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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之间重复授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
范文

    左敬博 李亚楠

    

    摘要:审查实践中,在同一申请人同日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之间是否构成的重复授权判定过程中,对于二者的说明书通常内容一致,权利要求存在细微差异的情况,需要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不应完全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解释,同时也不应将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发明目的等带入权利要求中进行过度的澄清、弥补或修正性的解释从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不当限缩,应当在重复授权通知书中详细阐述两者构成重复授权的理由,充分考虑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后再进行认定是否构成重复授权。

    关键词:发明;实用新型;重复授权;权利要求;解释

    0引言

    专利权是一种具有排他性的独占权,对该国所有的单位和个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对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重复授予多项专利权,就违背了专利权的独占性原则。

    《专利法》第9条1 款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但是,同一申请人同日对同样的发明创造既申请实用新型专利又申请发明专利,先获得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尚未终止,且申请人声明放弃该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可以授予发明专利权。

    专利法第9 条或专利法实施细则第41条所称的“同样的发明创造”是指两件或两件以上申请(或专利)中存在保护范围相同的权利要求。判断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必然涉及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确定以及权利要求的解释。

    在审查实践中,最常遇到的可能构成重复授权的情形是同一申请人同日提出的发明专利申请和一件实用新型专利之间的判定,由于发明专利申请和实用新型专利由同一人提出,二者的说明书通常内容一致,而在实践中,由于在发明实质审查中的答复审查意见时对发明申请所做出的修改,或者申请人更希望基于同一发明创造获得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协同保护,刻意在申请时便使得两者的权利要求存在细微差异,往往导致两者的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内容并不相同,这时判定两个权利要求是否为重复授权,如何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就显得尤为重要,而这也正是审查实践中的难点所在。

    1重复授权判定中权利要求的解释

    对于重复授权的判断原则,《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节规定:判断时,如果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一项权利要求与另一件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某一项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相同,应当认为它们是同样的发明创造[1]。也就是说,为了避免重复授权,在判断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应当将两件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或专利的权利要求书的内容进行比较,而不是将权利要求书与专利申请或专利文件的全部内容进行比较。权利要求是否重复授权,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是否相同为判断依据。在判断权利要求是否为同样的发明创造时,首先要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而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在专利授权与侵权程序中确不尽相同。

    专利授权阶段中,审查员面对的是未授权的专利申请,其任务是对专利申请人提出的专利申请文件进行审查,以确保授予的专利权保护范围清晰、权利稳定性尽可能好,并且申请人还拥有修改的机会,答复通知书时可以通过意见陈述以及修改申请文件使得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其技术贡献相匹配。因此,在授权程序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应当遵循最大合理解释原则来界定权利要求的含义,但不能从说明书引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对权利要求进行不当的限缩。

    而在专利侵权诉讼阶段,因为专利权人无法修改权利要求,如果严格按照字面解释,而不考虑说明书中的发明目的、技术效果等内容,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含了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这对于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因此,在侵权诉讼阶段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应当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参考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发明目的等,对权利要求进行一定的澄清、弥补或修正性的解释。

    当两项以上的权利要求之间文字记载相同,或者仅仅是表达方式不同而含义相同时,很容易判断两者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然而,在两者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如何去判断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目前的审查指南只规定了判断原则和处理方式,并未对具体的判断标准作出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两项权利要求存在区别的情况下判断两者是否构成重复授权给审查员带来了一定困难,造成了“同样的发明创造”的判断标准在审查实践中存在操作上的不一致性。

    2案例分析

    重复授权的判断属于专利授权程序中的一个环节,在专利审查进行到重复授权的判断阶段时,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应当已经符合新颖性创造性清楚完整可以实现说明书支持的相关规定,在一件专利申请与另一件专利的重复授权判定中对权利要求进行解释时,专利申请处于授权阶段,应当将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理解为其通用含义而避免从说明书引入权利要求没有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解释,而另一件专利已经获得授权,是否应当参考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发明目的等,对权利要求进行一定的澄清、弥补或修正性的解释,或者引入“等同”原则,在此笔者通过一个案例来进行研讨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的权利要求1 为:

    1.??? 一种可容纳多物料接液盘,包括盘体(2)、耳板(3)、定位板(4)和间隔板(5);盘体(2)采用锥环形式,包括内环板(6)、外环板(7)、两个侧板(8)???? 和底板(9);所述内环板(6)和外环板(7)在竖直方向上均倾斜布置,使得盘体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外环板长、高两个方向尺寸均大于内环板;所述两个侧板(8)均竖直布置;耳板(3)位于侧板(8)上沿处。

    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1 为:

    1.??? 一種易更换、易倒料接液盘,包括盘体(2)、耳板(3)和定位板(4);其特征在于,盘体采用锥环形式,包括内环板(6)、外环板(7)、两个侧板(8)???? 和底板(9);所述内环板(6)和外环板(7)在竖直方向上均倾斜布置,外环板长、高两个方向尺寸均大于内环板;所述两个侧板(8)均竖直布置;耳板(3)位于侧板(8)上沿处。

    两者的主体名称的区别在于用途限定,发明申请限定了接液盘“可容纳多物料”,实用新型专利限定了接液盘“易更换、易倒料”,但是,根据主题名称后续特征的描述,是否限定“可容纳多物料”和“易更换、易倒料”,并未给接液盘本身的结构带来任何区别,因此,“可容纳多物料”和“易更换、易倒料”并未对产品本身带来实质影响。

    除此之外,两者的权利要求1 中还存在其他区别,发明专利申请限定了“使得盘体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而实用新型专利并没有记载该技术特征,对于该区别是否使得发明与实用新型构成重复授权,有两种观点。

    观点一认为,发明和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均记载了“内环板(6)和外环板(7)在竖直方向上均倾斜布置”,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倾斜布置”应当包含了内环板(6)和外环板(7)的上部向内倾斜和其上部向外倾斜两种方式,发明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技术特征“使得盘体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也就是限定出了“倾斜布置”为内环板(6)和外环板(7)的上部向外倾斜,该技术特征对接液盘的结构起到了限定作用;而实用新型并没有记载上述特征,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进行解释,应当将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倾斜布置”解释为包含了内环板(6)和外环板(7)的上部向内倾斜、上部向外倾斜或者其他的倾斜方式,由此可知,实用新型的内环板(6)和外环板(7)在竖直方向上的倾斜方式并不必然与发明的内环板(6)和外环板(7)在竖直方向上的倾斜方式相同,也就是说发明专利申请与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并不相同,因此两者不构成重复授权。

    观点二认为,虽然发明的权利要求中限定了技术特征“使得盘体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中没有限定该技术特征,但是实用新型的说明书中记载了“本实用新型的目的是为了解决现有接液盘倒液困难、接液面积小和接料种类单一等缺点……本发明具有接液面积大、倒料方便和可收集多种类物料等优点”,如果将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倾斜布置”解释为包含了内环板(6)和外环板(7)的上部向内倾斜、上部向外倾斜或者其他的倾斜方式,当内环板(6)和外环板(7)的倾斜方式使得整个接液盘上部横截面积小于等于下部横截面积,如此一来该结构就不能解决现有接液盘倒液困难、接液面积小的技术问题,如果严格按照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不考虑发明目的,会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包含了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这对于社会公众是不公平的,因此内环板(6)和外环板(7)的上部向内倾斜的技术方案不能实现实用新型专利的发明目的,应当被排除在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之外,因此,实用新型权利要求中的“倾斜布置”也应当解释为内环板(6)和外环板(7)的上部向外倾斜,即“使得盘体上部横截面积大于下部横截面积”,由此一来,实用新型的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与发明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相同,因此两者构成重复授权。

    对两种观点进一步分析可知,观点一仅仅根据权利要求的字面解释,如果实质审查中据此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授权,后续进入侵权诉讼阶段,发明专利与实用新型专利是否会被站在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角度,参考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发明目的等,对权利要求进行一定的澄清、弥补或修正性的解释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剔除掉不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技术方案是否会再次构成重复授权从而给申请人带来维权上的不便;而觀点二在授权阶段实质审查就引入了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发明目的等,对权利要求进行一定的澄清以及修正性的解释,如果实质审查中据此发出构成重复授权的通知书,若申请人为了尽快获得发明的授权而直接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此做法有可能使得申请人的利益受损。

    笔者综合考虑两种观点后认为,对于需要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的案件,审查实践中审查员作为本领域技术人员,判断两者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通过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并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应当在重复授权通知书中详细阐述两者构成重复授权的理由,不应不说明理由直接认定两者为重复授权,上述审查意见提出后,如果申请人在答复通知书时陈述意见列举出实用新型专利确实存在多种使得盘体上部横截面积不大于下部横截面积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倾斜方式,如果意见陈述理由充分可信审查员亦可能认可上述两项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不同,申请可能被授予专利权,发明专利申请人在收到重复授权的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于重复授权的认定有不同意见的,也不应为了尽快获得授权而直接放弃同日申请实用新型的专利权或对发明专利申请进行修改,应当在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时对两者不属于重复授权进行充分的说理以使得审查员信服,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3小结

    审查实践中,专利申请和专利之间的是否属于同样的发明创造判定过程中,确定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需要根据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认知,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不应完全拘泥于权利要求的文字解释,同时也不应将说明书的技术方案、发明目的等带入权利要求中进行过度的澄清、弥补或修正性的解释从而对其保护范围进行不当限缩,审查员通过结合说明书来理解权利要求并确定其保护范围时,应当在重复授权通知书中详细阐述两者构成重复授权的理由,充分考虑申请人的意见陈述后再进行认定是否构成重复授权,而申请人在收到重复授权的通知书时,应当对两者是否属于重复授权进行充分的说理以使得审查员信服,从而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第二作者对本文的贡献与第一作者等同)

    参考文献:

    [1]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指南2010[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的6.1.

    作者简介:

    左敬博(1987-),男,汉族,山西大同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研究方向:流体机械领域专利审查.

    李亚楠(1986-),女,汉族,河北衡水人,硕士,助理研究员,专利审查员,研究方向:食品工程领域专利审查.

    第二作者对本文的贡献与第一作者等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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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5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