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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社会调节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范文

    朱力 刘玢

    〔摘要〕?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社会调节是社会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重要治理机制。社会调节作为一股独立的治理力量,为社会治理注入新的活力,社会调节中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各行为主体具有不同的功能,能够综合发挥社会调节的优势。我们应从全面理解顶层设计,明晰政府治理与社会治理的边界,重点支持矛盾化解社会组织,推动居民自治四个方面充分发挥社会调节的作用。

    〔关键词〕?社会调节;社会治理;社会组织

    〔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0-4769(2019)01-0099-06

    党的十九大提出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社会治理的机制则要“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 。〔1〕在党的历年文献中,社会力量的作用越来越被强调,从社会协同到社会自我调节,再到社会调节,体现着中央顶层设计的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与社会之间的界限逐渐明晰。目前,社会调节相关研究的基本观点是认为社会有着强大的“自愈”能力和整合功能,发挥“社会自我调节”作用可以减少政府治理的成本。从具体内容来看,学者们主要探讨了社会调节的内涵和运行机制,并肯定了社会调节对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性〔2〕,但是这些研究存在不足:一是将社会调节的内涵定义过于狭窄,与社会组织调节等同,将社会调节理解为仅仅是社会组织的功能;二是把社会调节理解为一种抽象的、笼统的社会主体的调节,抽象的社会具有自我組织、自我运行、自我清洁、自我发展的内在能力。万斌和王学川对社会调节机制做了详细的探讨,将社会调节定义为“社会依靠制度(规范)安排,根据一定的规范和准则,对社会矛盾和冲突进行有效的预警、指引、协调、评判、裁决与化解等,从而为社会进步和人的发展开辟道路”〔3〕,是“以社会发展需要和利益为目标,整合社会的政治和文化资源来控制和调节社会矛盾及冲突,实现社会合理有序和良性运行的一种自组织系统”。〔4〕这一定义虽然明确了社会调节的内容和功能,却没有明确指出社会调节的主体。社会调节既是理论阐述,同时也是社会治理实践。社会调节是社会治理体系中相对独立的运行系统与运行机制。社会调节的作用日益增大,成为新时期社会治理的重要创新内容与组成部分。当前学界与理论界对社会调节的关注与阐释尚未重视。基于此,本文试图深入探讨社会调节的内涵、主体、功能及其进一步发挥作用的思路。

    一、社会调节的内涵

    要研究社会调节,前提是准确把握社会的定义。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社会”一般而言就是指“人们在特定的区域内相互互动以及分享共同的文化习俗,从政权角度来看,社会则是以强制力量为基础的国家(政府)相对应的人类生活的存在形式,即人们生活的共同体或以自由为契约关系为基础的人类生活形式”。〔5〕简言之,社会是相当数量的人们按照一定的规范发生交互行为与相互联系的生活共同体。广义的社会是与自然相对应的整个人类活动系统,中义的社会是与经济系统相对应的人类活动系统,狭义的社会是与经济系统、政治系统相对应的人类活动系统,如西方学术界较流行的三个部门理论。在党的文件中,社会是与政治、经济、文化、环境领域相对应的概念,在本文的论述中用的是狭义的社会概念。“调节”在汉语词典中有两种解释:一是“从数量上或程度上调整,使适合要求”,二是“整治、调理”〔6〕,这与社会调节中的解释相契合。英文语境中,调节“adjust”大致有两种涵义,第一是让事物做出微小的变动,尤其是位置的变换,为的就是能够让其有所进步,更加有效率;第二是通过做出的微小改变去慢慢地适应新环境。〔7〕调节的涵义在总体上是一种在大的格局基本上已经确定后的一种微小的调整,不具有革命、变革等巨大变化的含义。调节既有其主动适应的一面,也有被动迎合的一面。综上而言,本文将社会调节定义为:社会调节是社会主体利用自身力量、资源和手段进行消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建构健康社会秩序的过程。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深入,社会主体的力量逐渐增大,发挥的作用也逐步增强,发展成为一股相对独立的社会治理力量,社会调节与政府治理、居民自治共同形成社会治理中的三种治理机制。

    关于社会治理的主体及其角色定位,目前有三种不同的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社会治理主体的领导核心就是党。〔8〕政府、居委会作为社会治理的主体力量,用行政体制改革来推动社会治理体系的有效性和科学性,让“政府通过自身的内部管理,优化组织结构改进运行方式和流程以期强化其治理能力”。〔9〕社会治理按照政府的行政科层体系运行,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都是在政府不断输入治理资源并承认其合法性之后才能发挥作用。这种观点不分国家与社会的边界及各自功能,仍是传统的政府行政治理的观点。第二种观点认为,政府、社区组织、居民、物业应该是平等地位,通过协商的方式打造良好的社区治理,而非政府统筹下的全包全揽。〔10〕这是一种国家—社会视角下,将国家、社会与居民看作是平等主体的参与者,基层社会是接纳多种治理力量的开放性场域,各主体因掌握资源不同形成相互依赖的关系网络,在自愿原则基础上达到社区善治的目标。第三种观点认为,在当前中国的治理体制下,政府主导不可逆转,建构服务型政府,让政府充当引导者角色采取多种措施化解主体间的社会矛盾与冲突。〔11〕政府拨款决定了社区事务由政府主导的事实,科层制体系将政府组织结构深插到基层使得社区成为政府管理的末梢,各项事务的协调、组织和落实都依靠强大的行政力量,虽然社会力量和居民拥有一定的能动性,但其发挥作用的空间有限。这种强国家-弱社会的观点,揭示了我国社会治理的现实状态。

    这三种观点对社会治理主体的认识仍不全面,没有重视社会力量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对社会治理主体的认识局限,限制了理论上对社会治理功能的阐述与实践上社会调节作用的发挥。而对政府和社区、社会组织、居民三种主体的角色定位,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社会治理在社会发展不同阶段和不同情境下的需求,政府为主导与多主体协商的治理模式体现了社会管理到社会治理理念的转变,迎合了当前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后的治理需要。社会治理主体多元化、平等化为社会治理不断注入新的活力,推动政府治理发生转变。当前,政府治理当然是主导性的,负责把握方向、制定政策、监督规范、提供资源、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购买服务、提供福利等工作。居民自治主要在社区层面,依据自身需要,通过自我组织,发挥着化解矛盾、解决问题、自我服务、相互帮助,达到自我自治的功能。社会调节则发挥着一种补充性的、替代性的、辅助性的功能,通过社区、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发挥调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的功能。从治理角色来看,政府治理、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相辅相成,分别承担着不同治理任务;从治理范围来看,政府治理的范围是全方位的,居民自治体现在社区范围内,而社会调节则是既超越社区,又在政府治理范围内的薄弱环节、空间发挥着作用。

    从实践上来看,目前政府治理的政策、措施较为成熟,居民自治也有丰富的基础经验,但对于如何进行社会调节却未从理论、政策上做明确的、详尽的阐述。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首次提出了“社会自我调节”,社会自我调节就是与政府治理、市场竞争相对应的一种社会治理机制,“社会和市场一样有自我循环能力,社会甚至有很强的‘自愈能力”。〔12〕“社会自我调节”概念的提出意味着在社会治理中政府要减少对社会的干预,让度出适当的权力空间与资源,采取更为温和的方式解决问题。“社会调节”在十九大报告中首次提出,为的就是要进一步夯实基层社会治理,在社区治理体系中平衡政府、社会与居民之间的关系。十九大报告不再局限于社会自我调节,而是要求动员多方力量参与的社会调节,社会治理方式由抽象概括性的“系统治理”格局发展为具体操作性的“共建共治共享”格局,“自我”所代表的“自愈”是一种相对自闭与被动的应对方式,是政府管辖之下的调节模式。而延展后的社会调节则呈现出积极主动的一面,政治地位与社会作用得到肯定,社会治理得以平衡,调节主体和调节方式更加明确。社会调节机制就是政府行政系统和市场经济系统以外的各种社会组织与社会力量 (社区的、媒体的、法律的、宗教的和社会人士),通过挖掘各种社会资源 ( 包括人、财、物),有效地将其联系、汇聚、整合起来,并形成一个相对稳定的、有节律的、模式化的运作机制。社会主体通过情、义、理、法的方式,发挥其协同社会治理,化解社会矛盾,提供社会服务的作用。〔13〕

    我国的社会治理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计划社会下的社会治理,是依靠政府行政治理解决社会问题,调和社会矛盾;在单位制时期整个社会高度整合,国家权力通过单位全面渗入到社会生活的各方面,自上而下的行政力量替代了社会的作用。第二阶段是市场经济下的社会治理,单位制逐步消解,社会开始发育,在此时期整个社会高速运转,社会力量不断壮大,其自主性逐渐增强,政府和社会的关系也在发生变化,政府开始与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协同治理,并引导民众参与社会治理,但政府在社会治理中依然发挥主导作用。第三阶段就是未来的社会治理,政府、社会力量与民众成为合作伙伴关系,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的作用日渐增大。

    对当前社会治理状况的概括与未来社会治理趋势的预测。衡量一个地区社会治理的效果,尤其是看政府治理、社会调节、居民自治三种治理机制关系的协调程度。做个有些机械但形象的比喻,在一个社区中,现在政府治理的投入与作用是50%,社会调节的投入与作用只有30%,居民自治的投入与作用是20%,而发展到成熟阶段,政府的投入与作用只占到20%,社会调节的投入与作用为30%,而居民自治的投入与作用达到50%。这时,社会治理有了来自居民内源性的持续发展的动力,而三股治理力量汇聚成社会治理的合力。在原有治理格局基础上,加上新的治理力量,社会治理力量总体上达到了新的平衡。这时三种社会治理机制有机地汇聚、整合、交融,社会治理的结果就是和谐社会的达成。当然这只是一个理想型的社会治理模型。

    二、社会调节的主体与功能

    社会调节需要借助一定的场域和主体来实现调节的功能,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就是社会调节的重要的主体力量。这三种主体力量有其各自的功能,能够帮助实现社会治理有序运转。

    1.社区是社会调节的载体与联结政府治理的纽带

    社区在社会治理中的地位日益重要,这源于社会结构要素的变化。正是社会结构的要素产生了变化,所以各种要素产生了新的功能。社會转型的结果导致单位的诸多社会功能向社区转移,社区不断承接单位转移过来的各项事务,必然有实体化、强化的需求。居委会(社区)的实体化,延伸了政府各个部门的服务与管理,同时也具有了行政化的功能。在基层治理中社区直接对接每个具体的家庭与个人,是发挥社会调节功能的重要场域。我国居委会(社区)在法律上是群众自治组织,但实际上有两个属性,一是“行政性”,社区是国家权力深入到基层末梢的承接单位,承担着政府各个部门分派下来的治理与服务任务。这种行政性使得社区能够依赖体制内的行政权力与行政资源,采用行政化手段调节矛盾纠纷,具有处理家庭纠纷、邻里矛盾、劳动保障、治安维护、环境卫生等功能,把矛盾与问题化解在基层。二是社区同时也是群众自治组织,社区作为“生活共同体”能够组织动员社区中的社会组织与居民,一起开展各类社会活动,投入到社区公益事业,帮助社区中的弱势群体、底层群体度过困难。通过培育社区内部组织,共同商议社区事务。社区在空间上提供了一个载体,已经成为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居民自治的平台,社区治理成为这三种治理机制的纽带。我国社区调节机制能够折射出整个社会调节机制,当无数个社区的社会调节都发挥作用的时候,社区层面的社会治理机制就成熟、完善了。

    2.社会组织是社会调节的主要力量

    截止到2018年9月底,我国共有社会组织803779家,其中社会团体366671家,占比45.62%,民办非企业单位430308家,占比53.54%,基金会6800家,占比0.85%。①社会组织能够为社会提供服务,满足社会成员的多种需求。不同的社会组织在社会调节中发挥着不同的作用。如业务相同的企业所形成的行业性社团具有规范行业行为、表达企业诉求和监督企业行为等职能,是解决企业之间矛盾、调解劳资矛盾、处理政府与企业矛盾的重要力量。学术团体可通过政策咨询在预防和解决社会矛盾过程中出谋划策,为政府治理提供切合实际的建议对策,通过法律宣传、知识普及等形式,提高群众法治意识。基金会是社会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通过调动社会资源解决民生问题和社会问题,帮助维护稳定的社会结构和良好的社会秩序。社会服务类组织将政府某些不占优势的公共服务,借用市场的方式继续开展下去,同时又保持着社会服务的公共福利性质。在开展具体的社会服务时,能够使社区中的残疾人、老年人得到应有的照顾,未成年人受到保护,低收入者生活得到服务。社会服务类组织的介入,可以减轻部分家庭的负担,也可以化解社会中的不稳定因素。

    3.社会力量起着社会调节的协同作用

    在社会调节中,社会力量既包括媒体、宗教等具体的有组织的社会主体,也包括律师、社会名流等个体化的社会主体。媒体主要是通过社会舆论进行社会调节,传统媒体的特征是“主导受众型”,通过电视广播、报纸杂志,给大众传播主流的思想观点,具有价值导向、提供是非标准、舆论批评、榜样引导的功能,也有社会警示、揭露黑暗、心理疏导等功能。互联网时代的到来使得人们之间交往方式发生改变,新媒体和自媒体成为传播各类信息最快的渠道,原本单向传播的格局被打破,民众的话语权与话语空间得到凸显。媒体作为社会调节的信息传播平台,提供了相对自由的表达空间,能够广泛动员社会力量通过社会舆论进行调节。当前矛盾纠纷等借助媒体的力量得到传播,形成正义的社会舆论压力,促进了问题解决,也教育了公众。宗教既具有神圣性的功能,又具有世俗化的一般功能。〔14〕我国五大宗教的教条教义,本质上教导信众与人为善,与我国的道德规范基本相吻合。宗教通过教化作用来引导信教成员的认识与心态,成为化解社会矛盾的“稀释剂”。律师行业是社会正常秩序的稳定器,为解决社会矛盾、化解纠纷提供了必要的缓冲机制。〔15〕一方面通过地方政府购买服务,与律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合同,为社区配备“社区律师”,建立律师工作室,在社区发生矛盾时律师直接参与纠纷调处或间接预防调解纠纷。另一方面律师事务所主动深入社区,为社区提供专业的法律指导,引导矛盾双方通过法律渠道解决矛盾纠纷。社会名流对基层社会矛盾处理成效明显,他们参与社会调节主要通过民主协商路径,有的加入专业矛盾调解机构,有的成为当地政府的决策咨询、矛盾化解的专家,有的成为当地社区发展的权威,有的参与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用专业知识和社会权威化解矛盾。

    三、发挥社会调节作用的主要思路

    1.全面理解顶层设计,克服行政治理惯性思维

    当前,社会调节的机制尚未形成,处于自发的状态。现在地方政府与基层干部均有创新意识,在以往经验介绍中常讲党的领导、政府负责的经验,现在也讲社会组织、群众参与的经验,但很少讲社会协同、社会调节。各级地方领导中相当部分人未能意识到中央顶层设计的思路与用意,在治理工作中什么都抓在自己手中,什么都亲力亲为,把权力让给社会组织不放心、让给民众自己做更加不放心。在当前诸多的地方经验中,仍然是政府包揽天下的惯性思维与行政管理的一套做法,只是随着中央治理方针与口号的变化,分别贴上与时代相符的标签,但在本质上还是政府治理的一套行为逻辑。结果基层政府的投入越来越多,事情越来越多,责任越来越多,基层干部负担日益加重,而治理效果出现边际递减效应。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对中央顶层设计的理解有偏差。“党的领导,政府负责”,是我党几十年来社会治理的基本原则与基本经验,也是地方政府进行社会治理的基本功与规定动作。“社会协同、公众参与 ”则是改革开放以来社会治理中的新鲜经验,在这八个字上有很大的理论创新与实践创新的空间。在社会治理机制转换过程中,政府治理的主导性作用不可偏废。但在社会治理的理想格局尚未形成的时候,政府作为第一推动力的角色,要启动、推进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的发展,应当通过指导、规划、购买、服务等方式为培育、壮大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创造有利条件,应当挖掘、培训、指导社区领袖,让社区领袖成长起来,带领居民提高素质,组织大家参与到自治活动中来。在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壮大、居民素质提高后,三股力量的协调治理才有了条件。

    2.明晰治理边界,政府社会各司其职

    在社会治理机制转换过程中,政府部分职能产生了变化,部分管理社会的权力在不断让渡给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力量,但仍存在着政府不放心不放手的問题,因此需要推动“政社分开”。在社会治理中,政府主要是利用国家所赋予的政权合法性,行政力量的强制性,从制度性层面解决教育、就业、医疗、卫生、社保、扶贫、收入分配等民生问题、社会问题,而社会各主体则利用其优势长处,通过情、义、礼、法手段,协调矛盾纠纷,提供慈善资源,调解人际关系,扶助弱势群体,开展文化体育活动来建设和谐社区和有序社会。社会良性运行需要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的相互补充。因此,地方政府、基层政府在思想上要放心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和居民发挥其自主性与积极性,相信它们是具有自我约束性的,是能够依法办事的,绝不是政府的异己力量,而是合作伙伴。要敢于让渡出适当的权力、资源,让它们有成长壮大的空间。政府相关部门、社会组织、科研机构,对当前社会治理中政府与社会的治理边界要进行调查研究,使政社分开不只是停留在口号上,划分一个大致的责任范围与“权力清单”“职能清单”,并尽快制定出相关规范,在政府和社会之间建立起各自行动的领域范围,有一个明晰的行动蓝图,最终形成政府治理与社会调节相互协调的良性治理格局。

    3.重点支持矛盾化解组织,激发社会调节活力

    社会治理的核心是化解最不稳定的因素,最不稳定的因素来自各种矛盾纠纷,因此,社会矛盾是社会调节发挥作用的关键节点。当前社会矛盾的处理主要集中在基层政府身上,如何让政府从这些日常的、繁琐的社会矛盾纠纷的旋涡中抽身出来,将精力、财力用于重大民生建设、重大社会矛盾化解,这是亟需解决的问题。社会矛盾具有多样性、突发性等特征,由于“体制性迟钝”,在解决矛盾时,政府介入社会矛盾的解决有其自身的局限性,特别是对某些群体、个体采取非制度、非法律化手段来处理矛盾纠纷的方式干预力较弱,而社会力量则有更强的渗透性、解决方式多样化的长处。通过行业协会调节企业与企业、资方与劳方这类组织(群体)与组织(群体)之间的矛盾。通过专业性社会组织调解高频率发生、需要专业知识处理的矛盾,如征地拆迁矛盾、医患纠纷、劳资纠纷、消费纠纷、交通事故矛盾纠纷、物业管理纠纷、环境污染矛盾、教育矛盾等,在调节矛盾的过程中能够带来专业性的知识和理性实际的处理方案,调节个人、家庭、机构、组织之间的矛盾。通过社区中的人民矛盾调解委员会,心理咨询、法律咨询站,以个人命名的各种工作室,可以调解个人(家庭)与个人(家庭)之间的矛盾。基层政府要利用政策杠杆让社会组织、社会力量能够充分参与到社会治理中,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解决社会组织在提供服务时人、财、物不足的问题,适当延长政府购买服务期限,追求长期效益。建议政府相关部门组织力量,或者设立招标课题,

    积极探索社会组织、社会力量参与化解重大社会矛盾的机制;探讨在预防、化解重大社会矛盾发生过程中让新闻媒介、自媒体、律师、社会名流在发挥各自作用的同时,如何法治化、程序化;探讨将这些力量整合起来在更大的范围与更多的事务中发挥社会调节的作用。

    4.充分调动社区群众力量,推动居民自治

    居民自治与社会调节是密切相关、相互促进的两种治理机制。社区是有特定区位空间的,社会调节在社区中的作用,就是强调社区自治性的力量,动员社会组织与社区居民,参与到社区治理中的过程。社会调节相对强调社会力量对社区的外部渗入,居民自治更侧重社区内部力量的自力更生。但在社区具体的治理过程中,社会调节与居民自治在治理主体、治理内容、治理方式方面是相吻合的。发挥居民主体的自治性,可为社会调节奠定坚实的群众基础。居民自治来自于居民切身的物质利益与精神文化的需要,也来自于居民维护自身权益的需要与表达话语权的需要。当他们自发地组织并行动起来的时候,这种自治才能够实现。在当前社区自治中,一方面部分居民“缺乏行动意愿和动力,理性选择旁观和享受”。〔16〕只有与自身利益相关的公共事务才会表现出强烈关注意愿,与自己无关的事务参与意识淡薄。另一方面社区居民中有大量关心公共事务的积极分子,他们在社区治理方面,创造了大量有生命力的居民自治的有效形式。社会调节在社区层面的有效实现方式就是动员、激发居民的行动能力,让居民组织起来参与到社区事务中去,依靠居民力量发挥扶贫、慈善、教育、环保、助残、助老、助小方面的作用,在社区形成互帮互助的公益氛围;利用熟人社会网络中的信任来化解社区多发的家庭纠纷、邻里纠纷;组成各种兴趣组织,帮助居民调节生活情趣,培育社区中的艺术人文氛围,使社区治理迈向社会、文化、心理和情感的高度。社会调节通过发挥群众力量可以创造出无限可能。当下,无论是政府推动的以政府治理为主的社区网络化治理,还是民间倡导的以居民自治为主的社区营造,还是其他社区治理方面的创新模式,它们的机制、效果、形式都是可以探索的。我国社区情况十分复杂,只要是因地制宜、行之有效的都可以存在,治理模式可以百花齐放。社区居民源于自身需要,依靠彼此之间的信任和互助,焕发出来自社区自身的、内源性的、持续的活力,就能构建出基层自治的稳定秩序。

    当前,社会调节在实践层面处于自发状态,在理论层面分别从社区治理、社会组织、居民参与等角度有较多研究,但在整体上缺少对社会调节的理论研究。随着社会转型中各种结构性要素的改变,社会治理也必须随之发生功能性变化。社会主体从无到有,从小到大,社区、社会组织、社会力量不断壮大,逐渐形成一股相对独立的治理主体与治理力量,在社会治理中逐渐发挥出更大的作用。由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社会调节机制的研究,总结丰富多彩的实践经验并在理论上进行提炼,推进社会治理理论与实践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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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责任编辑:何?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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