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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推进农业的绿色发展
范文

    章新勇

    摘 要:随着社会的发展,我国的农村建设的发展也突飞猛进。农村土地流转对我国农业的可持续发展有着一定程度的影响。农村土地流转是完成城乡统一发展要求的必经之路。然而,在实际的农村土地流转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诸如:思想观念陈旧、缺乏完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农村土地流转流程缺乏规范性以及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等。针对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结合皖西地区孙岗镇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情况,对此进行了深入的探究与分析,并提出了解决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问题的有效对策,希望有助于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关键词: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推进农业;绿色发展

    在经济新常态下,农业的绿色发展成为农业发展的主线任务。土地流转信托机制的实行有效推动了农业的绿色发展,多种融资方法使得扩大农业发展规模成为了可能,这也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业生产的成本。为了研究农村土地流转信托对农业绿色发展的重要影响,我们从分析土地流转信托的应用优势入手,探讨借助农村土地流转信托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相关对策,旨在推动我国农业的绿色发展进程,实现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

    一、土地流转信托之于農业绿色发展的作用优势

    1.有助于推动绿色农业的规模化发展

    从现阶段的农业发展来看,受到土地面积限制影响,很难实现农业生产的现代化发展,而部分农户的土地面积较大,满足机械化生产的要求,但由于机械生产成本过大,也只能望而却步。这一发展现象已经成为农业发生的常态,严重制约了农业发展的现代化进程。而土地流转信托的执行则可通过委托的方式,将土地承包给信托公司,这种由信托公司集中生产的方式可以有效改善土地面积的限制问题和机械生产成本高昂的问题,有效实现了农业生产的规模化发展。

    2.为绿色农业提供充足的物质、资金和技术支持

    相对来说,原有的农业发展形式较为粗犷,农业生产中所需的资金量也较少。而农业绿色发展对资金、资源和技术提出了全新的要求,确保资金的及时供应以及先进技术的大力支持才能保障农业绿色发展的有效推进。而在土地流转信托模式下,信托公司可通过多种融资渠道实现对生产资金的有效获取,同时国家财政方面的支持也可帮助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进程。对生产农具的配置则可以通过分期的方式获取,部分情况下种子、化肥等物质也可以通过融资的方式获取。而在技术方面,信托公司的技术水平普遍超出农民的平均水平,同时也可与政府取得联系,引进多种国外的技术内容,在经过改造后,形成适用于我国农业生产的新技术。

    3.绿色监管严格

    土地流转信托从政府、信托公司、农户、土地经营者四个层次进行绿色监管,整体推动农业的绿色发展。政府直接对土地经营者进行绿色监管,同时还通过信托公司间接对土地经营者进行绿色监管,要求信托公司在甄选土地经营者的过程中严格按绿色发展的标准。信托公司接受委托人的土地,将土地交给土地经营者来经营,是土地流转信托中的关键一环,能否实现土地的绿色发展最关键的就是选择绿色经营的土地经营者。受益人是由农户来指定,而且更多情况下农户就是受益人,因此农户和受益人在一个层次上对土地经营者的行为进行绿色监管。

    二、优化措施分析

    1.更新思想观念,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

    在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过程中,要加大对农村土地流转相关政策的宣传力度,可以利用广播、电视、报刊以及网络等多种有效的途径进行大力的宣传,在农村土地经营权确权颁证基础上,引导农民朋友增强权益观念,明晰土地经营权就是财产权、土地经营权流转收益就是财产性收益;在宣传政策法规的基础上,还要让农民朋友了解土地流转对于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的重要意义,使得农村土地的经营权流转成为一种趋势。其次,要加大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培训,不断地转变农村工作的服务方式,进一步放低身段,要演变成为服务员,以此增强服务农业、服务农民自觉性;除此之外,还要建立激励机制,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发展规模农业、现代农业的典型给予奖励,鼓励更多的大户、农业企业来参与农业的开发,从而加快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的进程。

    2.积极开展土地确权工作,推动土地流转

    首先,土地确权工作应逐级展开,以村、队为开展主体。各级政府应建立健全承包合同取得权利、登记记载权利等土地确权登记制度,明确土地确权法规、程序及确权负责人。土地确权应从微观角度以了解农户背景、家庭情况的村、队为开展主体,组成土地确权工作组,当地的长期生活者为开展人员,结合专业的土地测量,妥善处理农地使用的历史积怨问题。其次,完善土地及土地流转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土地流转市场或土地银行专门开展和负责土地的流转工作,提高土地使用权的流动性,让已经确权的农户得到实际利益,吸引未确权的农户在土地利益的驱动下积极参与土地确权。

    3.加大对农业绿色发展的扶持力度

    农地流转不得改变其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农业用途,不得侵害农民的正当利益,即土地流转信托须以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权和农民承包权为前提,将分散于农民手中的土地使用权集中于信托平台之上,土地经营者成为经营土地、实现土地收益、支撑土地流转信托的重要一环。与房地产开发等方式相比,种植土地风险更具不可抗力性,利润空间有限,使得本来就缺乏的土地经营者更显困境,再加上地域限制,参与某一地区土地流转信托的土地经营者更显缺乏。因此,政府应鼓励土地经营者通过土地流转信托实现土地的规模化经营,对企业或个人从项目补贴、农用设备等方面进行扶持,引入农业绿色发展的信贷支持机制,加大财税倾斜力度,使其数量增多、规模变大。

    4.增强农户对土地流转信托的正确认识

    可以通过完善立法的方式,将土地流转信托的相关内容以法规的方式推出,加深农户对信托的了解,执法过程中,也应突出信托的积极作用,使其能够真正发挥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职能。乡镇方面也应编辑相关的信托资料,加大对信托的宣传力度,为土地流转信托的落实奠定基础。主要可以通过进入基层宣讲的方式提升农户对土地流转的认识,因农户的文化水平偏低,很难快速接受新事物,为了加深其对信托模式的认识,可以组织考察活动,对于一些已经成功进行土地流转的区域进行考察,使其认识到信托方式对于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从而积极参与到土地流转工作中。

    三、结语

    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农村土地流转实施的过程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可以通过更新思想观念,正确引导农村土地流转;加强对农村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规范流程;构建完善的农村土地流转市场机制;构建健全的社会保障体系,保障农村土地流转等有效措施,加快农村土地流转的进程。

    参考文献:

    [1]吕洪波,刘佳.我国农村土地信托发展困境及对策[J].农业经济,2018(1):112-113.

    [2]农村土地流转信托比较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5.

    [3]任晓娜.当前农村土地流转的基本特征和政策建议——基于19个省市4719份农户的问卷调查[J].农业经济,2016,(3):98-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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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