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城乡收入差距与财产性收入研究 |
范文 | 覃建芹 [摘要]根据2013~2017年统计数据,长沙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来源很不均衡,且波动大,存在明显短板,财产性收入占比太低。城乡居民可支配收入差距较大,其中,财产性收入差距尤为明显,且有逐年扩大的趋势。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红利收入和利息收入是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最主要的来源,也是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最主要的因素。应多渠道提高农民收入以扩大财产规模,稳步推进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改革以增加财产性收入,加强教育培训以提高农村居民投资理财意识和能力。 [关键词]财产性收入;收入差距;土地制度 [中图分类号]F126.2[文献标识码]A 党的十九大报告作出重大判断,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而城乡发展不平衡和收入分配差距较大是现阶段不平衡发展的突出表现。分析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具体表现,缩小两者差距是解决我国主要矛盾的必然要求,也是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的必然要求。本文以湖南长沙为例,研究现阶段长沙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及差距,考察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四种收入来源,特别是财产性收入对总收入差距的影响,并从财产性收入内部构成出发,分析不同类型财产性收入的影响,给出缓解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建议。 1 长沙市城乡收入结构差异及收入差距分析 1.1 城乡居民收入结构差异 按照收入来源,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包含四项,分别为: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为了严谨起见,统计时表述为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从2012年四季度起,国家统计局实施了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2013年前后部分数据有较大变化,本文选择了城乡住户调查一体化改革后的数据,便于更好比较城乡收入结构和差距。 由表1可知:第一,相比城镇居民,长沙农村居民的可支配收入的各收入来源波动大。2013~2017年,长沙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各分项收入每年都呈稳步增长态势;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虽然连续增长,但各分项收入波动较大,四项收入来源都出现过某年下降的情形,其中财产净收入最不乐观,2015、2016年连续两年负增长,五年来不增反降。第二,长沙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差异大,农村居民收入结构不均衡,有明显短板。城镇居民收入结构相对稳定均衡,五年来工资性收入占比稳定在52%~54%之间,其余三种收入势均力敌,经营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占比均在15%左右,转移净收入稳定在17%左右。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结构不太稳定,工资性收入一枝独秀,占比越来越大,2014年仅46.51%,2016年、2017年就超过61%;经营净收入也占了较大比例,在30%左右。与城镇居民相比,农村居民的转移净收入和财产净收入占比都偏低,转移净收入占比在9%左右,最值得关注的是财产净收入,占比极低,五年来占比未超过3%,近3年甚至低于2%,是极为明显的短板。 1.2 长沙城乡收入差距分析 1.2.1 城乡收入比分析。城乡收入比可以直观反映城乡收入的差距,比值越大,表明城乡收入差距越大。如图1所示,2013~2017年间,长沙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比稳定在1.70左右。各分项收入中,城乡工资性收入比在1.49~1.93之间,与可支配收入比相当,城乡经营净收入比低于总体收入比,转移净收入城乡比略高于总体比例,最突出的是城乡财产净收入比,2013年长沙城市居民财产净收入是农村居民的8.62倍,2016年飙升至23.23倍,2017年虽有所下降,但仍高达18.49倍,这说明城乡财产净收入差距相当显著。 1.2.2 不同收入来源对城乡收入差距的贡献。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城乡人均可支配收入差距中各项收入的贡献程度,从表2可发现,长沙城乡居民收入差距有如下特点: 第一,不同来源的收入对城乡总体收入差距的影响性质不同。四项收入来源中,只有经营净收入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占比为负,其余三项收入的贡献占比为正,说明只有经营净收入是缩小城乡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的力量,其余皆为扩大城乡收入差距的来源。 第二,不同来源的收入对城乡居民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不同。拉大城乡居民收入差距的三項收入按贡献占比排序,最明显的是工资性收入,其次是财产净收入和转移净收入。五年来,工资性收入的贡献占比趋势是慢慢下降的,财产净收入的贡献占比稳定超过30%,转移净收入的贡献占比在30%左右。虽然经营净收入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起了作用,但随着城镇居民经营净收入的快速增长,经营净收入在缩小城乡收入差距方面的作用在不断减弱。 第三,结合不同来源收入在总体收入中的占比以及其对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占比,可以看出不同收入对总体贡献的效率存在差异。以2017年为例,工资性收入在城乡居民总体收入的占比分别为53.76%和61.07%,对城乡总体收入差距的贡献为43.56%,说明贡献效率不足;转移净收入在城乡总体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17.77%和8.59%,为整体差距贡献了30.59%,贡献效率比较明显;而财产净收入在城乡总体收入中的占比分别为14.02%和1.30%,却为整体差距贡献了31.79%,说明财产性收入在拉大城乡收入差距方面的效率非常惊人,值得我们重点关注。 2 财产性收入来源与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分析 2.1 财产性收入来源分析 按照长沙市统计局公布的2017年财产性收入具体项目,我们会发现城乡居民的财产性收入结构有很大不同,具体表现为: 2.1.1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中,关于“房屋虚拟租金”的处理存在差异。如表3所示,财产净收入共包括8项收入细目,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第8项“房屋虚拟租金”,该项目从2013年的城乡住户一体化调查改革就开始被引入到财产净收入构成中。房屋虚拟租金是居民自有住房折算的净租金,代表了居民获得自有住房服务的净价值,是居民自己从自己那里得到的实物收入。统计局引入“房屋虚拟租金”主要目的是让有房无房的居民之间的收入更有可比性,然而在调查统计实务中,考虑到我国城乡住房租赁市场发育不一致,目前仅对城镇居民计算自有住房折算净租金,农村居民按零值计算。 统计部门对城乡“房屋虚拟租金”的不一致处理为我们准确比较城乡居民的财产净收入制造了障碍。例如,长沙2017年城镇居民的“房屋虚拟租金”在财产净收入的占比高达41.19%,已经到了不可忽视的程度,而农村居民的“房屋虚拟租金”为0,若直接比较城乡财产净收入总额难免出现偏差。为了消除偏差我们有两种解决方案,方案一:估算出农村居民的“房屋虚拟租金”,并调整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统计数据;方案二:剔除掉城镇居民的“房屋虚拟租金”,只比较城乡实际收入。由于大多数农村区域不存在住房租售市场,难以对“虚拟租金”进行估算,所以本文在进行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比较时采取方案二,把城镇居民的“房屋虚拟租金”剔除掉,一律采取实际收入。 2.1.2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结构分析。由表3可看出,剔除掉“房屋虚拟租金”后,排在城镇居民财产净收入前三位的来源都是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红利收入和利息净收入,这是二者相同之处。 再仔细分析各项收入占比就会发现,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来源更为集中,农村居民的财产性收入来源则较为分散。单独列出的来源细目中,城镇居民财产净收入最大的来源是“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该子项占总财产净收入的比例高达70.48%,再加上第二大来源“红利收入”,仅此两项就占了总财产净收入的93.66%,这说明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增长得益于快速增长的城市房价和日益完善的金融投资理财市场。而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前两大来源只占了总财产净收入的62.88%。 2.2 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分析 2.2.1 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稳步上升,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波动较大。如表4所示,长沙城镇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剔除“房屋虚拟租金”项)从2013年的2678.39元增加到2017年的3871.26元,增长比较稳定,增幅稳定在9%~11%。相较而言,农村居民人均财产净收入五年来不增反降,波动范围在35.48%~-46.70%之间,经常出现突然增加或突然减少的情况,这表明农民财产性收入来源不够稳定,缺少稳定增长机制。 2.2.2 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较大,并有加速扩大趋势。财产净收入城乡差距明显,2017年城镇居民财产净收入3871.26元,农村居民财产净收入356.1元,收入差距3515.16元。2013年城乡居民人均财产性收入之比为4.8:1,2016年扩大到13.46:1,2017年该比例虽然有所下降,但仍有10.87:1,这说明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有加速扩大趋势,体现出了财产性收入“富者越富,贫者越贫”的马太效应。 2.2.3 不同收入来源对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贡献。我们再来分析一下各子项目对城乡居民财产净收入差距的贡献程度。如表5所示,根据五年的数据,“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一直是造成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最核心的因素,其次是“红利收入”。2017年两者对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贡献分别为75.05%和21.74%,合计96.79%。“利息收入”对收入差距的贡献可以排至第三位,其他因素的贡献则比较小。值得注意的是,“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是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力量,不过农村居民在转讓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上优势并不明显。 2.2.4 不同收入来源造成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第一,土地制度制约了农村居民“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和“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增长。根据2018年《长沙统计年鉴》,2017年长沙农村居民人均住房建筑面积59.12m2,高于城镇居民的45.48m2,但城乡不同的土地产权制度导致农村居民的“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远低于城镇居民。农村住房不具有商品房性质,没有房产证,不能自由买卖、抵押和出租。虽然我国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上取得了一定成绩,但农村土地和住房价值没被充分激活,带来的财产性收入仍十分有限。此外,农村土地所有权主体模糊或虚置以及交易市场不健全导致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价格偏低,农村居民在“转让承包土地经营权租金净收入”上比城镇居民高不了多少。 第二,金融市场影响了“红利收入”。金融资产投资收益一直以来是城镇居民财产性收入的主要部分,近年来股票市场、基金市场等都大幅度发展,投资理财产品多样化,城镇居民的投资渠道日益广泛,红利收入连年增长。与城镇居民不同的是,农村居民的红利收入主要来自农村集体经济分配的股息和红利,较少来自投资理财产品。农村金融市场发展滞后缓慢,农村居民投资渠道单一,投资意识不足,大部分农民很少接触证券业务,农村居民对金融利用率不高。 第三,农村居民金融资产少制约了“利息净收入”增长。居民利息收入主要来自储蓄、国债等金融资产。我们用人均可支配收入减去人均消费可以大体衡量每年新增的人均储蓄额。2017年,长沙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6948.35元,人均消费支出34644.74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7359.94元,人均消费支出19188.96元,城乡新增人均储蓄相差4132.63元,按一年期存款利率2%算,可相差83.65元利息收入。可见,金融资产一项,农村居民处于明显的劣势。 3 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建议 财产性收入的增长至少包含三重内涵:要让更多的人能够拥有财产、要为人们的财产能够获得收入创造条件、要帮助人们形成合理的观念来获得财产性收入。政府应在财产规模、财产转化成收入的制度条件和观念引导上多给予农民帮助,促进农民财产性收入增收,缩小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进而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3.1 多渠道增加农民收入,扩大财产规模 有财产才能有财产性收入。土地、房屋和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存款)是最能为农民带来收益的财产。农民拥有的土地和房屋,规模上具有较强的稳定性,农民拥有的金融资产主要是银行存款,存款取决于收入支出差,因此要多渠道提升农民收入。拓宽非农就业渠道,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稳步提高其工资性收入;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农村电商、乡村旅游等新业态,提高经营性收入;增加财政涉农资金投入,完善农业补贴和农业支持保护政策,提高转移性收入。 3.2 推进农村土地、金融制度改革,增加财产性收入 稳步推进土地制度改革,盘活农村土地和房屋资产。培育、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盘活闲置的校舍、仓库、礼堂等集体资产,开展集体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对各项分散资金进行整合、财政扶持资金作为村集体资本金入股,发展壮大集体经济,提高农民红利收入;落实宅基地集体所有权、保障宅基地农户资格权和农民房屋财产权、适度放活宅基地和农民房屋使用权,近郊等有条件的地区尽可能开展“房东经济”,树立物业富民意识,增加出租房屋财产性收入;健全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市场运行机制,规范流转程序,完善土地流转交易平台和中介服务,提高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租金收入。 推进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和金融产品创新。加强农村金融体系建设,开展风险可控的农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增强金融对农业的支持。鼓励金融机构开发适合农村的投资理财产品,增加利息收入、储蓄性保险收入等财产性收入。 3.3 加强教育培训,提高农村居民投资理财意识和能力 许多农村居民对投资理财了解有限,缺乏理财意识和能力。宁光杰通过对我国8483个家庭和个人样本研究发现:相比户主是小学及以下学历的家庭,中学学历的家庭财产性收入高出20.06%,大学及以上学历的家庭高出23.15%,教育培训支出每增加1000元,财产性收入平均增加0.74%。政府应加强对农村的教育投入,通過喜闻乐见的方式提供宣传、服务和培训教育,引导其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和理财观,提高投资理财能力。 [参考文献] [1] 翟彬,聂华林,杨向飞.不同收入来源对甘肃省城乡收入差距的影响研究[J].中国人口·资源与环境,2011,21(09):145-1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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