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西瓜甜瓜品种登记的分析与建议 |
范文 | 摘要:依据《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我国2017年5月1日首次实施了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综合截至2017年II月底西瓜甜瓜登记品种的情况,从西瓜甜瓜生产发展的需求出发,阐述并分析了品种登记管理的意义及背景,申报登记的要点,并从登记品种要求、品种特性及DUS测试、注意事项等方面提出进一步做好西瓜甜瓜品种登记的建议。 关键词:西瓜;甜瓜;品种;登记;分析;建议 我国自2017年5月开始实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各地有关育种单位踊跃进行了品种登记申报,至2017年11月底,全国申请登记品种的总数超过了4000个,申报登记的品种范围覆盖了列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目录的29种农作物。登记实施半年来在农业部已公告登记的非主要农作物品种中,西瓜品种有142个,甜瓜品种40个,在全部非主要农作物的登记品种数量排名中,西瓜位居第3位,甜瓜位居第7位。西瓜甜瓜登记品种占21种已登记农作物品种总量的19%,2001年《种子法》实施后,先后有10多个省、直辖市、自治区农业行政主管机关将西瓜确定为省级主要农作物进行品种审定管理,全国农技中心也牵头组织了国家西瓜甜瓜品种试验,并委托中国园艺学会西甜瓜专业委员会实施[1-2],充分表明西瓜甜瓜的品种适应性广,种植效益高,作为深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重要抓手,需进一步提高对品种登记的重视程度,推动更多育种单位积极申报登记。 1 开展品种登记的意义与必要性 民以食为天,农以种为先。种业发展既是种植业的基础,也是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基础。立足于种业已经成为国家战略性、基础性的核心产业[3],从构建以产业为主导、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育繁推一体化”的种业法律制度,提升种业自主创新、市场竞争能力,保障国家种业安全的大局出发,国家对2001年颁布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进行了修订工作。2015年11月4日经第12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7次会议通过,并由2015年第3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公告,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依据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20巧修订版》),仍继续实施品种审定的只有小麦、玉米、水稻、棉花、大豆5种主要农作物,取消了省、部级确定的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并明确规定对部分非主要农作物实行品种登记制度。按《种子法2015修订版》建立我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制度的要求,2017年农业部第1号令公告,《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以下简称《登记办法》)经农业部2017年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5月1日起实施[4]。实施“登记办法”既是贯彻“种子法2015修订版”的客观要求,也是农业进入新阶段对种业工作的新要求。《登记办法》遵循简政放权、强化事中事后监管、优化服务的原则,强化了企业的主体地位和责任,确保品种登记的科学、公正、及时。 《登记办法》实施后,将通过品种登记管理,从源头上杜绝“同品异名”“同名异品”等弊端,保证市场依法销售的品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随着西瓜甜瓜等瓜菜类非主要农作物在种植业结构调整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通过品种登记,公开发布登记品种信息,统一保存品种的种子标准样品,登记品种接受广大生产者与社会监督,建立种业信用体系和可追溯体系[5],是推动西瓜甜瓜绿色优良品种的选育与推广、优势产区做大做强特色产业的基础。 《登记办法》规定,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未经登记的,不得发布广告、推广,不得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对未经登记的品种推广,或以登记品种的名义销售的,由农业主管部门依照《种子法》第78条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和种子,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登记办法”还特别强调了登记申请者给种子使用者和其他种子生产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要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于登记品种申请文件、种子样品不实的,要撤销品种登记并按规定将申请者的违法信息记入社会诚信档案,向社会公布。以上规定充分表明,无论是育种单位、种企还是其它相关单位,只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与应当登记的农作物品种相关的经营、推广,均需遵守有关法规,未经登记的品种,如进行推广、宣传、以登记品种名义销售,都会被依法查处。 2 品种登记的流程与指南 2.1 品种登记申请实行属地管理 申请者只能在法定住所地申请实名注册,进行品种登记业务的办理。自然人申请者凭身份证在身份证的归属省份实名注册,公司企业单位法人申请者凭法人证书登记的住所地在其归属省份实名注册。申请者凭有效证件信息,在中国种业信息网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系统的品种登记信息平台(以下简称“品种登记平台”,网址:http//www.seedchina.com.cn)实名注册后,通过“品种登记平台”即可提出品种登记申请并填写相关表格(需书面申请材料时则应到有关省级农业主管部门办理)。同一个品种只能在1个省份申请登记。 2.2 品种登记为两级管理,一级登记 农业部主管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工作,制定、调整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和品种登记指南,建立全国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信息平台。省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一般是种子管理机构,如种子管理局、站)负责受理申请者提出的登记申请材料,并对品种登记申请内容进行初审。 对品种登记的申请材料(先网上,后线下),省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会采取如下处理:不需要品种登记的,即时告知不予受理;申请材料存在错误的,允许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告知申请者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予以受理。 省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自受理品种登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书面审查,符合要求的,将审查意见报农业部,并通知申請者提交种子样品。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书面通知申请者并说明理由。 如果2个以上申请者分别就同一个品种提出登记申请,优先受理最先提出的申请;如同时申请的,优先受理该品种育种者的申请。这也说明,有关单位申请品种登记,应尽早为宜。按网上受理的程序,如一个品种名称的登记申请已经被优先受理,后来者就无法再使用该品种名称进行登记。 2.3 登记品种的条件 按《登记办法》的规定,申请登记的品种应具备的条件为:品种为人工选育或发现并经过改良;品种具备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具有符合《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的品种名称。 对于品种所具备的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一般需要有专门的“三性”或称“DUS”测试报告,申请者如自身具备条件能够做这类测试,可参照农业部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指南内容自行完成DUS测试报告;如申请者自身缺少进行测试的能力,也可就近、就便委托农业部的植物新品种测试机构完成DUS测试报告(有关测试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可在品种登记指南中查到)。 农业部2012年发布的《农业植物品种命名规定》中对品种名称的命名规定主要有:品种名称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英文字母、阿拉伯数字、罗马数字或其组合。品种名称不得超过15个字符。 品种命名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仅以数字或者英文字母组成的;仅以1个汉字组成的;含有国家名称的全称、简称或者缩写的,但存在其他含义且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含有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其他国内外地名的,但地名简称、地名具有其他含义的除外;与政府间国际组织或者其他国际国内知名组织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容易对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或者育种者身份等引起误解的,但惯用的杂交水稻品种命名除外;夸大宣传的;与他人驰名商标、同类注册商标的名称相同或者近似,未经商标权人同意的;含有杂交、回交、突变、芽变、花培等植物遗传育种术语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或者带有歧视性的;不适宜作为品种名称的或者容易引起误解的其他情形。 2.4 品种登记提交的申报材料 在《登記办法》实施后新培育的品种需提交的申报材料如下: 品种特性、育种过程等的说明材料;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的测试报告;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其中最关键的是品种登记申请表;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测试报告和品种及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申请登记具有植物新品种权的品种,还应当经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 《登记办法》实施前已审定或销售种植的品种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登记办法》实施前(2017年4月底以前)已通过国家或省级审定或已经销售种植的品种,需提交申请表;种子、植株及果实等实物彩色照片;品种权人的书面同意材料;品种和申请材料合法性、真实性承诺书。同时需提交品种生产销售应用情况或者品种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说明材料。 审定品种的登记,除准备上述材料外,需将品种审定证书原件扫描后在“品种登记平台”作为申请的附件直接上传,同时将品种审定证书复印件加盖申报单位(如申报单位非该品种的审定育种单位,还需加盖审定证书育种单位公章)后,作为书面申报材料的附件。 《登记办法》实施前已销售种植的品种申报登记,需提供2017年4月底以前该品种的销售发票(发票销售内容应显示该品种的登记名称),将销售发票扫描件上传及复印件作为书面申报材料的附件备案。也可提供由县级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出具在2017年4月底以前当地种植该品种情况的证明,并将种植证明书的扫描件上传及复印件作为书面申报材料的附件备案。 2.5 提交登记品种的种子样品 申请者的申报材料在主管部门审查后符合要求,即可得到提交种子样品的通知。申请者接到通知后应按照品种登记指南要求尽快提交种子样品;未按要求提供种子样品的视为撤回申请。此后如再次申报登记,仍需重新完成全部流程,因此申请者需申报前事先考虑提交种子样品的相关要求。 登记指南对提交种子样品主要要求有:每品种要求提交的种子样品数量为300g,并要求使用足够强度的纸袋包装后用尼龙网袋套装。包装袋上标注作物种类、品种名称、申请者等信息。申请者还须注意,提交的种子样品必须是与品种登记的性状内容完全一致且遗传稳定;未经药物或包衣处理、无检疫性有害生物;质量符合GB16715.1-2010国家标准的种子。申请者对种子样品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如因提供虚假样品所产生的法律责任。提交的种子样品须附有申请者签字盖章的种子样品品种真实性承诺书及种子样品清单。 瓜菜类登记品种种子样品提交地址: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国家种质库(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80号,邮编:100081,电话:010-62186691,邮箱:zkszzk@caas.cn)。国家种质库收到种子样品后,在20个工作日内会给申请者提供回执。 3 对已登记品种的分析与建议 3.1 登记品种的类型构成 已公告登记的142个西瓜品种来自16个省份,多数是已被主管部门审定、鉴定、认定的品种。登记品种中除1个常规品种外,其余为杂交品种;按果实用途,除1个籽用西瓜外,其余为鲜食品种(含2个鲜食籽瓜)。按遗传倍性,三倍体的无籽西瓜7个,其余为二倍体品种。按果型大小分,有24个小果型西瓜品种,占比17%,其余为大、中果型的品种。西瓜登记品种的44个申请者中,有34个种企,占比77%;6个科研院所及3个院所创办的公司,占比20%, 已公告登记的40个甜瓜品种来自10个省份,多数是已被主管部门审定、鉴定、认定的品种。其中薄皮甜瓜品种11个,占比27%,其余为厚皮甜瓜品种;常规品种4个,余为杂交品种。甜瓜登记品种的17个申请者中,有12个种企,占比71%;3个科研院所及2个院所创办公司。 《种子法2015修订版》及《登记办法》实施后,推动了西瓜甜瓜品种的规范应用,促进了种子企业作为主体积极投入到品种选育、转购与申报登记中,可进一步提升科研单位面向生产及市场选育新品种的效率,有利于更多优良新品种的登记、应用。 3.2 品种登记内容规范准确 从已登记的182个西瓜甜瓜品种公告内容考察,少数品种的登记内容不够规范,如在以下指标分别有少数品种存在内容缺失不规范问题,果型8个;果实瓤(肉)色9个;果实发育期9个;抗性3个。登记内容不规范对验证试验与生产应用都有不利影响,因此需按《登记办法》及登记指南的要求,让登记品种都做到登记信息翔实、全面[6-7]。登记材料中须重点规范的内容如下。 3.2.1 品种选育情况说明 包括品种来源以及亲本血缘关系、选育方法、过程、特征特性描述等。如申报登记品种为生产已种植地方品种或来源不明确的品种须标明,也可不作品种选育情况说明。同时须注意,单位选育的品种,选育单位在情况说明上盖章确认;个人选育的,选育人签字确认。 3.2.2 品质分析 西瓜甜瓜的品质分析指标主要是果实的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果皮硬度(西瓜)、肉质口感、风味等,其他品质分析指标可酌情采用。 3.2.3 抗病性鉴定 西瓜对品种的枯萎病以及其他区域性重要病害的抗性进行鉴定。甜瓜对品种的白粉病、霜霉病以及其他区域性重要病害的抗性进行鉴定。甜瓜的抗性鉴定结果需按5级确定:高抗(HR)、抗(R)、中抗(MR)、感(S)、高感(HS)。 3.2.4 特异性、一致性、稳定性主要性状依据《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西瓜》,测试的主要內容包括:植株:第1雌花节位、形态;叶片:颜色、裂刻程度;果实:纵切面形状、质量、表面蜡粉有无与多少、表皮底色、条纹主要颜色、条纹类型、果皮硬度、果皮厚度、果肉颜色、果肉硬度;种子(仅二倍体和四倍体):长度、种壳底色、种壳复色类型,果实单瓜种子数量(仅二倍体和四倍体),种壳大小(仅三倍体),倍性,生育期等重要性状。 依据《植物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甜瓜》,测试的主要内容包括:(1)花:性型;子房:茸毛长度;叶片:大小、裂刻程度、叶柄姿态、叶柄长度;蔓:节间长度;果实:果皮转色、质量、长度、宽度、长度与宽度的比率、形状、果皮底色、果皮复色、斑点颜色、果皮斑块密度、斑块大小、沟、沟的颜色、沟的深度、表面皱褶程度、木栓组织、木栓组织类型、木栓组织厚度、木栓组织密度、果柄脱落、果肉酸味(描述)、果肉可溶性固形物含量、果皮厚度、果肉厚度、种腔直径、果肉主色(仅适用于果肉主色为橙色品种,果肉橙色强度)、果肉硬度;种子:长度、宽度、颜色等重要性状。 3.2.5 品种适应性(适宜种植区域)根据不少于2个生产周期(试点布局能代表拟种植适宜区域)试验,依据抗逆性、产量、品质、抗病性等确定品种的适宜种植区域,一般可注明县级以上行政区。 3.3 推进品种登记,开展验证试验,促绿色品种推广 西瓜是《登记办法》实施前由国家和省级审定品种最多的作物之一,由审定调整为登记管理后,没有了品种的准人门槛,申请者只需有品种测试和试验的结果,自行确定适宜种植区均能够登记推广,品种进入市场的权力完全交给申请者,让种企成为负责任的主体,更有利于新品种的应用推广。同时品种登记制度也有利于促进新品种研发,规范市场,打击假冒侵权。 西瓜甜瓜品种在本世纪前10多年已经完成1000多个审定、鉴定、认定的品种,存量巨大,有待推动更多育种单位与种企积极申报登记。同时,也需主管部门根据生产需要,尽快组织规划登记品种在全国优势产区的验证试验,在规范品种登记内容的基础上,结合不同优势产区种植条件,通过验证试验,确认登记品种在抗逆性、抗病性、果实品质性状等方面的特性,筛选出更多优质绿色品种,服务各地农村广大农民群众创新创业的需要,并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参考文献 [1]马跃.改革开放30年大背景下的西瓜甜瓜产业20年[J].中国瓜菜,2008,21(6):55-58. [2]时小红.关于河南省西瓜品种试验的回顾与今后发展的思路[J].中国瓜菜,2005,18(2):44-45. [3]孙世贤.关于非审定作物品种管理问题探讨[J].中国种业,2015(12):8-I1. [4]农业部.第一批非主要农作物登记目录[J].种业导刊,2017(4):38. [5]邢海军.对加强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管理的探讨[J].种子世界,2017(8):1-3. [6]张志刚,李瑞云,马宾生,等.对《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办法》的几点认识[J].中国种业,2017(11):13-16. [7]马跃.非主要农作物品种登记指南——怎样进行西瓜品种的登记[J].中国瓜菜,2017,30(6):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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