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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什么是航运金融?
范文

    林源民

    0 引 言

    “航运金融”是当今学术界比较热的一个词,根据我的搜索,这应当是在21世纪出现的新名词。虽然航运金融是个新名词,但有人认为航运金融已经有悠久的历史,例如朱明君[1]便认为国际航运金融发展历史悠久,不仅形成了全球性的专业金融服务机构,而且形成了伦敦、纽约、新加坡、东京、香港等航运金融服务集聚区。不过也有人认为航运金融是个新事物,例如陈祥燕[2]说航运金融的重要性正受到各方的关注,逐渐成为市场的“新宠”。张姝慧[3]也认为还处于萌芽状态的我国航运金融已成为各路关注的焦点。为什么人们对“航运金融”会有如此不同的解释,他们所提及的航运金融具有相同的内涵还是根本就是两码事?

    虽然已有不少文章和专著涉及航运金融的功能、作用、内容、历史和发展等,但似乎很少有人真正讨论过航运金融是什么这个比较基本的问题,似乎什么是航运金融是一个已知且没有争议的问题。然而,除非所有人对航运金融的理解是相同的,否则关于航运金融功能、作用、内容、历史和发展等的讨论是没有意义的。本文的目的是试图搞清楚什么是航运金融这个看来似乎并不是问题的问题,并且还会在此基础上试图搞清楚与此有关的2个问题,即什么是“航运金融学”以及什么是“航运金融法”。

    1 什么是金融 ?

    关于什么是“航运金融”的讨论得先从什么是“金融”着手探讨。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金融”是指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存款的存入和提取,汇兑的往来以及证券交易等经济活动。[4]《辞海》将“金融”解释为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一切活动,主要通过银行的各种业务来实现,如货币的发行、流通和回笼,存款的吸收和提取,贷款的发放和收回,国内外汇兑的往来,以及贴现市场和证券市场的活动等,均属于金融的范畴。[5] 在上述《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解释的基础上,我们可以将金融简单地理解为是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活动。这也应当是中文“金融”一词的传统和权威的解释。①

    但是“金融”一词在当今实际使用中并不仅指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甚至可以说在大多数情况下均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无关。“金融”一词似乎有被滥用的倾向。我们可以看到形形色色的“金融”,例如房地产金融、汽车金融、 航空金融、旅游金融、教育金融、科技金融、养老金融、版权金融、扶贫金融、消费金融、互联网金融、农村金融、企业金融、家庭金融、住房金融、个人金融以及金融物流等。究其实质,这些“金融”与货币流通或银行信用并没有太大的关系,实际上是指特定行业、对象或目的的融资、放贷和金融产品。房地产金融是指房地产业的融资[6];汽车金融是指向汽车消费者提供各种信贷服务[7];航空金融是指为购置飞机提供融资[8];旅游金融是指为旅游项目开发提供信贷以及为旅游者提供金融产品[9];教育金融是指发行教育证券,开展教育储蓄、教育保险和教育信托,发放教育贷款等[10];科技金融是促进科技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的金融活动[11];养老金融是开发养老项目和与之相关的产品和服务[12];版权金融是为开发版权及相关文化项目提供资金[13];扶贫金融是作用于弱势群体融资,例如助学信贷和扶贫信贷等[14];消费金融是与消费相关的金融活动,包括家庭金融、住房金融以及个人金融等[15];互联网金融是通过互联网进行的金融活动和交易[16];农村金融是针对农民和农村的信贷或信用活动[17];企业金融其实是企业财务或企业理财[18];家庭金融就是为保值和增值投资股票、债券或基金等的活动[19];住房金融就是住房信贷[20];个人金融就是个人理财[21];金融物流又称物流金融,但并不是金融,而是物流,只是含有融资等内容的物流服务而已。[22] 此外,我们还可以看见更具新意的“金融”,例如集群金融、绿色金融、普惠金融、微型金融、碳金融以及集聚金融等。在这些金融中,集群金融指的是中小企业的融资[23];绿色金融显然与环境有关,有人认为它是学科,有人则认为它是金融工具[24];普惠金融是在小额信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面对低收入客户的银行服务[25];微型金融则是普惠金融的别名[26];碳金融是以低碳经济为对象的投资和融资活动[27];金融集聚则是个金融地理学的概念,指金融资源集聚于某地[28]。从上述“金融”中归纳出3个比较明显的特征:第一,这些“金融”都没有统一的定义,甚至没有一个能说明其本质的定义;第二,这些“金融”多半没有固定的指向,有的是指行业,有的是指学科,有的则是指服务与产品;第三,这些“金融”大多与信贷或融资有关。

    之所以出现如此之多的“金融”,在很大程度上与英文“finance”有关。将中文“金融”译成英文“finance”已成为一种惯例,但把“finance”译为中文“金融”则会出现词不达意的结果,因为英文“finance”在很多情况下并不具有“金融”的含义。英文finance来自古法语,其原义是支付债务、赔偿或赎回。在The New Oxford Dictionary of English中,finance用作名词时是指对大量货币的管理,尤其是指政府或大公司对货币的管理;用作动词时则是指为个人或企业提供资金。因此,无论用作名词还是用作动词,finance都与中文的“金融”没有太多相似之处。The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把finance解释为使用和处理钱的方式,尤其是指政府和公司处理钱的方式,而作为复数的finances有4个解释:第一,是指政府、公司或个人的钱或其他以及流动资源;第二,是指包括货币流通、信用提供、投资以及银行服务提供在内的整个体系;第三,是关于资金管理的学科和研究;第四,则是指获得资金或资本。其中第二个解释与中文的“金融”有相交之处,而第四个解释则是中文的“融资”之意。当finance作为动词时,The Merriam-Webster Dictionary的解释是为某事或某人提供钱或以借钱的方式进行购买,因此,对应的中文应当是“借贷”或“融资”。

    《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将finance视为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其中心是资本市场的运营、资本资产的供给和定价。[29] 《新帕尔格雷夫货币金融大辞典》的定义与此相同。[30] 从这个意义上来看,finance强调的是资本和资本市场,虽然资本市场与金融货币流通及银行信用均有紧密的联系,但金融显然并不仅仅局限于资本市场。在《现代经济学词典》中,finance被解释为是资金融通,而资金融通按照狭义解释表示的是货币形式的资本,即通常为了资本的目的,通过金融市场或金融机构借贷的资金形式。但是,按一般的说法,这个词适用于差不多任何来源的资金,用于承担任何种类的支出。[31]这里的finance与其说是金融,倒不如说是融资,而且是为了资本目的的融资。在Dictionary of Banking and Finance中,finance用作单数时是指公司使用的、来自股东或借贷的钱;用作复数时是指可以使用的钱或现金[32],这里的finance已经成为钱的同义词了。在The Penguin Dictionary of Economics中,finance用作名词时的解释是在有需要时提供钱,可以是短期的,也可以是中期和长期的,既可以用于消费,也可以用于投资,用于投资的即成为资本;而在用作动词时的解释则是指以贷款或类似方式为投资提供钱。[33]这里的finance依然是融资之意,而且是广义上的融资,即不只是为资本目的的融资。

    英国的Finance Act涉及的内容其实并不是金融,而是财税。例如,2013年的Finance Act便包括所得税、公司税、资本收益税、石油税、住所税、消费税以及遗产税等,因此,这里的finance应当是中文的“财政”或“税务”之意。Financial Services Act以及Financial Services and Markets Act涉及的内容更多的是对银行的监管,该两部法的内容包括英格兰银行、银行业监管、监管机构间的协调、询问与调查、信用合作社以及公司上市等。

    有不少在西方出版的不同书名的书都被译成了中文“金融学”,例如Frederic S. Mishkin的The Economics of Money, Banking and Financial Markets被译为《货币金融学》①;Zvi Bodie等的Financial Economics被译成《金融学》②;Maureen Burton等的The Financial System and the Money – Principles of Money and Banking同样被译成《金融学》③。上述几本书不同程度地涉及到金融学的研究对象,但同时也包括其他内容,例如银行及监管、投资策略、资产组合以及风险管理等。

    从上述不同的解释不难看出,英文“finance”并不是中文“金融”的对应词。《汉英大辞典》把“金融”翻译为英文的finance[34],但并不是所有的英文“finance”都可以用中文“金融”予以表述,例如public finance译成中文应当是公共财政,而不是公共金融;business finance译成中文是商业财务或商业理财,而不是商业金融;corporate finance译成中文是公司财务或公司理财,而不是公司金融;family finance译成中文则是家庭理财,而不是家庭金融;personal finance译成中文则是个人理财,而不是个人金融;financial management译成中文应当是财务管理,而不是金融管理。除非我们修改《现代汉语词典》和《辞海》对“金融”一词的解释,否则中文中出现的大量的“金融”只能视作是误用,其原因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归咎于对英文finance的理解差异。

    2 航运金融的概念

    2001年,人民交通出版社出版了《海运金融――船舶投资与融资》一书,书中的“海运”与“航运”应当没有本质区别。该书书名虽然使用了“金融”一词,但作者在该书中讨论的实际上是船舶的投资和融资,正如作者自己所指出的:“船舶的投资与融资是海运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海运业增长的直接动力,在国际海运业发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35]因此,这里的“金融”是可以用“融资”替代的。

    2010年出版的《航运金融学》为航运金融下了定义,将航运金融分为广义和狭义。从广义上讲,航运金融是指与海上运输业密切联系的产业集群与产业链相关主体资金的融通、货币流通和信用活动以及与之相联系的经济活动的总称;狭义的航运金融是围绕着与海上和内河运输相关联的港口及其服务、船舶生产及其服务、运输及其服务以及相关产业的生产、经营而发生的通过金融机构运用各种金融工具和方式的金融市场上所进行的各种资金融通、保险、投资及其相应的服务活动。[36]这应当是一个根据金融定义为航运金融而设置的定义,但这个定义可能存在问题:首先,相关主体资金的流通很难与货币流通并列,因为这明显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其次,给货币流通贴上“航运”的标签可能没有什么意义,正如我们把在娱乐业流通的货币称之为娱乐货币一样没有意义;再次,信用活动同样不具有航运的特征,如果我们可以用航运来修饰信用活动的话,我们一定可以找出其他各式各样的词来修饰信用活动,直至此种修饰变得完全没有意义为止;最后,这里的信用活动与银行信用并不是一回事。

    2012年出版的《航运金融》认为航运金融是与航运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37]该书涉及船舶融资、港口融资、航运与港口物流融资、航运金融中心建设、航运保险等方面的内容。在这些内容中,除了航运金融中心建设和航运保险外,所谓的航运金融实际上就是航运融资,只是不局限于船舶建造和购置的融资而已,而航运金融中心建设既与金融无关,也与航运无关。即使航运金融可以作为一个独立的学科成立,也不会包括航运金融中心的建设,因为金融并不以金融中心为存在前提,航运金融同样也不以航运金融中心为自己的存在前提。

    3 什么是航运金融学 ?

    在分析什么是航运金融学之前先搞清楚什么是金融学显然是有意义的。遗憾的是,关于金融学是什么的问题并没有统一的答案。一个得到相对普遍接受的观点是,金融学包括的内容基本上可以划分为两大部分,即金融理论的宏观分析层面和金融理论的微观分析层面。宏观分析的层面大体包括:货币需求与货币供给,货币均衡与市场均衡,利率形成与汇率形成,通货膨胀与紧缩,金融危机,国际资本流动与国际金融振荡,名义经济与实体经济,虚拟经济、泡沫与实体经济,货币政策及其与财政政策等宏观调控政策的配合,国际金融的制度安排与国际宏观政策的协调。微观分析的层面大体包括:金融市场、金融中介机构、融资等。[38]

    《航运金融学》可能是第一次将航运金融提升至一门学科。该书作者认为航运金融学是研究航运行业面临的金融问题的学科,可分为宏观的航运金融学和微观的航运金融学。微观航运金融学主要研究在动态时间和不确定环境下,单个航运业相关企业、投资者等的投融资决策问题,探讨航运金融市场各参与主体的资产定价及其资金在航运业领域配置的影响。宏观航运金融学则着眼于分析整个航运业市场与金融体系的关系,重点研究政府货币、财政政策及政府机制对航运金融市场的影响,如利率、汇率变化、通货膨胀、税率、经济增长和经济周期等对投入航运业的资金量的影响等。[36]如果宏观的航运金融学依然是金融学的话,它就不应该着眼于分析航运市场与金融体系的关系,因为这不属于金融学范畴;如果宏观航运金融学重点研究的是政府货币和财政政策以及政府机制对航运金融市场的影响,那么其所研究的可能不再是金融,而是航运。微观航运金融学相对比较明确,即其所涉及的是航运业的投资和融资。

    根据我国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39],金融学属于作为一类学科的经济学下的二类学科货币银行学的范畴。货币银行学的研究对象是货币及货币供求和货币政策、利息与利率、金融体系和制度、银行及银行体系、金融监管、国际金融等。因此,就我国目前的学科分类而言,金融便是货币银行学。在实践中,可能是受西方学科分类或者英文用词的影响,金融学这一名称在实践中逐渐替代了货币银行学。①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的《货币银行学》自第三版起更名为《金融学》,2013年出版的《金融学》第三版依然注明是《货币银行学》,而该书的英文名称则是Economics of Money and Finance。②

    航运金融学是否可以作为一门学科而独立存在值得商榷。作为学术分类,任何一门学科都应当有其独特的、与其他学科不同的基本体系和理论。从这个意义上说,航运金融学并不是也无法成为一门独立的学科,因为如果航运金融学是金融学的一部分,其研究对象就是与金融学重叠的,并没有自己独特的基本体系和理论。金融学作为一门独立的学科所研究的对象不应当只局限于空洞和笼统的概念,而应当包括具体的实践活动,例如针对交通运输的金融实践,针对航运的金融实践以及针对房地产的金融实践等。事实上,《航运金融学》一书的作者也认为航运金融学的本质是属于微观金融学范畴的。[36]由此可见,即使我国学科分类的国家标准将金融学列为经济学下属的二类学科,航运金融学依然无法成为独立的学科。

    4 航运金融包括什么内容 ?

    虽然航运金融究竟是什么并不明确,但航运金融所包含的内容在学界已基本达成共识。戴勇[40]认为航运金融包括融资、结算和航运衍生品;黄何[41]认为航运金融包括融资、保险等; 陈扬等[42]认为航运金融包括船舶融资、航运衍生品以及与货物流通相关的金融活动;林江[43]认为航运金融包括船舶融资、航运保险和再保险以及航运金融衍生品三大领域;大多数人[1,44-47]都认为航运金融包括海上保险、船舶融资、资金结算以及航运价格衍生产品等4大类。罗虎[48]对此给予了说明,他认为航运金融主要包括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资金结算和航运价格衍生品等4个方面。船舶融资就是对航运企业在购置船舶过程中发生的资金融通行为,包括在建船舶的融资和购置船舶的融资。航运保险主要包括船舶险、货运险和保赔险。资金结算业务是指对在全球范围内开展业务的航运企业开展货币保管、兑换与结算等业务。航运价格衍生品是指航运指数期货和期权、运费期权以及远期运费合约,是航运业及与海运相关的石油和钢铁等行业规避海运价格风险的工具。邱海蓉[49]认为航运金融包括融资、保险、货币保管、兑换、结算、融通等经济活动而产生的一系列与此相关的业务总称。

    此外,还有人[50]认为将航运金融分为船舶融资、海上保险、资金结算及航运价格衍生品等4个方面是一种国际做法。但是,这一说法难以得到国际实践的证明。

    4.1 金融与融资的关系

    “融资”简而言之就是指资金放贷或资金筹措。融资是金融学在微观层面上的研究对象。虽然融资涉及资金融通,但与货币流通不同。货币流通是一个宏观的概念,而融资的概念则是微观的和具体的,其所涉及的资金融通仅局限于资金提供者和资金需求者之间。融资因主体不同可以有不同的含义或指向,当主体是需要资金的一方时,融资就是指资金的筹措;当主体是提供资金的一方时,融资就是指信贷或出借。

    船舶融资在英文中有ship finance、ship financing以及shipping finance等不同表述。广义的船舶融资应当是指包括船舶所有人在内的航运公司筹措资金的行为或过程,既包括船舶所有人为建造船舶或购买船舶筹措资金,也包括船舶所有人为船舶营运筹措资金,甚至还包括并不拥有船舶的经营人为经营船舶筹措资金。狭义的船舶融资则仅仅是指船舶所有人为了船舶的建造或购买而筹措资金的行为或过程。不涉及船舶建造或购买的船舶融资在很大程度上与一般的公司融资比较相近,并不一定具有明显的航运或船舶的特征。英文中的ship finance或ship financing似乎更倾向于指狭义的船舶融资,而shipping finance则倾向于指广义的船舶融资。广义的船舶融资也可称为航运融资,在英文中应当没有区别,依然是shipping finance。

    有不少人虽然使用航运金融的概念,但实际上所指的并不是金融,而是融资。林江[43]认为航运金融在古代已见雏形,公元前1760年的《汉谟拉比法典》中就有关于商人借钱给船长,用来修理突发的船舶损坏以便完成海上运输,并以此取得高额回报的条文。这里所指的航运金融其实就是借贷。《航运金融》的作者也认为航运金融是与航运相关的资金融通活动的总称[37],认为将航运金融概念限制在船舶融资这个狭窄范围的传统做法容易在理论上产生误导,似乎航运金融仅仅是船舶融资一项内容。因此,该书作者认为航运金融包括船舶融资、港口融资、航运和港口物流融资、航运金融中心建设、航运保险等方面的内容。除了航运金融中心建设和航运保险,该书作者实际上仍将融资视为金融,只是融资不再局限于船舶融资而已。

    4.2 金融与保险的关系

    对航运金融包括海上保险这一观点,大部分人已达成共识。甘爱萍[51]认为航运金融服务主要体现在对航运融资、航运保险等。陈继红等[52]也认为航运保险是航运金融服务体系的组成部分。关于航运金融发展的研究报告[3,52-60]也有专门章节涉及海上保险的内容。将航运保险或海上保险视为航运金融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创新,因为在我国金融与保险似乎是连体的。张星[61]认为保险为金融的组成部分是不容置疑的。商业银行一般都会有“同业部”或“金融同业部”,这里的同业通常包括保险公司。很多专业书籍①都将金融和保险放在一起论述,而且全国有多个高职院校都开设了金融保险专业。

    然而,无论是作为行业还是学科,金融与保险不能混为一谈。金融的本质是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而保险的本质则是对风险造成的损失给予补偿。金融之所以与保险存在关系是以钱为媒介的。保险公司往往持有大量的资金,而且还是现金。为了保值和增值,保险公司必须将这些现金进行投资,这一行为具备了金融特征。保险公司手中的资金成为融资安排中的资金来源,保险公司也就摇身变成提供资金的人,其行为涉及银行的功能,而不是保险的种类或保险的业务。获得保险公司资金的人并不以购买任何保险为前提。从学科来看,保险学虽然属于金融学科体系,但这门学科的建设是高度独立的,从金融学科体系建设的角度无法提出推动保险学建设的思路。[58]即使将金融和保险放在一起作为一门课程,无论是教材还是授课老师都不得不将两者分而述之。

    金融与保险的另一个相似之处是,无论是金融还是保险都会涉及社会大众,各国都会对金融和保险进行比较严格的管制,但这种管制并不是统一的,而是分开的,例如,我国既有银监会,又有保监会。我国的银监会和保监会有着明确的分工和职责,银监会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而保监会则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和保险公司。① 金融和保险的分管实际上也表明金融和保险具有不同的性质和特征。

    如果寿险或养老险等因具有储蓄功能而与金融挂上钩,海上保险也无法因此与航运金融扯上关系,因为海上保险并不具有任何储蓄功能。无论是船壳险还是保赔险,或者是再保险,对购买保险的被保险人来说都不具有任何储蓄功能。无论是投保还是承保都很难理解为是一种金融服务或活动,保险人与被保险人的关系既不是银行与储户的关系,也不是出借人与借款人的关系。

    4.3 资金结算与航运金融的关系

    资金结算是指企业或个人之间因商品交易或劳务提供等而引起的货币支付和收受的行为。毫无疑问,航运涉及大量的资金结算,既有现金的资金结算,也有非现金的票据结算。船舶所有人收取的运费和租金以及其所支付的燃油和港口使费等都离不开资金结算,但资金结算并不因此成为航运的组成部分,就其本身而言,并不存在航运或任何其他特征。如果由于资金结算存在于航运业而成为航运业组成部分,那么在当今商品社会中任何行业不仅应当包括资金结算作为组成部分,而且也应当包括电脑或计算机系统作为组成部分。

    资金结算不仅不是航运的组成部分,同样也不是金融的组成部分。即使金融可以分成航运金融或其他各种金融,资金结算依然不会构成航运金融或其他各种金融的组成部分。主张航运金融包括资金结算是没有意义的,而且很明显的是,主张航运金融包括资金结算的人不会主张船舶融资、海上保险和航运衍生品同样也包括资金结算,尽管船舶融资、海上保险和航运衍生品确实涉及资金结算。②

    4.4 航运衍生品与航运金融的关系

    “衍生品”的英文是“derivative”,作为形容词的意思是派生的或衍生的,作为名词的意思就是派生物或衍生物。作为一个金融词汇,derivative是指其价值依赖于或派生自其他资产的工具。在衍生品前面冠以金融两字并不会改变衍生品的本质。衍生品交易具有不确定性,交易的结果完全取决于未来的一种可变因素。只要存在可变且可变性不确定,就可以根据此种不确定的可变因素制作可以交易的衍生品。假设甲与乙约定,一个在不断充气的气球如果在30秒内破裂,甲向乙支付10美元;没有破裂,则由乙向甲支付10美元。甲和乙的这种在日常生活中被视为打赌的行为就是一个衍生品交易。所谓的航运衍生品依然是衍生品,只是将气球换成运费而已。从事航运衍生品交易的人所关心的是未来的运费价格会否朝着自己预定的方向走,至于这方向是对船舶所有人有利还是对承租人有利并不重要。③ 航运衍生品只是一种工具而已,其实质与航运没有什么关系。正如我们不能把银行家打的麻将称为“银行麻将”,而把船舶所有人打的那副麻将称之为“船东麻将”,也不能因为麻将上刻有飞机图案就称之为“航空麻将”。

    说到底,衍生品只是一种金融产品或交易工具,而不是金融的组成部分。衍生品是“新玩意儿”,金融在衍生品诞生之前就已经存在了。没有衍生品,金融依然是金融。如果因为融资往往有银行或金融机构参与就将融资视为金融的一部分,那么将衍生品视为金融的一部分就无法以此为由,因为绝大多数远期运费交易都是在非银行当事人之间进行的,即使银行或金融机构参与了衍生品交易也与银行或金融机构的市场特殊地位无关。如果我们将衍生品归入金融是因为很多衍生品都是一种金融资产或与金融资产有关,但衍生品需要的只是一个变数而已,无所谓是否与金融资产有关。我们都知道有将未来天气情况作为交易对象的天气衍生品,但我们不会因此把气象归入金融学,或者把衍生品归入气象学。假如航运金融少了航运衍生品就不再是航运金融的话,那么这恰好证明航运金融缺乏牢靠的基础,本不该成立。

    5 什么是航运金融法?

    “航运金融法”也是一个新概念,是随着航运金融的诞生而出现的。2012年复旦大学出版社出版了《航运金融法律概论》,该书共分3篇:第一篇是船舶融资,第二篇是航运保险,第三篇是航运金融衍生品。[43]这一分法可能受了关于航运金融由4个部分组成观点的影响。航运金融法这一新概念带来的问题是其应作为航运法的一部分还是金融法的一部分,或是一个新的独立的法律部门。

    航运法与海商法不同,其具有比较明显的公法特征。《中国大百科全书€贩ㄑЬ怼钒押皆朔ǘㄒ逦髡诤雍皆撕秃I显耸涔叵狄约按肮叵档姆晒娣兜淖艹啤62] 胡正良等[63]认为航运法调整的对象是国家干预的航运经济关系,主体一方是国家或政府部门,另一方是船舶运输市场经营主体;这种经济关系是国家和政府对航运市场准入、航运市场秩序的管理关系以及对航运市场宏观调控的关系;航运法体现国家和政府对航运经济的干预,其形式包括对航运经济及其活动的组织、引导、协调、管理、调整、监督、控制、参与等。如果航运金融法调整的对象就是上述三大领域的话,显然不是国家干预范畴的航运经济关系。因此,航运金融法不是航运法的组成部分,其与航运法无关。

    金融法是调整在与货币流通和银行信用有关的经济活动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范围一般包括银行、货币、信贷、票据、储蓄、信托、证券交易、投资基金、外汇管理以及黄金买卖等法律法规。[62]金融法的体系一般由银行法、票据法、证券法以及信托法等组成,其中银行法应当是金融法的核心。[64]金融法同样具有公法的特征,例如国家对银行及其业务实施的监管等。对照上述金融法的特征,航运金融法的船舶融资、海上保险以及航运衍生品似乎都很难被归入金融法内。因此,航运金融同样也不是金融法或金融法的组成部分。

    从航运金融法的三大领域来看,无论是船舶融资、航运保险,还是航运金融衍生品,其所涉及的都应当是平等主体间的合同关系。虽然海上保险法是我国《海商法》的一部分,但其调整的依旧是合同关系。如果航运金融法就是由这三大领域组成的话,它所涉及的仅仅是合同法,而合同法已足以调整该三大领域的合同关系,无需创设独立的部门法予以调整。

    6 结 语

    综上所述,中文“金融”与英文“finance”并不是同义词,在新世纪出现的各种“金融”在很大程度上出自对英文“finance”与中文“金融”的理解差异。航运金融实际上并不具有金融的特征,由于缺乏独立的体系和理论,也无法成为一个独立的学科。航运金融的四大组成部分除了融资与金融有关联外,海上保险、资金结算以及航运衍生品实际上与金融并没有什么关系。除非修改中文“金融”一词的定义,否则仅凭航运金融的四大组成部分很难戴上“金融”这顶帽子。实践中使用的“航运金融”一词在大多数情况下是对航运融资或船舶融资的误称。另外,航运金融法并不是独立存在的部门法,而且它既不属于航运法,也不属于金融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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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系上海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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