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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斯文赫定与地质调查所合作协议的真相
范文

    摘要:1927-1935年的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是中国近代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中外联合科学考察活动,在地质、气象、考古等方面都取得了重大成果。这次科考活动的合作双方分别是斯文赫定带领的德瑞两国组成的瑞典考察团和中国学术团体联合会。赫定最初的中方合作对象是中国地质调查所,双方也签订了合作协议。但科考活动遭到北京学术界的强烈反对,原因之一是认为协议有失公平,将严重损害中国的文物主权。而斯文赫定在作品中对该协议的描述似乎并非如此。关于地质调查所是否同意将部分文物赠予赫定,虽然这份协议的原件现已无从查找,但可通过相关资料加以推测。

    关键词:斯文赫定;协议;文物;真相

    中图分类号:K2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斯文赫定(Sven Hedin,1865-1952),瑞典著名探险家,1888年获得哲学硕士(攻读地质学),后进入柏林大学,师从著名地理学家李希霍芬(Richthofen,Ferdinandvon,1833-1905)攻读地理学,获博士学位。1885-1909年期间,他先后三次进入我国探险,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绩,尤其是楼兰古城遗址(1900年)的发现,更使他享誉世界。

    为了再次进入中国这个神秘的国度进行探险活动,赫定一直在寻找机会。1926年10月,德国汉莎航空公司为了开辟柏林到北京的航空线,资助赫定进行他的第四次中国探险,组成了包括6名瑞典人,1名丹麦人,11名德国人的瑞典科学考察团。[1]10月31日,斯文赫定离开柏林,穿越西伯利亚大铁路,经由哈尔滨、沈阳,于11月20日到达北京。在此之前,瑞典王子在安特生(Johan Gunnar Andersson,1874-1960)的陪同下刚刚结束中国之行,在临走前没有忘记为赫定说好话,“在与顾维钧博士和中国外交部副部长王荫泰博士会谈时,(瑞典王子)曾竭力帮助我们获得这次探险的机会。”[2]5除了瑞典王子,赫定要感激的另一个人则是他的同胞兼同行安特生。

    1914年,安特生作为矿物顾问受聘于中国,直至1925年聘约到期才回到瑞典。在此期间,他几乎走遍了大半个中国,在华北、西北等地进行过多次地质及考古调查。在中国生活了十多年的安特生,可以算得上是一个中国通。也许以安特生的经验,他认为外国学者的考察活动要获得中国政府的许可,最好的办法是与中国学术团体合作。在安特生看来,最理想的合作对象就是他曾工作过的中国地质调查所。因为地质调查所是中国成立最早的科学研究机构,其创办的《古生物志》在当时国际上也有较大的影响。更为重要的是,安特生与地质调查所有过愉快的合作经历。于是,斯文赫定刚到北京,就在安特生的陪同下拜访了时任地质调查所的所长翁文灏。翁文灏对赫定的考察计划非常感兴趣,因为地质调查所虽然在中国西部的陕甘等地做过不少地质学调查工作,但尚未进入新疆做过考察。经过多次会面商谈,双方最终达成一个合作协议。

    关于这个协议的内容,赫定在他的著作《History of the Expeditionin Asia 1927-1935》(《亚洲探检记》)中描述为:①让两个年轻的地质学家王竹泉和赵亚曾及一名考古学家参与考察;②所有考古、古生物和地质标本应该留在中国,以体现中国方面应得的权益;③古生物方面的研究成果应该首先在地质调查所的《中国古生物志》上发表;④考察队的名称也确定为“中瑞考查团”。[2]14从此处的描述看,这是一个较为公平的协议,双方同意将考古、古生物、地质标本留在中国。

    但赫定又说此协议“与安特生教授在这之前代表瑞中协会签订的协议内容相近”,[2]14赫定所说的安特生代表瑞中协会签订的协议,应该指的是1925年2月地质调查所与瑞方签订的关于安特生在中国考古调查文物的分配协议。其最终协议的主要内容为:①所有文物尽可能地平均分为两份(中、瑞各一份);②那些可以很快研究完毕的文物,自运出中国之日起两年内归还中国,其余的则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完成;③所有研究报告由地质调查所出版;④驻斯德哥尔摩的中国公使可以察看这批材料并监督协议的执行。[3]根据协议,安特生将所有在中国获得的采集品运回瑞典,研究完毕再按协议将采集品的一半归还中国。赫翁协议与此协议“内容相近”,不知相近到什么程度?

    参加过中瑞西北科学考察团的袁复礼,在他的文章中提到过这份协议,他认为地质调查所与斯文赫定签订了一份“有损中国声誉和主权的严苛协定,赫定要把前去内蒙古和新疆考察所得的地质和考古材料和历史文物先送瑞典研究,‘一俟中国有相当研究机构,再送还中国一套副本。”[4]这一说法似乎与赫定所说的安特生代表瑞中协会签订的协议内容确实有些相近,都是将采集文物运出中国,研究完毕再送还中国一份。

    社会舆论也对斯文赫定的考察进行大肆渲染,报纸消息称:“瑞典人斯文黑顿(Sven Hedin)组织大规模之远征队,赴我国西北各省考查地质,并特别注重采集古物,拟用飞机将所得之材料,运往外国。”①报纸确实了北京十几个学术机构组成中国学术团体协会,联合反对赫定的考察活动,其主要原因是探险队“赴西北各省考察地理、地质,难保不有掠取我国古物之事”。②

    赫定在遭到强烈反对后,他虽然已取得外交部的考察许可,但鉴于当时的社会形势,也不敢贸然前往新甘等地。为解除北京学术界的反对,赫定致函沈兼士,强调“敝人深知开会诸君反对之主旨在疑敝人欲将中国历史资料与艺术遗物尽量携取。兹特奉告:敝人匪惟绝无携取此等器物之意”。③但由于赫定的考察活动与《六原则》中第一条“由中国人主办之说相背”,仍未得到允许。赫定认为能使考察活动得以实施的唯一出路,就是与中国学术团体协会达成合作。此后双方进行了多次谈判,其争论的一个关键点是对采集品的分配问题。

    3月17日,赫定又主动致函给中国学术团体协会,商讨合作事宜,其中关于采集品的分配,赫定同意将旅行所得之科学采集品统应全部携回北京,由相应的学术机关保管,但他同时希望“凡采集品中有同样者,请由北京学术机关赠与瑞典一份,以报其筹集经费与聘请科学家之努力。”[5]535中国学术团体很快对赫定的合作提议做出反应,双方约定3月20日在六国饭店商谈。当天,周肇祥就考察事项一一向赫定询问,共14点,其中第5点是关于考古研究的范围,以及发掘活动所得物品的归属。在赫定看来,“这也是最重要的一个问题,中国人不容通融地坚持所有采集的物品必须留在中国。”[2]26而安特生和赫定认为应该给瑞典一份代表考察成果的副本,双方就这一问题进行了“无休止”的讨论,最终仍未达成一致。

    3月25日,双方再次接洽,关于采集品的分配,中方认为“所有考古发掘物由委员会负责全面保管。在例行检查之后,由委员会决定是否将一些价值不高或难以确定其价值的发掘品移交斯文·赫定博士。这一条对古生物发掘物也同样适用。其他获得物,即地质、动物、植物化石可以给赫定博士一份副本。”[2]33赫定则坚持希望考古发掘物如有重复者送瑞典一份,并提出两个办法:第一,取消考古事项;第二,希望赠重复品一份于瑞典,此项重复品可由中国考古家选定瑞典考古家参与。[5]542可见,赫定若得不到一份发掘物副本,他宁愿取消考古活动。

    中国学术团体关于古物全部留在中国的态度是坚定的,而赫定希望得到一份副本的愿望也是极为强烈的。4月2日,赫定再次来到北大讨论合作事项,到最后,“双方终于开始谈到那个重要的问题,即给瑞典人双份考古发掘物之一份的问题。”[2]41在赫定看来,他负担探险队的全部费用,还为中方科学家提供野外考察机会,并提供全套设备的气象站系统,理应得到中方的回报,获得重复发掘物的一份,这也是在为中国在国际上做宣传。赫定希望得到一部分发掘物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他认为“没有考古发掘物,我回去无法交代,会遭到别人的耻笑和批评。”[2]41虽然赫定说的如此“可怜”,但中方并没有为此让步,他们认为重复物这一概念实际上很难定义。最后协会代表答应将一模一样的发掘物赠与赫定一个,但不会写在条款中。为了保证能得到这份赠品,赫定建议将这一点拟一个特殊的秘密协议,将原件副本给他一份,因为这对他“具有最大的重要性”。[2]41

    几天后,赫定拜访徐炳旭时得知,许诺将重复的发掘物给瑞典一份的书面协议恐怕难以办到。于是赫定在4月12日在致中国学术团体协会的信中提出,“关于古物,有两个办法,一赠送副本一份,并须好看些;二取消考古一门。”[5]545很快,赫定收到刘复代表协会的信,最后一点写道“请允许我们将我方最基本的第二条原则再译如下:所有考察发掘物均应在中国境内保存。未经检查并由委员会同意,不能将任何东西带出中国。”[2]46双方再次经过长时间讨论,最后赫定不得不放弃考古发掘这一项活动,如果在旅途上有考古发现,发掘品均属于中国。

    4月26日,双方签署了一份长达十九条的协议,其中关于收集或采掘所得之物,其处置办法为:(一)关于考古学者,统须交与中国团长或其所委托之中国团员运归本会保存。(二)关于地质学者,其办法同上,但将来运回北京之后,经理事会之审查,以副本一份赠予斯文赫定。[6]253

    赫定在与中国学术团体进行合作谈判之前,曾宣称其考察绝无携取中国历史资料与艺术遗物之意,但从双方后来的多次商谈中可知,得到一份重复文物的副本是赫定始终努力争取的目标,若不然,他“回去无法交代”,还会被“耻笑和攻击”。可见,能否得到考古发掘物,对赫定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这将影响到他的声誉。若无法实现这一要求,他宁愿放弃考古发掘活动。考古事项是赫定最初考察计划的一部分,这一点毋庸置疑,而早先与地质调查所签订的协议,赫定答应“将所有考古、古生物和地质标本留在中国”的条款,似乎很值得怀疑。如若果真如此,那他也不会就此问题与中国学术团体争论不休,最终不得不放弃考古发掘活动。

    注释:

    ①《京内学术团体联合反对瑞典远征队》,《晨报》,1926年3月6日。

    ②《京学术团体反对瑞人探险》,《申报》,1927年3月12日。

    ③《赫定声明赴新疆所获遗物尽赠中国》,《益世报》,1927年3月11日。

    参考文献:

    [1]林世田.斯文赫定与中亚探险[J].国外中国边疆史地研究,1989(3).

    [2]Sven Hedin.History of the Expedition in Asia1927-1935[R].Sweden/Stockholm:

    G?teborg,Elandersboktryckeriaktiebolag,1943(1).

    [3]陈星灿.安特生当年发掘的文物是如何运出中国的[N],中国文物报,2007-06-08.

    [4]袁复礼.三十年代中瑞合作的西北科学考察团(一)[J].中国科技史杂志,1983.

    [5]王忱主编.高尚者的墓志铭[M].中国文联出版社,2005.

    [6]罗桂环.中国西北科学考查团综论[M].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9.

    作者简介:李建(1981-),女,山东青岛人,山东大学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

    文化遗产保护。

    (责任编辑:杨立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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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2 19:21:4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