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 |
范文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5]28号)精神,推动价格改革向纵深发展,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明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充分认识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市场决定价格是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的关键,推进价格机制改革是推动结构调整、民生改善、社会安定和发展环境优化的迫切要求,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坚定不移推进价格机制改革,全面抓好各项重点任务的落实。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按照“一个定位、三个提升”的总体要求,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立足山东省情,坚持市场决定、放管结合、改革创新、稳慎推进原则,着重完善重点领域价格形成机制,健全政府定价制度,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积极服务宏观调控,提高价格公共服务水平,为加快经济文化强省建设、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程中走在前列营造良好价格环境。 (二)主要目标。到2017年,各项价格改革任务取得重要成果,竞争性领域和环节价格基本放开,促进转型升级、节能环保和兜民生底线的价格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政府定价范围主要限定在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网络型自然垄断环节。到2020年,最大限度发挥市场作用的价格形成机制基本完善,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价格调控机制基本健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的价格监管制度和反垄断执法体系基本建立,多维全面、优质高效的价格服务机制基本形成。 二、深化重点领域价格改革,着力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尊重生产者、经营者自主定价权和消费者自由选择权,加快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价格改革,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促进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公平交易。 (三)推进电力价格改革。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总体思路,深入推进电价形成机制改革,促进市场主体多元化竞争。完善标杆电价体系和煤电价格联动机制,扩大电力直接交易试点范围,有序放开上网电价。推进输配电价改革,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科学核定电网企业准许收入和分电压等级输配电价,改变对电网企业的监管模式,逐步形成规则明晰、水平合理、监管有力、科学透明的独立输配电价体系。简化销售电价分类,减少各类电价交叉补贴,建立以用电负荷特性为主的电价分类结构体系,逐步实现公益性以外的销售电价由市场形成。 (四)推进天然气、成品油价格改革。建立更具弹性的天然气、成品油市场化价格机制。根据国家改革进程,择机放开天然气气源价格,有序推进天然气公开交易;根据管网经营主体多元化情况,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科学核定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完善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择机放开非居民用气价格,逐步放松对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管制。落实国家成品油价格调控机制,适时放开成品油价格。 (五)推进水价改革。完善反映水资源紧缺程度、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的水价形成机制和水价体系。探索建立区域综合水价制度,科学核定多水源综合水价;理顺各种供水比价关系,鼓励充分利用外调水和地表水,限制开采地下水,积极开发利用再生水;深入推进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逐步推行终端水价和计量水价制度,促进节水农业和水肥一体化发展。按照保障工程运行、满足还贷需要、不计利润的原则,合理确定南水北调山东段、引黄济青胶东调水价格,形成合理水价体系。建立城市供水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完善城市制水及管网输配水价格形成机制,简化城市公共供水分类,规范用水价格管理。 (六)推进供热价格改革。建立完善煤热、气热价格联动机制,理顺煤炭、天然气、热力价格关系。统筹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用热需求及环保成本,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促进节约用热、坚持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和调整供热价格。进一步推行供热按用热量计价收费制度,科学合理制定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新建住宅必须全部实行供热分户计量,既有住宅要逐步实施供热分户计量改造,并按用热量计价收费。 (七)推进交通运输价格改革。完善交通运输价格形成机制,逐步放开竞争性领域价格,扩大经营者自主定价范围,促进铁路、公路、水路形成合理比价关系,推动各种交通方式优势互补,合理配置。完善我省铁路货运与公路挂钩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简化运价结构;构建以列车运行速度和等级为基础、体现服务质量差异的旅客运输票价体系。进一步放开公路运输市场价格,改革客运运价管理,规范货运价格管理,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公路运价的机制;逐步取消一级公路收费站,高速公路通行费由政府定价改为政府指导价。推行城市公交低票价政策,实施差别化停车收费政策,促进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缓解城市交通拥堵。完善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逐步放开市场和价格。 (八)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积极稳妥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落实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市场调节价政策。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分类管理,对市场竞争比较充分、个性化需求比较强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其中医保基金支付的服务项目由医保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谈判合理确定支付标准;对基本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建立以成本和收入结构变化为基础的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取消药品加成政策,适当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查治疗价格,对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之间、医疗专家之间的服务实行差别化价格政策,到2020年基本理顺医疗服务比价关系。加快医保支付方式改革,实行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复合付费模式,发挥医保控费作用。完善药品采购机制,药品实际交易价格主要由市场竞争形成。强化价格、医保等相关政策衔接,确保医疗机构发展可持续、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不增加。 (九)推进教育收费改革。建立和完善促进教育改革发展的收费形成机制。民办教育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调动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性。公办普通高中、公办幼儿园收费由市、县人民政府管理。公办普通高校学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增强定价弹性,优化高校之间、专业之间学费结构,引导教育资源优化配置,鼓励优势学科、特色专业优先创新发展。完善校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形成机制,鼓励学校引进国内外优质教育资源。扩大高校学分制收费实施范围,到2020年在全省高校全面实施。 (十)推进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价格改革。区分基本和非基本需求,建立健全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财政投入与价格调整相协调的机制,明晰政府、企业和用户的权利义务,促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保证行业可持续发展,满足多元化需求。养老服务价格主要由市场形成,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对“三无”老人实行免费政策,实行促进医养结合的价格政策。分类推进旅游景区门票及相关服务价格改革,凡具备市场竞争条件的放开价格;利用公共资源建设的景区门票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从严核定价格,规范调价频率和幅度,切实体现公益性。基本殡葬服务实行政府定价。完善保障性住房价格政策。规范物业服务收费管理,促进物业服务业健康发展。 三、建立完善价格约束激励机制,促进经济转型升级 建立健全差别化价格政策体系,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推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节能环保和结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 (十一)建立和完善差别化资源价格政策体系。根据产业发展实际和结构调整需要,对高耗能、高污染和产能过剩行业实施差别价格、惩罚性价格和超定额累进加价等政策,倒逼企业转型升级或过剩产能退出。对电解铝、水泥等限制类和淘汰类企业,实行阶梯式电价政策。对钢铁、铁合金、黄磷、电石等高耗能行业实行差别化、惩罚性电价政策。对火力发电、钢铁、化工、造纸、纺织、有色金属等高耗水行业实施超定额用水累进加价政策。全面取消中小化肥电价优惠。完善居民用电、用水、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推行居民生活用电峰谷电价政策,强化社会节能意识。 (十二)建立和完善资源有偿使用、生态补偿、新能源补贴价格政策体系。按照全面反映市场供求、资源稀缺程度、生态环境损害成本和修复效益的原则,完善涉及水土保持、矿山、森林植被、海洋倾倒、垃圾处理等资源环境收费基金或有偿使用收费政策,提高收缴率。采取综合措施分步调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促进水资源保护和节约使用。改进可再生能源发电价格补贴制度,风力、光伏发电项目电价补贴政策由分类实施向点面结合转变,对焚烧处置垃圾(污泥)和沼气发电企业、具有示范性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实施精准补贴,促进节能环保发电项目健康发展。 (十三)建立和完善环保价格政策体系。统筹运用环保、税收、收费及相关服务价格政策,加大经济杠杆调节力度,逐步使企业排放各类污染物承担的支出高于主动治理成本,提高企业主动治污减排的积极性。 依据治污成本,提高二氧化碳、氮氧化物、氨氮等主要污染物排放收费标准;建立完善差别化排污收费制度,对排放水平低于规定标准的企业分档降低排污收费标准,对超标排放企业加倍征收排污费;研究制定扬尘排污收费政策,适时开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污费。完善燃煤发电机组脱硫、脱硝、除尘等环保电价政策以及天然气热电联产机组电价政策,对符合超低排放标准的燃煤机组和清洁高效的燃气机组给予政策支持。 按照“污染付费、公平负担、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合理提高污水处理收费标准,使之不低于污水处理和污泥处理处置成本;探索建立政府向污水处理企业拨付的处理费用与处理效果挂钩的动态调整机制,对污水处理资源化利用实行鼓励性价格政策。 完善放射性废物、工业危险废物、医疗危险废物等处理价格政策;改进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办法,探索建立村镇垃圾处理收费制度,落实垃圾处理用地、价格、税收等优惠政策,建立垃圾焚烧发电价格补贴与政府补贴挂钩机制,促进城乡垃圾一体化处理。 积极推进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制度改革,完善交易价格体系,引导企业主动治污减排。 (十四)建立和完善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价格政策体系。围绕实施“两区一圈一带”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对具备竞争条件的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放开价格管理;确需政府管控价格的,探索建立定价机构参与项目的工作机制,采取多样化价格管理方式,并将定价权限下放到市、县,提高价格调整灵活性,加快形成合理的投资回报机制。加强与周边省份重要价格政策措施的对接协调,科学制定和实施外电入鲁等电价政策,促进我省区域经济与国家重大发展战略深度融合。配合中韩自贸区建设和自贸试验区建设,探索建立更加灵活的价格管理机制,促进外经外贸优化升级。 四、加强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秩序 大力推进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维护市场秩序,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保障和促进公平竞争,推进现代市场体系建设。 (十五)建立健全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研究制定经营者自主定价领域的价格行为规则,重点对涉及面广、与民生紧密相关,或者市场竞争不充分、交易双方地位不对等、市场信息不对称等领域的商品和服务,依法制定议价规则、价格行为规范和指南,完善明码标价、收费公示等制度,合理引导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六)加强市场价格监管。按照“机构权威、法律完备、机制完善、执行有力”的要求,建立健全市场价格监管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价格欺诈、哄抬价格、价格串通、低价倾销等价格违法行为。构建常态化、网格化价格监管体系,下移价格监管重心,提高快速反应能力。加强对政府已放开商品和服务价格的监督检查,确保经营者依法享有并规范行使自主定价权。坚持日常监管和专项检查相结合,加强民生领域价格监管,强化行政性、事业性、经营性收费监督检查,着力解决群众反映多、企业负担重的突出问题。规范电信资费行为,严禁利用不正当定价行为阻碍电信服务竞争,扰乱市场秩序;加强资费行为监管,清理宽带网络建设环节中存在的进场费、协调费、分摊费等不合理费用,推动宽带网络提速降费,为“互联网+”发展提供有力支撑。加强提醒、告诫,建立市场价格违法案件通报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件,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 (十七)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清理和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建立公平、开放、透明的市场价格监管规则,严禁和惩处各类违法违规实行优惠政策的行为。加快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投资等政策的协调机制,实施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促进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建设。 (十八)强化反垄断执法。密切关注竞争动态,建立健全价格垄断案件线索收集机制,对涉嫌垄断行为及时启动反垄断调查,着力查处达成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和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等垄断行为,重点加强商业银行、保险、知识产权、电子商务、汽车销售与维修等行业和领域的反价格垄断工作,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十九)完善价格社会监督体系。构建“政府规范引导、企业诚信自律、社会共同监管”的价格社会监管体系。加强价格诚信建设,建设经营者价格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快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衔接融合,设立价格失信者“黑名单”,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失信行为予以联合惩戒。健全街道、社区、乡镇、村(居)民价格监督员队伍,完善价格社会监督网络。鼓励和支持新闻媒体积极参与价格社会监督,完善舆论监督和引导机制。充分发挥12358价格举报管理信息系统的作用,鼓励消费者和经营者共同参与价格监督。 五、建立健全政府定价制度,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管细管好极少数保留的政府定价项目,规范定价程序,加强成本监审,最大限度减少自由裁量权,使政府定价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二十)推进政府定价项目清单化管理。政府定价项目一律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管理,确保目录之外无定价权,政府定价纳入权力和责任清单。省级管理的价格,凡具备竞争条件的全部放开,凡属于区域性或属地管理更方便有效的,授权市、县政府管理。全面实施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行政审批前置中介服务收费、涉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制度。目录清单实行定期清理、动态调整。 (二十一)规范政府定价程序。改革定价方式,对纳入政府定价目录的项目,制定完善管理办法、定价机制、成本监审规则,使政府定价更加符合市场规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进一步规范定价程序,鼓励和支持第三方提出定调价方案建议、参与价格听证。完善政府定价过程中的公众参与、专家论证、成本监审、价格听证、集体审议、合法性审查等制度,保证工作程序明晰、规范、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社会监督,有效约束政府定价行为。推行价格政策跟踪评估制度,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及时改进完善政策,增强政府定价科学性。 (二十二)加强成本监审和成本信息公开。坚持将成本监审作为政府制定和调整价格的重要程序,不断完善成本监审机制。对按规定实行成本监审的,逐步建立成本公开制度。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的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定价机构的规定公开成本,政府定价机构在制定和调整价格前应当公开成本监审结论。 六、推进市场价格调控体系建设,更好服务宏观调控 加强价格监测预警,健全价格调控手段,完善价格调控机制,更好地稳物价、惠民生、促发展。 (二十三)加强市场价格综合调控。综合运用财政、投资、价格、信贷、储备等政策措施,合理运用法律、经济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及时依法调控、联动调控和精准调控,努力把价格总水平和重要商品价格水平稳定在合理区间。完善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加强储备调节,促进市场均衡供应和价格稳定。健全市场价格调控预案,建立分级响应的应急机制,防范和应对市场价格异常波动。 (二十四)完善农产品价格调控机制。注重发挥市场形成价格作用,改进政府调控方式,完善农产品价格形成机制。完善小麦最低收购价格执行预案,确保粮食价格保持合理水平。将政府调控与商业保险有机结合,逐步建立粮食、蔬菜、生猪、奶业等重要农产品目标价格保险制度,运用财政资金给予适当保费补贴,帮助农民规避市场风险,保证合理收益,促进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 (二十五)推进价格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建立健全覆盖生产、流通和消费各环节的实时价格监测系统和定期成本调查数据系统,完善品种体系、指标体系、网点布局。充分利用互联网、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加强价格数据的搜集、整理、传输、分析和运用,增强价格监测预警反应灵敏度,提高价格调控的预见性和针对性。 (二十六)加快构建山东价格指数体系。制定价格指数编制工作规划和技术规范,推动专业市场和知名品牌的培育和成长,打造山东价格话语权。到2020年,初步建立比较完善的山东价格指数体系,推动我省价格形成中心建设,提升重要商品和市场在国内外的影响力和竞争力。 七、构建惠民价格政策体系,提升价格公共服务质量 坚持底线思维和民生至上理念,始终把保障和改善民生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建立完善保基本的价格机制,强化价格公共服务,让人民群众有更多获得感。 (二十七)兜住民生价格底线。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科学编制和发布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指数,加强资金保障,当低收入居民基本生活费用价格涨幅超过规定的临界点时,及时启动联动机制,发放价格临时补贴,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推行涉及民生的价格政策特别是重大价格改革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特别是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完善配套措施,努力保障低收入群众基本生活。 (二十八)完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进一步构建上下联动、互联互通、便捷高效的群众价格维权机制,建立完善价格举报受理督办、应急反应协调、举报线索查处、多方联动处置等制度。加强价格举报数据分析,增强价格监管的前瞻性和针对性,提高价格举报案件办理效率和质量,严肃查处侵害群众合法价格权益的违法行为。 (二十九)健全价格公共服务机制。加大价格政务公开力度,完善政策发布、价格公示等制度,拓宽渠道,加强互动,切实保障群众价格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强化价格信息服务,加快建设重要商品和服务价格、成本数据库,探索建立“互联网+”价格服务模式,为生产者和消费者提供更加及时准确的价格信息服务。完善价格认定服务机制,健全和落实涉案、涉纪、涉税财物等价格认定制度,加强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征地拆迁补偿、重大突发事件等领域的价格认定工作,做好价格争议纠纷调解处理、价格鉴证援助工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八、强化保障措施,全面抓好组织落实 加强组织落实,科学制定方案,完善配套措施,做好舆论引导,为加快完善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机制提供有力保障。 (三十)加强组织协调。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价格机制改革工作,提高思想认识,细化工作措施,形成改革合力,以敢啃“硬骨头”的精神打好攻坚战。深入调研、科学论证,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分类有序推进,务求取得实效。强化改革创新精神,坚持试点先行、示范引领,积累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努力取得价格改革新突破。建立统筹协调机制,加强与相关体制机制改革的配套衔接,保障价格改革稳步顺利推进。深入践行“三严三实”,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作风狠抓落实,加强督促检查,强化工作问责,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根。 (三十一)强化依法治价。紧密结合价格改革、调控和监管工作实际,结合国家修订价格法等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山东省价格条例,完善相关配套法规,强化法治思维,全面推进依法治价。 (三十二)推进能力建设。在减少政府定价事项的同时,注重做好价格监测预警、成本调查监审、价格调控、市场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价格公共服务等工作,并同步加强队伍建设,稳定工作机构,充实和加强工作力量,加快专门人才培养,夯实价格工作基础。大力推进价格信息化建设,为价格工作提供有力支撑。 (三十三)积极引导舆论。坚持宣传引导与改革措施同研究、同部署、同实施,并提前介入、主动宣传、及时引导,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深入解读价格政策,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妥善应对突发舆情,凝聚改革共识,讲好“价格故事”,积极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来源:中共山东省委办公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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