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互联网金融存在问题及规范发展的对策研究 |
范文 | 陈晨 王旭程 [摘 要]随着现代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发展,互联网金融应运而生,作为将互联网技术与传统金融行业相结合的全新领域,其衍生出各色各样的金融产品已以各种方式渗透进我们的生活,近几年可谓是“互联网的井喷之年”,然而互联网金融所引发的问题与极大的信用风险也不容小觑。本文将从互联网当下发展的现状、问题进行阐述分析,并从中提出合理的对策建议,希望可以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良性有序发展。 [关键字]互联网金融;金融风险;政策建议 [中图分类号]F713.55 [文献标识码]A 近几年来信息技术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与日趋成熟,互联网金融行业蓬勃发展,不仅缩短了交易时间、降低交易成本,还拓宽了服务的边界与市场,促进金融行业迈向一个新时代。目前互联网金融的运作模式主要有电商平台金融生态圈、网上金融超市、P2P、第三方支付以及众筹平台等几种,在中国市场以内爆发式的形式发展,但是互联网企业无法对金融产品的风险进行信用担保,如余额宝类的金融产品,只要资金不断地流入,产品就不会有问题,但如果资金突然中止或发生严重挤兑事件,那么互联网企业便无能力来保证刚性兑付,即当前的互联网金融存在严重的信用问题。因此,我们必须重视互联网金融现下存在的问题并加大监管力度,辅之以配套的措施才可保证互联网金融的规范化发展。 1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 1.1 互联网金融用户群体持续扩大,覆盖范围广 我国互联网金融用户规模从2013年的3.24亿人,2014年的4.12亿人,到2015年的4.89亿人。随着我国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与广泛应用,逐年提升我国互联网普及率,加快移动支付技术快速发展的步伐,并且电子商务的发展也使互联网商务类应用高速扩张,它让越来越多的用户群参与到互联网金融行业中,为互联网金融行业未来广阔的市场前景打下坚实基础;同时近些年来,我国小微企业发展势头迅猛,但其资金需求紧张一直制约其发展,而互联网金融的出现无疑为小微企业解决了这一困难,覆盖了传统金融行业的盲区,让许多小微企业也享受到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捷与好处。 1.2 金融交易成本低 众所周知,互联网金融既不受资本金管理,也不受存贷比管理,大大减少交易成本,在这种宽泛的鼓励下,资金可以借助互联网平台自由流动,降低诸多方面的资金成本,如不需要开设实体营业网点,减少相关营运成本与投资建设管理费用。与此同时,互联网平台便利投资者交易,方便寻找相关投资产品,改变了以传统银行业为代表的单方面推销局面,降低信息不对称问题。 1.3 P2P市场贷款余额突破万亿元 P2P网络借贷即一种互联网上的个人对个人借贷模式,依靠互联网技术突破空间限制,推动网络民间融资迅猛发展。2013-2015年,国内P2P网贷进入野蛮生长期,大量平台开始涌现,2016年以来,互金监管体系逐渐明确,商业模式走向成熟,投资者加深对市场认知,推动P2P网贷成功迈入万亿级市场? 1.4 互联网金融产品日益完善与创新 金融市场变幻莫测,为打破传统银行业设置的壁垒互联网金融行业必须对客户需求有明确认知,以便自身今后发展。为此,互联网金融扩大金融市场份额,提升金融创新竞争力,加快业务创新步伐,通过交易方式程序化便捷金融交易,提高资源配置利用率,加强综合化趋势发展,不断推出新型互联网金融理财产品。 2 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所面临的问题 2.1 互联网金融定义不明确 互联网金融虽已是热门话题,但对于互联网金融的定义却十分匮乏,而且在目前已知的互联网金融市场上并不能找到与完全乌托邦定义相符的金融模式。由此可见我国互联网金融一直处于一种模糊的概念之中,很难用一个定义去界定。然而市场却习惯把所有涉及互联网的经营模式全部界定为“互联网金融”。 2.2 互联网金融风险大 一是信用风险大。互联网金融行业准入门槛相对较低决定了主体质量参差不齐,并且互联网金融的违约成本低,也易诱发恶意骗贷、卷款逃路等风险问题,尤其是P2P网贷平台缺乏监管使许多不法分子有机可趁,暴雷频发,而且一旦发生流入资金中断、挤兑事件,互联网企业根本无力保证刚性兑付,而且只要资金不断流入,那么所有风险都可能被掩盖。二是技术风险。网络本身隐藏技术风险,如遭遇黑客攻击、密码被泄进而产生资金安全问题,同时无法完全确认消费者或交易双方身份与信息,易引发诈骗等犯罪行为。三是政策法律风险。我国在互联网金融领域未有明确配套相关法律法规导致其法律具有滞后性与模糊性。四是监管风险。互联网金融领域跨行业、跨部门、业务交叉性强的特征是普遍存在的,这就导致分业监管模式与混业经营模式的不匹配,进而强化了监管风险,使其加速交叉、聚集。 2.3 互联网金融监管缺位,管理水平较弱 在我国现下的金融市场大环境中,根本不能任由互联网金融肆意发展,以我国传统金融行业为例,银行业与保险业由银保监会监管,证券行业由证监会监管,职责分管明确,而反观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型的金融理念,在我国仍在起步,尚未有明确的监管体系与法律法规对其进行管束,其特殊的混业经营模式与我国“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相违背,存在监管缺位,进而导致互联网金融行业缺乏自律性,使得各色各样的金融借贷平台“活跃”起来,加剧行业乱象以及损害市场公共秩序;同时由于我国互联网金融普遍风险控制不足与征信体系薄弱使其不具备信息共享机制、缺乏类似银行的风控、合规以及清收机制,较易产生各类风险问题,现下如众贷网、网赢天下等一些网络借贷平臺破产或终止服务。 2.4 融资规模有限 互联网金融发展迅速,拥有新型交易技术与多样化的交易结构,各色各样的金融产品供给类型和渠道,虽然表面上发展态势良好,但由于其准入门槛低、各类参与主体参差不齐使其金融信用风险日益加大,使其融资规模十分有限,而传统商业银行相比较而言具有融资规模优势,同时导致互联网金融所能解决的投资贷款需求也十分有限。 2.5 互联网金融网贷平台频发“暴力催收” 近些年,依靠互联网平台服务小微企业的“现金贷”业务崛起与发展,更甚者将其奉作互联网金融领域的最后一块投资“宝地”,在“劣币驱逐良币”的行业生态下,部分平台不设置借贷门槛,用高额的管理费与服务费去掩盖其背后“畸形”的利率,逾期费动辄每天上百元,借此攫取暴利,并且由此产生的暴利催收手段层出不穷,“短信、电话、上门”是部分现金贷催收的三部曲,其将引发金融行业乱象,严重的将侵入腐蚀金融市场安全。究其原因,我们需要从借贷业务的逻辑关系去寻找答案,一方面P2P做的是银行不做的生意,贷款人本身资质不如银行,因而便催生了“暴力催收”来作为借贷资金还款的保证,而且在互联网金融领域中最为关键的是投资者的资金是否安全,对投资者做到刚性兑付已是行业惯例。一旦借款人出现逾期,网贷平台必定会先行垫补资金以弥补漏洞(而这本身也存在一定的法律问题)。随着坏账率的逐步提高,平台垫资压力越来越大,并且随时会引发平台崩盘,因此网贷平台不得不加强催收强度,以提高还款率;另一方面,合法的诉讼仲裁途径耗时太长,而对于金融市场时间就是金钱,暴力催收则可节省许多时间。 3 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良性规范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3.1 重视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积极作用 互联网金融作为新兴领域,前景广阔,发展潜力巨大,在最近几年可谓是井喷式的发展状态,同时国家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倡“互联网+”,为互联网金融的大繁荣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发展契机,这是一次千载难逢、弯道超车,实现跨越发展的良机,我们应紧紧把握移动互联网时代发展脉搏,缔造良好的法律文明与制度文明,助力推动我国走上经济健康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一,政府应在法律上给予互联网金融明确界定,清晰概念,并辅之以与互联网金融领域相适应的特殊法律,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第二,我们应对互联网金融领域准入门槛进行适当调整,做好金融市场准入管理工作,促进行业间对自身行为有良好自律约束精神以及做到同行间竞争的有序性,在监管缺位、业务边界模糊的情况下会导致大量跑路现象、资金池问题、非法集资等;第三,在民事诉讼领域,网络借贷、众筹融资借贷等有关互联网金融案件也呈大规模增长之态,因此必须对互联网金融司法诉讼进行深入研究,厘清掩藏在互联网金融案件背后的条条法律关系,以公平正义为指导原则,保护守约方,大力惩治违约者,以此营造风清气正的互联网金融发展环境,建立诚实守信的互联网金融法律秩序,促进互联网金融的健康发展。 3.2 完善升级监管体系 互联网金融监管好比是“猫鼠游戏”,毫无疑问,监管部门是猫,金融机构是鼠,而就当下来说,猫还是原来的猫,但老鼠强大了,传统的金融行业有明确的三会监管,实行严格的分业经营,但显然的是金融行业所原本拥有的监管体制难以支撑现下的互联网金融即各色新兴业态与互联网金融相融合的状态。为了更好应对与促进互联网金融的蓬勃发展,加快监管体制转型脚步也成为“重中之重”。 首先,加快推进专项工作整治进程,促进部分不规范平台主动退出经营或停业整改,逐步清理部分不合规平台,尤其是随着部分政策逐步落地,加快监管工作有序开展,提高互联网金融平台运营的规范性、透明性,完成行业“洗牌”,使创新规范平台脱颖而出并逐步走上规范发展的道路;其次,各成员机构完善贷后管理服务规范,积极协助配合政法机关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借鉴美国《公平债务催收作业法》《多德-弗兰克华尔街改革与消费者保护法案》等多部规制催收行为的法律,以此完善催收监管,尤其是针对新出现的各种商业模式和技术的应用;最后,金融法律、法规监管规则应适当收缩阵线,弱化机构及业务审批、核准、备案等监管措施,完善法律责任等事后追究措施,有所不为,方可有所大作为。 3.3 完善征信体系 互联网金融应准入门槛低,导致其信用风险极高,所以完善征信体系也十分重要,它不仅能提升借款人的信用意识,让违约者受到惩戒,降低不良资产处置成本,也能让放贷人充分掌握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对借款人有明确判断力,从而进行更有针对指向的服务,减少坏账率发生的可能性。因此,政府应完善借款人的信用修补机制,例如,在借款人还清借款后,给予其畅通的异议申诉机制,及时清除有关负面记录;同时政府可以通过下发征信牌照,降低放贷人与借款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我国不良资产的处置实践。 3.4 提高互联网网络技术水平,解决互联网金融安全隐患 随着互联网金融发展越来越快,安全相关的问题也更加突显,业务安全、云安全、移动安全等各方面安全问题都困扰着金融企业,轻则使财产失窃,重则便会打破金融市场的有序性。所以安全问题不仅只是一种降低风险的附属品,从另一方面说其更决定着互联网金融企业是否具有核心竞争力。 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必须加快引进专业安全人才,大力培育互联网金融科研人才,加大科研资金的投入,定期对平台进行维护与检查,以应对攻击的多样化、攻防的不对称性的安全风险,并且加强金融行业自律意识,坚守职业道德底线,维护客户个人信息,同时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可辅以相应的互联网安全知识,让参与群体有安全防范意识;另一方面政府也应加快完善互联网金融安全等方面政策体系,建立互联网金融技术行业标准,制定互联网金融领域的金融数据安全使用管理办法,构建维护互联网金融安全的技术体系,保护互联网金融参与各主体的金融安全,严厉打击互联网金融犯罪行为。 3.5 提升互联网金融风险控制管理水平 近年来,互联网金融凭借其科技創新的特点、方便快捷的优势以及服务群体与范围的广泛在市场上快速发展起来。这不仅弥补了传统金融行业一些方面的不足,同时也让越来越多的群体参与到金融中。在不断增长的需求刺激下,互联网金融在极短时间内成长为“新的蓝海”。但我们发现,由于前期发展的过于迅速,导致风险控制严重不足,在标的项目出现问题时,往往出现大面积违约,从而增加经营风险与信用风险使其越演越烈,甚至会扰乱地区金融稳定,不可否认与金融行业相伴相生的便是风险,因此加强互联网金融的风险管理控制显得尤为重要。 互联网金融企业一方面应加强贷前管理,如考核借款人资质与还款能力,对合作企业资质审核,了解企业背景、性质、不良资产率等;加强贷中管理,如对借款人资金用途监督与审核,对资产包中债权的二次筛选;加强贷后管理,如风险准备和债务追缴、高额罚息、风险准备金以及与合作机构的债务追缴等。另一方面互联网金融企业可依靠大数据分析,如对常用账号监管或关注亲友社交账号、第三方支付账户监管、电子证据保存或网络黑名单等以此建立大数据风控模型助力风控管理。 3.6 强化行业自律管理,维护投资者权益 互联网行业准入门槛较低,这就意味着行业行为自律管理是稳定互联网金融市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第一,应充分发挥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与地方协会的作用,强化行业自律管理,搭建统一、公开的互联网金融信息披露平台;第二,相关行业内部可制定一些金融行为自律管理规定,以约束相关互联网金融企业;第三,构建以商业银行作为第三方资金托管机构的机制,进一步完善互联网金融消费权益保护体系,切实加强互联网金融投资者权益保护。 [参考文献] [1] 雷蕙如.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其对策研究[J].商场现代化,2018(01). [2] 刘建霞.我国互联网金融的发展现状和展望[J].北方经贸,2015(11). [3] 谢平,邹传伟,刘海二.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必要性和核心原则[J].国际金融研究,2014(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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