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电视法制节目的特点及主持人的基本素养 |
范文 | 郭哲 摘 要 从1980年开始,电视法制节目作为一种新颖的节目样式出现在了荧屏上,从此成为了受众关注的热点。本文介绍了我国电视法制节目发展的现状及其特点,分析了电视法制节目主持人要具备的基本素养及对主持人的要求,强调了电视法制节目要运用法理与人性的结合,客观分析案例,指出要切实维护广大公民的利益,使电视法制节目更加民生化。相信经过不断地学习和研究,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必将迎来更加辉煌的明天。 关键词 法制建设;基本素养;专业素质;主持人 中图分类号 G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4-6708(2016)172-0042-02 1 电视法制节目的概述及现状 电视法制节目的迅猛发展,已然成为电视媒体行业的标杆,在节目定位,选题方向,都存在着多种的可能性,主持人基本素质的培养也成为了核心因素,经历了26年的蓬勃发展历程,电视法制节目,从单一普法的简单播报到贴近观众的与心交流,从照本宣科的宣传到多样性的呈现,从鲜为人知到家喻户晓,经历了不断地改进和创新,唯独没有变化的就是其推进社会法制建设的目标。 1.1 电视法制节目的发展历程 从1980年开始,电视法制节目成为了一种新颖的的节目样式出现在了荧屏上。1985年5月22日,上海电视台的第一档法制节目《法律与道德》成功试播,标志着我国电视法制节目步入正轨;1994年到1998年期间,电视法制节有了日新月异的变化,节目形式的不断升级中,节目数量也在与日俱增,1999年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的成功开播开启了电视法制节目繁荣发展期的大门。现今,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无论是栏目还是频道都在不断求新。 1.2 电视法制节目的当前局面 电视节目的发展趋势中我们不难看出,以普及法律常识为主要宗旨,以发扬和提倡优良作风传统为己任的电视法制节目,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的电视法制节目普遍被分为直播节目与录播节目两种,节目若按播出的题材形式分类,则可以分为法制专题与法制消息两种形式;其中,法制专题又可分为法律案例的专题片和针对案例讲法理等相关的节目类型。 2 法制类节目的特点 2.1 把握事实脉络 基于事实真相的剖析与思考是电视法制节目的灵魂之源,因而法理的真实性也自然成为了法制电视节目的根本要求,它决定了电视法制节目的传播成果和法律常识的含金量,法制节目的播出目的是能够积极的推进我国的法制社会的建设,提高个人的法律意识,使观众更深入清晰了解法律常识,学会利用法律知识来保护自己和完善自己的合法权益。不难发现在法制类节目中编排了当下普遍存在的案例,用人性与法理相结合的方式,贴近观众生活,逐条分析。 2.2 透过现象看本质 电视法制节目的特殊性,要求所报道的法律事件必定要是真实无误的,这也就要求主持人或记者一定要掌握第一手材料,基于事实真相客观的进行报道,不能歪曲事实,胡编乱造,更不能掺杂任何的个人情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律法规对每一位公民都是公平公正的,电视法制节目中,和专家与学者的探讨更要注意这一点,要在宣传和评论这两个方面保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能带有个人的情绪与偏见。 2.3 透析法理与人性 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和法律意识的不断加强,电视法制节目已然成为了最权威的法制宣传及普法教育的平台,具备法律知识是每个人都应做到的,通过法制电视节目,观众可以获取更多的知情权,使社会底层的一些观众,甚至文化水平比较低的观众也可以通过电视这样的有声画面,获取到同样法律常识,这样一来节目中的分析法理与人性的因素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2.4 客观分析案例 在电视法制节目中,主持人在分析案情时要持有公正、透明、客观、全面的态度,否则很容易造成一种角色上的错位,也就是说,在节目播出时很可能会产生一种媒体审判的结果,只有把整个案情的过程真实客观的还原给广大的电视观众,才能够使观众自身做出更加准确的思考与分析。 2.5 与观众情感的交流与沟通 在一档电视法制节目当中,真实准确地还原现场的同时,充分的将客观事实反映给观众,分享案件当事人的悔恨、无奈、茫然、犹豫,使观众了解案件当事人内心的荆棘,会达到更好的宣传教育效果,同时,主持人将自己融入事件聆听当事人的故事,感悟其内心世界,从而可以更好地带领观众深刻的认识法律,辨析审判。 法制节目需要用亲切平和的语气向观众传递法律知识,通过透析案例,分析案例,使观众对于一些法律问题或社会问题有所了解,电视法制主持人相比其他类型的主持人对社会的影响会更直接,这就需要主持人具有强烈的自律性和社会责任感,法治节目的主持人,真情实感的流露,表达法理与人性的声音。 3 法制节目主持人的基本素养 3.1 具有丰富的学识经验 作为一名电视节目主持人,具有丰富的学识经验是非常重要的,对于法制节目主持人而言不仅如此,还要具备一定的法律常识,在分析案例时能够有所见解。掌握法律知识以外的知识对于法制节目主持人来说同样重要,心理学的学习可以使主持人对案件当事人的心理有良好的把握,社会学的学习,可以使案件更加结合实际,深入分析,增加节目可看性,社会常识和受众百态也是法制主持人需要具备的。 3.2 有规范亲切的语言风格 主持人谈吐的大方自然,吐字的清晰明确,语调的缓急恰当以及入情入理的说服力是一档优秀法制节目必不可少的因素,笔者认为法制节目主持人不同于其他节目的主持人,虽然都是语言工作者,但在语言的表达方式上要以更加严谨、朴实,贴近生活为妙。 3.3 具有灵活的采访技巧与准确把控现场的能力 主持人在采访专家与学者时也要学会聆听,要善于观察嘉宾细微的情感与心理变化,结合案例做出妥当的分析,把嘉宾一些法律方面较为专业的术语用通俗的白话向观众进行解释,有利于观众更好地接受节目信息。 3.4 具有观众可信度的形象 电视节目是集艺术性、娱乐性为一体的综合艺术门类,因此电视节目主持人除要具备良好的基本素养之外,其自身可信度的形象的打造也是必不可少。电视法制节目具有公正性和严肃性的特点,主持人的自身形象也应是大气、诚实、可信的,使观众的眼球不被华丽的外表或浓妆艳抹的造型吸引,可以认真跟着节目的节奏,吸收法律知识,深入了解案情。 4 结论 通过对案件系统的分析,抨击违法犯罪行为,揭露不法分子,既能维护法制尊严又能够起到惩恶扬善的积极作用,服务于受众是节目之根本。同时,主持人具备良好的基本素养也是不可或缺的,在法制节目中掌握好节目的脉络,突出节目的精华,与专家学者的良性互动也是做好法制节目的关键所在,电视法制节目的主持对社会的贡献是毋庸置疑的,打击黑恶势力,扭转不良行为,完善法律知识,注重宣传教育,需要每一位从业者厚积薄发,再接再厉。 参考文献 [1]王蕾,代小琳.媒体服饰话语研究[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4. [2]俞香顺.传媒语言社会[M].北京:新华出版社,2005. [3]H.R.姚斯,R.C.霍拉勃.接受美学与接受理论[M].周宁,译.沈阳:辽宁人民出版社,2001. [4]H.R.姚斯.接受美学[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 [5]刘建明.基础舆论学[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6]尹力.呼唤中的思考[J].现代传播,2001(2):49-52. [7]撒贝宁.荣事达杯主持人大赛赛后感言[J].现代传播,2001(2):59-61. [8]李矗.法制新闻报道概说[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2. [9]胡智锋.电视法制节目特质、创作与开发[M].北京: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2003. [10]常少扬.法制新闻与法制建设[J].中国记者,1996(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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