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廉政建设路径研究 |
范文 | 林云飞 [摘要]在市场化、城镇化的背景下,村“两委”主官的显性权力和各种“隐形权力”也越来越大,廉政建设需要继续加强。当前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存在基层组织建设有待加强、相关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简单,缺乏现实可操作性、基层自治有待规范和完善等问题。探究问题形成原因,建议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抓住重点领域、问题和对象,强力遏制农村基层腐败,扎实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重视、加强针对农村“两委”的国家监察。 [关键词]城镇化;农村;基层廉政;建设路径 [中图分类号]D261 [文献标识码]A 一直以来,农村基层廉政建设都是我党党风廉政建设关注的焦点之一,它影响着农村地区乃至全国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2011年实施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规定,农村基层干部的廉洁主要指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廉洁。在当前我国乡村治理结构中,农村基层干部的权力主要有代表村民而行使的自治权、党政机关赋予的领导权和行政管理权、政府委托行使的基层管理权。 目前,我国共有约60万个行政村,农村基层干部的人数有几百万。因为有效监管缺位,“小村官、大腐败”现象频出。同时,在市场化、城镇化的背景下,村党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下文简称“两委”)主官的显性权力和各种“隐形权力”也越来越大。因此,本文重点研究村“两委”的廉政建设。 1 我国当前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 1.1 基层组织建设有待加强 由于农村的宗族势力比较强大,小团体利益意识严重。有的村为了保持宗族利益的平衡,村“两委”主官各执一派、互不团结、争权夺利,长期的对立。同时,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利益主体呈多元化,农村人口外流情况也日益严重,流失人群主要为青壮年。这些青壮年一小部分是外出求学,大部分是外出打工。相对于农村而言,城市丰富的资源和机会更吸引农村的青壮年。青壮年的流失同时意味着农村“创新力量”的流失。这也导致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中人才出现“青黄不接”的情况,这直接影响着农村各项事业的可持续发展。 1.2 相关制度制定程序不规范,内容简单,缺乏现实可操 作性 制度一般由相关组织通过一定的程序加以制定,并用来规范自身及其成员的行为,以起到有效管理之功效。当前,很多农村的“两委”并不是很重视制度的制定与执行。即便制定了一些制度,其制定程序也存在很大的随意性;其内容也比较简单,没有很强的针对性。更为需要我们重视的是,很多农村“两委”存在“制度归制度,执行归执行”的“两分路径”思维。“两分路径”思维暴露了我国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存在的巨大隐患,即重“个体决定”,轻“制度、程序”保障。 1.3 基层自治有待规范和完善 我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第二条明确规定“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当前,基层自治问题表现比较突出的是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虽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在第三章专门针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但在现实生活中,并没有达到其应有之效果。在农村村民委员会的现实选举中,常出现贿选(如送村民一些生活用品)、拉票(如挨家挨户进行拉票)等违反《组织法》的行为。此外,村党支部和村委会互相插手一些事务或我行我素、瞒上欺下的情况时有发生。民主监督、民主协商、民主决策流于形式。 1.4 思想政治教育薄弱且不注重实际 农村的党员干部的政治理论学习没有经常化、制度化,个别党员干部没有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价值观和权力观,面临金钱等利益诱惑时,把握不住,错误地认为农村的反腐倡廉工作属于党风廉政建设的边缘地带,反腐败的重点是国家干部而不在于农村。有的村干部只想在任期内“捞一把”,没有集体观念。少数村干部处在干部、农民双重身份中,公仆意识淡薄,自律意识明显下降,工作作风漂浮。 1.5 反腐倡廉机制不尽完善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加强党的基础组织建设,并明确指出党支部的職责之一就监督党员,引导广大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同时十九大报告强调对权力的监督需要强化党的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于今年3月20日生效的《监察法》也在第十五条将“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列入监察对象。由此可见我国非常重视对农村基层组织的廉政建设。但基于长久以来形成的一些“陋习”以及农村基层的“法治观念”比较薄弱,农村基层组织反腐败机制的实施并不畅通。其中,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均未实施到位,即使有,也只是“蜻蜓点水”,没有起到实质性的效果。 2 我国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问题成因 2.1 有些农村基层组织对党风廉政建设的认识不到位 有的农村基层组织存在“抓大放小”的思想误区,以为要案、大案必须严肃处理,危害较小的问题可以缓一缓,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村干部的廉政问题不被重视,一些村干部从小占小贪,最后发展到大肆侵吞村集体财产,出现了“小官巨腐”现象。而有的农村基层组织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主动性不够,对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被动应付,片面发展经济,而把党风廉政建设放在一边。 2.2 制度性漏洞依然存在 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已经到了一个新阶段,城镇化进程也逐渐加快。在此背景下,本就先天不足的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制度更是暴露出了其历史局限性。我国对农村基层廉政建设的监督一般从两个角度进行,其一,自我监督;其二,群众监督。不管是自我监督还是群众监督,监督者与被监督者的“监督意识”都比较薄弱,认为“监督”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从而对现有的监督制度自然不会进行坚决、有效地执行。即便是有的农村基层廉政制度建设比较到位,但在具体实施阶段却也落入“空有其名,无有其实”的尴尬境地。 2.3 对廉政教育的重视程度不够 有些农村基层组织认为廉政教育没有多大实际用处,不如把时间和精力多放到发展经济等工作上去,而对廉政教育工作不重视,只求形式主义、表面文章,主要为了应付上级的检查,从而使农村基层党风廉政教育工作滞后。 2.4 有些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素质低、作风粗暴 农村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大量的青壮年涌向城市,直接导致农村丧失了人口的“新鲜血液”。如此一来,农村基层组织的建设就面临着后备力量不足之困境。所以,农村基层组织的干部一般由村里比较年长的村民来担任。年长的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虽然有着比较丰富的社会经验,但创新意识不足,思想比较守旧,同时法治意识、监督意识也相对薄弱。而且在工作方式方面往往会更注重结果,从而忽略了程序的规范。这就难免会出现工作方法简单、直接、粗暴情况。 3 完善我国当前农村基层组织廉政建设的对策 建议 3.1 大力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反腐倡廉教育 按照教育在先、警示在先、预防在先的原则,可以搭建针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廉政教育基地。在廉政教育基地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进行案例情景教育,更能在情感上唤起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对腐败的抵制。此外,可以同时开展形式多样的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能够对受教育者产生良好的教育效果。此外,可以将廉政教育基地的警示教育常态化,这样就能够充分发挥廉政警示教育基地的作用,同时也能够使基层党员干部廉政教育活动可以持续、规范开展,将被动受教育为主动受教育。 3.2 抓住重点领域、问题和对象,强力遏制农村基层腐败 城镇化进程中,农村基层反腐凸显出独特的历史特性:农村基层组织腐败主要集中在某些特定领域——土地征收征用、农业粮种补贴与基础设施建设领域。尤其在土地征收征用中,容易出现农村基层党员干部(尤其是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违法违纪的现象,如程序不公开、侵吞赔偿款等。因这些领域与群众利益有着直接、密切的关联,所以容易产生激发矛盾,也易发生群体冲突。这些领域的腐败现象使得农村基层廉政建设面临着巨大的压力与挑战。因此,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应该认清特定历史时期反腐工作的特点,重点在腐败易发、高发领域遏制农村基层腐败。 3.3 扎实推进村级民主政治建设 村级民主政治的建设是保障农村基层廉政建设的基石。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我国村级民主政治建设的特色与重点在于村民自治。村民自治的组织为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处理本村的各种事务,并且向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因此,村级民主政治建设要稳步前行的关键点在于加强村民委员会的建设以及规范村民委员会履行其职责的各种行为。如上文指出,因农村青壮年大量流失,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及委员缺乏储备力量。不过,我们注意到,在实践中也有一些能力比较出众、服务意识比较强的青壮年有志于扎根在农村。这些青壮年往往具有开拓的思维,对市场经济的发展也相对比较敏感。我们要积极鼓励让其主动参与到村民委员会的选举中来。对这些人才的重视能够优化村民自治组织,并赋予村民自治组织以新鲜的血液。其次,村民自治组织要真正做到向村民会议与村民代表会议负责。村民自治组织成员要真正认识到自己是由村民选举出来的,代表村民管理本村事务,最终目的是为村民服务,而不是凌驾于村民之上。此外,村党支部委员会要根据宪法和法律,领导、支持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2010修订)》展开各项活动。由此,村民委员会的自我完善、村党支部委员会的领导与支持、村民的监督三管齐下,村级民主政治建设才能稳步扎实前行,农村基层廉政建设才能走得更远。 3.4 重视、加强针对农村“两委”的国家监察 农村基层廉政建设中,除了注重农村“村党委支部委员会”与“村民委员会”的自我监督与群众监督外,也需要加强针对这“两委”的国家监察。实际上,早在2011年实施的《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就有相关规定。《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12条明确规定:“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监察法》于今年3月20日生效,该法的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设立监察委员会”,同时第十二条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可以向本级中国共产党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国有企业等派驻或者派出监察机构、监察专员。”因此,建议向农村“两委”派驻监察专员,依据宪法、法律、相关行政法规监督农村“两委”的日常工作,以促進农村基层廉政建设地深入、有效开展。 [参考文献] [1] 尹迎南.莱州市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问题与对策研究[D].青岛:青岛大学,2017. [2] 闫军帅.全面从严治党视域下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研究[D].石家庄:河北科技大学,2017. [3] 乔德福.新农村建设中村官腐败治理机制构建[J].浙江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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