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论捍卫生命与理性在陪审团制中的书写模式 |
范文 | 梁宛婷 摘要:以美国电影《十二怒汉》为例,论述了陪审团制度与“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对生命权至上进行了价值诠释,最后指出了理性法则的叙事策略,以4号陪审员为例看对理性的追随、以2号和11号陪审员为例看对理性的执着以及理性与偏见的博弈,认为捍卫生命与保持理性两个宗旨在美国陪审团制度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关键词:陪审团制;生命;理性 中图分类号:J905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CN61-1487-(2019)15-0130-03 美国电影《十二怒汉》讲述了一个在贫民窟长大的男孩被指控谋杀生父,面对铁证如山的僵局,以8号为代表的陪审员如何引导他人对线索进行理性全面地分析从而最终判定男孩无罪的故事。本文以《十二怒汉》为例,探讨该部作品背后美国陪审团制对于生命与理性的尊重这一永恒的追求与主题,力图以简明易懂的语言介绍英美法系中的陪审团制度以及“排除合理怀疑”原则并且阐明捍卫生命与保持理性两大宗旨在美国陪审团制中扮演的重要角色。 一、陪审团制度与“排除合理怀疑”原则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追溯 早在苏格拉底时期,一些社团便可以决断某些争议:比如一个人是否触犯了一个特定的罪名,应该选取一定规模的公民团体负责听审。几个世纪之后,这一制度被英国引入,成为英国法律制度最突出的一大特征——由公民组成的陪审团来决定被告的罪名成立与否。在这一过程中,亨利二世的司法改革奠定了陪审团运作方式的早期模型。《克拉灵顿诏令》规定王室法院的巡回法官在各地审理土地纠纷案件时,须从当地骑士和自由农民中挑选12名知情者作为证人向法庭提供证言,而这12名证人就是陪审员。如果证言一致,案件便据以解决,否则要重新增选陪审员,直到某种意见得到12人证实为止。后期英美法系中针对刑事案件陪审员结论必须一致的原则(Unanimous Verdict)正是从此时开始的。最初陪审制度只适用解决土地纠纷案件,而1166年亨利二世再次发布的诏令中则明确规定“凡属暗杀、强盗、抢劫等重大刑事案件,均须从当地居民中挑选12名陪审员向法庭控告,不仅要证明犯罪事实,而且要呈请法庭将被告逮捕审判。”至此,英国的陪审制度初步建立。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规定:“在一切刑事诉讼中,被告有权由犯罪行为发生地的州和地区的公正陪审团予以迅速和公开的审判。”第七修正案则规定:“由陪审团裁决的事实,合众国的任何法院除非按照普通法规则,不得重新审查。”时至今日,陪审团制度仍在在美国民事案件以及刑事案件的审理中发挥着不可取代的作用。 (二)“排除合理怀疑”背后的法理基础 怀疑是贯穿刑事诉讼的一种状态与过程,不同的疑点产生不同的疑点效,并聚合形成疑点群,疑点的功能在于对司法证明产生动摇[1]。陪审团只有在检方提出的证据能够排除所有合理怀疑之后,才可以判定被告人有罪。换言之,如果陪审员对被告人是否犯罪仍存有合乎情理的怀疑,即未能“排除合理怀疑”,则会认定被告人无罪,即“疑罪从无”。被告人在被控犯罪的每一项证据链条都排除合理怀疑之前是推定无罪的(Guilty Until Proven)。 英美法系认为,实体正义只有在程序正义的基础上才能更好地实现。程序正义是指裁判过程(相对于裁判结果而言)的公平,法律程序(相对于实体结论而言)的正义。将程序正义视为“看得见的正义”,其实是英美人的一种法律传统。这源于一句人所共知的法律格言:“正义不仅应得到实现,而且要以人们看得见的方式加以实现。”[2]2如果程序正义出现漏洞,那么实体正义的有效性必定受损。 (三)陪审团制度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两面性 一方面,陪审团制度可以起到对司法的监督作用。首先,如果发现法官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将受审者送进监狱,陪审团完全有权利判定其恢复清白;其次,陪审制赋予每个公民一种主政的地位,教导所有的公民要做事公道,引导公民养成权利观念。每个陪审团成员在陪审邻人的时候,总会想到某一天便会轮到邻人陪审他。立法者们希望通过这项制度迫使人们去做与己无关的其他事情以克服个人的自私自利,而这种自私自利则是社会的积垢;最后,作为使人民实施统治的最有利手段的陪审制度也是渗透法治精神,使人民学习统治从而最大程度落实民主的最有效统治。[3]316 另一方面,陪審团在参加诉讼审理时爱把法官视为社会权威的消极手段,对法官的意见持怀疑态度[3]317。除此之外,带有狭隘偏见或者不够严谨认真的陪审团成员容易成为冤假错案的催化剂,这一弊端在《十二怒汉》也可窥见一斑。而关于排除合理怀疑原则的争论,就如8号陪审员所说的那样,没人知道真相是什么,所有的合理怀疑都只是在赌一个可能性:赌赢了,正义就胜利了;赌输了,非正义就得逞了。所以这项原则的好处就是保障无辜者的权利不受侵犯,但同时,它也可能让一名罪犯逃之夭夭,真是成也萧何,败也萧何。 二、《十二怒汉》中生命权至上的价值诠释 (一)生死不是玩乐 从《十二怒汉》中可以看出,现代社会最不缺少的就是人与人之间的冷漠与自私,投票之前众陪审员的态度便是最好的证明。2号陪审员因第一次被选为陪审团成员而兴奋不已,和3号陪审员聊天时说“这真的很有趣”;3号陪审员则直言称法官说的话简直让他昏昏欲睡,根本就是无用的废话,只希望快点结束这场没有悬念的投票表决,自己还有更重要的事情去忙;7号陪审员则买了七点钟的球赛门票,对陪审团最终裁决这一“公事”的不耐烦溢于言表;12号一脸轻松,认为“能得到一次裁决一级谋杀案的机会真是太幸运了”。与众人兴趣盎然的讨论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站在一旁沉默不语的8号陪审员,他目视远方,显得格格不入。从大多数陪审员对于此案件的态度来看,一个18岁男孩的生死与他们并无太大关联,“有罪”一票仿佛是摆在他们眼前的默认选项,二三秒的迟疑或者思考都是多余。只有认定男孩有罪,他们才能马上回归被这场投票打破的生活正轨,去赚钱,或是去享乐。至于明天早晨醒来是否有一条年轻的生命归于沉寂,这些“不自知的刽子手们”才不给予他们昂贵的关心,因为在他们眼里,这一切都只是场游戏罢了,正如海报上所写的那句:“他们手中掌握着生杀大权,脑子里却只有一个‘死字!”伴随着案情剖析的步步深入,越来越多的陪审员意识到生死不是玩乐,他们正在做的事对一个人未来的影响不可估量。而在这一思维转换的过程中,8号陪审员无疑起到了启蒙者和引路人的作用。 (二)以8号陪审员为例看对生命的尊重 在首轮投票中,只有8号陪审员投下了“无罪”一票。面对着11:1的结果,即“有罪”方的压倒性优势,他不卑不亢地说道:“十一个人都认为他‘有罪,我真的很难举起手。我做不到完全不去討论这件事情,就送这个男孩去坐电椅。” 7号陪审员则认为这简直是无可理喻,他气愤地对8号说:“这个男孩就是有罪,即便再过上一百年他还是有罪!”8号回击道:“我不想改变你,但我们讨论的是一条生命!”站在所有人的对立面,其实8号陪审员也并不能肯定这个男孩到底是有罪还是无罪,但他能做的,只有再争取一点讨论的时间,再使证据的检验充分深入一些,或许,再多五分钟,这个有着悲惨童年经历的男孩就能够继续活下去,这条生命就不会被12个人冲动甚至有可能错误的决定所扼杀。 在8号陪审员对老人在电车经过时是否真的听到了男孩的喊声产生质疑时,3号陪审员气急败坏地说:“这是在几秒内发生的事,没有人可以测量得那么准确。”8号则坚定地回答:“我一直让自己站在那孩子的角度来想,这场审判攸关我的生死,我认为能送那孩子上电椅的证词必须非常准确才行。”由此,我们能够感受到,在由亨利·方达扮演的8号陪审员的价值取向中,生命权是一个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任何妄图随便剥夺他人生命权的行为都应该被鄙视、被抛弃。比起普通公民,尊重生命,更应该是一个陪审员应该时刻牢记的第一准则。 (三)以11号陪审员为例看对生命的敬畏 在第三轮投票中,11号陪审员经过了短暂的犹豫,最终决定与8号陪审员同一立场。面对着众陪审员,他走上前去说:“我们肩负着重大责任。我们收到信,被通知来到这里决定一个跟我们素昧平生的人到底有没有罪。无论如何,我们都不应该把这件事和私人的感觉扯上关系。”而在7号陪审员随波逐流突然改票时,他鄙夷地对7号陪审员说:“你到底是一个怎样的人?如果你要投无罪一票,必须是因为你相信,被告的确是无罪的,而不是因为你觉得厌烦;如果你觉得他有罪,你得坚持下去。谁告诉你,你有权,这样子玩弄别人的生命?” 通过11号陪审员的一番言辞,我们可以体会到他对于生命那份由衷的敬畏。无论是阐述他自己对于陪审制度的理解,还是给予某些“不作为”的陪审员有力的回击与警告,敬畏生命都是他自始至终坚持的真理。 三、《十二怒汉》中理性法则的叙事策略 (一)以4号陪审员为例看对理性的追随 与其他人支持“有罪”的人立场不同,4号陪审员的每一项决定,包括最后被9号陪审员彻底说服,背后都是有其严密逻辑分析和强大证据掌控能力支撑的。在轮流陈述个人理由时,4号陪审员拿出笔记本:“我们得一样一样地检验所有事实”。他一共列出了五条,而这五点表面看上去随便选一点都可以成为判定男孩“有罪”的有力证据。并且,他也无比坚信自己的分析天衣无缝、无可指摘。可以说,4号陪审员是所有陪审员中最不苟言笑、最冷静客观,不带任何情感,将理性贯穿始终的陪审员。 纵观所有证据,4号陪审员认为最不可动摇的就是男孩说他完全不记得当天所看的电影名字和主演,光凭这点就可以判定男孩在撒谎。而当8号陪审员问他是否记得他和妻子上周所看电影的具体信息时,起初他满怀自信地每一项都对答如流,但是当他无法准确回想起电影名称,并且意识到人在极大的情绪压力下记忆力会减退这一条生活经验时,他的额头流下了一滴汗。他原以为牢不可破的最佳证据,终于在那一刻,消失的无影无踪。随后9号老者对女人视力的怀疑成了“压死骆驼的最后一根稻草”。影片临近尾声时,4号陪审员选择支持男孩“无罪”,理由是“我现在有了合理的怀疑”。 从影片开头“有罪”派的忠实代表,到影片结束时“无罪”派的坚定拥护者,我们从4号陪审员身上所能看到的,都只有那一份对待真相的严肃、尊重和理性。 (二)以2号和11号陪审员为例看对理性的执着 11号陪审员在二轮投票后提出了自己的疑问:“如果他真的杀了他的父亲,他为什么在三个小时后又返回家中,难道不害怕被逮到吗?”面对其他人“惊慌中逃跑,冷静下来返回去拿凶器”的说法,他对此表示质疑,认为男孩冷静的程度不免太令人惊讶。而且男孩一定听到了女人的尖叫,在明知道自己已经暴露的情况下依然回去拿刀,风险未免太大。经过理性思考后,11号陪审员与8号陪审员相视一笑,表达了他对8号陪审员的认可,有如英雄惺惺相惜之感。 2号陪审员在陈述个人意见环节时吞吞吐吐,说不清为什么男孩有罪。但是在后来当8号陪审员提出“普通人的一辈子也会说无数次‘我要杀了你但并不是真的去杀人”时,他根据生活经验回忆起不久前就对同事说了这句话。并且在5号陪审员模拟用刀手法时,他说:“我就是觉得不对劲,这个案件真的还有很多值得质疑的地方,很多的细节并没有查清楚”。终于,他相信男孩“无罪”。 从两位陪审员的立场转向上来看,他们都是经过一系列缜密理性的逻辑分析而得出了“合理怀疑”,没有人云亦云,也没有被情感操纵。他们对理性的坚定与执着,对男孩最终的判决产生了巨大的推动力量。 (三)理性与偏见的博弈 在这场陪审团裁决中,其实每个人都在和自己的偏见较量。7号陪审员认为男孩“劣迹斑斑”,从“十岁时因对老师扔石头而进少年法庭”到“曾因持刀械斗被抓过两次”,这个有着无数“前科”的男孩即便是杀了自己的亲生父亲,也不足以为怪,体现了经验主义偏见;被指责为“疯狂”的3号陪审员则是将他对儿子的“爱”嫁接到了对男孩的“恨”上,和儿子的冲突令他在涉及到父子矛盾的案件前无法公正客观地看待事实,他甚至想要做那个“亲手按下电椅开关的人”。其实,他不是在惩罚男孩,他想惩罚的是他深深爱着的儿子。从3号陪审员歇斯底里到嚎啕大哭的转变上,我们看到了代际偏见;10号陪审员则是阶级偏见色彩最为浓厚的一个角色。他不止一次地侮辱那些来自贫民窟的下层阶级,把他们说成“大坏蛋”,认为他们“天生就具有劣根性,杀人不需要理由”,最终,他的歧视性言论也引发了众怒。 8号陪审员说:“面对这种事,要排除个人的偏见真的很难。不论去到哪里,偏见总是遮蔽了真相。”只要有理性存在的地方,就一定会有偏见这种“拦路虎”一般的存在。而倘若有一天身处偏见之中,我们唯一能做的就是理性思考,不断反思。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活得清醒,才能冷静而明智地与深渊保持距离。 四、结语 诚然,陪审团制度和“排除合理怀疑”原则有其固有的弊端,但在美国这样一个崇尚民主和自由的西方国家,它们与保障公民合法权利之间相互依存的紧密关系也最终成为了民众信赖政府的依据。若非没有片中12位陪审员对案件每个细节的理性追问与对生命尊严的坚守,今天消失的是一条人命,明日被送上绞刑架的就是更多无辜的民众,那社会的公平正义还何以安放!不可否认,冤假错案造成的个人权利剥夺是阻挡社会历史车轮向前滚滚发展的一块巨石,而如何将这种影响降到最低,除了该作品给我们的借鉴意义之外,人类仍然应该不断反思。 参考文献: [1]栗峥.合理怀疑的本土类型与法理建构[J].中国社会科学,2019(4). [2]陈瑞华.看得见的正义[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 [3](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M].童果良,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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