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浅析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及法律对策 |
范文 | 杨启帆 [摘 要]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兴起和发展,大数据、移动互联等现代信息技术有效地促进了农业全产业链改造升级和农业现代化程度的提升,“互联网+农业”的新型农业生产模式应运而生。农产品生产环节中,农用物资、技术服务的改变、由人工到智能的转化、多主体的参与,都对未来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产生前所未有的变化。本文从现阶段“互联网+农业”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问题出发,提出规范“互联网+农业”背景下农产品生产环节法律责任的对策。 [关键词]农产品质量安全;互联网+农业;农业生产;法律规制 [中图分类号]F322 [文献标识码]A 1 文献综述 农产品作为食品的源头,其质量安全风险是影响食品质量安全的关键因素。在对现代农业提出的主要任务中,生产过程中的农产品质量安全也被放在了重要的位置。国内学者围绕关于“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农业生产模式、供应链、农产品质量安全等展开了大量的研究,主要研究成果如下: 1.1 农业产业整体研究居多,农业产业环节研究较少 在政府推进“互联网+”计划背景下,国内学者以农业全产业链为研究对象,对“互联网+农业”模式下的农业产业链动力机制从内外因方面进行分析,梳理互联网对农业供应链上商流、物流、信息流及资金流发展模式,为农业产业链的整合与运营构建运行和行为机制,设立相关原则。通过多种视角对宏观方面下新型态农业产业进行了分析,为“互联网+农业”宏观发展方向和架构提供了丰富的理论基础,但随着农业互联网化的提高和农业改革的深入,应当将宏观设想逐步具体化、细化,并且建立起完整的法律责任体系。 1.2 农业产业链流通、消费环节研究居多,生产环节研究较少 在“互联网+农业”产业链的研究中,主要集中在供应链下的流通和销售环节。在此之下,又尤其偏重于农产品销售的电子商务平台或模式规则构建,寄以形成全新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型或建立以消费为导向的产业体系。对生产环节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基础设施建设或物联网技术的应用上,缺乏生产环节的整体性研究。生产环节作为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最重要环节,对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有着决定性的作用,应当立足于整个生产环节,对“互联网+农业”下的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予以确认,明确责任界限、责任主体以及相关后果。 总体上来看,我国国内学者关于“互联网+农业”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宏观方面的农业产业政策、农产品产业链的流通和销售环节以及农产品质量安全体系研究。农产品生产环节质量安全责任体系的研究对现代农业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架构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因为责任主体的责任界限目前尚未清楚分明,落实相关主体责任时难以处理;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农产品生产环节涉及的责任主体多,影响范围广,对社会实际生产生活影响很大。因此,及时开展对于“互联网+农业”下法律責任体系的研究,对现代化农业的整体发展和提升农业的综合竞争优势具有重要意义。 2 基本概念 2.1 “互联网+农业”下的农业生产环节 “互联网+农业”,作为“互联网+”模式的实际应用,是指通过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科技,对农业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进行改造升级,从而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转变的新型模式。“互联网+农业”主要涉及农业物联网、涉农信息服务、农村电子商务等方面。 传统农业产业链可以划分为生产、流通、消费三个环节。农业生产环节,指从土地、农用物资的准备到农产品收获的过程。流通环节,主要为农产品从田间到销售地市场的过程,在互联网+农业下增加了销售地到消费者的运输过程。消费环节,即消费者购买农产品的过程。三个环节通过农产品彼此联系。生产环节,作为整个农业产业链的根本,是流通环节和消费环节的基础。在“互联网+农业”下农业产业链由于农业物联网、电子商务和涉农信息服务等的介入,各个环节结构之间联系更为复杂化、多样化。 2.2 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 “农产品”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基于中国农业统计年鉴的划分,农产品是在农业活动中所获得的未经加工的产品,包含粮食作物、经济作物、畜牧产品等多类。根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第二条之规定,农产品,是指来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即在农业活动中获得的植物、动物、微生物及其产品。本文援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对于农产品的定义。 《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将“农产品质量安全”定义为,指农产品质量符合保障人的健康、安全的要求。根据钟真和孔祥智提出的“全面质量安全观”,“农产品质量安全”包括“品质”和“安全”两大属性,农产品的“品质”属性决定其使用价值,是本质属性,而“安全”属性则关乎人的健康需求,属于社会价值范畴。综合来看,农产品质量安全责任,是与农产品生产过程密切相关的主体,对所生产农产品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承担的义务。 3 “互联网+农业”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体系的现状 目前,尽管互联网得到快速发展,但有关“互联网+农业”背景下的农业立法仍存在空白。农产品质量安全主要适用的法律主要还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与《食品安全法》。随着《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适用上出现了部分冲突。一方面,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修订,两部法律之间的衔接与适用上出现了部分冲突。另一方面,在法律责任制度方面规定内容不具体,具体可操作性不强等特点导致了相应的归责与救济得不到实现。 2006年制定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的部分条款已与当今现实生活,尤其是与互联网推动转变下的农业生产脱节,因此在出现相应侵权问题时就会出现责任主体不明确、责任履行不到位等状况,使相关主体的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需要加以调整和补充。 同时,我国产品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主要规定在《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和《产品质量法》中。但按照通常的解释,无论是《民法总则》、《侵权责任法》还是《产品质量法》,其确立的产品责任制度所涉及的产品均不包括农产品。尽管《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存在有关赔偿责任的规定,但缺乏关于缺陷农产品的归责问题的划分标准和相应条款。对于严格责任原则、过错原则、结合型原则的适用情形缺乏划分标准,对于缺陷农产品的归责问题缺乏明确具体、有效可行的解决方案,农产品的责任制度尚付闭如,制约着“互联网+农业”的发展。 4 “互联网+农业”下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律对策 4.1 完善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形成立体协调的法律体系 对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立体化的立法模式,明确各个法律法规所调整的领域范围,解决现实问题同时能够遵循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法理原则,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方面形成较为合理、逻辑比较严谨的法律体系。 明确责任主体,规定归责要件。在具体的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方面,首先要在法律上对具体的农产品生产环节参与主体给出界定。因为责任主体不首先明确,那么权利与义务也便无从谈起。其次要在法律上规定责任主体的归责要件。一方面,归责要件的提出有利于依法正确地区分责任主体和确定责任主体所负的是何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另一方面,归责要件有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社会利益,使得农产品质量在生产过程中得到有力保障。另外,在归责要件的基础上还要设立免责条款。《产品质量法》中规定了与之相适应的免责条款,而在与农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中也应设立此类条款。此类条款旨在保护不具有恶意的责任主体的利益。 4.2 明确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利用互联网平台加强政府监管 政府要在法律法规的授权范围内,依法对农产品质量监管体系进行调整和完善,并积极履行自己监管的职责和义务。统一监管标准,是要在全国建立统一标准,但也应该允许各级地方政府依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根据全国统一监管标准进行合理调整。在统一监管标准过程中,应将信息化渗入到农产品产前的各个环节,对生产环节进行更为具体有效的规定,对农药化肥施放量、供应商和技术设备使用等信息的记录进行规定,通过互联网共享平台实现绿色农产品可追溯监管,使监管更加全面、高效、公开、透明,确保实现绿色农产品市场价值。在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完善与统一的同时,政府要积极发挥自己的监管职能,依法对农产品生产进行监管。 建立奖励机制,积极与生产主体进行互动。一方面,建立奖励机制是为了鼓励生产主体能够更加积极主动地维护农产品质量安全,另一方面在政府对生产主体进行奖励的过程中,有利于拉近双方关系,给政府在生产主体中树立以良好形象,使得政府在与生产主体的互动中,能够及时发现问题并解决问题。 4.3 加大农业生产技术培训和生态保护宣传教育 農产品的生产环境和生产技术模式对农业生产起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农业投入品和技术的使用直接影响着农产品的质量安全,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产生着间接影响。不当使用往往会导致农业水源、土地和空气的污染,进而再次影响农产品质量安全。针对我国农业生产者对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生产意识缺乏的问题,应当加大对农业生产技术的培训,利用互联网线上培训等技术,促进农业的专业化生产程度,培养具有绿色生产意识、掌握绿色生产技术的新型职业农民,推动农业生产的产业化规模化。同时要加强对绿色农业和生态保护的宣传,提高农民的绿色生产意愿。 4.4 深化“互联网+农业”的融合程度,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互联网+农业”,作为“互联网+”模式的实际应用,能够通过应用移动互联、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科技,改造升级农业产业链环节,推动传统农业向现代农业的新型模式。“互联网+农业”主要体现在农业物联网、农村电子商务、涉农信息服务及其他四个方面。 加强农业物联网的基础建设,利用感知层采集数据、监控生物污染及检测残留物并进行客观的风险评估,通过网络层对农业生产信息进行传输和处理,最后配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和信息发布预警,由应用层向管理者、消费者和企业发布信息,实现整个生产过程的透明化、可追溯化,推动绿色农业的发展。 在农村电子商务方面,通过互联网变更传统的农业供应链,除了加强以农产品销售为目的的电子商务平台或模式规则构建,形成全新的农产品供应链模型或建立以消费为导向的产业体系外,还要建立针对农业投入品的供应链,使互联网更好地介入农业生产,减少供应的中间环节,实现农资供应商与农业生产者的对接,降低生产成本。同时,应当设立B2C、O2O模式的第三方农资电商平台的准入规则,明确平台的监管责任,以保证产品质量。 [参考文献] [1] 雷勋平,Robin Qiu.基于供应链的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传导机制[J].江苏农业科学,2017(13). [2] 尤建新,徐涛,毛人杰.基于失效模式与后果分析的农场到家庭模式风险分析[J].同济大学学报(自然科学版),2017(04). [3] 中国农业年鉴编辑委员会.宁启文,胡乐鸣主编.中国农业年鉴[M].中国农业出版社,2017. [4] 钟真,孔祥智.产业组织模式对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来自奶业的例证[J].管理世界,2012(01). [5] 黄炎忠,罗小锋,李容容,等.农户认知、外部环境与绿色农业生产意愿——基于湖北省632个农户调研数据[J].长江流域资源与环境,2018(03). [6] 汪成,高红贵.粮食安全背景下农业生态安全与绿色发展——以湖北省为例[J].生态经济,2017(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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