善的属性和其他本能属性一样,是自然生长的,这一生长过程随着环境的改变而变化,所以需要不断地培养、扩展人的本性,即“存心养性”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才能使人的本性得以真正实现。 由此,“义”作为孟子性善论的一个重要方面,是人的本心在成长过程中自然的情感流露,是人的道德属性的内在要求范畴,而并不仅仅是作为与“利”对立的范畴存在。 (三)孟子的“义利观” “义”作为人之本心的内在要求,在实践过程中却受到作为“趋利避害”作为人的生物性本能等因素的影响,而失其人的道德本心。 在孟子的思想中,“利”的使用大致也包含两种情况:一是使用了利的本意,意为锐利、厉害,“固国不以山溪之险,威天下不以兵革之利。”(《孟子·公孙丑下》)二是使用了利的引申义,意思是有利于、利益、功利,多是指物质利益,“天时不如地利,地利不如人和。”(《孟子·公孙丑下》)“利”本身并没有错误,但是由于人的私欲而使其自身失“义”逐“利”就导致了对于“义利之辩”的争论。 孟子曰:“鱼,我所欲也,熊掌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鱼而取熊掌者也。生亦我所欲也,义亦我所欲也;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生亦我所欲,所欲有甚于生者,故不为苟得也;死亦我所恶,所恶有甚于死者,故患有所不辟也……” 孟子明确指出处理义利关系的原则是“二者不可得兼,舍生而取义者也。” 他承認“生”是人的正常欲求,是人之最大利,但在不符合作为人之本性的“义”的时候,要顺应人性的原则来做选择,这就进一步透彻鲜明地阐明了以义来制约利的思想。在孟子看来,“道德价值(义)具有至上的性质,它并不以外在的经验事实为基础”。[3]人生的最高价值在于呈现自我的道德本心,集中体现在道德价值上,功利的得失并不在其考量范围之内。 可见在孟子看来,人的道德理想的实现在于向内寻求本心的澄明,是一种内省的功夫,而不需要借用外在于人的“利”。即是说:“对主体言行的价值判断,不必以行为的结果为依据,而只需看其动机是否合乎义。这样,义本身似乎便变成了目的,而主体的行为则相应地表现为为义而义”[4]可以说,孟子的义利观是完全建立在动机论的前提下的,是完全排斥目的论的,只是由“义”的彰显而所达成的“天下之大利”是一种人的道德本心在实践过程中得以达成的自然过程。 三、结语 综上,我们发现墨家以“义”为“利”价值取向和法家完全“尚利”的价值观念都容易导致人的私欲的过度膨胀,而孟子以“义”作为人的本心内在道德要求的义利观,对建构当代社会价值观具有一定借鉴意义,是儒家传统文化留给我们的瑰宝。 参考文献: [1]哲学大辞典·中国哲学史卷[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2007:41. [2]张岱年.中国哲学大纲[M].南京:江苏教育出版社,2005:386. [3]杨国荣.孟子的哲学思想[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06):81. [4]杨国荣.孟子的哲学思想[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9,(06):81. (作者单位:中共兴安盟委党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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