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探析 |
范文 | 摘 要:银行业具有较高的风险系数,因此,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应充分结合银行业的特殊性质。本文将对上市银行的公司治理进行分析,探究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以期促进国内银行业的稳定长久发展。 关键词:公司治理;风险;上市银行 引言:银行是我国社会经济与金融发展的重要支柱,上市银行在国内的金融体系中有着重要作用;公司治理是规范高级管理层、董事会以及广大股东义务与权利益分配,约束公司员工行为以及监督、聘用、解雇等相关问题的制度框架。基于此,探究我国上市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有着重要意义。 一、上市银行公司治理 (一)上市国有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国有商业银行是国家设立的服务与专项业务的信贷机构,经过放权让利改革,专业银行逐步实行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独立核算的企业管理体制。现阶段,国有银行在公司治理领域最大的特点在于国家绝对控制股权。依照2018年的上市银行财报,建设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工商银行的国有股份比例高达60.18%、67.58%、84.86%以及73.29%,财政部、中国证金、中央汇金占据了绝对控股地位。目前,股东至上的公司治理模式使得国有银行在一定程度上忽视了保护其他利益相关者,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等连锁反应,比如,行政手段配置资金、监督机制失衡、管理权限模糊以及政府部门过度干预等问题。 (二)上市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股份制商业银行是为适应国内经济体制改革而建立的;依照股份制银行的公司治理指引,股份制商业银行强调高级管理层、监事会、董事会以及股东大会的完善制度规范,明确高级管理者、公司监事、公司董事、公司股东的相应权责,强化激励约束机制,完善监督机制与信息披露制度。现阶段,国内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有着相对规范的治理准则,但在实际操作阶段却未能充分发挥效用。 (三)上市城市商业银行公司治理 城市商业银行是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改组设立的,地方政府普遍占据城市商业银行的25%-30%至三十的股份;私营企业与自然人持有城商行的剩余股份。国内的北京银行、宁波银行、南京银行于2007年上市,为其他城商行提供了方向。城商行作为国内银行体系的重要新生力量,为区域内的中小企业和城镇居民提供了较为便利的金融服务。现阶段,城商行在公司治理领域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城商行在改组设立期间有着较多历史遗留问题,比如,从业人员业务水准不足、管理制度不完善、行政色彩较重、存贷款存在纠纷以及较高的不良资产率等因素严重制约了城商行的发展,使其无法充分提升自身的治理效率[1]。 三、上市银行公司治理对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 (一)股权结构 现阶段,国内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结构较为多元化;从近十年的上市商业银行的大股东持股结构来看,除交通银行外,其余四家国有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均在35%之上;大股东主要为政府投资机构或政府部门。其余上市商业银行的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例均不超过30%。由于债权人约束机制不健全,信息披露制度不完善,银行资产不透明等问题,大股东为保障自身利益。具备推动甚至支配参股银行开展高风险投资行为的心理动机,以使自身持有股份的隐性政府担保与看涨期权最大化。 国有参股权重较大的上市商业银行会具有繁杂的委托代理结构。上市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份主要为各级政府主管部门与政府直接投资机构,主要担负着保障社会金融体系稳定、维护公众福利以及政治和社会责任;在面对各种类型的风险业务时,上市商业银行的国有股东会从降低通货膨胀率、稳定社会经济发展等宏观经济角度出发,偏好风险厌恶型的保守策略;为有效避免各类风险主动放弃高额利润的获取机会,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上市商业银行的绩效水准。与此同时,民营资本占据了国内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主导地位,依照相应的发展战略会强化参股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业务线条,使其更贴近金融企业的实际发展需求,实现经营多元化、股东分散化的整体发展趋势。 (二)高级管理层与董事会 上市银行的董事會由银行的全体股东选举而成,负责执行相关决议,处于公司治理的核心领导层;其主要职责包含明确薪酬、解雇和聘用经理人员、执行股东大会决议,讨论上市银行的投资方案、经营计划及各项管理制度。董事会的规模会影响银行公司治理效能的发挥,若有较多的董事人数会使得成员间的权责不够明确,增加沟通成本,降低决策效率,容易出现内部人控制上市银行的问题;若董事人数较少会削弱对上市银行董事的监督效率,忽视上市银行中小股东的相关利益诉求。 上市银行的管理层需要借助相关操作规程与管理程序及时了解银行的风险水平并充分结合上市银行自身的技术水准、信息系统以及管理架构识别、监测、计量并控制银行各类金融业务的风险。若对银行管理层的约束和监督出现漏洞,管理层可能会出现过度投资行为,制定出不适宜的冒险战略并将其付诸于实践。若通过上述约束机制与薪酬激励办法规定上市银行的职业经理人在开展高风险业务时会享受额外收益,但有丧失固定薪酬和职位的风险,能够提升上市银行管理层进行风险决策的慎重性[2]。 (三)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经营状况 商业银行的营业收入主要有非主营业务收入以及主营业务收入,其中与市场各大金融机构的往来资金利息收入、手续费收入、利息收入为主营业务收入;而担保收入、金融产品买卖收入、证券代理与发行收入为非主营业务收入。近些年,上市银行为提高自身的盈利能力,逐步将精力放在非主营业务的拓展方面。这使得自身的收入结构与经营模式更为多元化,同时也加大了上级有关部门对其的监管难度,导致上市银行容易出现超出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冒险经营行为,提高资产风险系数。 结论:综上所述,现阶段我国上市银行的主要类别有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城市商业银行。国内上市银行在进行公司治理时对风险承担行为的影响因素主要有股权结构、上市银行的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商业银行的监管与经营状况以及中小股东的权益程度。 参考文献: [1]范亮宇.商业银行参与上市公司治理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与社会,2020,(9):81-82. [2]吴成,王云岗.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提升研究 ——以上市银行为例[J].商业会计,2019,(14):72-75. 作者简介: 赵梦,1986年7月,女,河北保定人,硕士研究生,中级经济师,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方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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