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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国际秩序转型中的价值问题刍议
范文

    郑英琴

    

    

    关键词价值 秩序 主导性价值 国际秩序

    何谓“国际秩序转型”?从既有研究来看,主要有如下视角:一是从现实主义所强调的物质权力因素进行分析,认为国际秩序转型主要是指权势转移,即权力从守成大国向新兴国家转移、从主权国家向非国家行为体流散;二是从自由主义所强调的国际制度因素进行分析,指出国际秩序的转型主要体现为国际制度的调整与变迁,认为国际制度的制定权之争以及主导国推动的国际制度之间的竞争是相容的还是互斥的,决定着未来国际秩序的发展方向。权力分配与制度设计作为国际秩序的核心组成部分,其调整与变迁是国际秩序转型的重要表现。有观点指出,权力政治或国际机制若要在国家之间激发起稳定的共同预期或共同行为,其前提是存在这样一种国际秩序:国家之间分享着对权力政治与共同利益的必要性及其意义的共同知识——认知秩序的存在。所谓“认知秩序”,即认知层面的秩序构建,不仅包括对现实的各种认知和解读,更包括在此基础上进行的价值整合与共识建构。

    综观目前的世界形势,各种思潮与价值观念横生,全球化、逆全球化、去全球化、国家主义、民族主义、民粹主义、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等各种思潮泛起,相互碰撞并激化,不同价值之间的矛盾凸显。国际社会在全球经济秩序改革、国际安全机制完善、国际社会共识构建、国际政治秩序转型等宏观领域都面临着价值多元化、价值共识赤字的挑战。价值冲突既是国际秩序转型的表象,也反映了国际社会对秩序转型的需求。基于此,本文试着从“价值”这一视角,分析“价值”在国际认知秩序生成过程中的影响及其在国际秩序转型中的作用;并试着比较中国与西方所倡导的价值观在国际秩序上的区别,进而提出现阶段国际秩序转型过程中,中国所提供的价值公共产品及其意义。

    一、价值作为一种分析因素

    “价值”一词常见于哲学、社会学、经济学以及人类学等学科,但其意涵在所有语言中都较模糊。价值的概念难以界定,就在于其所指代的内容较为宽泛,且难以找出一个与其完全相对/相反的词来加以说明。而且,不同学科对价值的界定不同,政治经济学最早用价值一词来表述用于比较和交换的尺度;后来价值这一概念被一般化,用于表述由意志所产生的各种评价。经济学、哲学、社会学等学科分别将价值视为比较尺度、意志评价和观念体系对其进行研究(详见表1)。

    从表1关于价值研究的不同层次可以看出,价值的内涵非常多元。这么多不同的东西都可以用价值一词来指代,说明这些不同的事物之间存在共性,而且,这种共性的存在并非偶然。因为,我们说某个物品或者说某项活动有价值,实质上是表达我们对该物品或活动的评价,以此界定其对我们的意义。价值作为某种评价,有如下几个特点:一是作为比较尺度倾向于公正性;二是作为意志评价具有选择性和相对性;三是作为价值理念具有实质性。这三点也是价值本身的独特之处;这三大功能虽然都没法明确界定价值的内涵,但却体现了一个共同倾向——价值是人们所追求或遵循的东西,是一种判断的依据。作为行为的判断依据,即判断该行为应不应当或值不值得,价值的取向在于选择标准本身,其根植于包括物质层面与精神层面的主体需求,但这两者不一定正相关;也就说,价值应该包含两个平行层面:所需要的和所认为对的,即利益上的驱使与道德上的规范。

    在国际关系领域,鲜有文献将价值视为一个独立的因素对之进行分析。国际关系学界有文献讨论到价值指涉的具体内容,如自由、正义、公平、法理等,也有文献将价值用于分析正义战争、分配正义、民主法治等议题,但没有文献直接研究价值本身,更没有文献把它作为一个国际关系本源性的问题提出来。之所以如此,原因之一是,国际关系作为一个学科独立以来,科学化是学科建设的主流之一,而价值这样的问题往往被认为是有碍于科学化的因素。不过,近年来,国际关系学界开始日益重视对价值的研究,但尚未形成明确的定义和成熟的理论阐述。

    借鉴其他学科对价值的定义,不妨这样理解国际关系视域下的“价值”:它产生于国际关系的互动与实践,但取决于行为主体对国际行为作出评判所依据的规范、原则。它评判国际关系,又来源于国际关系,是国际互动中形成的共识。这种共识之所以能称之为价值,不仅因为它涉及某种评价要素,还因为这种要素具有普遍意义上的需求性和适用性。当然,也有一定的相对性。这样,从广泛的意义上讲,我们讨论国际关系的每个方面都会涉及价值问题。比如,当我们说国家追求更大的权力、更多的财富或更高的国际声望时,实际上是选取某个概念(如“权力”“财富”“声望”),继而将其具体化以描述国家行为。但为什么要说国家如此行为,这就包含着一个价值评判的东西在里面;而且,权力也好,威望也罢,其意义(即价值)只能在一个更大的关系网——国际社会中通过比较体现出来。

    从具体内容来看,国际价值大致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普遍意义上讨论的抽象原则,可称为“元价值”,如和平、发展、公平、正义、民主、自由等。一般而言,全人类都接受的核心价值主要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和平发展;公平正义;相互尊重、爱心和正直。也有学者从国际法的和平、人本、全人类共同利益角度来探讨国际价值理论体系。这些价值多指向作为目的的善,在国际社会上有较广泛的认同;但因为过于抽象,难以转化为具体的实践指导,对国际秩序的建构作用并不显著。这个层面的价值也往往容易转移到哲学和伦理的学科领域。第二类是实践中形成的一些具体规范,可称为“工具价值”,如“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平共处五项原则”等。在布尔看来,构建秩序的工具性价值可能包括:“维持国家体系和国家社会本身的生存,维护国家的独立,对和平的追求,对会导致死亡或身体伤害的暴力行为加以限制,信守承诺,依据财产规则使得所有权具有稳定性”等。这些价值是国家之间交流、谈判、妥协所形成的共识,为具体的问题领域提供行为指导及评价标准。

    当然,这两个层面的价值是密切相关的,元价值是对工具价值的规范性制约,而工具价值则是元价值的具体落实。不同的历史阶段,人们对某些元价值的解读有所不同,为了实现这些元价值所进行的实践也不同。相应地,实践中形成的工具价值也不一样。例如,关于贸易领域中的“公平”这一元價值,18-19世纪,英国就经历了从“贸易保护”到“自由贸易”这一理念的变化。元价值作为终极目的,工具价值则作为手段,这两个层面的价值互为表里,在秩序构建中均不可或缺。但是,元价值往往会因为各国历史、文化和传统的差异而很难在国际关系中得到直接运用,因而,当讨论国际秩序构建中价值的作用时,更多的是在工具意义上而言的。

    二、国际秩序中的主导性价值

    工具层面的价值对国际秩序的构建作用,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一种国际秩序往往会有一种主导性的国际价值支撑。国际社会存在很多种价值,既有全球性的价值,也有地方性的价值;有兼容并包的价值,也有互相冲突甚至敌对的价值;有具有很长历史存续性的价值,也有一些时代特有的价值。国际秩序作为一种有效而又规范的进化状态,“从根本上讲,是一种紧密结合在一起的观念(世界观)体系,该体系为人们(包括跨国性社群)所共享或于主观上接受。这种紧密联系的观念和价值规范包括政治和经济体系的思想、宗教观(及其角色)、本体论和认识论假设、对世界的使命意识、行动的合法性以及创造、演绎和以往历史的方式。”这说明,对于一种稳定有效的国际秩序来说,会存在一种或一套核心的价值规范,这些价值构成了其他价值的演绎之源,也有能把主要国际理论聚合在一起的凝结力。这种价值规范一旦确立,就奠定了一种国际秩序的基础。因为“一定时期的国际秩序是否稳定,往往取决于主要大国在核心观念上能否达成和保持一致、能否有默契或做出必要的妥协。”举个例子,拿破仑战争后的欧洲体系经常被称为维也纳体系,对这个体系作出基本规定的则是维也纳会议上确立的正统原则。当正统原则被革命不断冲击,资产阶级革命及其建立政权的合法性越来越多地得到确认后,维也纳体系基本上就不复有效存在了。这里,正统原则可以说是构成维也纳体系的主导性价值。

    马丁·怀特对国际关系中价值的作用进行了经典解析。他认为,在国际关系中,融合了立宪主义、自由主义、理性主义等在内的“西方价值观”支撑了外交体系、限制了战争、促进了国际法的发展,使得西方国家得以将国际关系的无政府状态转变为一个法治秩序。当然,这里并不是要强调价值决定论,价值的形成也不必然就能构成完整的秩序。事实上,价值与秩序的确立之间需要具备相当的条件,经过复杂的过程——价值必须凝结、内化为支撑秩序的规范与制度,并外化为国际行为規范等。但不可否认,主导性价值作为国际秩序的组成单元的行为评价标准以及国际规范的根本来源,既是国际社会的核心关切,也是国际秩序的本源。

    (一)主导性价值反映国际社会的核心关切

    支撑起某一历史阶段的国际秩序的主导性价值,往往也是该阶段国际社会的核心关切的集中反映。因为国际社会中包含各种复杂的价值系统,每个行为体都有其价值偏好,这些价值偏好要么相似重叠,要么冲突碰撞,要建立一定的社会秩序,意味着要将这些价值进行一定程度的排序和调整,使其处于一个相对稳定的价值秩序中。进行价值排列的一个最基本的标准是看其对国际体系内大多数成员的重要性程度,即该价值是否能够反映国际体系内大多数成员的目标追求,能否代表国际社会的整体特征和发展趋向。简言之,价值排序实质上反映了国际社会核心关切的优先顺序。在价值体系中主导性价值本身通常具备合理性、显要性、清晰性等特征,起着主导、统领和整合其他一般价值的作用,是行为体行为的根本动因。例如,国际关系中国家主权之所以被视为国家行为的导向与规范,在道德上具有强制力,就是因为人们将最高价值赋予其上。倘若大国政策的决策者将更高价值赋予世界政府的建立而不是保全国家的独立,那么,建立世界政府的心理障碍也就不复存在了。

    主导性价值对其他价值的统领作用基于其本身的先进性,这种先进性体现在该价值代表的是国际社会的整体特征和发展趋向,实现该价值的同时往往能够最大程度地增进全球公共利益。全球公共利益可以体现在不同方面,从国际运行的秩序创造,到促进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经济社会发展,以及全球性利益的维护等。这是主导性价值能够得到国际社会支持和认同的关键。

    (二)国际秩序主导性价值的确立路径

    从国际秩序的演进过程来看,主导性价值的确立主要有如下两种路径:

    路径一是通过主要大国的主导和推动,确立某种主导性价值。这一路径往往是霸权秩序形成的逻辑。在主导性价值的形成和确立过程中,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主要强国的作用极为关键。强国利用国际组织等平台宣扬并普及自己的价值理念,提出某种提案或制度建设倡议。它通过将价值制度化赢得一定的合法性,获得利益攸关方的支持。但也不可否认,在具体的实践中,并非只有强国能扮演价值倡导者的角色,历史上出现过不少由小国、甚至是个人所倡导的并且最终成为国际主导价值的案例,“帕多提案”就是典范。这一例子相当程度上说明了价值可以作为一个相对独立的因素发挥作用,而不仅仅是权力的附属要素。

    关于霸权秩序,罗伯特·考克斯指出,霸权作为一种特定的统治方式,主导国极力让创立的秩序按照普遍的原则运行,这些原则确保主导国和统治阶级能够继续保持它们的无上地位,同时又给弱势团体以一定的满足或得到满足的希望。不过事实证明,这个逻辑反过来也成立,当霸权国主导的价值衰微时,其吸引力和秩序创建力开始下降,霸权国霸权地位随之衰落。霸权衰弱的事实提醒我们思考主导性价值的构建方式对秩序本身稳定性的影响。实践表明,强权若不顾大多数国家的意愿和发展需求而强制推行其主导价值,容易给国际社会带来冲突而非稳定。例如,西方国家强行推动的“阿拉伯之春”以及“颜色革命”即为典型。

    路径二是通过多数国家的谈判协商,达成某种价值共识。这一路径在各国相互依赖日益加深的全球化大潮下比较盛行。今天,国际行为体的利益与价值诉求更多元,全球范围内各领域的问题相互影响和渗透,行为体之间相互依赖日益加深;起主导作用的价值多是在互动与妥协中达成的某种共识。这种价值共识因为参与确立者数目之众、形成过程相对民主、代表性相对广泛而更具秩序构建能力。价值共识的形成与确立依赖于国际机制、国际组织等正式的多边平台或对话、协商等非正式渠道,在众多不同的价值之间选择某一价值作为主导性价值以指导规范的构建以及采取集体行动。在这一过程中,由于不同的行为体对同一行为/对象会形成不同的价值认知与判断,众多价值之间甚至会产生冲突。以公海为例,既有追求经济价值的捕鱼者,也有优先考虑生态环境保护的国际组织,还有将维护海洋通道的开放性视为第一要务的世界大国,等等。不同的行为体之间有着不同的价值诉求,不同价值主导下的公海治理秩序亦不同。不同价值之间展开博弈,何种价值最终能上升为集体意志并成为秩序构建的主导,既有国际实践和社会习俗的惯性作用,也有权力的博弈因素。这一过程中,主导性价值本身在多元价值体系中是否具备最高价值的特征最为关键,主要看它能否满足大多数国家的需求。如果是各国所欲求之价值,则无论它是由强国倡导,还是由小国甚至个人所倡导,都有可能成为秩序的主导性价值。

    总体来看,共识价值的形成过程是不同评价偏好和行为偏好的博弈,这种博弈建立在权力基础、道义高地以及谈判能力等因素的基础之上,最终通过固化为国际规制来确立主导性价值的领导地位。这既是主导性价值外化为具体的国际规制并得以有效贯彻的过程,也是价值重塑秩序行为体利益认知的重要过程。主导性价值通过正式和非正式的制度安排,协调各自利益和政策,以应对全球化时代人类社会所面对的各种跨国性和国际性挑战,并支持各个国家实现国家治理水平的提升。

    三、主导性价值在国际秩序构建及转型中的作用

    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主导性价值的形成过程与秩序的建构进程是一脉相承的,其奠定了国际秩序的基本形态,对秩序的合法性建构、机制建设、认同培育等方面起着根本的导向作用。

    其一,價值“建构”行为体。这是检验国际体系成员资格的标准。秩序建构首先需要确定的是该秩序包含了哪些基本单位。从价值的角度看,该秩序反映的是谁的价值;也可以换过来说,谁的认知、谁的需求造就了秩序。一般意义上,学界笼统地认为国际体系包括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国和国际组织等。但实际上,不同历史时期和时代背景下,对于哪些国家有资格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都存有争议。“从以欧洲为中心到以《联合国宪章》为核心的国际法与国际秩序的演变过程中,哪些国家有资格,以及如何成为国际社会的成员,本身就充满了争议和冲突。……《宪章》的首要基本原则——各国主权平等——第一次在国际法上明确‘大小各国平等而无文明之不同或差别,从而消除了先前以基督教文明国家为限(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或为中心(如国际联盟)的旧痕迹,为包容国际社会的所有成员提供了法律保障。”可见,当“主权平等”这一价值被确认为联合国治下的秩序的主导价值时,所有主权国家便成为秩序最基本的组成部分。价值被用作成员资格的检验标准,确立了秩序行为体的范畴。具体问题领域的秩序构建更是如此。以南极问题领域为例,由于“科学”被确立为南极的最高价值之一,南极国际治理秩序的建立也紧紧围绕着这一价值。《南极条约》第九条规定,要求必须在南极进行实质性科研活动的国家才可具备条约协商国资格。在某种意义上甚至可以说,价值不仅确立了行为体的范畴,也界定了秩序的性质。例如,当今国际秩序的变迁,若以“权势转移”作为价值向度,则有守成国和崛起国之争;若以“社会思潮”作为价值向度,则有全球化、反全球化、逆全球化、民粹主义等思潮之争。

    其二,价值驱动行为,并内化为国际规范。行为的根源在于价值驱动,是由人本身的需要——精神上对道德的追求以及行动上对理性的追求——所决定的,即“被称为自然法的那种普遍甚而绝对的根本伦理,以人的理性、特别是以社会亲和为前提,以公正为精神实质,以实现、维持或促进和平以及尽可能公正的社会生活为根本目的。”对个人而言,价值对个人行为的驱动作用源于价值是人本身需求的集中体现,无论是精神上对道德的追求或是行动上对理性的追求,它是人们追求的目标,也是行为的动机。人们是在实践中认识、评价和体验价值的。一个人关于某类事物的价值判断一旦被实践所证实,他的价值体验、价值情感就会得到强化,就会成为一种稳固的态度和看法,形成一种价值观。价值观是自觉的价值意识,是通过价值转化为个人、政府、业界等相关行为体的自觉理念和意识实现的。价值一旦内化为价值观——这种内在的价值偏好——就会引导甚至左右行为体的行为选择。它告诉我们渴求什么,倾向什么,并以此进行评价。在国家层面,国家行为是通过国家政策体现出来的。价值为国家决策提供了最本源的动机;不仅可以证明决策的正当性,也可让行动理性化。

    可以说,国际行为体价值观的形成与强化从最深层次上巩固了行为体对该秩序的价值认同。但价值的内化需要具体、长期的实践,利用重复性的行为和习惯来展现该价值理念带来的某种“自主感”,如某种身份的获取和巩固(归属感),或者是某种信任关系的建立等。这需要一个过程,即主导性价值被广泛普及并制度化的过程。行为体接受了该价值理念并内化为自身的价值认知,进而重塑了自身的需求认知与利益导向,从而改变行为体的行为范式,实现了将价值内化为自发行为的过程。不可否认,大国对国际秩序的维持发挥着直接作用。大国主要经由两种途径来维持国际秩序:一是管理相互关系,二是利用自己的优势来左右整个国际社会事务。但那种“认为制度的变动,甚至制度内部和围绕制度的规范的扩散过程,是强国强制实施的,这是一个严重的误导。”规范的形成与扩散实际上是更广泛的价值机制在起作用,一旦主导性价值被确认为国际社会的普遍认知,其所凝聚的国际行为规范,特别是基本准则,才可获得大多数国家的接受和认可。当然,大多数国家形成认可和共识也需要一个过程。主导性价值塑造或改变了国际规范,国际规范又构建了国家的利益观,利益观主导国家的行为,国家的行为又在某种程度上巩固了国际规范,而国际规范的不断强化即是某种国际秩序的形成过程。价值对秩序的塑造作用是在国际社会这一环境中完成的,秩序与其成员之间通过价值不断进行相互重构。怀特认为,国际社会对其成员具有约束作用,通过一种“国际社会意识”或“世界范围内的社会情感”以塑造外交官和政治家的行为。这里的国际社会意识及社会情感实质上是某种价值共识或我们所说的主导性价值。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主导性价值对行为体行为的影响往往是通过价值自身的转化实现的,即从一种规范导向的价值转化为一种利益导向的价值,从而影响行为体的行为逻辑。例如“环境保护”这一理念,一开始只是作为一个规范性价值理念,对国家现代化过程进行反思;当其日益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后,现在已发展成为一种根本性的利益,即各个经济体在发展经济的同时也需要环境的可持续性发展。“环境保护”既是价值规范,也是一种利益。与此同时,价值也可能从“利益”发展转变过来,即利益从一种单纯的利益发展成一种规范性的价值。价值转化为利益后,对行为体行为的影响更具根本性。通过利益导向的转化,主导性价值不仅界定了具体问题领域内行为体的主要范畴,也意味着在该问题领域确立了行为原则和判断标准。这是秩序构建的认知基础和前提,也是秩序的基本组织形式尚未确定时,行为体行为选择的判断逻辑。

    其三,价值评价行为。该行为受特定时空中的体系结构的影响。价值凝聚为行为体的互动规范后,若规范正常运行的话,就会出现某一阶段内行为体相当程度上的行为趋同,这是维持秩序的主要路径之一。以适用性最为普遍的《联合国宪章》为例,其规定的主权平等、不干涉内政、和平解决争端、不使用武力、善意履行国际义务等基本原则,为国际社会提供了衡量国家行为的准则,成为评判各国行为合法与否、正义与否的标尺。但“任何一项国际基本准则,不会是所有国家都认可,国际社会中违背和反对某项国际基本准则的现象时有发生。”国际社会的无政府性使得国际规范虽有一定的强制性,但并非具有强迫性,其约束力是有限的。行为体的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标准,即什么样的行为可取,什么样的行为不可取,价值依然是最深层、最根本的检验标准。价值评判不仅体现在国际机制中,也转化为长期实践累积的经验,对行为具有相当的約束力,可增强或削弱行为体权力的合法性。

    价值作为行为合法与否的评判标准,对秩序的影响在于制约了秩序构建的路径和手段。但这一评价标准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时空的转移而转变。因为主体和客体的不断变化导致价值的变化——过去许多未被发现或者被认为神秘的事物,现在被人们发现和利用了;过去被认为是对人类无用,甚至是有害的东西,现在变成了人们所需要的有用之物;反之亦然。例如,在公认使用武力合法的时代,通过武力征服获取的领土被视为合法的,且各国给予事实上和法律上的承认;但自从《联合国宪章》禁止使用武力以来,武力获取领土的行为已不再被视为合法,征服也不再是取得领土的合法方式。可以说,价值具有相对性和历史性。价值的历史性决定了秩序是属于特定时空的,秩序随主导性价值的变化而变化。

    国际社会的主导国“将其政治目标和价值标准作为判断国际社会是否有秩序的重要标准”。这在霸权秩序中尤为典型,美国治下的霸权秩序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美国对其他国家的干预往往以维护其所倡导的普遍价值为理由。需要指出的是,由于主导性价值根植于国际秩序的内部,其一旦发生变化,会对秩序产生根本性的、甚至是颠覆性的影响。当然,同一个历史时期,主导性价值是并非是唯一的。基辛格曾经指出,在世界历史的大部分时期,各种主要文明都曾有过自己的国际秩序定义,并把自身视为世界的中心,试图将自己的价值视为具有普世性。

    四、中西方价值的差异及其对国际秩序转型的影响

    不同的价值会导向不同的秩序,价值与秩序之间的关系可以说是相辅相成的,近现代以来国际秩序的发展演变证实了这一点。一般认为,威斯特伐利亚体系“确认了欧洲主权国家体系的存在”,是第一个具有现代意义的国际关系体系。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下的国际秩序以权力分配为核心,以国家主权平等为主导价值,初步确立了欧洲大陆的外交秩序和均势格局。其后经过100多年的争斗,主要强国的力量对比发生很大变化,1789年的法国大革命最终打破了欧洲均势结构,拿破仑帝国的扩张更威胁到欧洲诸国的生存。拿破仑帝国在反法同盟斗争中解体,波旁王朝复辟,几大列强召开了维也纳会议,确立了欧洲新秩序——维也纳体系。维也纳体系下的国际秩序强调“正统主义原则”,即宣扬主权国家的正统性来源于各个正统王朝和君主制度,以此要求恢复旧的封建专制制度,同时辅以遏制主义原则和补偿主义原则——遏制战败国法国并瓜分其海外殖民地,由此形成了五强支配欧洲的大国均势新秩序。该秩序首先受到1848年欧洲革命的冲击,然后受到东欧民族独立运动的冲击;1914年爆发的第一次世界大战宣告了维也纳体系的彻底破产。可以发现,维也纳体系及其秩序瓦解的一个主要原因是其主导价值具有反动性——恢复封建专制制度的“正统主义原则”显然不符合历史发展趋势,违背了民族国家的独立要求以及自由资本主义发展的历史潮流,这一主导价值必然被历史所淘汰;另一个导致该秩序瓦解的原因是其确立的体制——大国均势体制缺乏相应的权力支撑。欧洲列强之间原本就存在重重矛盾,维也纳会议后均势格局的形成源于列强的相互妥协;由于各国资本主义发展步伐不同导致实力差距日益扩大,均势很快被打破,该秩序也随之瓦解。维也纳体系之后是凡尔赛华盛顿体系,该体系的一大亮点是建立了“国际联盟”这个超国家的行为体,但国联的相关机制并不健全。后来由于美国退出《凡尔赛条约》,苏联被排斥在体系之外,该体系难以维系国际关系的均势,于是随着第二次世界大战的爆发而宣告破产。二战后雅尔塔体系建立,该体系所确立的国际秩序基于美苏实力对比,强调和平共处原则并将之作为两种不同社会制度的国家之间的行为准则,同时还建立了联合国组织,以协调国际争端、维护战后世界和平。雅尔塔体系下的国际秩序以和平、民主、独立为主导价值在一定意义上决定了战后世界和平与发展的主题。在雅尔塔体系下,国际社会经历了美苏两极格局向一超多强格局再到世界多极化发展的历程,基于雅尔塔体系框架的西方自由主义国际秩序一直维系至今。

    从上述国际秩序的发展演化历程可以发现,当前的国际秩序是在传统的西方价值观的基础上创建起来的。不可否认,在过去数十年里,西方主导的国际秩序维护了冷战后长时期的国际和平,但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以及国际权力格局的演化,西方的国际秩序观在解决各种现实问题时日益暴露出不足。在国际体系大转型及全球权力转移的背景下,西方发达国家日益重视通过对原有制度的修修补补来保证其在国际体系中的主导权。但各种思潮的迭起及暴力冲突的频发等现象表明,单靠西方的价值理念已无法解决国际秩序转型中的种种问题,特别是一些需要各个国家共同解决的国际问题。以西方价值为主导的自由主义国际秩序面临着转型的挑战,需要有超越西方传统的价值理念作为指导,以弥补既有秩序的不足。

    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向来强调以个体主义为主导的个体价值观,反映在国际秩序观上体现为一种以个体为中心的单边主义和自由主义,以自我利益和自由价值为主要目标。这种鲜明的自我倾向容易导致内外政治的两分。这在美国的行为中表现明显,体现为“对内行民主,对外行霸道”。以中国为代表的东方国家则倡导以集体主义为主导的集体价值观,强调集体主义、内外一致、以内为本等内涵。集体本位的国际秩序观强调国际协商民主,主张共商、共建、共享、共赢。作为东方文化的典型代表,“中国讲的国际秩序指的是:以联合国为中心的一系列国际机制、法律体系和原则规范。中国对现行国际秩序有归属感,是创建者之一,也是获益者和贡献者,同时也是改革的参与者。”东西方不同的价值取向揭示了两者对国际社会的利益分配和道义担当的认知差异。此外,在物质结构和社会结构方面,东方主要表现为包容性、稳定性;西方主要表现为差异性、排斥性。西方是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和管理来实现稳定,东方则是通过对权力的克制来实现稳定。

    理论上看,东西方所倡导的两种价值观的适用范围不同。个体价值观一般用于指导个体生活特别是国内治理,集体价值观多用于指导国际关系(参见表2)。例如,威斯特伐利亚体系所倡导的主权独立平等、不干涉内政、势力均衡等原则即属于集体性的价值观。这些集体价值观的正式确立并转化为国际法原则,实现了威斯特伐利亚体系中强国之间的相互制衡和均势的维持,防止了帝国主义式霸权的出现,从而避免了整个世界被某一个国家所主导。这是集体性价值观作为国际关系价值导向的一个范例。当然,集体性价值与个体性价值可能随着时间及环境的变化而互相转化,也就是说,既存在个体性价值朝向集体性价值转变的可能,也存在集体性价值转化为个体性价值的可能。此外,集体性价值与个体性价值之间的地位也可能发生相互转换,即由主导性价值转变为一般性价值,或者反过来,由一般性价值转变为集体性价值。这种地位的转换特别容易发生在国际体系转型以及国际秩序重建的时期。

    在经济全球化不断深入、社会信息化日益发展、政治多元化日趋明显的大趋势下,现有的国际秩序在全球经济治理、安全治理、生态环境治理等方面日益显示出不足之处,特别是在有效性、合法性和适应性方面面临明显的赤字。当前,世界面临“百年未有之大变局”。中国的崛起带来的变化让西方国家认为这对其主导的国际秩序构成了巨大挑战。在“西降东升”的发展趋势下,西方的战术是,用个人主义主导的个体价值观替换本应用于指导国家间集体关系的集体价值观。这导致的后果是个体主义的泛滥、不负责任的国际行为等,有悖于国际社会发展的大趋势。特朗普治下的美国在此方面最为典型。近期特朗普政府陆续退出诸多重要的国际组织和国际协议,如《巴黎协定》《伊核协定》《中导条约》等,对既有国际秩序构成明显破坏。有学者指出,美国作为二战后国际秩序的主要建造者严重偏离了其曾经倡导的多边合作,而以中国为代表的崛起大国则高举国际合作大旗,通过组建相关国际合作机制对既有国际秩序进行升级和完善,从而逐步成为变化中的国际秩序的中心。因此,新的国际秩序观崛起势在必然。国际秩序变革是走向进一步融合还是走向进一步分化,需要有新的集体共识和价值认知。显然,当今国际秩序的成功转型需要一种更具全球关怀和社会关怀的价值观与叙事逻辑,中国提出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可以说是应运而生。

    在地球步入“人類世”的今天,人类活动作为一个整体对地球这个生存环境产生了极大影响。自然环境恶化、气候变化问题严峻、资源短缺、全球公共卫生等问题成为各国人民生存与可持续发展的现实挑战,严酷的现实使国际关系更趋复杂。而且,人类行为相互影响的效应日益明显。整个地球作为一个庞大的系统,运行于地球系统某一处的某些力量能够在系统的另一远端触发人们并不希望发生的意外结果。此次新冠疫情的发生及其产生的全球效应进一步证明了在“人类世”的当今,人与自然、人与人之间相互依存、互相影响的程度之深。传统的西方国际秩序观折射出的那种自由主义至上的理念在新的挑战下显得苍白无力,民粹主义、极端主义、恐怖主义等负面思潮的兴起已暴露出既有国际秩序观的不足。国际合作是相互依存状态下各国共同解决共同威胁的必然路径。而中国所倡导的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秉持开放包容、共同发展、共同繁荣的原则,把实现全人类的普惠价值作为重要目标,推动构建价值共同体、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有机统一的世界新秩序,促进新型全球价值观的形成与完善,具有重大的价值超越性。其以全人类共同发展为目标,倡导共存、共建、共享等,能够兼容不同的价值理念并兼顾不同群体的利益需求。以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作为指导国际秩序转型的全球共识和集体价值观,有利于国际秩序朝着更公正合理的方向发展,其包容并蓄的特点也有助于调和不同的价值观。这是中国对国际秩序重建和全球治理提供的价值层面的公共产品,也是中国智慧对世界发展的贡献。

    五、结语

    价值对秩序的构建作用表明,秩序之争的实质是价值之争。在当今世界,极具个体主义色彩的西方价值所主导的国际秩序已明显显示出其不足之处,“不同的秩序像过去那样,在各地区隔绝地共同存在、应对不同的问题,这种可能性已经没有了。今天的秩序需要具有开放性,要逐步调整以适应新的现实和多元的观点。”我们处于一个多元价值并存的时代,东方的价值关怀与西方的价值体认有很大的差异,而国际秩序转型之难就难在如何在多元价值分立下发展出一种机制,使不同的价值可以展开平等的竞争、博弈和合作,以达成多元价值之间的共存和共赢这样一种均衡状态。这有待于一种更具包容的、共生的国际共识价值的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思想这一价值具有广泛的包容性、集体性、先进性与可持续性,可为国际秩序的转型提供有利的价值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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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3 8:12: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