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中国古代继承制度与现代继承立法的比较与启示 |
范文 | 周鑫
摘要:继承制度在中国古代的民事立法中占据着举足轻重的地位,主要体现在以身份继承为主的嫡长子继承制和以财产继承为主的分封制。这些继承制度均以男性为中心,不仅为古代家庭传宗接代,而且也有保持家族血统纯正的目的。通过研究古代各朝各代的继承制度,在此基础上总结古代继承的特点,与现代中国继承法进行分析比较,得出调整继承人顺序等四条启示。 关键词:继承制度;嫡长子继承制;法定继承;遗嘱继承 中图分类号:D92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05-0048-03 一、简述我国古代的继承制度 (一)夏商西周春秋战国的继承制度 “茫茫禹迹,划为九州”是传说中大禹统治时期的写照,这个时期便开始按地域划分统治区域,这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禹的儿子启破坏了传统的王位禅让制,成为禹的继承人建立夏,从此王位世袭取代禅让制,这也是国家形成的标志之一。进入周朝后,周的统治者主张“德教”,并以宗法制度为核心,形成“礼”与“刑”结合,实施“封邦建国”的分封制度,其中嫡长子继承制是周朝继承制度的核心,是宗法制的基本原则之一。嫡长子继承制以“立嫡以长不以贤,立子以贵不以长”为原则,即不论才能多寡,只以出生顺序为第一考虑因素,天子、诸侯、卿大夫以及士,各级贵族分封的领地和世袭身份,只有正室所生的第一个儿子才有机会继承,其他孩子的利益只能由嫡长子分配,而女子没有继承权,仅仅在出嫁时才能得到父亲或者兄弟赐予的嫁妆作为自己的财产。 在春秋战国时期,由于生产力的进步、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地主阶层的出现,导致社会私有财产不断增加。为了鼓励小农经济的发展和扩大户赋的来源,商鞅变法颁布《分户令》,规定一个家庭中有两个以上的成年男子不能共同生活,否则这个家庭的赋税加倍。这使得奴隶社会中的嫡长子继承制传承下来,也强制了百姓分家立户,增加国家的财政收入。 (二)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的继承制度 汉代遵循秦朝的法制,更加强调嫡长子继承,并将其法制化,明文规定只有一个家族的嫡长子才有机会继承爵位,否则就是违反法律规定,要进行处罚。汉代规定了诸子均分的财产继承制度,也明确规定女子可以继承部分财产,这是封建社会的一大进步。在《汉书·何并传》中记载:“性清廉,妻子不至官舍。数年,崒。疾病,召丞掾作先令书。”这表明在汉代已经出现书面的遗嘱继承,而这种书面的遗嘱继承被称作“先令书”。 在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强调嫡长子继承制,正室的地位得到极大提高,妾室不能威胁正室的地位。《晋律》首先确立“准五服以制罪”,即以服制为标志来确定亲属与亲属之间的远近关系,并决定婚姻、继承与赡养等问题。在西晋时期,为了预防本家财产被外姓人拿走的情况,还出台禁止收养异性之子进行财产继承的政策。 (三)隋唐宋的继承制度 唐代五代十国时期的继承制度分别为宗祧制和财产继承制。宗祧制是祖先血脉的延续,继续采取由嫡长子继承的方法,唐代《户婚》中规定:“无嫡子及有罪,疾,立嫡孙;无嫡孙,以次立嫡子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子;无庶子,立嫡孙同母弟;无母弟,立庶孙,曾,玄以下准此。”在《户令》和《丧葬令》中对于财产的继承也有详细的规定,即实行诸子均分制,兄弟中有人先去世了,那么去世的这个人的儿子继承他父亲的财产,这是代位继承的体现,但是在生前如果立有遗嘱,则以遗嘱优先为原则。在唐代,女子的地位也得到极大的提升,虽然在西周时期女子可以从父亲兄弟那里得到一部分嫁妆作为自己的财产,但是直到唐朝,妇女的继承权才被写入法律。在正常情况下,如果女子结婚,则不享有其原生家庭财产的继承权,但是尚未结婚的女子可分得尚未结婚的兄弟财产的一半用于置办自己的嫁妆。但是若在户绝之家即丈夫死后,又没有儿子来继承家业时,女子则享有很大程度的继承权。 在宋朝,唐代的继承规则继续存在,形成了一个相对复杂的继承系统,如一般财产继承、家庭财产继承和死亡商人财产继承。分家析产在宋朝是一个非常普遍的现象,这在《宋刑统》均有记载。除了兄弟家族的继承制度外,还允许未结婚的女子享有兄弟继承的一半产权。南宋还规定了户绝财产继承的方法,有两种方式:一是丈夫去世妻子健在,则立继从妻,称“立继”;二是丈夫和妻子都去世,则立继从其尊长,称“命继”。 (四)元明清的继承制度 元代统一中国后,虽然受到儒家的影响,但仍旧保留了蒙古人的一些传统。蒙古的习惯法是从小儿子开始继承。由于受到宋朝法律的影响,后来实行诸子均分制,但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均分,在份额上还是有所不同。元朝没有儿子继承的家庭,女儿和寡妇享有继承权或有条件的继承。但离婚的妇女或寡妇再婚,最初从父母那里得到的嫁妆以及从继承中获得的其他财产都将失去。 明代继续沿用嫡长子继承制和财产继承制。户绝财产由所有亲生子女继承,若家里没有子女可以继承家产,则这一户人家的家产便收入官库充公。明朝继承法规定奸生子可以继承嫡子所分财产数量的一半,若没有其他男子来共同立嗣继承家产,则奸生子与嗣子均匀分配所得家产;如果家里没有继承人,则奸生子可以继承家里的全部财产。虽然这种情况一般很难出现,但是立法这样规定,仍然体现出奸生子继承地位的上升。 清朝是我国最后一个王朝,继续沿用身份继承和财产继承制度。自唐代以来,嫡长子继承制一直延续,以长子为合法的第一接班人,若违反继承顺序,便会受到处罚。而在清朝,对于户绝之家则另有规定,清朝的法律明确禁止乞养异姓义子,这是为了防止擾乱宗族,独子兼祧是清朝的独创制度,俗称“两房合一子”,即一个人可以继承两房的香火和财产。 二、中国古代继承制度的特点 因为我国古代法的基础是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家庭是农业的基本生产单位,强调家族、宗族、国家利益和集体协作精神,因此商品经济不够发达,形成了以小农经济为主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继承制度则是在小农经济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形成了自己的特点。 (一)以身份继承为主,财产继承为辅 中国古代社会的继承以身份继承为主,土地的继承往往作为附加品来执行。在商周时期,奴隶社会的继承仅指身份的继承,以“父死子继,兄终弟及”为继承原则,商末嫡长子继承制开始初露端倪。宗祧继承的正式形成是在西周社会,在封建社会时期,以嫡长子继承制、封爵继承制和财产继承制度继承法变得越来越完善,其中嫡长子继承制为最重要的继承制度。 (二)法律没有统一规定开始继承的时间 在中国古代的继承法中,法律并没有对什么时候继承父辈的爵位和遗产进行统一的规定和说明。对于身份继承,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便指定继承人的情况随处可见,这在周礼中被称作“继统”;对于财产的继承,秦朝和西汉初期的法律规定,在继承人去世之前可以实现继承。然而随着“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政策的施行,“三纲五常”成为立法的指导思想,在被继承人还没有死亡时就进行爵位继承和划分财产的行为被看作是大不敬,西汉之后各朝各代的法律规定,对父辈还没有死亡就进行分家的行为要进行处罚。因此,后来的财产继承都是在被继承人死亡许多年后才开始进行。 (三)遗嘱继承并未得到过多重视 中国古代继承法中,遗嘱继承仅仅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才能适用,在大多数情况下,法定继承依旧是最主要的方式。法定继承的特征是法律规定了继承人的身份、范围和份额。以身份继承为例,要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尊卑长幼顺序进行继承,否则就要受到法律的惩罚,这不是个人所能随意改变的。但是在财产继承中有一定遗嘱继承发生的概率,即在没有法定的继承人时,遗嘱继承便开始生效,但法律关于遗嘱继承的规定是非常严格的,条件是“证验分明、官给公凭”,同时分别规定了遗嘱继承的诉讼时效和继承份额。总而言之,法定继承是主流,遗嘱继承并没有被重视和利用。 (四)长幼有序男女有别 在中国古代继承法中,只有嫡长子有权继承,除非嫡长子去世或丧失继承资格,庶子中的长子才可能有资格进行继承,其余的儿子女儿没有继承资格。财产继承采取的是诸子均分制度,但是在实际操作中依旧有数额上的差异,对于女儿来说,在财产继承中的地位是非常低下的,受到种种的限制。女儿的继承权应根据自己的婚姻状况分成三种类型,即在室女、归宗女和已嫁女。在室女和自己的兄弟享有同样的继承权,但是所能继承的份额相当于自己兄弟财产的一半,通常只够得一份嫁妆的钱,只有在户绝之家,女子才能继承本家的全部财产。 三、中国现代继承制度的内容和特点 (一)中国现代继承制度的主要内容 一是法定继承。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和被继承人依法直接指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是对遗嘱继承的补充,效力上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我国还规定了法定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有第一顺位继承人和第二顺位继承人之分。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后,第二顺位继承人不继承,当没有第一顺位继承人时,第二顺位继承人才开始进行继承。法定继承中还包括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二是遗嘱继承。遗嘱继承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前提下发生效力,同时需要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合法有效,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遗嘱继承并不是一经订立就不可以改正的,不同的遗嘱继承方式需要不同的变更方法,一切都以尊重当事人的意愿为主。 三是遺赠和遗赠扶养协议。遗赠是自然人以遗嘱的形式将自己的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遗赠是在赠与人死后生效的民事法律行为。遗赠扶养协议是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的协议,即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死后,其全部或部分财产转移给扶养人。遗赠扶养协议是民事法律行为,在有效性方面是所有继承中最高的,这种协议在法律允许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给与当事人自由选择和裁定的空间。 (二)中国现代继承制度特点 现代社会思想开放,经济发展迅速,自由平等的观点深入人心,与古代小农经济和身份上等级森严的状况截然不同,由此产生的继承制度也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体现了最大化平等。中国现代继承制度的特点是被继承人死后才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不继承,这一点与中国古代的继承发生时间不同;继承产生财产权利变动的后果,继承一旦开始,则财产权利的主体便会发生变化,这一点在古代少有提及。 四、中国古代继承法给中国现代继承制度的启示 中国现行的继承法更加强调自由平等和尊重保障人权,这是与古代继承法最大的区别,这是一种进步和优越。但是不能否认,古代继承法中也有需要现代继承法借鉴的内容,应借鉴古代继承法的优点,使得当代法律更加完善。 (一)我国继承人的顺序有待调整 中国古代数千年一直承袭嫡长子继承制。但是目前我国现行的继承法则规定父母和子女是同一顺位继承人,因此当开始继承时,如果死者是年轻一代的直系血亲,则父母不能参与分配,可能无法分到任何财产。因此,建议对我国现行的继承顺序作出适当的调整,即第一顺位继承人是子女及其后代直系亲属;第二顺位继承人是父母;第三顺位继承人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二)适当扩大我国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我国古代继承法中有“五服”之法,在范围上上至高祖、下至玄孙等九代世亲,不论旁系和直系都是属于有服亲属,都应该按照法律规定为死者服丧。但是依照当代国情来看,相当数量的家庭只有一个孩子,甚至有崇尚丁克的家庭,使得近亲属之内的人数越来越少,最后没有合法的继承人继承相应的财产。因此,建议合法继承人的范围应当扩大到叔、伯、姑、舅、外甥和外甥女等。 (三)给予配偶在继承上一定的特权 在我国古代社会中,对配偶的继承权有明确的规定。因此在当代社会,应该对配偶的继承权进行特殊的保护,实行固定的配偶继承权制度,因为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丧偶方特别是在没有共同孩子的情况下很难取得自己应有的继承权,丧偶方需要同其他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分得遗产,实际能够取得的遗产有限,这往往不能够保障配偶的权利。而夫妻关系是家庭生活中最重要的亲属关系,所以法律应当对配偶给予一定的保护,规定配偶可以有优先选择的权利,有对这份遗产的用益物权以及规定可以取得遗产的固定份额配比。 (四)对胎儿的必留份进行数额规定 在宋朝的时候就已经规定,遗腹子和亲生子享有相同的继承权利。但是在我国现行的继承法中,对具体应当保留多少给胎儿并没有做出明确的比例或是数额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可能给胎儿留下的遗产数量非常少,这并不利于胎儿出生后的成长。因此,笔者认为应当在法律中规定留给胎儿的特定遗产份额或者比例。 参考文献: [1]季兴彪.试论我国法定继承顺序的立法完善[J].法制与社会,2007(9). [2]郭建,姚荣涛,王志强.中国法制史[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 [3]郭明瑞,房绍坤.继承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4]张晋藩.中国法制通史[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5]程树德.九朝律考[M].北京:中华书局,2003. [6]怀效锋.中国法制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 [7]巫昌祯.婚姻与继承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8]吴秋红.论中国古代继承法的特点[J].高等函授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1(6). [9]苏亦工.明清律典與条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0]张晋藩.清朝民法综论[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 [11]薛梅卿,赵晓耕.两宋法制通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12]刘广安.明朝的皇权与立法[J].法学,1998(5). [13]王侃.宋例辨析[J].法学研究,1996(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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