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民法典体系下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的择优实现 |
范文 | 蔡建成 林丽香 【摘? 要】一直以来,我们对成年弱势群体总是以一种同情心理,为他们服务,认为帮他们是为他们好,就像现在的许多家长一样,把自己的想法强加在孩子身上,但这却忽略了他们的感受。随着近年来我国对成年监护制度的深入了解,替代决定的理念开始逐渐转变协助决定的理念,同时《民法典》中协助决定的理念已然存在,这为协助决定的理念传播铺好了道路,有利于推动成年监护制度的完善与成熟,提高相关法律的使用效力,并且也更好地适用我国当前的国情。 【关键词】民法典;协助决定;替代决定;监护制度 引言 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通俗来讲,就一个是监护人在旁帮助被监护人,听取他们的真实意愿,一个是监护人直接替被监护人做决定,不需要听取被监护人的意愿。在国外协助决定这一模式已经运行了多年,并逐渐发展成熟,而如今我国对此的需求也在增大,但在民法典体系下应怎么择优实现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是当前面临的问题之一。 1.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的不同 1.1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二者间关系不同 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这意味着在协助决定的模式中,监护人与被监护人处在同一地位,两者关系在任何方面都是平等的,被监护人享有决定权和表达权,可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监护人需协助被监护人完成其意愿。 在替代完成模式中,监护人处在主导地位,履行监督和保护职责。根据被监护人在现实中的一些需求,法律赋予监护人具有明显决定性质的代理权,以方便监护人维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1.2侧重决定形式不同 协助决定,是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一个长期协商的过程。这不是一个短期性的,而是两者都参与,同时因为被监护人大多属于特殊群体,因此监护人需尽自己最大的努力去协助好被监护人,为其做出一个良好的决定。但这个决定的结果就要监护人在过程中能进行大量思考其合理性。 替代决定,往往是由监护人直接行使代理权,替被监护人做好决定,被监护人属于从属关系。像日本的市民代理(监护)人的制度:因日本的老龄化严重,老年群体中老年痴呆症发病率不断在上升,对代理(监护)人需求也在增加,而代理(监护)人是帮助老年群体进行本人订立、医疗变更和护理服务等方面。这是一个结果性的东西,监护人根据自己的思维判断其可行性,并把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达到最大化。 1.3对特殊群体的态度不同 社会中总有强者同情弱者,特殊群体相当于弱者,大众会用另一视角对他们抱有同情并会给予帮助,但在同情和帮助中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对特殊群体造成伤害。协助决定中,被监护人享有决定权的同时会感受到平等,与正常人无异,身体与心理上会有愉悦的感受,并且提高人民的信仰,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传播,有利于国家更好的发展。 替代决定,替代令被监护人大多数的时候无法发声,哪怕监护人对其出发点是好的,却忽视被监护人的需求。日常生活中,特殊群体中大多数人都是有自己的思维与判断,都对自己所面临的需求有一定的想法,传统的替代决定模式阻隔其想法的表达,他们一部分人会产生疑惑,不解,感受到不公。 总的来说,我国特殊群体所占比例也很高,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需要进行归类区分,令这两种模式可以适用到群体中,保护他们的民事权益。 1.4保护机制不同 协助决定属于定制保护,好像一些服装店的定制服务,根据顾客需求进行相应的设计。被监护人是顾客,监护人是服务员,根据被监护人的要求进行决定的调整,呈现多层次的模式、弹性的成年人监护制度。如果被监护人视为无民事能力行为的人,需要监护人根据被监护人实现定制化服务,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尊重被監护人的选择权。 替代决定为强制保护,这种强制保护指的是监护人已经做好决定,被监护人接受,中间没有被监护人的意见,完全属于监护人个人行为。在强制保护下被监护人无发言权且丧失自主权。 2.择优选择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 案例:孙某是一级智力残疾人,孙某与北京某物业管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2年,在合同到期之前,孙某个人签署离职申请。后来,孙某起诉,要求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针对以上案例,因为孙某对劳动合同、签署离职申请等涉及个人重大利益的行为不具备判断能力和理解能力,因此需要有法定代理人协助处理,这意味着要选择替代决定的模式去解决孙某的问题,也说明了择优选择需要符合现状及综合建构保护机制。 (1)符合当前社会现状。当今生活中,社会与经济的发展,很多的东西都需要更新换代,法律制度也不例外。一切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尊重物质发展的规律,旧的监护制度要优化,符合当今我国的国情。但并不是说完全摒弃掉替代决定模式,日常生活中还是存在一些无行为能力的群体,选择替代决定模式可以更好地为他们服务,维护他们的利益,而面对特殊群体中的一些可以独立思考的,需选择协助决定模式,协助他们完成意愿。 两种模式是相互补充的,面对不同情况要具体分析,选用最佳的模式,利于更好补充监护制度,便于解决我国的特殊群体在社会中的问题。 (2)综合建构保护机制。《民法典》体系下,协助决定的理念已存在,但还需要借助《精神卫生法》等法律,综合建构保护机制,在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利益同时,让被监护人维护好自身利益。 第一,《民法总则》中已具备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详细介绍与认识,说明了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关系,但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因此,二者的关系需要更详细的解释,完善保护机制,促进对被监护人的保护色彩。 第二,实行定制保护与强制保护,两者的本质都从被监护人出发,尽最大的努力为他们提供保障。因此《民法典》的推行,更积极地保障被监护人的切实利益,促进《民法典》中成人监护制度的实现。 3.结束语 综上所述,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两种模式面对生活与法律有不同的侧重,完善我国成人监护制度,需要以《民法典》第三十五条第三规定的为导向型,把法律转化为现实性,推动协助决定的理念传播。择优实现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既符合社会现状,又可促进法治社会的建设,在当前行之有效的。 参考文献 [1]陈嘉白.民法典体系下协助决定与替代决定的择优实现[J].当代法学,2021年第3期 [2]李霞.协助决定取代成年监督替代决定[J].法学研究,VoL41,NO.1 福建众益律师事务所? ? 福建莆田? ? 351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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