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广告创意中网络语言使用规范刍议 |
范文 | 随着互联网的发展与普及,传统的语言、文字已受到新兴的网络语言、文字的冲击。而我们又生活在一个充满广告的世界,各种各样的广告向人们传播着各类信息,竭力影响着人们的心理,包括消费诉求心理。本栏目论文《广告创意中网络语言使用规范刍议》,就是针对近年来网络词语不断推陈出新,广告如何合理使用网络语言进行了探讨,并提出了几点建议。 【内容提要】网络语言是从网络中产生的应用于网络交流的一种语言,包括标点、符号和文字等多种组合。某些新闻报道宣称“广播电视广告禁用网络语言”,是对相关规定的曲解。广告中使用网络语言应秉持几个原则,即格调上讲究品位性原则、态度上保持严肃性原则、用词上坚持通用性原则、语境上体现区别性原则。 【关键词】广告 网络语言 规范 作为一种大众传播文本,广告作品传播面甚广,而广告语言具有强烈的创意属性,因而往往能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乃至“吐槽”。近年来,网络词语不断推陈出新,广告如何合理使用网络语言便引起监管层面的关注。 2014年11月,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发出了《关于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中规范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通知》(以下简称“2014年通知”),要求各类广播电视节目和广告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如“十动然拒”“人艰不拆”等等,引起了社会的广泛讨论。 本文拟对网络语言的形成及其性质进行一番梳理,再从广告创意内在要求的角度,探讨在创意过程中应遵循的使用规范,并提出几点相应的原则性建议,同时纠正某些新闻报道对相关规定的曲解。 一、我国广告语言相关法规 广告中的语言应用在我国是有法可依的,有若干法律规章与此密切相关。在国家法律层面有《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该法规定,广播、电影、电视用语用字以及公共服务行业(含纸质媒体)、招牌、广告等应该使用规范的通用语言文字;《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此条款的约束范围也涵盖了广告语言。 在部门规章层面有《广播电视管理条例》(1997年颁布实施),其第三十六条规定“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 。另有专门针对广告用语的《广告语言文字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实施),也有“广告用语用字应当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规定,特别对成语的使用作出了明确要求,“不得引起误导,对社会造成不良影响”。 可见,对广告使用网络语言进行规范、限制是有法可依的,关键的问题在于对法律法规的适用上如何把握尺度。如前述“2014年通知”和其他法规中的“随意”“生造”“引起误导”“造成不良影响”等是值得研究的。 二、网络语言的产生及其性质 网络语言的产生,从社会心理上说,源于网络交际中的游戏性。在网络交往中,网民往往带有一种“调侃有功,戏谑无罪”的心理,导致某些网络语言充满了叛逆、解构、幽默、嘲讽或自嘲等特点。具体来说,其产生有以下三个条件促成:① 一是网络交际中的工具性条件,即键盘书写。为了适应键盘输入的特点,某些文字被数字或字母(英文)所代替,如用数字组合“7456”表示“气死我了”,用英文单词“TAXI”(原意为出租车)的发音表示“太可惜”。而由于拼音输入法的广泛采用,有些词被同音字或近音字所代替,以求搞笑卖萌的表达效果,如“妹纸”、“酱紫”、“神马”等,有的甚至用标点符号的组合来表示某种表情和态度,如“T-T”表示流泪。 二是网络交际中的情境性条件,即特定场合与对象。网络语言用于网络交际中,本来就是非正式的、随意性的,不像正式的公文或文书那样追求严谨、庄重。如淘宝体中“亲”的使用,有助于增强淘寶客服与买家之间一对一交流时的亲切感;而网络语言的始作俑者及其支持者往往是年轻人,他们是最有创造精神的群体,突破传统语言表达藩篱的网络语言更容易引起他们的共鸣,从而使网络词语在短时间内风靡网络。 三是社会性条件,即网络语言产生的外部影响因素。有的网络语言表达了对某些社会现象的不满,如“被XX”、“XX门”;有的表达了面对社会现实的某种无力感,比如自嘲为“屌丝”;有的赋予了某些贬义词以新的语义色彩,如夸赞别人“土豪”,契合了某种社会现实,看到贫富差距拉大的现状。从根本上说,网络语言来源于社会生活,是对社会生活的反映。 语言专家认为,很多网络词语并非符合严格语言学意义上的“新词新语”,因为在词义的理据性与任意性方面、合理的与曲解的褒贬转化等方面,很大一部分网络语言与“新词新语”有本质的区别。 尽管并非所有网络语言中的词汇都是“新词新语”,但并不影响语言学界将其定性为“社会方言”。在语言学理论中,语言变体分为地域变体与社会变体,网络语言就是语言的社会变体的一种,即属于社会方言。② 三、网络语言的社会影响 对于网络语言的社会影响,有人认为其负面作用较大,有的则看到了其中的创造力,认为有利于语言的发展。③网络语言的负面影响,主要表现为造成语言污染和语言道德失范,冲击语文教育。网络语言中有许多是不符合语言规范的生造的词语,是停留于辞趣层面的表层语言变异,并无益于语言的丰富和发展,反而会造成一些负面的语言混乱,④而有的网络语言格调不高或存在语言暴力,不宜广泛使用。同时,网络语言是一种特殊的局域语言,如果越出网络社群任其蔓延,无疑会对中小学生乃至大众的语文教育带来冲击。这正是我国相关法规制定的考虑因素之一。 但是不可否认的是,有的网络语言的确是一种创新,丰富了我们原有语言,增加了语言的表现力,也满足了日常的表达需要,增强了语言的生命力,也成为把握社会变迁的一面镜鉴。这类网络语言被广大民众所接受,并且被主流媒体所使用,比如“给力”“点赞”“正能量”“高大上”等。《中国网络语言词典》主编于根元教授说:“语汇系统如果只有基本词,永远稳稳当当,语言就没有生命力可言。”⑤因此,合理地吸收部分网络语言进入日常生活、公共媒体与正式公务文体是必要的。 而广告作为一种与现实生活和社会时尚密切相关的宣传活动,采用一些网络语言,可以增加广告对目标消费者的亲和力、吸引力,有助于品牌形象与品牌内涵的塑造与传达。既如此,则必须明确广告使用网络语言的规范性原则,做到合理、合规。 四、广告创意与语言规范 为了在创意与规范之间寻求合理的平衡点,首先要重新审视法律规章所设定的规范内涵,理解其规范的主旨与精神实质,再从广告语的实际需要加以实施。笔者认为,明确以下两点对把握“2014年通知”和有关法律法规的精神尤为重要: 一是我国法规并未一刀切地禁止网络语言在广告中的应用,有关新闻报道宣称,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2014年通知”意味着“广播电视节目禁用网络词语”⑥是对通知的曲解。该通知原文是:“不得在成语中随意插入网络语言,不得使用或介绍根据网络语言、仿照成语形式生造的词语”,禁止的是使用“乔装打扮”成成语形式的网络语言,以及用网络语言篡改成语等表达形式,并且列举了“十动然拒”等例子。显然,其他的网络词语因为情况复杂,没有在通知中一律禁止,在其他法律法规中也未有相应的禁止性条款。可见,我国法律法规对网络语言的合理应用是留有余地的。 二是法规禁止的是“随意”改变通用语言文字的写法和内涵,维护的是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性和统一性。符合规范写法、不存在曲解原有含义、不属于“生造”词语、内容健康的非成语形式的网络词汇也不在限制之列,比如“蛮拼的”“伤不起”等。 笔者认为,广告作品不应与政府公文、语文教材以及严肃的新闻报道等量齐观。虽然大众媒体上的广告传播范围广,有一定的语文教育、文化传播功能,但其文艺性、创意性大于其严肃的社会教化功能,相信民众对广告的语言应用特点能有相应的理解和分辨能力,不至于将广告创意性表达当作标准的形式。 所以,我们不能主观臆断、过度强调广告中网络语言的负面影响,更不能因噎废食,限制了广告艺术化生存的空间。我们需要担心的是,如果大量的广告在网络语言使用失范之后,会导致语言生态品质的下降,因此亟需建立对网络语言使用规范的统一认识。 五、网络语言使用原则 从以上对广告用语的相关讨论,笔者提出几点对于网络语言在广告文案中合理使用的原则性建议,以资参考。 (一)格调上讲究品位性原则 有些网络语言虽然没有仿冒成语形式,也没有违反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写法,但在表达内容或表达方式上过于粗俗,也不宜在广告中出现。大众媒体上的广告原本是面向大众的宣传活动,自然应符合大众的道德规范与修养情操,才能起到适当的广告效果。比如把电脑操作系统“Windows”称作“瘟都死”就不太高雅,不宜用于广告之中。 (二)态度上保持严肃性原则 立法立规维护通用语言文字和成语的标准化内涵与规范化写法,有利于文化传承的目的是值得遵守的原则,每一则广告都应有这一份文化自觉。当然,广告语言的严肃性并不是要求广告必须一板一眼、四平八稳,不允许活泼幽默,而是指在发挥创意时,对语言规范和经典文化遗产持有敬畏之心,毋使创意变成恶搞。对于表意比较牵强、规范性不够的网络语言要果断抛弃。 (三)用词上坚持通用性原则 一般来说,语言规范的标准是看“交际值”,即交际到位的程度,⑦对广告效果而言,就是广告能被目标消费者理解和接受的程度。因此,对网络语言的选用,应该选择被公众普遍理解和接受的词语,而不应一味追求新潮,使用小众化的网络流行语。 (四)语境上体现区别性原则 不同的广告媒体使用网络语言的限制应区别对待,比如“肿么了”“有木有”“杯具”等虽非通用文字的标准化写法,但诙谐幽默,在年轻人群体中广为采用,不宜在广播电视等幼儿经常接触的媒体中出现,但在网络广告和其他以年轻人为目标受众的媒体中,应该允许使用。 无规矩不成方圆。广告虽然是一种讲究艺术创造性且讲求传播实效的文本,但具有双重性,即具有商业上的功利性,同时它也反映一定的物质文化水平和社会伦理现状,是一种精神产品,理应担当一定的社会责任,考虑其社会效应。⑧所以,广告创意必须有明确的不可触碰的法规底线和高尚的价值追求,但是民众与监管者也不宜对广告赋予过多的社会责任和道德义务,使广告创意的翅膀不堪重负。 注释: ①郑远汉.关于“网络语言”[J].华中科技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2(3):102-106. ②张薇、王红旗.网络语言是一种社会方言[J].济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1):25-28. ③陳春雷.从失范走向规范:关于网络语言影响及规范策略的思考[J]. 学术界,2011(4):195-202. ④邹立志.从语言系统本身看网络语言的规范[J].修辞学习, 2007(3):61-64. ⑤陈相霞.从网络语言窥探网络中的文化现象[J].赤峰学院学报(汉文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7):121-122. ⑥许青红.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通知 广播电视节目禁用网络词语[OL]. 人民网,http://media.people.com.cn/n/2014/1128/c40606-26109239.html. 2014年11月28日. ⑦国家语委新词新语规范基本原则课题组.新词新语基本规范基本原则[J].语言文字应用,2003(01):89-95. ⑧沈虹.广告文案创意教程[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第43页. 【本文系玉林师范学院高层次人才科研启动基金项目(项目编号:G20150008)阶段性成果】 作者简介:张文锋,玉林师范学院文学与传媒学院副教授、博士 编辑:王洪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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