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
范文 | 摘 要:我国推出的消费者信息权较晚,但是其发展速度较为迅速,逐渐成为民商法中的主要内容。随着网络技术不断发展,消费者信息中所包含的内容也较为广泛,具有一定的商业价值,特别是在电商交易盛行的当下,逐渐出现消费者信息权被侵犯的情况,甚至有些补发分析交易买卖消费者信息。基于此,本文主要阐述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及特点,并探究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 引言 现阶段,信息技术的产生以及和各行各业的融合,彻底改变了人们的生活,随着信息技术深入发展,信息化程度逐渐提升的同时,也提升了消费者信息所蕴涵的商业价值,也让更多的人意识到掌握消费者信息就能提升市场竞争力。近些年来,出现了大量消费者信息被侵犯的问题,而且商业市场上对顾客的争夺也表现出强烈的趋势。我国消费者信息权保护方面的法律较为薄弱,而且还存在一些概念、界限模糊的情况,导致消费者信息权侵犯情况无法得到有效保护。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及特点 (一)消费者信息权的概念 消费者信息主要指的是消费者身份信息,包括姓名、年龄、家庭住址、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职业、学历等内容,这些内容是一个人的基本信息。消费者信息权属于一种综合性权利,能够确保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自己的信息不被他人窃取、利用和侵犯,受到法律的保护,在法律保护下给予消费者的一种消费权力。一般消费者信息权中包含的要素较多,包括信息报酬权、信息知情权、信息删除权、信息修改权以及信息封锁权等,对消费者的一切信息进行保护。在权力体系建设中,消费者信息权的重点在于信息决定权,消费者有权对自己的信息选择公开,包括公开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等,消费者还有权决定自己信息是否能够被他人利用,并对信息的利用范围和形式进行限定和控制,对自身信息进行自由支配。消费者信息知情权也是重点内容,对个人信息应用掌握情况有着直接的关系,比如应用信息的范围、内容以及类型等,在这个过程中,消费者应该确定自身信息权益,了解自己信息是否被利用或查询,这样才能保证自身的信息权。 (二)消费者信息权的特点 第一,消费者信息权的主体。消费者信息权的主体为消费者,这个消费者主要是自然人,该权利为个人信息权的下属权益,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该权利进行划分,才能将权力的价值发挥出来,对权力进行调整,实现权力和消费者之间关系的平衡。以客观角度为入手,对权力进行分析,消费者信息权主要是具有识别特点的消费者的身份信息,消费者具有明显的可识别性,可以对其进行更精细的划分,分为直接识别和间接识别等,并以此为基础,将消费者也分为直接客体和间接客体两种。直接客体能够实现独立识别,不需要借助消费者的姓名、联系方式、身份证号码等信息;间接客体不能实现独立识别,需要借助消费者一些相关信息,比如婚姻状况、医疗信息等。 第二,消费者信息权的信息属性。消费者信息权的信息属性有明显的双重性特点,不仅对消费者而言有良好的信息保护作用,而且对商户经营者来说也表现出良好的促进作用,能够有效提升商户在行业市场中的核心竞争能力,了解消费者个性化需求,促进其消费。比如,消费者信息权中的人身性,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之间的关联较大,可以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实现信息识别。消费者信息权的信息属性还有一个明显的特点,也就是财产性,这是消费者信息经济属性中的终点内容,能够通过消费者财产情况,大致判断出其消费情况,利用这一信息,对消费者的需求和消费能力进行评价,从而挖掘消费者的消费价值。然而,在消费者信息权发展过程中,随着电商行业的产生,也逐渐出现消费者信息被侵犯的情况,消费者信息能够通过不同渠道、形式在市场上流通,这主要是消费者的信息中所包含的经济属性逐渐提升,一些不法分子通过非法渠道获取利益,直接对消费者信息权进行侵犯。 二、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目前我国民商法体系中的重点内容,是具有专项效益的法律,其中包含了大量的法律内容,主要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和利益,避免消费者权益受到侵害。现阶段,随着社会经济体制不断完善,消费者的自我保护意识逐渐增强,消费者能够借助法律手段,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个人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在该保护法中对消费者信息保护权也有具体规定,即能够在法律条款的约束下,保护消费者产品购买以及服务享受的过程中,假如在这个过程中出现虚假信息,对消费者造成误导,或者没有向消费者提供相对应的服务,这就会对消费者财产造成损害,而虚假信息提供者就需要承担法律责任,从而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尽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的将消费者信息權被侵犯这条罪责纳入民事责任体系中,但是却明确了产品、信息提供者的责任和义务,假如出现消费者权益被侵害,消费者有权要求其进行赔偿,或者取消合同,从而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在逐渐发展过程中,可以结合实际消费者情况和法律保护要求,对现有法律实施进一步完善,结合消费者信息权,实施更加精细化的保护,在明确的规定下,提升信息保护的质量,加大法律惩罚力度,将法律的作用发挥出来。 (二)《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针对产品或服务提供者、生产者、经营者所提出的一项法律要求,对其有明确的权利规定和义务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明确目前生产和销售等方面的责任,并通过规定对其进行约束,促使其满足现阶段的发展需求。在法律实施过程中,明确产品或服务的性质、特征、形式、方式以及注意事项等内容,并完善各方面内容,这也是民商法中需要完善的内容。《产品质量法》针对消费者而言,能够保证消费者在产品购买或享受服务的过程中,有知晓产品质量、了解服务内容的权利,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和服务的过程中,要明确标准,保证消费者能够有效发展其中存在的问题,假如未能向消费者表达全面的信息,可能会对消费者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也就是侵犯消费者的信息权,需要信息提供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法律惩罚。在实际,产品责任中对信息侵权概念和内容的制定并不明显,而且在进行信息表述的过程中可能出现不充分的情况,导致信息缺乏真实性和实效性,当出现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情况时,经营者和生产者都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时消费者可以灵活的运用法律信息保护自己的信息权。 总结 总之,随着时代不断发展,国家逐渐提高对消费者信息权保护的重视程度,尽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和信息权相关的内容较少,而且不具有精确化,但是现阶段已经开展关注消费者信息权方面的法律法规建设,通过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进行正当保护,促使消费者信息权更加具有完善性。 参考文献: [1]钟宏.浅析民商法视角下如何保护公民私有财产安全[J].法制与社会,2020(14):220-221. [2]桂文强.民商法保护在网络交易安全中的作用[J].法制博览,2019(26):193+195. [3]邱玉成.大数据时代的我国个人信息民法保护刍议——以个人信息权与隐私权的区分为角度[J].法制博览,2019(21):39-40+45. [4]刘旆.基于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J].法制与社会,2019(15):11-12. [5]宋昌磊.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探析[J].法制与社会,2019(12):12-13. 作者简介: 张文涛(1982.01.02-),男,汉族,本科学历,河南律旗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研究方向为民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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