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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我国电子票据市场现状及发展策略探讨
范文

    李震山

    摘要:做为货币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票据市场取得较快的发展,传统纸质化票据的弊端越发显得突出。随着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时代的到来,电子票据将逐渐成为未来票据发展的一种趋势。本文分析了目前我国票据电子化的现状、制约因素和发展策略。

    关键词:纸质票据;电子票据;现状;发展策略

    我国票据业务始于上世纪80年代,近几年票据市场得到了迅猛发展,现已初具规模,票据纸质化所带来的问题也愈显突出,首先,传统的纸质化票据有着与生俱来的风险和不便--容易遗失和伪造,票据的遗失或损坏带来许多不必要麻烦,而假票、克隆票的泛滥则可能给企业或银行带来巨大资金损失。不仅如此,纸质化票据的手工交易方式还威胁到携票者的人生安全。其次,传统的纸质化票据导致业务成本过高,一方面是手工交易方式增加了交易成本,另一方面则是由于商业汇票相对支票而言通常有效期较长,在有效期内的保管成本也较高。最后,传统的纸质化票据的签发、承兑、转让、贴现等各个环节都是个体对个体的手工方式,票据市场信息流转不畅,交易效率低下。以上三点,严重制约了传统的纸质化票据的进一步发展,票据纸质化成为了票据业务和票据市场发展的一大瓶颈。陪着网络应用的普及、电子商务时代的来临,电子票据应运而生,其具有的高效率、低成本、

    安全、快捷的优势是传统纸质票据所无法比拟的,是我国票据市场发展的趋势。

    1 我国票据电子化的现状

    1.1 票据的电子化及电子票据

    根据的电子化是一种全新的结算方式,其产品——电子票据并不是对现有的传统结算产品的简单优化和组合,需要有不同于传统票据的运用环境,是票据在产生、流通、结算过程中的某一阶段以电子形式存在,其间夹杂着电子数据信息与实物票据之间的相互转换,实质是实物票据处理方式的电子化。而电子票据是不依附于实物票据,从票据权利的产生到票据权利的消灭的全过程均以电子形式独立存在,并以电子签章代替实体签章。从我国目前情况看,完整的电子票据体系尚未建立,不依附于实物票据以电子形式独立存在的电子根据尚未真正出现。

    1.2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以网络应用为核心的数字化革命时代的到来,电子票据业务在我国得到了长足的发展。

    2003年6月30日,“中国票据网”正式启用,为金融机构间票据转贴现、票据回购等业务提供报价、查询服务,标志着我国票据市场电子化开始起步,但该网目前不能提供票据交易的功能。

    从2005年开始,国内个别银行开始将电子信息技术引入票据业务,招商银行、民生银行、工商银行等相继推出了基于行内系统网上银行业务的电子票据产品。比较典型的产品有:招商银行推出的“票据通”-网上票据业务。该项业务是我国金融机构在传统票据电子化方面的最早的尝试之一。付款人通过网上银行开出招商银行电子根据,招商银行联网传递,收款人实时查询到电子票据。持票人可通过电子背书向他方(被背书人)转让电子票据。持票人将实物商业票据或电子票据托管于招商银行,并可在网上查询托管票据状态和信息。通过网上企业银行可办理实票或电子票据承兑申请,托管实票或电子票据的贴现及赎回、托收、质押、实票撤消托管等各类票据业务。电子票据可在招商银行系统内全流通,具备实物票据的全部功能。工商银行参照传统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流程,利用电子化手段,基于网上银行系统,设计、开发了“易保付”电子化信用票据,企业客户通过工行网上银行签发,可实现票据的电子化签发、转让、贴现与转贴现、付款等功能。2006年底,民生银行以网上银行为平台,配以电子签章技术开办了电子汇票业务,客户向民生银行申请取得电子汇票业务资格后,通过网上银行实现商业汇票签发、承兑、交付、托管、背书转让、贴现、质押、委托收款等功能,此业务是一个较为完整的票据电子化方案。

    2 影响我国电子票据业务发展的制约因素

    2.1 电子票据的法律地位

    相对于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相应的法律制度显得十分滞后,目前我国实行的《票据法》在制定时所有的规定都是基于纸质票据的,确认的是纸质票据及其签章的法律责任,对电子票据及电子签名的法律效力未做规定,这就否认了经过电子签名认证的电子票据的支付和结算方式的法律效力,说电子根据业务的发展实践与法律制度的制定处于失衡状态。

    2.2 各家商业银行的电子票据系统相互独立,难以实现跨行交易

    要做到全流程电子化流转,需要票据各方当事人都在同一家商业银行开户并开通该行的网银服务,这显然对电子票据的客户群体进行了限制,不利于电子票据大面积推广。换句话说,在票据背书转让的任何一个环节,只要被背书人与背书人不在同一银行开户,就面临电子票据落地处理的问题。虽然从理论讲,该问题可以通过商业银行间的电子票据系统对接解决,但由于成本过高和同业竞争存在,依靠商业银行之间的彼此协作彻底解决该问题不现实。

    2.3 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转换

    客观说,虽然电子票据已经产生,但要全部取代纸质票据还需要相当漫长的过程。在两者共存时期,需要寻找一个相互转换的合理解决方案。此外,由于电子票据在跨行交易时要落地处理,使得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的转换问题变得非常迫切。就目前的法律框架而言,要满足《票据法》和人民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通过票据质押转开票据的方式是唯一选择。也就是说,企业可以将收到的纸质票据向银行质押,申请开出电子票据;电子票据可以在同一商业银行系统内实现电子流转;当需要跨行交易时,可以将电子票据质押转开成纸质票据。但是,通过质押转开实现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转换,又带来新的问题。首先银行办理质押转开业务通常会收取手续费,增加了企业成本。其次,即便银行免收手续费,与票据的直接背书转让相比,质押转开方式会同步增加企业应收和应付票据,增加了企业的负债率,不利于财务报表优化。

    2.4 电子票据的安全性

    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其具有充分开放、管理松散和不高防护的特点,也使安全成为一个日益重要的问题,电子票据在网络上交易的公开化程度较高,操作人员和信息使用者干预系统的机会增大,网络系统所面临的攻击和破坏的机会也较大,所以系统面临的安全隐患也必然增多,人们对电子票据安全性的担忧阻碍了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

    3 我国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策略

    3.1 建立统一的电子票据服务平台

    经过多年的发展,票据市场已经成为了价格体系市场化程度相当高的十分活跃的市场。虽然普遍认为短期融资券的出现会使商业汇票的市场份额有所削减,但作为一种在产业链上广泛使用的成熟和顺畅的支付和融资工具,商业汇票的市场空间今后仍然是巨大的。票据电子化建设作为提高票据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的重要举措,需要进一步加快步伐。以台湾地区的经验来看,监管部门应该发挥重要的作用。事实上,发展电子票据的规划是1989年由台湾“央行”提出的,“央行”自始至终地参与了电子票据的发展过程,推动了配套的规章制度的出台。这是台湾地区电子票据发展的一大特点,也是成功经验,值得我们学习和借鉴。

    在中国大陆,虽然已经有多家商业银行推出了行内的电子票据系统,但如何实现电子票据跨行交易的问题依然悬而未决,严重制约了电子票据的进一步发展。电子票据如果不能跨行交易,则不仅愿意接受电子票据服务的企业客户非常有限,而且电子票据难以进入到广阔的银行间转贴现市场,对改善票据市场基础建设的作用不能有效发挥。就中国国情来看,依靠商业银行自身解决跨行交易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必须由人民银行来牵头。可行的方案是,人民银行搭建统一的电子票据服务平台,并通过与各商业银行内部电子票据系统直联的方式来实现电子票据的跨行交易。当然,该方案要想成功,人民银行应与各家商业银行(尤其是已经开办电子票据业务的商业银行)充分沟通和论证,统一电子票据的业务标准、技术标准和安全标准,这样才能保证商业银行开出的电子票据能在人行电子票据服务平台顺利完成登记处理,并使其他商业银行的系统可以调用。令人欣喜的是,人民银行已经意识到了统一的电子票据服务平台的重要性和迫切性,并已经开始启动该项目。

    鉴于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将在相当一段时间共存的客观现实,人民银行在搭建电子票据服务平台时,应配套出台相应的政策措施,方便电子票据与纸质票据之间的转换。比如,为了解决票据质押“虚增”负债率的问题,可以考虑开办一种类似票据置换的业务:企业将收到的纸质票据转让给银行,银行给企业开出对应的电子票据,银行可单独办理纸质票据托收并将托收回款用于电子票据的到期付款。

    3.2 提高电子票据的安全保障

    安全性问题是制约电子票据发展的“瓶颈”,因此,要发展电子票据业务,必须要确保电子信息、电子签名的安全性,否则,电子票据业务的发展将失去支撑点。

    首先要有一个法律认可的权威的认证机构,对电子票据业务的准入从技术上、制度上、管理上进行安全鉴定和认证;其次,要建立健全电子安全防范体系,严厉打击利用电子票据进行的金融犯罪行为;第三,要加强对电子票据业务日常的监督,督促参与各方切实遵守有关法律制度,确保电子票据业务安全运行;最后,要明确银行与客户在维护电子票据业务安全的权利、义务和责任,以及在发生风险时银行与客户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要重点提高电子签名的安全性。首先要明确有效的识别机制,确立电子签名所采用的形式和技术标准;第二,要确立权威的法定认证机构履行认证职责;第三,在明确电子签名的构成要件,使银行和客户使用最安全的签名方式,确保当事人电子签名的合法性、唯一性;第四,要明确当事人对电子签名的风险责任,督促当事人谨慎地判断是否为安全的电子签名;最后要保护电子签名者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盗用他人电子签名的犯罪行为。

    3.3 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

    3.3.1 制定核心法律

    制定一部独立的电子票据法,明确该法案的立法目的、电子票据的定义、基本原则及法律效力等;特别要以电子票据的支付或交易方式、手段、程序为主要规制重点,对占有、转让、背书方面都应适应现今电子票据实际业务的需要,制定出符合现实市场需求的法律。

    3.3.2 修订其他现行法律

    第一、票据法方面。《电子签名法》的出台虽然解决了书面形式、原件、签名等冲突,但其与《票据法》之间仍然存在着交互承认的问题。因此,对票据法的修订应特别涉及对电子票据的相关内容,即承认《电子票据法》这一特殊法的地位。

    第二、税法方面。我国应坚持在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上网上贸易的发展。针对互联网的特性重新界定居民、常设机构、所得来源、商品、劳务、特许权转让等互联网税收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改革、完善相关的增值税、所得税税收法律,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律环境,同时建立网上自动征税系统,加快电子征税进程。

    第三、刑法方面。虽然《电子签名法》增加了伪造他人电子签名罪等三项罪名,但是作为新型犯罪,电子票据犯罪构成特征不同于传统票据犯罪,如“犯罪人可能直接通过盗用或破译他人电子票据密码,伪造他人电子签名等行为实施非法出票行为”等。因此,应扩大刑法上票据犯罪范畴,增设电子票据犯罪的相关内容。

    第四、程序法方面。应尽快修改《民事诉讼法》或扩大《合同法》的相关条文解释,以匡正电子记录在形式上得到法律认可,但确没有相应规则确定其做为有效证据的尴尬局面。这样可以保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统一,为电子票据中诉讼中有关证据证明力的解决奠定法律基础。

    (四)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支持电子票据业务发展

    一是要加强电子票据业务宣传,提高客户对电子票据的认知度,让更多的社会公众了解电子票据的优越性,主动使用电子票据办理结算业务。二是要给予利用优惠贴现利率,降低电子票据结算费率水平等措施提高产品的吸引力,加速对电子票据的推广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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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7 7:10: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