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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谈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
范文

    李帅

    摘 要: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是消防监督工作中,最常见、最容易弄混的问题之一。本文从问题的根源出发,以规范条文为依据,通过举例子的方式,先后论证了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性问题、常用规范的适用问题、不同规范对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的不同要求,进一步分析了五级站场的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问题,总结了在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五级油气站场、及民用建筑周边等不同场所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要求,为储罐区的消防安全检查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关键词:五级站场;储罐;消防给水;消防安全

    中图分类号:TU998.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2064(2020)08-0189-02

    0 引言

    经济在发展,社会在进步,人们对石油天然气等能源的需求在不断增大。随着“油头化尾”目标的确定,油化经济产业链的不断延伸,易燃易爆场所不断增加,这给我们消防监督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在日常消防监督检查中,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是最常见的生产、储运设施,是消防监督检查的重点。而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消防设施,特别是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问题,也是我们经常遇到的,容易混淆的問题。对此,笔者首先从易燃易爆场所的定性、规范的适用性开始,对常用的消防监督检查依据从根源上进行了分析对比。之后,通过举例说明了不同的规范对同一甲、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的不同要求。最后,论证了五级站场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问题,客观地为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的消防监督检查、尤其是五级站场的消防监督检查提供了借鉴。

    1 规范的适用

    目前,对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最主要、最常用的检查依据是《建筑设计防火规范》[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石油库设计规范》[3]《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4]。这些规范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对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都提出了要求,又各不相同。这样,就导致了一个问题,在检查一个易燃易爆场所时到底依据哪本规范?或者换句话说,在检查一个易燃易爆场所时到底依据哪些规范?因为一个易燃易爆场所在设计之初可能会依据几本甚至十几本、几十本不同的规范,其中主要依据哪本规范?还要兼顾哪些规范?对于一些常规的设计还好处理一些,对于一些新型的、新兴的、边缘的、跨界的设计,在现有的条件下甚至找不到直接适用的规范,只能间接找一些类似情况的规范去参照执行。而这些问题都是我们消防监督人员所必须面对的,也是必须完美解决的问题。对于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来说,最复杂的,最困难的部分,就是检查依据的确定。换个角度来说,就是对被检查场所的准确定性。笔者认为,在对场所进行定性的时候,最重要的是抓住问题的主要矛盾,看到问题的本质。举例:一个大型屠宰厂,内部设有加工车间和冷库。冷库用氨制冷,设有氨压缩基房和液氨储罐。对于加工厂来说,一方面,氨压缩基房是乙类厂房,液氨储罐是乙类液体储罐。另一方面,屠宰场加工车间是丙类厂房,冷库是丙类库房。在这个例子中,氨压缩基房和液氨储罐是为冷库服务的,是冷库的配套设施。而冷库是为屠宰场服务的,是屠宰场的配套设施。所以,屠宰场是主要矛盾,丙类厂房是主要矛盾;乙类厂房、乙类液体储罐是次要矛盾。所以综合来看,我们应该将屠宰场定性为丙类厂房而不是乙类厂房,对该屠宰场检查时应该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下面,笔者对常用的几本规范的各自特点及相互之间的区别进行简要说明。

    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简称《建规》,主要适用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新、改、扩建工程,不适用于石油天然气工程和石油化工工程。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当有专门的国家标准时,宜从其规定。从规范标准的整个体系来说,《建规》是个总纲,它研究问题、分析问题的角度是宏观的、笼统的、理想化的,没有考虑到不同情况下、不同场景下的结果差异。以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为例,《建规》考虑的是不同容量储罐与建筑的间距,而没有考虑这个建筑的特点,即建筑内是否人员密集、是否有贵重设备、是否参与生产、是否为罐区配套服务、是否容易发出电火花等情况。

    1.2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简称《石化规》,主要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的新、改、扩建工程。这里的石油化工企业指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工厂。《石化规》编制之初主要针对的是炼油厂、石油化工厂、石油化纤厂等大化工厂。实际上工业园区中的一些精细化工、大厂上下游配套企业及其他小化工普遍具有性质类似、规模小、火灾危险性小、事故发生后容易控制等特点。客观地说,这些小厂依据《石化规》开展检查稍显严格,在某些方面依据《建规》更合适。但是没办法,目前《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还没有出台,现阶段只能依据《石化规》。

    1.3 石油库设计规范

    《石油库设计规范》简称《油库规》,适用于石油库的新、改、扩建。在这里,石油库指收发、储存原油、成品油及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化学品的独立设施。化工厂里有储罐、石油库里也有储罐,有什么区别呢?笔者认为主要是罐中介质是否参与生产。一般情况下如果是原料、产品,则应依据《石化规》,如果只是储存、运输,则应依据《油库规》。在这里还要注意几点,一是石油库不光储存原油、成品油,还可以储存其他易燃可燃液体化学品;二是储量大于或等于1200000m3时,应依据《石油储备库设计规范》;三是独立的液化烃储存库、液化天然气储存库依据《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

    1.4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比较特殊,主要适用于油田工程,管道站场工程。规范突出了站场的概念,开篇就按油品储量、液化石油气及天然气凝液储量对油气站场进行了分级,通篇研究的都是站场。在这里,站场是指具有石油天然气收集、净化处理、储运功能的站、库、厂、场、油气井的统称,其特点是归油田及油田下属企业所有;站场的名字功能性强,例如:联合站、污水站、天燃气净化厂、天然气注气站等。

    2 不同规范对于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的要求

    通过上面的说明我们可以知道,同样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处在不同的位置时,消防设施的设置,特别是消防给水设施的设置要求是不同的。例如:一个450m3的原油立式储罐,当这个原油储罐设置在一片空地内,该处既不算石化企业,也不算油气站场,更算不上石油库,此时按照《建规》要求,“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即该原油储罐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1)当该原油储罐位于石油化工企业的装置区或罐区时,按照《石化规》要求,“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应设固定或移动式消防冷却水系统”、“罐区及工艺装置区的消火栓应在其四周道路边设置,当装置内设有消防道路时,应在道路边设置消火栓”,即该原油储罐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2)当该原油储罐位于石油库内,按照《油库规》要求,“四、五级石油库内立式储罐不多于5座,可采用烟雾灭火方式,也可采用超細干粉等灭火方式”。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原油储罐可采用烟雾、超细干粉等灭火方式,可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3)当该原油储罐位于五级站场内时,《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要求,“集输油工程中的井场、计量站等五级站、集输气工程中的集气站、配气站、输气站、清管站、计量站及五级压气站、注气站、采出水处理站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该原油储罐可不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即五级站场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3 五级站场是否应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通过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五级站场的特点是:数量多,分布广,单罐容量及总容量小(油品总储量小于等于500m3),一旦发生火灾,影响面小,不易造成重大损失。所以不用设消防给水设施,即五级站场不用考虑消防给水系统。那么是否所有五级站场都不设消防给水设施呢,下面我们继续进行分析。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8.6.1条提到“石油天然气生产装置区的消防用水量应根据油气、站场设计规模、火灾危险类别及固定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且五级站场消防用水量为20L/S”。由此,我们可以推出:五级站场应设消防给水设施,且五级站场的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这一结论与上面的结论相冲突。通过仔细分析,我们了解到这里的五级站场特指“部分天然气净化厂和五级天然气处理厂”。至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五级站场是否设置消防给水设施,要视情况确定。即:除部分生产过程复杂的天然气净化厂等五级站场外,绝大多数五级站场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

    上文我们分析了工艺因素对五级站场消防给水设施设置问题的影响。接下来我们分析其它因素对消防给水设施设置问题的影响。举例:一个含油污水处理站内设有一个200m3的原油立式储罐,定性为五级站场。站场内设有一个小队点,小队点为地上3层,高11m,总建筑面积1300m2,使用性质为办公、住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笔者认为,从宏观角度分析,五级站场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从建筑物角度分析,按照《建规》8.1.2条“民用建筑、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周围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小队点应设室外消火栓,即该五级站场应设室外消火栓系统。目的不是为了保护200m3的原油立式储罐,而是为保护站场内建筑物。

    再举例:一个含油污水处理站,定性为五级站场。站场内设有油泵房,油泵房为地上1层,高5.3m,总建筑面积950m2,使用性质为甲类厂房。在这种情况下,是否应该设置消防给水设施?笔者认为,与上一个例子一样,因为有油泵房,该五级站场应设室外消火栓;按照《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8.6.5条地“石油天然气生产厂房、库房内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物料性质、操作条件、火灾危险性、建筑物体积及外部消防设施的设置情况等综合考虑确定。室外设有消防给水系统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3的建筑物,可不设室内消防给水”,油泵房体积大于5000m3,油泵房内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即该五级站场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及室外消火栓。

    4 结语

    对于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是否应设消防给水设施问题不可一概而论。绝大多数小型甲、乙类液体储罐应设消防给水设施。符合条件的小型石油库及绝大多数五级站场可不设消防给水设施。少数生产过程复杂的天然气净化厂等五级站场需要设置消防给水设施。当五级站场内建筑物的体量较大时,应考虑设置消防给水设施。

    参考文献

    [1] GB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S].

    [2] GB50160-2008,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S].

    [3] GB50074-2014,石油库设计规范[S].

    [4] GB50183-2004,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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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5 23:46: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