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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范文

    化梦寒

    摘 要:近年来,随着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网约车市场也呈现出蓬勃发展之态,各大网约车平台的发展为我们的生活提供了便利的同时也为很多私家车、出租车车主提供了工作机会,但与其发展带来的益处相伴的是一系列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作为一个新兴行业,平台考虑的首先是利益问题,加之法律上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并没有做出明确规定,这就导致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得不到应有的保障。本文将从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存在的问题入手,针对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关键词: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对策研究

    网约车是在共享经济背景下应运而生的新兴行业,我国对网约车平台及工作人员的定位、关系、权益保障等方面的立法还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在有关网约车司机(主要是滴滴平台的网约车司机)权益保护方面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法律,需要各地法院对平台和司机的法律关系进行确定之后再依据其认定的关系选择法律适用,但由于缺乏统一标准,所以各法院在对网约车平台和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会有不同的认定。所以,为了明确网约车平台与司机之间的法律关系,更好的维护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就要针对以上问题提出解决对策。

    一、我国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现状

    1.网约车平台与网约车司机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得不到明确认定

    目前为止,我国并没有出台有关网约车平台与司机劳动关系的专门法律,只有规定了网约车平台设立、网约车司机申请条件、双方需要劳动合同或者协议以及违反该《办法》的相关惩罚措施等内容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这一办法并没有明确指出网约车平台应该与司机签订何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另外,滴滴出行在《专快车平台服务协议》中指出,滴滴平台与所有在平台从事网约车服务的司机只存在挂靠合作关系,不存在任何直接的或者间接的劳动关系,这是申请成为滴滴司机必须要同意的条款,显然,这个条款更注重平台本身的利益。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得不到明确认定,就给了平台很大的自主性,这对网约车司机的权益保障是不利的。

    2.网约车司机的社会保障处于缺失状态

    由于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法律关系难以界定,而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中的许多内容是以存在劳动关系为前提的,虽然《社会保险法》规定无正式工作的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但像网约车司机这样工作时间、地点、方式都很灵活的人员是没有办法参加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和失业保险的。这就使得大多数网约车司机成了社会保障无法保障的人群,发展下去,很可能会成为一个大的社会风险。

    二、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难以得到保障的原因

    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要得到保障必须以劳动关系的明确为前提,而我国的《劳动法》中对劳动关系的规定比较机械,缺少在实际适用中的灵活性。同时,网约车司机作为一个新兴职业,其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薪资报酬等都无法统一、明确,这就使得网约车司机这类灵活工作人员很难符合我国现行《劳动法》的相关规定。网约车平台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也不会主动与网约车司机签订确认二者之间是劳动关系的合同的。并且,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具有连续性的,劳动者与用工平台的劳动关系得不到认定就无法完整的享有社会保障。

    三、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的解决对策

    1.通过立法明确二者之间的劳动法律关系

    通过对网约车司机权益保障的现状分析与原因探索,可以发现,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就是其与网约车平台之间的劳动关系的确定问题。在没有明确的标准和法律适用的情况下,受各种因素影响,司法实践中对网约车平台与司机的劳动关系认定各有不同,这在一定程度上对双方是不公平的。所以要解决以上问题,最重要的就是要通过法律的形式来明确二者之间的劳动关系,为司法实践提供认定标准和直接适用的法律规范,减少各案件中關于二者之间劳动关系认定的分歧,缩小此类案件在劳动关系认定上的差异性,更好的保障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

    2.扩大社会保障的范围、

    我国现在的社会保障制度主要针对的人群是有正式工作的人员,对无正式工作的人员的保障还存在欠缺,虽然我国立法已经规定了无正式工作人员可以参加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因其程序繁琐、申请复杂,所以大家的参与度并不高。而且,网约车司机这种工作时间、工作地点较为灵活的工作会面临更大的事业风险,如平台限制接单或终止其接单,在没有失业保险的情况下可能短期内无法支撑家庭生活。现在网约车司机在我国是一个很普遍的工作群体,其中也有不少人是专职做网约车司机的,如果这么多人的社会保障无法落实,那么发展到最后就是整个社会的问题。所以,社会保障制度要适应时代的发展,不断优化实行方式、扩大保护范围,发挥出社会保障的最大作用从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人民权益。

    3.平台应承担起保障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的责任

    网约车平台在注重自身利益的同时也要兼顾网约车司机的合法权益,应当结合网约车司机的具体情况来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不是采用滴滴平台现在的做法,统一订立挂靠合作协议,这只能带来短期利益;同时还要建立完善的工作评价机制,在网约车司机与乘客产生纠纷时、对司机的工作进行评定时要做到全面、客观、公平。这样,才能在保障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的同时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

    结语

    共享经济的不断发展使得网约车司机的劳动权益保障逐渐成为一个不能忽视的社会问题,此问题得不到解决只会使得更多问题浮现出来,所以需要在立法、社会保障和平台责任等方面加强工作,合力解决这一问题来为共享经济的发展构建良好环境。

    参考文献:

    [1].尹玥.浅谈网约车司机与网络平台用工关系的认定[J].中国商论,2019(07):14.

    [2].王永强.网约车用工双方法律关系认定及驾驶员权益保障研究[D].兰州:兰州大学,2019.

    [3].闫新燕 姜怡乐.网约车司机劳动权益保障思考.浙江财经大学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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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23:06: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