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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浅析专属经济区平时军事利用的法律分歧
范文

    方奕贤

    专属经济区(Exclusive Economic Zone)是《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称为《公约》)》确立的一项新的国际海洋法制度,是指在领海以外并邻接领海,具有特定法律地位的区域,其宽度自领海基线量起不超过200海里ⅰ。

    专属经济区的特殊地位决定了其对于各国的军事价值,而《公约》中并没有确切的规定有关专属经济区的军事利用问题,所以各个国家对于在专属经济区进行军事利用活动都有着倾向本国利益的解释。争议的焦点主要有专属经济区的自由航行和飞越是否等同于公海的自由航行与飞越;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关于“和平目的”的争执;还有“军事测量”是否属于专属经济区所允许的“海洋科学研究”等问题。

    一、专属经济区的自由航行和飞越是否等同于公海自由航行与飞越

    根据《公约》规定,不论是沿海国或是内陆国,只要在公约有关规定的限制下,在专属经济区内都享有与公海相同的航行和飞越自由,铺设海底电缆和管道的自由,以及与这些自由有关的其他国际合法用途。对于专属经济区的航行和飞越是否等同于公海的自由航行和飞越,各国产生了分歧。

    海洋大国当然的认为,根据《公约》第58条第1款的规定,所有的国家都享有《公约》第87条有关“公海自由”条款的适用,所以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的自由权利是等同的,并且极力的主张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应适用“公海自由”。他们的理由有以下几点:首先,《公约》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关于禁止他国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进行海洋平时军事利用的活动,所以说他国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进行军事活动是不违反海洋法和国际法的;其次,《公约》的相关规定是明确赋予了他国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根据第58条第1款,所有国家在专属经济区都享有航行和飞越自由中“所有国家”是不论沿海国或是内陆国的,他们认为第87条中所指的公海自由权利,当然的包括军事活动的自由,所以这里的航行和飞越自由当然的包括军用船只和军用飞机;第三,《公约》并不能明确显示其有意改变传统国际法对于航行自由的相关规定ⅱ。

    发展中的海洋国家对于专属经济区内他国进行平时军事利用是持反对观点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几点:首先,《公约》并没有规定其他国家有在沿海国的专属经济区内从事军事活动的自由,也就是其有关军事的活动并没有合法确认,应该事先得到沿海国的同意;其次,《公约》规定了所有国家都在专属经济区内享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虽然未明确是否包括军舰,但即使包括也需要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要遵守沿海国家依照《公约》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该部分内容不抵触的法律和法规ⅲ;第三,尤其是当其他国家的军舰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行使其航行和飞越自由的权利时,很有可能会影响甚至是损害到沿海国家的主权利益以及威胁沿海国家的安全,这时沿海国有权进行干预和禁止。

    二、有关“和平目的”的争议

    《公约》在其序言以及条文的规定中都体现了“和平目的”的宗旨,但是却没有对“和平目的”作出具体的规定,对于什么是出于“和平目的”的海洋军事利用,以及专属经济区是否适用“和平目的”的解读也有分歧。

    首先,对于什么是“和平目的”的争议,在第三次联合国海洋法会议第四期会议上,对海洋的和平利用进行了专题辩论。对于“和平目的”的解释分三种,一种认为“和平目的”就是禁止一切军事活动ⅳ,不能将海洋用于任何的军事目的,也就是要禁止任何与军事利用相关的海上军事活动,他们认为如果在专属经济区内可以像在公海上一样自由进行军事利用的话,会威胁到沿海国的安全甚至是周边国家的安全;第二种认为“和平目的”是禁止一切侵略目的的军事活动,并非所有的军事利用活动都被禁止;第三种观点是认为检验“和平目的”的标准是看其是否与《联合国宪章》和其他国际法所规定的义务是一致的ⅴ。有国家还建议在未来制定海洋法的条约时要对和平利用进行明确的定义,来保证海洋不被用于核对抗。美国代表认为只要没有侵略性质的军事利用活动都是符合“和平目的”的,所以“和平目的”并不是禁止所有的军事利用活动。其实,检验一国的军事利用活动是否符合“和平目的”,不能与在其他场合关于裁军、非热化和海底非军事化的谈判相分离,同时还要看这种军事利用是否符合《联合国宪章》的要求,是否和其应承担的国际义务和承诺相一致ⅵ。

    其次,《公约》第88条:“公海应只用于和平目的”的规定,是对所有军事利用的要求,当然的适用于专属经济区。这一基本原则还体现在《公约》第301条和《公约》第十三部分海洋科学研究的有关规定。《公约》第301条规定:“缔约国在根据本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时,应不对任何国家的领土完整或政治独立进行任何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或以任何其他与《联合国宪章》所载国际法原则不符的方式进行武力威胁或使用武力ⅶ。”所以说,“和平目的”的规定理所当然的应用于专属经济区。

    三、“军事测量”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

    海洋科学研究的原则、程序、区域都规定在《公约》的第十三部分,可是却没有对沿海国和非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中进行海洋科学研究的权利和义务进行分配。所以就导致沿海国家和非沿海国家对“军事测量”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产生争议。

    关于“军事测量”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有两种观点,美国等一些海洋强国主张“军事测量”、水道测量活动是与“海洋科学研究”不同的,“军事测量”活动并不涉及资源开采问题,并且测量结果也不能像水文测量的结果那样公开,因此两者完全不同。认为“军事测量”是指为军事目的在海洋和沿岸水域进行海洋数据收集的活动,包括了海洋地理、海洋地质、化学、生物以及声学等数据,而且军事测量的数据收集方式常与海洋科学研究所使用的方式类似。《公约》中只是分别的列举了“水文测量”和“海洋科学研究”,并没有明确规定“水文测量”是否属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范畴,所以,美国等国家认为其是不属于“海洋科学研究”,是对海洋的国际合法用途,可以在沿海国专属经济区自由进行无需征得同意5。发展中沿海国家主张,“军事测量”属于“海洋科学研究”范畴。“海洋科学研究”是对在海洋进行的有关海洋环境研究活动的统称,其中包括水文测量。是沿海国在专属经济区享有的专有权利,而且超过了一般性“海洋科学研究”活动的范畴、属于军事利用性质的“军事测量”,不但要受沿海国的管辖和限制,而且其他国家的军事测量行为必须适当顾及沿海国的利益。美国海军海洋测量船经常在我国临近海域搜集情报,如美国的“鲍迪奇”号测量船曾多次擅自闯入中国黄海水域搜集情报,严重的侵害了我国的权益。中国认为,在专属经济区的航行和飞越自由是不应该包括自由进行军事侦察活动,以及进行军事威慑或搜集情报,这些活动侵犯了沿海国的国家安全利益。

    “军事测量”的测量方法以及其获得数据等都是与海洋科学研究相一致的,因此,它理应属于“海洋科学研究”的范畴,而不能以测量活动所获得数据资料的用途来改变其获得行为本身的性质。因此“军事测量”活动属于“海洋科学研究”,那么理应受到《公约》的管辖。

    参考文献

    [1]参见白桂梅、朱利江编著:《国际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4年3月第1版第191页。

    [2]参见王泽林:《论专属经济区内的外国军事活动》,《法学杂志》,2010年第3期。

    [3]See The UNCLOS Convention,Article 58(3)。

    [4]在1976年纽约会议中,厄瓜多尔代表提议和平利用海洋实质上就是要禁止一切的军事行动,彻底的非军事化。

    [5]张海文主编:《联合国海洋法公约》释义集,海洋出版社,2006年4月版,第163页。

    [6]李广义:《论专属经济区军事利用的法律问题》,《西安政治学院学报》,2005年4月,第18卷第2期。

    [7]See The UNCLOS Convention,Article 301.

    [8] Li Jianwei,China and US Views on Military Vessel Rights in the EEZ is More Than a Legal Matter? 參见http://www.chinausfocus.com/peace-security/china-and-us-views-on-military-vessel-rights-in-the-eez-is-more-than-a-legal-matter,访问日期:2011-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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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27: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