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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区域大气污染治理对欧盟环境指令的借鉴
范文

    马兰兰

    [摘 要]欧盟环境指令在整个欧盟区域内发挥法律效力,使欧盟形成統一的污染治理法治环境。通过对欧盟环境指令的吸收借鉴,对区域大气污染提出协议立法的治理模式,明确区域主体地位,将区域环境管理与区域经济相结合,实施共同但有区别责任。

    [关键词]区域大气污染;欧盟环境指令;协议立法

    [中图分类号]X51 [文献标识码]A

    1 我国区域化的大气污染现状

    经济一体化的发展与城市化的推进,大气污染已非局限在某一地区某一点上的环境问题,而是随着区域气候的变化与污染物的迁移,成为了地区与地区间的区域性环境污染问题。以长三角为例,由于长三角经济一体化发展,其环境污染问题亦趋于一致;再有其地理位置的影响,也加固了长三角的污染一体化。

    经过几年来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的治理,长三角各地的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浓度虽然有所下降,但仍远远高于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二级标准。另外,由于其数据为年平均排放浓度,不足以完全展示实际污染状况,联防联控制度未能完全发挥其应有效用,区域大气污染的治理任重道远。

    2 欧盟环境指令

    欧盟环境法体系的形成是当代环境法的一个奇迹,以指令为主要法律形式,其内包括成员国国内环境法律措施、欧盟环境法律措施和国际环境法律措施。指令主要针对欧盟成员国,要求他们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把指令的内容转化为本国国内法的义务,为各国国内法律规范制定一致标准。欧盟的环境指令,是建立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并经欧盟立法程序固化将其转化为成员国国内法,得以在欧盟整个区域内形成协调统一的法治环境。

    我国区域环境管理与欧盟环境立法的类似之处在于:首先,我国行政区划的分割管理模式,导致在环境污染治理上呈现各自为政的局面。欧盟在确立环境政策一体化之前,环境污染的治理亦为各国的独立事务,独自处理。其次,欧盟的环境法是建立在统一的欧洲内部市场形成过程中的,适应市场经济特别是跨国经济。我国长三角区域经济一体化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要求形成一个统一的区域市场系统,在此过程中,地区间跨省经济、跨市经济的发展合作离不开统一的环境法治。对欧盟环境法的学习借鉴,我们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和类似的经济背景。

    3 对欧盟环境指令的借鉴

    通过对欧盟环境指令的吸收借鉴,对区域大气污染的治理,提出一种新的模式,即协议立法。我们所说的协议立法,其实质在于立法的协议,具体而言,即同区域内各个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及具有立法资质的行政机关,对区域内共性的环境污染问题通过协商而得的契约式立法。

    3.1 基本特点

    (1)协议立法是国家层面立法与地方层面立法之间的过渡,是地方立法的合意。协议立法介于国家层面立法与地方层面立法之间,起着承上启下的作用,既吸收了地方立法的精神,又受到国家层面立法的约束。协议立法是一种更为紧密型的地方立法协作模式,更具灵活性、适应性。

    (2)协议立法是公法领域与私法精神的契合。在协议立法中,各地方之间协商、博弈制定协议的过程,体现了意思自治的私法精神;协议立法的各地方运用公权力将协议内容融入地方立法中,体现了协议立法的公法本质。基于契约精神与法律约束力,若一方主体违反协议,将承担一定的不利后果。

    (3)协议立法使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真正得到统一。协议立法有助于打破地方政府治理大气污染各自为政的局面,将整个区域的大气污染治理有效整合,形成一套统一的环境标准,一个统一的环境法律体系,真正做到区域大气污染治理的多方联合执法,使区域环境管理真正得到统一。

    3.2 基本思路

    欧盟环境法律体现了现代环境法的发展趋势,是法律文化和法律传统领域的继承和创新的结合,协议立法主要借鉴欧盟环境法律体系。然而对欧盟环境法律的研究,必须建立在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之上,考虑到法律的本土化。

    (1)明确区域主体地位,参与国家环境事务,受国家法律约束。目前的国内区域合作实践,多局限于该区域,过于强调其独立性,忽略了区域仅属于整个国家的其中一个部分这样一个事实。协议立法不仅关注区域内各地方的主体地位,也强调区域外区域与区域、地方、国家等其他主体之间的关系。将区域视为一个主体,参与到国家事务当中。

    (2)区域环境管理与区域经济相结合。环境管理与经济发展息息相关,但在实际治理中,往往将环境与经济分隔开,忽略区域环保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的关系。协议立法将区域的环保合作与区域经济一体化相结合,环境保护以区域经济一体化为基础,在经济一体化发展过程中加入环境因素。

    (3)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协议立法是区域各地方利益平衡的过程,各地方产业结构与经济发展水平不同,承担的环境责任自然有差别。首先,区域环境保护责任是共同的,各个地区各个行业均应承担区域环境保护责任。其次,区域环境保护是有区别的,污染较重的地区与行业应承担更大的环保责任。通过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建立实质公平的区域协作环境。

    [参考文献]

    [1] 叶必丰:行政协议:区域政府间合作机制研究[M].法律出版社,2010.

    [2] [德]马迪亚斯·赫蒂根著,张恩民译:欧盟法[M].法律出版社,2003.

    [3] 蔡守秋.欧盟环境法的特点及启示[J].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03).

    [4] 常纪文.大气污染应实行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J].环境保护,201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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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7:59: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