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划定隐私保护边界的学理探讨 |
范文 | 彭桂兵 一般认为,隐私权说源自美国布兰代斯和沃伦两位律师合作的《论隐私权》一文。促使两位律师讨论隐私权的原因,是当时大众媒介技术的发展逐渐侵扰了人们的私人空间。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权自诞生起就与媒介技术紧密勾连。布兰代斯和沃伦当年身处的媒介环境与我们今天身处的媒介环境已不可同日而语,现在无论是媒介技术发展还是媒介信息总量,都大大超越了当年,因此,隐私及其保护问题也成为突出的学术话题。近年来,国内学者关于这方面选题的研究呈现出比较繁盛的局面,涌现出了大批量的学术论文和专著。南京大学新闻传播学院陈堂发教授比较早地关注到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理念调整的必要性,并于2018年出版了《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该书作为2012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的结项成果,在同类话题的著述中体现出一定的特色。 一、概念选择:“隐私保护”而非“隐私权保护” 我国法律把隐私作为一种法定民事权益进行保护也就十来年的时间,但是把隐私作为事项来保护的,倒是可以追溯到20世纪90年代。《新媒体环境下隐私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一书虽然也在使用隐私权,如在谈及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区别时,但大部分是在使用“隐私”一词。纵观整本书的内容,作者在选择用词时确实是经过了一番思考和斟酌。该书讨论的是新媒体环境,但并不完全拘泥于从法定权利上来讨论这几年被学者们热议的“隐私权”,而更多的是回到“从前”,把隐私作为一种事项来讨论,聚焦于隐私中所蕴含的利益,所以作者也称之为“隐私权益”。基于此,该书不仅把隐私看作法律问题,也把其看作道德问题,尽管书名中是“法律问题研究”,但实质上有一部分篇幅还是聚焦于隐私的道德面向。正因为该书使用的是宽泛意义上的“隐私”概念,也使作者的思维得以拓展,隐私不止关涉法律,也关涉政治、社会、文化等,作者巧妙地使用了社会学中的“社会角色期待理论”就是典型例子。作者开放的写作思路也体现在:既回答了新媒体环境下遇到的新的隐私保护问题,比如隐私权和个人信息权的区别,被遗忘权是否能被移植;也回答了传统媒体时代未尽的“旧”问题,比如公众人物的隐私保护边界。可以说,概念的恰当使用,对于拓展写作者的思维异常重要,也有助于写作体系的多维建构。 二、“价值位序”和“公共属性”:学理角度提出“有限隐私论” 该书对新媒体环境下泛化的隐私理念提出商榷,认为应该厘清隐私的合理范围。如何厘清?这是一个关键而又极难判断的问题。该书在利益平衡的视角下,采取具体的原则和理论对这一问题作出了具有说服力的回答。 (一)隐私人格利益差序化判断的“五原则”以及四种价值位序 对于那些兼具人格属性和财产属性的隐私信息,该书认为要充分重视隐私中的人格利益,并对隐私人格利益中的价值位序进行辨析,提出隐私人格利益差序化判断的“五原则”。第一位序原则:个人信息与事项是否关涉人格尊严;第二位序原则:违背道德或是违法犯罪中的私情信息;第三位序原则:是否属于共同隐私;第四位序原则:是否属于公开场合的私人行为;第五位序原则:是否属于善意且不得已。坚持这五个原则进行人格利益差序化判断并非尽善尽美,可能存在着“漏洞”,作者又以递进原则、弥补原则作为修正矫枉措施。这是什么意思呢?比如,对于第一种原则,只要是关涉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就应该被界定为法定隐私内涵,但存在着关涉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多与少的问题,于是作者提出了“递进原则”:足够的信息。也存在着不是关涉人格尊严的个人信息可能被列为隐私信息的范畴,作者提出了“弥补原则”:生活宁静和安全考虑。作者在提出人格利益差序化判断“五原则”后,列出了四种限制隐私权益的价值。一是至高的价值位序:被公认为重大或重要利益;二是优先的价值位序:约定义务的诚信价值;三是酌定的价值位序:忠诚义务的价值;四是无关人格尊严的价值:个人信息的去“隐私化”。 笔者相信,以上隐私人格利益差序化判断“五原则”以及四种价值位序,为隐私信息是否得到保护提供了较为清晰的范围和框架。只是有一处值得商榷:作者强调隐私信息是否应该被保护,一个很重要的判断是是否关涉人格尊严。而隐私权在起初被创造的时候,并非是保护人格尊严,更多的是保护个人的“独处”。作者在书中论述这一内容时,是作为“弥补原则”提出的,加之作者最后提出了“无关人格尊严价值的个人信息可以去‘隐私化”,这一观点是不是弱化了作为“独处权”的隐私类型? (二)从公共场所以及公众人物两个角度讨论隐私权益的平衡 传统的观点认为“公共场合无隐私”,作者通过梳理美国的司法实践,认可美国司法实践中对公共场合隐私保护的例外情况。作者强调了公共场合中个人涉私信息披露的“意思自治”,详细举例讨论了公共场合中对隐私存在的“合理预期”。换言之,在行为人意识清醒的状态下,公共场合隐私的“非隐私化处理”符合理性法则,但在公共场合中个人隐私处于难以控制或暂时丧失状态,这时就要考虑对公共场合中涉私信息的隐私化处理。作者在此强调意思自治属于特定隐私主体的“意思自治”。作者通过引用“意思自治”理论清晰阐释了英美国家公众场合的隐私“合理预期”,并运用到我国民生新闻中涉私信息披露的分析。 作者在讨论公众人物隐私权益的时候,首先引入了社会学中的社会角色期待理论来说明个人隐私的社会共享性。对于教师、医生、官员等社会群体,公众对他们都相应持有一定的角色期待。角色期待意识会影响到这些群体中个人的隐私权益。在此基础上,作者提出了理性“公众人物”观,认为公众人物应当放弃与角色期待背离的那部分人格利益,包括隐私利益,并进而谈到公众人物隐私权克减的观念移植以及条件。至于公众人物隐私权克减论是否可以移植,目前在学界是有争议的。对于这一问题,笔者倒想引用清华大学法学院韩世远教授的观点:我国在立法中均是使用“公民”(或自然人)与“法人”这种抽象的概念,并没有在“公民”(或自然人)中区分“公众人物”,更没有因为某人是所谓的“公众人物”而在法律效果上有什么区别对待。既然如此,法官裁判相关案件就不应该超越现行法的规定,这样才算符合解释论。至于我国应否借鉴美国判例法中的“公众人物”,目前只属于立法论层面的问题,如果作为裁判案件的法官,直接套用美国的做法,就是混淆了解释论和立法论。[1] 三、理据结合:丰富的案例增添了可读性 新媒体环境下涉及隐私的案例之丰富,在该书中得到了鲜明的体现,这也从另一方面流露出该书作者的治学之勤奋、治学之严谨。该书中案例发生的时间跨度达十几年,很多都不是轰动全国的受到舆论关注的案例,只是一些名不见经传的普通判决和事例,这充分说明作者在收集案例上一直是“有心人”,常年跟蹤这一领域的相关问题。笔者经常听陈堂发老师分享他关于传播法的教学经验,提及媒体侵犯隐私权部分,他对各种类型的新闻涉及的隐私披露问题划分的详细程度,已从该书相关的案例选取中可以管窥到,尤其是婚姻和涉性题材类型的新闻涉私信息披露,该书选取的案例不胜枚举。这些丰富案例的选取,一方面为相关的观点提供了充分的论据,另一方面也为该书的论述增添了趣味性。这是一部适用性与理论性并重的原创性著作,可作为高校新闻传播学专业及法律专业师生的“案头书”。 [本文为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互联网与表达权的法律边界研究”(15ZDB144)阶段性成果] 参考文献: [1]韩世远.合同法总论(第四版)[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8:2.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传播学院副教授) 编校:赵 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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