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 |
范文 | 陈盛鑫 摘 要:民商法的建立,为我国公民维护自身利益、调节民商矛盾提供了有力途径,是我国司法的代表。随着我国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深入,人们越来越重视信用的作用,对民商法的规范也有着更高的要求。基于此,本文对民商法下信用法律的概念进行阐述,探究民商法视角下现存的信用法律问题,试提出完善民商法建设的方法策略,为推动民商法的发展进步提供参考。 关键词:民商法;信用体系建设;信用法律 一、引言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日渐提高,社会商业模式和人民消费模式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信用,对于大多数来说并不陌生,信用消费、信用贷款都是人民日常生活中常见的经济模式。然而由于我国信用体系建立较晚,民商法下相关的信用法律还不够完善,使得我国信用法律方面仍存在一定的问题,这给一些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如何完善信用法律,还需要进行深入的研究和思考。 二、民商法及信用法律的概念 民法和商法统称民商法,其中民法是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注重交易安全,商法注重交易效率。在国际社会上常见的民商法体系有两种: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民商合一是指商法包含在民法范围内,通过民法来指导和统率商法,商法作为民法的子法出现。瑞士、意大利等国现今都在使用民商合一的民法体制。而民商分立是指民法和商法分立,属于独立自主的关系,这时,除了需要需要建立民法典外,还要独立建立商法典。法国、德国等国家目前应用的便是民商分立的立法政策。虽然我国在民法和商法上没有明确的区分和独立建设,但根据我国经济体制的情况与社会制度的发展规律来看,我国应用的是民商合一的法律体例。 在我国,民法包括财产法和人身法,如今,已经确立成文法的规范有民法总则、婚姻法、继承法、收养法、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等;商法包括企业法、保险法、票据法、破产法、证券法,成文法规范有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企业破产法、保险法、票据法和证券法等[1]。 关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目前还没有在学术界达成共识,不同专家在民商法研究的侧重不同,对于民商法中的信用法律有着不同的理解。受到普遍认可的观点是,民商法中信用法律是为了评价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以及评估人民参与主体经济活动的情况。所以,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可以看作是关于价值和事实的两种判断方式。 信用法律可以从社会性角度评价民事主体的经济实力,还可以从资本、道德等角度判断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在这两种判断方式中,分别强调信用的价值以及事实的依据。由此可见,信用这一概念的产生实际上是基于对民事主体的综合型判断,它建立在信任的基础上,从社会的角度评估民事主体的经济交互能力以及偿还能力,其实质是一种经济关系,建立在经济交流的基础上。信用法律的建立,有利于规范民事主体的经济行为,使其在经济行为中得到有效的约束,促使其树立诚信意识,履行自身的责任和义务。而民商法视角下我国的信用法律建设较晚,目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有许多问题亟待解决。 三、民商法视角下我国信用法律存在的问题 (一)民事主体对信用法律没有充足的认识 民事主体对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没有充足的认识是目前我国信用法律存在的显著问题。这是由于社会大众在认知信用法律时存在限制,并且信用法律没有一个普遍认可的原则定义方式。民事主体对于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认识不足,使得我国无法快速建立信用法律体系,在信用评估和监管方面很有难度,监管效果也不尽理想。 (二)我国信用法律的根本原则的先进性不足 目前,我国信用法律的根本原则的先进性不足,是阻碍信用法律体系构建的根本原因。信用法律原则在民商法原则体系中排在相对靠后的位置,这使得在经济活动中,各民事主体即便忽视信用原则,很多情况下也只能受到道德层面的谴责,无法受到相关法律的制裁。违背信用成本较低使得信用法律无法发挥约束作用以及实际规范作用,这直接导致我国民商法信用法律建设缓慢[2]。 (三)个人信用体系的建立不够完善 个人信用体系建立不够完善也是阻碍信用法律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个人信用体系是指民事主体在发生经济行为之前,可以提前享用一部分或者全部经济主体。最常见的就是在信用消费方面,消费者可以通过个人信用评估,在达到一定的信用標准之后,提前享有商品,获得商品的使用权,然后在规定期限内偿还商品的购买成本。个人信用体系建立的不够完善使得商家或者银行无法准确评估消费者的购买能力,从而给予一些不具备信用资质的消费者提前进行信用消费的权力,其失信行为给信用经济带来很大的风险。 四、完善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的有效途径 (一)提高民事主体对信用法律的认知 为解决失信问题,需要社会民事主体加强信用法律认知。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开展过程中要自觉遵守诚实守信的原则,积极履行相关的责任和义务;政府职能部门要将信用作为法律规范的依据,把信用量化成指标,增强监督管理力度,对不符合信用原则的经济行为予以严厉的打击,利用信用指标对经济活动进行强制调节。所以,要完善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建设要求,就要深刻理解信用法律的定义,将信用作为经济活动开展的基础,认识到只有通过信用法律的约束,才能营造诚信的社会氛围。为提升民事主体对于信用法律的意识,需要在三方面进行改革。 第一,信用法律要明确民事主体的责任、义务以及民事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享有的权利。明确的责任、义务以及权力可以在经济活动中设置一定的限制,规划合理的路径,使经济活动的各方主体在合理的路径中开展经济活动。第二,政府部门要减少对社会经济活动的干预,良好的经济体制建立在自由、灵活的基础之上,要倚靠信用法律来规范经济活动就要给各方民事主体提供充足的活动空间。第三,政府部门在监督管理经济活动、建设信用法律时要做到公开透明,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增加司法救济制度。信用法律的推行不能只靠喊口号,需要同时赋予其道德和法律两方面的统一标准,积极推进私权法制化建设,使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更具通用性。 (二)坚持信用法律为核心的根本原则 信用法律的根本原则是在经济社会不断发展的进程中,为构建诚信社会的良好氛围,应当把信用法律放在民商法体系的核心地位上,利用信用法律来保持稳定的社会秩序,保证社会经济活动相对公平,进而保证民事主体的根本利益。因此,需要在建设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过程中,增强政府的调控作用。 首先,要对于有悖于信用原则的经济行为作出严厉的处罚,道德层面的谴责无法约束一些丧失良心的商业主体,强调信用法律的核心地位是为了发挥法律的威慑作用,使其在有不良商业行为前,想到违反信用法律的后果,从而不敢实施这一行为。其次,要根据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情况,及时纠正不良商业行为,将其扼杀在摇篮中,从而帮助构建稳定、和谐的商业体系。最后,在建设信用法律的过程中,要重视社会大众对于民商法信用法律的实际需求。法律的建立是为了惩戒不良行为,形成社会公众思想意识上的约束,是为了保护正常商业行为各方民事主体的利益,不能够成为某些不良群体逃避责任和义务、从而牟取额外利益的武器。要根据社会大众的实际需求来灵活调整信用法律的规范以及执行行为,以最大程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信用法律是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之上,所以政府部门作为信用法律的执行者,最重要的是培养社会公众的信任。对于民事主体内部无法自行解决的商业矛盾,政府部门要及时参与管理,进行公平公正的调控;对于政府部门自身,也要有高标准、严要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把信用作为部门自身开展工作的原则。政府部门工作人员在开展工作时也要严格按照信用法律的要求,以树立自身的信用形象。 (三)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建设 时代在发展、在进步,公民的消费意识也有了质的改变,信用消费成为很多人日常消费的选择,信用卡、花呗、白条的出现也给消费者提供了很多便利,延期支付、个人贷款的消费模式屡见不鲜。但这一切便利想要长远实现,需要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作为约束。而只通过个人信用体系的建设并不能有效推进信用法律的发展,需要从社会和个人两个方面共同构建完备的信用法律体系。在社会方面,建立社会信用体系,有助于完善信用法律体系的建设,充分发挥信用法律在维护经济社会正常运作、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企业作为社会信用体系的最小单元,它的信用等级标志着相关经济行为的安全性,其自身的信用行为会对整个社会信用体系造成明显的影响。在个人方面,个人信用体系需要完善个人信用行为的记录,运用大数据技术对个人经济行为的安全性进行评估,形成量化指标,当个人发生信用消费和贷款等经济行为时,根据安全性来评定个人的信用资格,来对个人行为进行约束的同时降低失信行为的产生风险[3]。 五、结语 虽然目前来看,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仍存在一定的问题,但可以通过提高民事主体对于信用法律的认知、坚持信用法律为核心的根本原则、完善信用法律体系建设来提升信用法律的约束性和规范性,从而在社会范围内构建良好的信用环境,帮助我国社会经济得到健康有序的发展。 参考文献: [1]赵薇.民商法视角下的信用法律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9(29):105-106. [2]方志伟.民商法信用体系构建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19(22):8-9. [3]刘蓓.民商法中信用体系的构建与完善路径[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9,36(6):95-9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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