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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关于走私案件中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思考
范文

    钟沛泉

    摘 要: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属于经济犯罪,侵害的是国家海关监管秩序和国家税收秩序,各级价格认定机构接受海关缉私部门委托,对其在办理刑事和行政案件中涉及的价格不明或价格有争议的货物、物品进行价格认定,是价格认定机构的工作职责之一。文章就该类案件价格认定中,涉及的大量社会普及率高、市场化程度高的商品,如何科学合理地运用市场法进行价格认定,从而保证价格认定结论的客观性、合理性和准确性,提供了一些探索和思考。

    关键词: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市场法;问题思考

    一、涉案财物价格认定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刑事案件涉案财物的界定;概念清则方向清,明确“涉案财物”的定义才能对其进行及时查控、有效处置。广义上讲,刑事诉讼中的涉案财物是指刑事诉讼中,与案件有关的具有财产属性并受法律规制的权利形态总称,即包括作为犯罪之物、作为证据之物与作为保全之物,种类上包括实物形态与非实物形态。当前法律法规中,涉及“涉案财物”这一概念的法律条款主要有《刑法》第64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公安机关涉案财物管理若干规定》第2条:“涉案财物是指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文件和款项,包括违法犯罪所得及其孳息,用于实施违法犯罪行为的工具,非法持有的涉案财物等违禁品,其他可以证明违法犯罪行为发生、违法犯罪行为情节轻重的物品和文件”等规定。从公、检、法三机关的规定看,涉案财物的范围应是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其一是被告人的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其二是犯罪工具、违禁品等可作为证物的财物,其三是其他依法追缴或诉讼保全的财物等。与案件无关的财物,均不得对其采取查封、冻结、扣押、没收、追缴等刑事强制性措施。

    二、涉案财物认定、处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2.1“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外延不明

    “違法所得”是我国的一个跨部门法概念,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未对其作出明确解释。一般认为,“违法所得”是指行为人通过违法犯罪活动获得或产生的任何财物。而基于“违法”与“犯罪”概念的不同,说明“违法所得”不等于“犯罪所得”,两者为从属关系。但在我国刑法中,“违法所得”的适用范围广泛,可以等同于“犯罪所得”,“犯罪所得”与“违法所得”相互混用的情况较为普遍。按照现行法律释义,“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应当包括直接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的赃款赃物与通过犯罪所产生的收益。但在涉案财物中,嫌疑人通过对走私收益进行转变、转化与生产经营后形成的收益是否为“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实践中界定这一概念时也较为随意。特别是当前涉案财物等趋利性犯罪嫌疑人几乎都将财产转移至亲属名下,并雇佣职业洗钱人利用这些财产进行合法经营以掩人耳目,从而基于直接犯罪所得又衍生出了替代收益、置换收益、混同收益及利益收益等形式多样的非法收益。这些非法收益是否属于“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则需要进一步对这一概念的外延予以法律明确。

    2.2规范涉案财物价格认定的措施

    严格按照标准的程序,把好受理关价格认定程序重要的、基础性环节是实物查验。灭失物的认定不能进行实物查验,意味着价格认定人员无法获取实物查验的数据,这将直接影响到后续的听取意见、结论等环节的准确性,并且价格认定工作只能完全依靠认定机关提供的认定协助书及相关材料进行。做好灭失物的价格认定,必须严格把好受理关。对提出机关提供的协助书和相关材料进行详细的审查、核对。特别是要审查价格认定协助书是否载明灭失物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产地、购置时间、购置价格、基准日、价格内涵以及在基准日的状况、新旧程度、使用情况(使用强度、使用环境、是否正常使用)、鲜活程度、成分、含量、质量等级、是否符合产品质量标准等影响价格的因素,并加盖公章。尽量要求公安机关提供灭失物的购物发票,或其它有效凭证,并对票据的真实性进行核实,查阅受害人的讯问笔录和涉案嫌疑人的询问笔录是否吻合,并复印存档。最后,必须要求提出机关在协助书上声明:“对灭失物及基准日形态发生重大改变的标的,请根据我们确认的情况进行价格认定”。

    2.3规范市场调查程序

    面对不同的市场、市场调查方式、市场调查标准,如何选择市场调查的范围、方式、标准成为影响市场调查效果的重要因素,因此应规范价格认定市场调查程序。涉案财物处置行为应当包括确定处置行为方式前的初步调查评估行为,查封、扣押、冻结的处前保全行为,临时保全后的管理行为,防止财物损毁、灭失、变质、贬值、过期的先行处置行为,具有终局意义的返还、追缴、没收等处分行为以及监督救济行为。建基于当前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相关规范性文本的规定,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及行为类型进行全生命周期的勾勒,以利于对涉案财物处置程序进行周期性检视和全方位的程序规制。

    三、价格认定的法律规范制定主体

    价格认定法律规范制定主体主要是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及下设的价格认证中心,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制定规定、规则、规范、办法等行政规章,来规范价格认定工作,如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价格认定复核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价格认证中心印发的《价格认定依据规则》《价格认定行为规范》。

    3.1价格认定概念的演变

    价格认定证据由以前的赃物估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到今天的价格认定,不同时期,该证据的内涵外延都不同。如今,该证据的概念得到了延伸,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 《价格认定规定》 后,该证据从狭义的刑事案件价格认定发展到涉及违纪案件、行政案件、国家赔偿、补偿案件,涵盖了纪检监察、司法、行政工作所涉及的各种价格认定。价格认定证据演变的过程赃物估价、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和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该证据的以上概念是由相应的法规和制度规定。

    3.2“价格认定”证据属性的争议

    目前,对价格认定结论属于何种证据类型,主要存在三种观点。价格认定结论属于鉴定意见在 《价格认定规定》 出台之前,价格认定作为司法鉴定对待,这是长期司法实践形成的普遍认识。理由是:价格认定结论是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涉案物品,由价格认定机构人员运用专门知识对价格认定的专门性问题进行判断并提出结论的活动,符合鉴定意见的概念。其文书为价格认定结论书,具有很强的主观性,不符合书证的客观性属性要求,认定结论的提出,依据的是法律规定,依靠的是专门知识,解决的是不明和争议,具有很强的主观性,结论更是专家意见。

    结束语

    综上所述,涉案财物价格认定对于保证司法、行政执法活动的正常进行,有重要的意义,价格认定人员要有较丰富的价格认定经验、市场阅历和价格认定技巧。价格认定人员必须充分熟悉当地经济形势、价格水平,通过准确采集和获取某种货物、物品的特定时点的价格,并针对不同类型的商品设定合理的调整系数以取得合理的比准价格,才能最终形成科学、准确的认定价格,从而为海关机构提供真实可靠的价格认定结论。

    参考文献:

    [1]浅谈刑事物证的管理构想[J].胡张力.犯罪研究.2019(5)

    [2]非法集资刑事案件涉案财产处置程序的商法之维[J].陈醇.法学研究.2019(5)

    [3]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程序问题研究[J].人民法院刑,吴杰.法律适用.2018(9)

    [4]罪刑法定的路径选择与方法保障思维[J].赵春玉.现代法学.2014(3)

    [5]刑事涉案财物处理的立法缺陷与完善[J].胡宝珍,林蕾.价格认定.201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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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1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