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评体育赛事直播画面作品说、制品说 |
范文 | 摘要: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成熟,体育赛事直播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也成为热点话题。我国法院在审判相关案件时,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存在“作品说”和“制品说”两种认识。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关键在于双方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判断有不同的理解。本文從多角度阐述体育赛事直播的独创性表现,并提出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作品范畴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体育赛事直播;《著作权法》;独创性 随着数字技术的不断成熟,各类App和门户网站快速发展,人们观看体育赛事的方式越来越多元化。体育赛事直播为体育爱好者提供了可以打破时间、空间界限的临场体验,以腾讯体育为例,仅2018年,该平台共提供了1491场 NBA 赛事直播,最多同时在线观看人数达5600万人。体育赛事本身以及“同步进行”的赛事直播有着惊人的流量,蕴藏着巨大的商业价值。 与此同时,体育赛事节目的版权保护问题也成为大家关注的热点话题。体育赛事的传播权(Sports Broadcasting Right)在法律上并无明确的定义,并存在与“广播权”“转播权”混用的情况。本文主要探讨的是体育赛事节目的直播画面版权保护。 一、体育赛事节目 在定义上来说体育赛事节目与体育赛事有本质的区别。体育赛事属于一种竞技性的比赛项目,整个过程并非来自预先的编排和设计,而是充满了各种偶发性和不可复制性,无论其动作是否为独创,都不会被认为以展示文学、艺术或科学领域的美感为目的。所以,赛事本身不属于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不受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但体育赛事节目不同,它是在体育赛事的过程中通过拍摄机位的设置、摄制镜头的切换、特定画面的回放、主持人的讲解等环节而制作形成的电视直播节目。为了让广大观众获得最佳的收视体验,摄制的过程融入了创作者赛前的充分思考与设计。包括不同机位的选取设置、不同的讲解风格、编导对镜头的不同切换、场内外细节的特写回放等在内的直播过程,虽然包含随意和即兴发挥的成分,但蕴含着更多的却是大量个性化的智力创造。 二、案例分析 2016年里约奥运会是由国际奥委会举办的一场世界规模最大的综合性运动会,其版权由国际奥委会独占授权中国中央电视台在中国范围内行使。中央电视台旗下唯一互联网电视新媒体运营机构NewTV作为独占被授权人。2016年8月,原告发现在被告心梦想(上海)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运营的电视应用软件“沙发管家”APP中,设置了专门的“奥运会直播回看大集合”专题,向用户推荐了由被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运营的电视应用软件“电视猫视频”APP,该电视应用软件通过信息网络向用户提供了2016年里约奥运会开幕式的在线点播服务。而NewTV从未许可两被告向公众传播涉案节目(以下简称“未来电视案”)。 在该案中,中央电视台获得的广播组织权是基于节目信号的播放,而非节目的摄制。无论该体育赛事节目是否为电视台自己摄制,只要是电视台合法播放的,就对节目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从新发布的《著作权法(修正案草案)》看,电视台对其合法播放的载有体育赛事节目的信号享有广播组织权,内容包括三类,一是许可他人转播的权利,二是许可他人录制、复制的权利,三是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权利。本案中,心梦想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及上海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正是侵犯了广播组织权中的录制权,同时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 但在二审判决书中,法院不予采纳未来电视公司涉案节目是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式创作作品的主张。法院认为“涉案赛事节目受赛事本身的客观性、赛事直播的实时性、对直播团队的水准的要求、观众的需求等客观因素限制,使奥运会赛事节目所呈现的连续画面在素材选择方面难以有太多个性化选择。电视导播从大量的图像、摄像角度和特技效果进行选择、编排,有一定智力成果的投入,但其所体现的独创性,尚不足以达到我国著作权法所规定的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高度”。因此,将涉案体育赛事节目应认定为录像制品。 从我国现有的司法案例及法学观点看,关于体育赛事节目的法律定性确实存在“作品说”和“制品说”两种认识。之所以会产生分歧,关键在于双方对体育赛事节目的独创性判断有不同的理解。简言之,持高独创性的观点者认为节目的摄制属高智力投入行为,宜将其界定为视听作品;而持低独创性的观点者认为节目摄制属一般性的智力投入,建议将其界定为录像制品。 由于我国著作权法对作品和录像制品在保护程度方面有明显的差别,作者对作品享有的权利范围要远大于录像制品制作者对制品享有的权利范围,所以对体育赛事节目做出何种法律定性,将直接影响节目组织者(著作权人)的权益。 三、独创性的判断 按著作权法规定,作品的构成要件包括以下四项:“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独创性”“可复制性”和“智力成果”。其他三项要件毋庸置疑都是具备的,因此体育赛事节目能否构成作品的关键是独创性的判断。 作为著作权法意义上的独创性具有两个要素特征,其一为“独立创作,源于本人”的要求,当然独立创作并非仅指单人创作,也可以合作创作;其二是“最低程度的创造性”要求,其判断比较宽松,且分具体情况而定。 在我看来,体育赛事直播的独创性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体育赛事直播前的准备工作具有独创性。 通常在体育比赛开始前,节目会给出比赛各方的综合评价,其中包括对之前比赛的解读,参赛队伍实力对比、赛前状态以及结果预测等。这种分析解读需要收集大量的数据,通过记者、主持人的自我提炼和语言组织,呈现给观众。这种呈现方式受制于主持人的专业水平、语言能力和信息收集能力,呈现的效果也取决于不同的人员,有较大区别。 (二)体育赛事直播中的解说具有独创性。 解说的风格和水平也是衡量体育赛事节目质量的重要因素。不同解说的评论风格各异,贺炜,段暄,杨毅等知名的评论员不仅具有良好的评论技巧,而且具有鲜明的个人特色,因此广受大家好评。此外,运动员的采访,精彩片段回放的选择和在场嘉宾的评论也有着很大的发挥空间。 (三)体育赛事直播中的摄制技术具有独创性。 体育赛事的直播画面是由导播按照一定的方式采集的,不同的镜头设置和角度都会提供不同的视觉效果。还有观众镜头的选择、裁判镜头的选择、球场环境的选择,这些都给了拍摄者和制作者一定的创作空间。 在上文提到的“未来电视案”中,法院认为对于涉案体育赛事直播节目而言,其制作拍摄的目的是为观众呈现真实、客观比赛全过程,比赛画面的处理均服务于上述目的。笔者认为: 体育赛事节目主要目的就是传达比赛的客观事实,但并不能因为其呈现主体的客观性来否认其作为作品所拥有的獨创性。 在比赛过程中,摄像机虽然应该聚焦于体育赛事本身,但这是由于体育赛事节目本身的性质决定的。但如果对比电影作品而言,其画面的拍摄、取舍、剪辑同样是为了达到更好诠释电影主题的目的,从这个角度来看,法院的说法并不能让人信服。之前“新浪体育赛事转播案”中法院认定体育比赛节目能够成为作品的重要原因就是体育赛事制作且形成全新画面,是一种创作性劳动,且该创作性从不同的选择、不同的制作,会产生不同的画面效果就反映了其独创性。 四、体育赛事节目视为作品的现实意义 党的十八大以来,总书记高度重视体育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理念新思想新观点,形成了总书记关于体育的重要论述,为做好新时期体育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2019年8月,国务院印发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体育强国建设纲要的通知》,为进一步明确体育强国建设的目标、任务及措施,充分发挥体育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的重要作用制定。通知中提出,深化体育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简行政审批事项,加强对体育赛事、体育市场经营等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不断优化服务。强化体育执法,建立体育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将体育赛事节目纳入作品范畴,不仅有利于激励相关组织制作出更高质量的体育赛事节目,也有利于我国体育赛事版权交易的有序运行。同时,这一举措可以促进我国体育产业的快速发展,促进我国产业结构的优化升级,从而使我国更快建成体育强国。 五、结语 体育赛事节目作为体育产业中的重要一环,承担着宣传体育精神,鼓励全民运动的作用。因此其版权保护是国内体育组织健康发展的需要,否认它的作品属性不是出路。在现有著作权法下,法院的确能够行使裁量权,定义类电影或录像制品所要达到的独创性高度,但是我们的法官在行使裁量权时,应该充分考虑社会现实,避免引发过多无谓的争议。 参考文献 [1] 祝建军.体育赛事节目的性质及保护方法[J].知识产权,2015(11):27-34. [2] 卢海君.论体育赛事节目的著作权法地位[J].社会科学,2015(2):96-105. 王博涵,(1997.08.27-),女,汉族,山东省济南市,研究生在读,青岛科技大学,出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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