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基于经济学角度的中国电力垄断分析 |
范文 | 代悦棋 摘 要:中国南方电网在云南整个电力市场处于垄断地位,本文以中国南方电网垄断现象为切入点,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垄断形成的原因及垄断价格制定的依据,并从政府角度提出有效的管控措施。 关键词:电力垄断;经济学;案例分析 一、电力垄断现状 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对各行业采取统收统支,工业产品由政府管理部门定价。一旦上游产品调整价格,下游产品也应调整,这是成本加成定价原则所决定的,也就是现在所说的顺价销售的起源。国家电力公司一家企业控制了全国大部分发电市场,控制了几乎全部的输、配、售电市场,控制了全国的主要供电电网。 目前,中国电力行业改变了一家电力公司掌控整个中国电力市场的状况,同时,2015年11月26日,国家发布的“新电改”允许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电力行业中,但现在却仍然是“一南一北”分天下的现状。其中,北部由中国电网垄断着电力市场,南方由中国南方电网垄断着电力市场。 在云南,中国南方电网掌控了整个电力市场,中国南方电网承包了云南省电力的输送、配置等各项活动,垄断的云南的电力行业。在此,本文将对此案例进行分析和讨论。 二、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中国南方电网对云南电力市场形成的垄断 (一)相关经济理论: 形成垄断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第一,独家厂商控制了生产某种商品的全部资源的供给;第二,独家厂商拥有生产某种商品的专利权;第三,政府的特许,例如铁路运输部门,供水供电部门等;第四,自然垄断。 (二)中国南方电网垄断原因 首先,根据以上的理论可以看出,中国南方电网的垄断原因来自于两个方面。 第一,电力行业历来被认为是自然垄断的行业。因为电力行业拥有一个自然垄断行业所共有的特点:企业生产的规模经济需要在一个很大的产量范围和相应的巨大的资本设备的生产运行水平上才能得到充分的体现,以至于整个行业的产量只有一个企业来生产时才有可能达到这样的生产规模。 第二,电力行业的垄断很大程度上来自于政府的特许。我国电力行业的垄断不仅是行业垄断,也是地区垄断。行业垄断主要是由国家控制价格。在南方,中国的电力垄断企业是中国南方电网,形成这样的垄断现象,一个很大的原因是,电力市场上现行的各种市场规则绝大多数是由电力生产部门和电力供应部门制定的,甚至很多法律法规也是电力主管部门起草,由政府部门审批确定。 基于以上两点,中国南方电网在云南乃至于南方的垄断形成。 三、从经济学角度分析中国南方电网如何制定垄断价格 (一)相关经济理论 如下图所示,自然垄断企业往往把价格和产量定在 MR=MC 之处,即Pa 和 Qa,这时消费者所消费的最后一个单位产品的边际收益 MB 等于垄断价格Pa,它大于生产这最后一个单位产品的边际成本 MC,所以。从社会资源配置角度来看,这种现象不是最优的,并且浪费严重。 但是若让企业把价格定在P=MC 处,则此时为 Pc 与 Qc 虽然这样社会效益达到最大,但是由于自然垄断行业的平均成本曲线向右下方倾斜,那么边际成本一定低于平均成本,结果就会使 P (二)价格的制定 现在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新电改”未发布之前,第二个阶段是“新电改”发布之后。对此,有以下分析: 在第一阶段,我国“新电改”之前,我国的电力行业价格由政府制定,根据以上的经济理论,政府制定了垄断价格,从而使电力企业能够从中赚取差价,获得垄断利润。 在第二阶段,“新电改”发布之后,各界认为价格应该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同时,这样的市场定价原则给电力用户带来了红利。以云南为例,云南省物价局局长郭继先今年3月在国家发改委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云南去年市場化交易成交电量320亿千瓦时,平均每度电价降低1毛零8厘。 四、政府对电力行业的管制措施 (一)相关经济理论: 电力行业被视为自然垄断行业,而自然垄断行业的一个主要特征是厂商的平均成本在很高的产量水平上仍随着产量的增加而递减,也就是说,存在着规模经济。一般来说,供水行业、供电行业、电信行业等都具有这一特征。而自然垄断行业都存在着垄断高价和高利润以及低产出水平,因此对于自然垄断行业,政府一般采用以下两种方法来进行管制: 第一种是边际成本定价法及其他定价法,第二种是资本回报率管制。第一种定价方法就是在第二个问题中所分析的方法,第二种方法是,为垄断产商规定一个接近于“竞争的”或“公正的”资本回报率,由于资本回报率被控制在平均水平,也就在一定程度上控制住了垄断产商的价格和利润。 (二)我国的政府管制 在“新电改”之前,上网电价特点是典型的价格“双轨制”:政府管制电价与市场形成电价。我国每年的发电量由两部分组成,90%是由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发电计划提供,10%是由双边直接交易采购或进入市场竞价平台竞争提供。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发电计划的电量由政府统一制定价格,由市场提供的这部分电量价格则由市场竞争或者协商确定。对于政府部门安排的年度发电计划电量,它受供求关系影响较大。供大于求时,年度计划值就比较少。供不应求时,年度计划发电量就比较高。 这样的“双轨制”造成的影响是,政府为避免电力行业产生损失,很难运用经济学中提供的边际成本定价方法和平均成本定价方法,但价格由MR=MC 确定的话,就会造成浪费和效率低下的问题。因此这样的定价方法让管制机构陷入了两难得境地。 在“新电改”后,市场要发挥决定性的作用,要坚持市场定价原则,同时放开电价,允许民间资本和社会资本进入电力行业,这样的政策或能改变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状况,让我们拭目以待。 参考文献: [1] 邹晓莉. 电力行业的自然垄断性及其规制研究[D].中国政法大学,2011. [2] 毛文晋.我国电力行业垄断的经济学分析及市场化改革[J].特区经济,2010(03):118-120. [3] 廖红伟.国有电力垄断行业的价格规制改革与制度创新[J].江汉论坛,2013(05):74-7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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