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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研究
范文

    胡雨薇 江佳伦 李沛澍

    [摘要]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既是“守住村魂,留住情怀,记住乡愁”的重要途径,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当前的关键问题是政府的假设与农民的追求异化,问题的关键是农民参与意愿的诉求是否得到合理尊重。以江苏为例,运用logit模型,实证分析相关因素对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影响。研究发现: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受农户个人特征、农户住房条件、参与开发的形式、对长期生活的考虑和村集体的态度与行为等因素的影响。为此,政府需要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并制定合理可行的村镇开发规划,注重科学引导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减少农户开发后对长期生活的担忧,以增加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关键词]特色民宅;乡村旅游;农户意愿;影响因素

    [中图分类号]F592.7[文献标识码]A

    1 引言

    促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是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让农民获得更多土地权益是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的应有内涵。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既是“守住村魂,留住情怀,记住乡愁”的重要途径,又有利于提高农民的土地财产权益。但是在各地的实践中,还存在宅基地管理混乱、矛盾纠纷多、干群关系紧张等问题,不利于解决农村发展的不平衡不充分问题,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新障碍。关键问题是政府的假设与农民的追求異化,问题关键是农民参与意愿的诉求是否得到合理尊重。因此,研究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十分迫切。在政策引导方面,随着中央对农村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村宅基地改革成为了农村发展的重要内容。2015年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实施宅基地改革试点”和“保障农民宅基地权益”,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再次强调,完善宅基地权益保障和取得方式,探索农民住房保障新机制。在实践探索方面,我国部分市县在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建设过程中,尝试将农村宅基地盘活开发作为重要内容,特别是在旅游资源相对丰富的地区,试点发展乡村旅游,在盘活农村闲置宅基地的同时,实现农村产业升级、农民增收。目前学术界围绕乡村旅游开发中宅基地的开发利用展开了大量研究,研究内容涉及宅基地的资产性开发、宅基地流转与退出的行为,也有学者从农户角度提出了职业技能、家庭年收入和宅基地退出补偿方式等对农户宅基地退出的意愿具有正向影响。但从已有文献来看,相关研究的深度和系统性不足,所提出的对策针对性和操作性不强。基于此,本文利用江苏省的调研数据,运用logit模型验证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影响因素,并提出促进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对策建议具有重要意义。

    2 理论分析

    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目前国内外学者围绕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开展了一些探索性的研究。国外学者Weaver对澳大利亚沿海乡村地区居民对旅游的态度进行了聚类分析,结果表明当地居民对乡村旅游开发大多数持中立的态度,原因是乡村旅游开发在带来经济收益的同时,也会产生负面影响。学者Campbell对哥斯达黎加奥斯辛诺发展乡村旅游的研究发现多数当地居民支持发展乡村旅游。也有学者对美国科罗拉多州的乡村旅游产业进行研究发现性别、婚姻状况、就业等人口学特征对居民的态度并无显著影响,但年龄、受教育程度对居民的参与意愿具有负向影响。国内学者黄玉敏对天津市蓟县和河北省冀州市的两个典型村在乡村旅游开发过程中宅基地的资产性开发进行研究,得出企业运行模式对闲置宅基地的开发利用管理和农户经营效益的提高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已有研究从农户个人特征、家庭特征、农户心理认知、外界环境等方面对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进行了研究,但相关研究的深度和系统性存在不足,所提出的政策建议缺乏针对性。为此,本研究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探讨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影响因素:

    2.1 户主个人特征

    通常情况下,户主的年龄、受教育水平、非农就业状况等个人特征会影响农户作出是否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决策。户主的年龄越大,受教育程度越低,则其风险规避意识越强,表现出越不愿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倾向,并且传统的“安土重迁”心理也会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农户的参与意愿。因此,提出假设Ⅰ:户主的个人特征影响农户利用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2.2 农户住房条件

    一般情况下,农户已有住房条件的好坏直接影响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积极性。如果农户现有的住房条件很好,则农户一般不愿意将民宅用于乡村旅游的开发,而更倾向于住宅用途。反之,如果农户的住房条件较差,则会期望通过政府的统一改造和开发来改善现有的居住条件。因此,提出假设Ⅱ:农户住房条件的好坏影响农户利用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2.3 参与开发的形式

    通过总结已有文献和各地旅游开发的实践经验,当前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主要有以下两种形式:一是对于部分旅游开发程度较高、具有改造潜力的民宅,农户自行将房屋改造成民宿,吸引游客住宿,同时开发经营其他相关产业,如农家乐等,此时农户的收入来源主要为经营性收入。二是由村集体根据统一的村镇规划将村民退出的宅基地进行拆除,转为产业用地,一部分用于开发建设乡村旅游,统一打造旅游景点和业态;一部分由对外招商的方式,通过旅游公司进行整体打造,统一管理。此时农户的收入来源是旅游公司与农户按一定比例的分成。通常情况下,受文化知识水平、抗风险能力和经营能力的限制,农户不愿意选择改造成民宿的方式参与旅游开发,而更倾向于选择较稳健的收入来源形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基于此,提出假设Ⅲ: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形式影响农户的参与意愿。

    2.4 对长期生活的考虑

    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后,村民基本无法再经营原本的承包土地,传统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式和生活方式也将随之改变,农户的生活成本会显著提高,由此可能会抑制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但是,开发后对居民生活、休闲、生产空间的改善和对当地旅游开发的信心是促进农民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正向因素。据此,提出假设Ⅳ:开发后对长期生活的考虑将影响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2.5 村集体的行为和态度

    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推动和实施涉及集体利益和农户利益的各方面,村集体的态度、集体领导班子的领导组织能力都是影响农户参与意愿的重要因素。如果村集体对于当地乡村旅游开发从政策落实,到组织实施表现出非常积极的态度,则将增强农户对乡村旅游开发的信心,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将更加强烈。反之,作为理性经济人的农户将考虑作出规避开发风险的决策。因此,提出假设Ⅴ:村集体的行为和态度影响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

    3 实证研究

    3.1 研究区域及样本来源

    本文所指的特色民宅是指在当地旅游开发规划区内,形态上具备独特风格和风貌,具有一定区位优势和开发潜力的民宅。研究区域选择时,遵循以下3个基本条件:一是所在地区开展了乡村旅游开发工作,包括已完成和正在开展的区域;二是农户自愿参与当地乡村旅游的开发,非政府的强制性实施;三是要有区域差异,通过对比不同经济发展水平地区的情况,可以更好地了解农户的参与意愿及其影响因素。

    江苏省南京市高淳区东坝镇游子山村和泰州市姜堰区溱潼镇城北村均已开展了乡村旅游开发,并且农户的住宅历史较为悠久,在外观上独居特色,符合本研究的需要,因此选取这两地作为研究区域,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东坝镇游子山村地处太湖流域上游,南临固城湖,全村总面积15km2,现有12个自然村,人口4628人。东坝镇旅游产业以游子山风景区为依托,通过合伙、参股和招商等形式组建“游子山旅游开发公司”,用企业化管理模式统一组织和规范风景区内的经营活动。该村近年来的田园乡村旅游开发带来了农民长效增收,也吸引了不少投资者。姜堰区溱潼镇面积31.6km2,全镇总人口32827人,2016年农民人均纯收入21131元。该镇依托千年古镇溱潼镇和溱湖国家湿地公园两大旅游资源优势,2017年全年实现地区旅游直接收入2.5亿元,同比增长5.08%。本研究通过对高淳区东坝镇和姜堰区溱潼镇两地4个村的农户进行入户调查,在剔除了部分关键变量缺失的农户数据后,共回收问卷116份,其中有效问卷106份,问卷有效率达90.52%。

    3.2 变量说明和统计性描述

    本研究的被解释变量是东坝镇和溱潼镇两地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解释变量是影响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因素。由于被调查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分为愿意和不愿意两类,模型的因变量是二分变量,因此本文选取logit回归模型建立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方程。设因变量为y,表示“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取值1表示农户愿意将特色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取值0表示农户不愿意将特色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影响y的m个自变量分别记为x1,x2,…,xm(1≤m≤∞)。自变量是“影响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意愿的因素”。设农户愿意将特色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的条件概率为p(y=1|X)=pi,则1-pi表示农户不愿意将特色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的概率,它们均是由自变量X构成的非线性函数:

    式中:P是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概率;xi是影响农户参与意愿的诸多因素;β0是常数项,与xi无关;βi是回归系数,表示各影响因素xi对P的贡献量。农户愿意将特色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与不愿意将特色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的概率之比p/1-p被称为事件发生比,简写为Odds。对Odds进行对数变换,则得到logit回归模型的线性表达式为:

    3.3 结果分析

    被调查农户年龄段主要集中在36~55岁之间,男性44人,占41.5%,女性62人,占58.5%。村组干部3人,占2.8%。从整体上看,被调查者中有70人不愿意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有36人愿意参与乡村旅游开发,表明大部分农户在上述假定条件下不会选择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被调查农户的房屋大部分建设于1991~2000年间,占所调查的百分之五十以上,房屋建设面积大部分在200m2以下,占百分之七十多,总体来看房屋面积都较小,房屋结构大部分是砖混建筑,较为坚固,少数农户住房为土木建筑,约占百分之二十。大部分农户都只有农村一处房,少数农户有两处房及以上房屋。所有调查农户都为自己居住使用,并未出租或其他使用方式。具体变量说明与描述性统计见表1。

    本文运用STATA 15.0软件进行回归分析,对各变量进行显著性检验。模型的伪R2都在0.2左右,准确预测比例在90%左右,最大的VIF为2.86,不存在多重共线性问题。这一拟合结果比较能够说明本文的研究问题。分析表2中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影响因素logit模型估计结果,可以得出如下结论:

    3.3.1 农户个人特征因素分析。年龄对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在1%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年龄变量的系数为-0.186,说明年龄越大的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越弱,与假说Ⅰ相一致。这可能与农民安土重迁的思想和对自身房屋的感情有一定关系。年龄越大的农户,更加看重自己房屋的资产价值,对家宅的情感更深,对本地区的乡村旅游开发政策了解不多,越不愿意轻易搬离家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越低。

    3.3.2 农户住房条件因素分析。农户住房条件中,房屋建设年份和房屋建筑结构对农户意愿具有显著的影响,这与假设Ⅱ相一致,即房屋建造的时间越短,农户越不愿意将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当农户的房屋建筑结构为砖混或砖木时,农户越不愿意将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可能的原因在于这部分农户的房屋设施条件较好,对现有住房的满意程度高,不愿意将房屋用于乡村旅游开发。相反,房屋建设年份较久远,房屋建筑结构为土砖等结构的农户,对现有住房满意程度低,更希望通过乡村旅游开发来改善居住条件。

    3.3.3 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形式因素分析。根据回归分析,将房屋承包给旅游公司统一改造、统一管理的开发形式在10%的统计水平下显著,系数为1.699,说明将特色民宅承包給旅游公司进行统一改造,统一经营,所得收入按一定比例与农户进行分红的开发形式对农户的参与意愿具有显著的正向作用。而由农户自行改造民宅,形成民宿、餐饮等经营性产业的开发方式对农户的参与意愿影响并不显著,较好的验证了假说Ⅲ。也就是说,农户更倾向在保留原有住宅的情况下由旅游公司统一进行乡村旅游开发,这可能与本地区农民的知识文化水平和家庭资金状况有关,比起“改造民宿”这种风险较大的做法,农民更愿意选择统一开发民宅并获得利润分红这种相对保守的方式。

    3.3.4 对长期生活的考虑因素分析。开发后生活状况认知变量的系数为-1.905,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户认为乡村旅游的开发对农户的生活水平不具有正向的提升作用,这与假说Ⅳ相一致。可能的原因在于开发后农民的生活成本增加,对长期生活保障有了更高的担忧。开发后农户就业状况认知变量的系数为0.533,这说明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农户认为乡村旅游的开发能够带动就业问题。这与在调研过程中,不少失地农民参与景区工作的情况一致,说明乡村旅游开发后为村民提供就业的机会越多,村民越愿意将民宅用于乡村旅游开发。

    3.3.5 村集体的态度与行为因素分析。村集体的态度与行为在5%的显著性水平下通过显著性检验,变量的系数为3.179。这说明农户对于乡村旅游开发后的风险意识较强,村集体的态度和行为对农戶的参与意愿具有重要的影响。村集体的态度越积极,农户对于开发后的收益成效就更加有信心,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就会更加强烈,假说Ⅴ得到了验证。

    4 研究结论与政策启示

    4.1 研究结论

    本文基于理论分析和假说,利用江苏省的调研数据,对logit模型进行估计,分析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农户意愿。结果表明,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决策受到农户个人特征、农户住房条件、参与开发的形式、对长期生活的考虑和村集体的态度与行为等因素的影响。其中,年龄、房屋建筑结构与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显著负相关;房屋建设年限、统一改造统一管理的开发形式、村集体的态度与行为与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显著正相关;性别、受教育水平、家庭农业收入比例、房屋建筑面积、开发后生活认知状况、开发后就业认知状况与农户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意愿均不显著相关。总体来说,农户做出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决策时,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其行为决策体现出日益理性化的特点。农户对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后的成效比较有信心,但开发后生活环境、就业问题等仍是村民关心的问题。

    4.2 政策启示

    据此,在充分尊重农户的参与意愿的前提下,就提高农户利用特色民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的积极性提出如下建议:①注重科学引导。村集体应注重政策宣传和落实工作,积极引导村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重点引导“一户多宅”和有农家院经营意愿的村民。②制定合理可行的村镇开发规划。各地区在制定乡村旅游开发规划时,应充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根据人口和发展的需要,因地制宜,因时制宜。特别是在乡村旅游开发建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规划和用途管制,加强农村宅基地的有效管理,并充分强调公众参与性。③建立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政府应充分考虑宅基地退出、乡村旅游开发后给农民带来的集中居住成本和物价的提高问题,加快完善农村社会保障体系,使农民参与乡村旅游开发没有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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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3:2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