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题 | 志愿者参与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的现状及改进 |
范文 | 摘要: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治理机制在此次应对突发重大卫生事件时,存在着两大公共应急管理机制协同体系,政府与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同机制在基层应急治理中发挥重大作用。与社会工作者相比,志愿者的参与为基层治理提供了更广泛的人力支持和细致的服务对接优势,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体系中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与西方志愿者及其组织的“宗教性”不同,中国的志愿服务体系的形成更具“行政组织性”的特征。中国志愿服务起步较晚,志愿服务事业尚还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在公共应急管理机制时期,应加快健全志愿服务的激励机制、保障机制,加大志愿者培训力度,继续强化党建引领,以推进志愿者服务的有序发展。 关键词:志愿者;社会工作者;公共应急管理 中图分类号:D632.9 ?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6916(2021)05-0146-06 一、中国特色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的协同机制及其主要优势 中国特色应急体系是由政府内部与公共部门之间、政府与外部非政府组织之间的两类协同机制组成。政府内部与公共部门之间的协同机制,包括履行应急管理职能的部门、公共安全危机涉及的主管部门、突发事件对应的管辖部门、技术支持和物资生产和保障部门,以及政府与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政府与专家组之间的协同运作。中央和国务院紧急成立的公共应急管理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对公共应急管理机制进行决策部署,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进行分类、分区、分级管控,形成“联防联控”应对机制。由于我国采用单一制的国家结构形式,使这一机制不仅在同级政府间,更在各级地方政府之间展开。协同机制在统筹应对突发事件方面体现了极强的制度优势:例如,在面临重大公共卫生事件时,方舱医院从方案设计到建成交付仅用10天,“一省支援一市”防控救助得到立即相应,各种急缺物质迅速组织生产和紧急调运等举措,充分展现了一个大国的实力与韧性。在2020年防控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中国在应急管理过程中速度之快、规模之大,世所罕见,得到了多国政府、官员以及国际组织代表的积极评价①。 相比之下,世界其他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在面临突发公共性事件的情况下,却无法“照抄”中国这一制度优势。特别是由于三权分立的制度使权力设置过于分散,层层审核的复杂流程推高了决策成本,从信息反馈、确认、再到执行的决策链条过长,难以形成制度合力,从而贻误救援时机,加重事件的严重程度。可以说,政府内部与公共部门之间协同治理,及构建应急的联防联控体系,凸显了中国体制在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的优势。 将体制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基层实践是重要一环,社区是“最后一公里”的关键所在。在基层治理中,突出体现为政府与外部非政府组织之间的协同机制,包括政府与各类社会组织、阶层、普通民众之间的协作提供了不同于政府协同体系内部的公共产品。“政府引导、社会协同、多元参与”新型基层治理体系的原则指导下,形成了“一核多元、合作共治”新型基层治理机制。 以抗击新冠疫情为例,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打赢这场人民战争,“要发挥社会工作的专业优势,支持广大社工,义工和志愿者开展心理疏导、情绪支持、保障支持等服务。”②在基层社区抗疫过程中构筑的“社区+社会组织+社工+志愿者”联动平台,实现了“党员+网格员+社工+志愿者”融合服务,实现社区的“精细化”治理。广大社会工作者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践行“守土有責”的思想,真诚奉献、不辞辛劳,在社区守望相助,进行实地走访筛查,在信息传播、政策阐释、人力支持和心理疏导等方面发挥作用。 志愿者(亦称为“义工”)和社工均是社会组织的成员,是新型基层治理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志愿者因提供的服务范围更为广泛,方式更为灵活,能有效突破人力、资源,信息,交易的束缚,贴近个体需求,更能填补基层治理中因政府和市场“失灵”而导致的缺憾。在基层的应急管理机制中,志愿者可以表现为多重身份:可以化身“监督员”重点排查,担当“宣传员”送知识入户,组建“后援团”支援一线,当好“劝返员”在检查点轮值,做好“心理咨询员”安抚不良情绪,充当“配送员”为确诊家庭隔离家庭送菜到家等。其服务对象涵盖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等广泛的社会群体,在筑牢基层应急防线中有独特的角色优势。 二、志愿者参与基层公共管理的角色定位及其组织建构 (一)志愿者参与基层公共管理的角色定位 志愿者(Volunteer)一词来源于拉丁文“Voluntas”,表示“意愿”。志愿者在联合国的定义为“自愿进行社会公共利益服务而不获取任何利益、金钱、名利的活动者”[1]。在我国称为义务工作者、义务劳动者、义工等。志愿者的奉献精神符合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以及社会主义制度的内在价值体系标准。志愿者精神所内涵的同舟共济、守望相助的理念,自身具备的责任意识、奉献意识和归属意识均与中国民族传统的道德美德一脉相承。从理论上看,马克思曾在对社会发展形态的研究中做出了“人的本质在其现实性上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2]的判断,并提出人的社会关系体现在生产关系中,是受到商品经济下“生产资料所有制关系”,特别是私有制关系所支配的,具有强烈的“自利性”特征。而志愿者在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是不受任何私人利益或者法律义务的驱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它在精神上超越了“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束缚,体现了在先进经济社会发展体制下的精神风貌:正是因为志愿者提供的无偿服务,不计报酬,使市场规律黯然失灵;正是因为志愿者是在职业之外提供服务和帮助,使职场规则悄然隐退;正是因为志愿者并非基于任何的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使法律义务默然离场。这种对于社会责任的主动担当恰是来自普通公民自身迸发出的奉献精神。中国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制度建立后,被压迫民族的身心获得了极大的解放,精神境界不断提高。“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了人民的事业无私奉献”的雷锋精神得以弘扬[3]。1963年3月5日,毛泽东同志写下了“向雷锋同志学习”的亲笔题词,并将每年3月5日定为“学雷锋纪念日”。2000年开始,“学雷锋纪念日”更改为“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从而将雷锋与志愿者的奉献精神连接在了一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后,习近平总书记将中国志愿者精神提炼为“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核心思想③。由此可见,志愿者精神作为一种积极向上的、无私奉献的精神体现,是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本质特征一脉相承的。 志愿者与社会工作者(以下简称“社工”)是社会组织中的主要构成,是现代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的重要力量,两者提供的社会服务有一定的共性,但也有较大的差别。根据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的相关规定:“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④。社会工作者是指遵循助人自助的价值理念,综合运用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和方法、促进社会公正为主要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在人事部和民政部2006年7月20日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⑤(国人部发[2006]71号)中,规定了社会工作者是“在社会福利、社会救助、社会慈善、残障康复、优抚安置、卫生服务、青少年服务、司法矫治等社会服务机构中,从事专门性社会服务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是具有专门技能的职业活动者,而非自然人;志愿者和社工在进行服务时都需要一定的专业的方法、知识和技术。社工和志愿者(如果需要)都有用于证明自身资质的证书。但社工拥有的是专业性的职业技能资质,其资格的获取是以通过严格的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统一考试而取得的。志愿者在上岗前同样也需要进行知识和技能的培训(一般分为志愿者通用培训、专业培训、岗位培训),但主要是以提高志愿服务水平为目标,提供无偿的大众化社会服务为目的。与社工的专业资格相比,在获得服务资格的门槛相对较低。与志愿者提供的大众化的、无偿服务不同,社工提供的服务具有更加强大的需求性导向,提供的是更具有针对性的、有偿的、专业化的社会服务⑥。在社区治理中,社工和志愿者的优势有不同的体现:社工在组织策划、项目运作、资源链接等方面具有专业优势,志愿者提供的志愿服务领域广、服务项目的自主权大,可根据社会需要灵活调整,具有广泛的人力资源优势。因此,相对于社工而言,志愿者的服务方式更为灵活、队伍更为庞大、服务对象更广泛。 志愿者组织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基层治理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与西方国家志愿者服务不同之处在于,西方志愿服务具有明显的“宗教性”特征,源于每位公民从小在家庭的影响下从事教会的慈善志愿服务,从而形成了志愿服务的习惯[4],而中国的志愿服务体系的形成更具“行政组织性”的特征。根据相关规定,志愿者服务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运行④。这些组织都是在党的领导和政府引导下形成和发展的。中国社会组织的形成最早可以追溯到改革开放初期,党对社会主义制度的深化认识:即社会主义的“优越性”在于“调动广大人民的积极性”[5],由此拉开了以“赋权”为导向,深化“放管服”(减政放权、加强监管、优化服务)政府改革,重塑国家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序幕。自1981年在“六五计划”正式增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后,国家的治理策略开始逐步完成了从“统治”“管理”再到“治理”、从封闭的垂直化治理走向多元集成化的治理模式,逐步完成了全能型政府、效能型政府再到服务型政府的转变。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和社会两个方面的积极作用,国家采用“收放结合”的治理策略,在“集中”国计民生若干重大事项权力的前提下,把配置资源的主导权让渡给市场,使其发挥“基础性”作用。通过“权利开放”,充分培育和发展社会组织体系。2006年9月召开的中共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建立“和谐社会”的目标,“要建立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格局”。党的十七大第一次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首次寫入报告,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提出构建“政社分开”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和“动态管理”的社会管理体制。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用“社会治理”替代“社会管理”后,社会组织作为新型社会治理主体在基层治理中的作用不断增强。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在推动“社会治理重心向基层下移”的进程中,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从而提出了新时代党和政府引领社会治理的路径,为构建基层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指明了方向。 (二)志愿者参与基层公共管理的组织建构 中国的志愿服务则起步较晚,1987年广州市诞生第一条志愿者电话服务热线。1988年,为响应民政部的号召,在天津和平区新兴街出现了第一个志愿服务的社区。1990年,深圳市诞生第一个正式依法注册的志愿者社团(深圳市义务工作者联合会)成立。此后,志愿服务队伍发展起来,服务领域不断扩展,志愿服务组织机构日趋健全。自上个世纪九十年代以来,党中央及国务院相关部门颁布法规、倡议、办法促进社会组织良性发展。1993底,共青团中央实施中国青年志愿者行动计划,1994年4月,国家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出《关于进一步开展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的通知》,要求各级政府切实加强领导,把社区服务志愿者活动推向一个新阶段。1994年10月,民政部和中国社会工作者协会发出《关于表彰全国社区服务先进集体和优秀社区服务志愿者的决定》,鼓励志愿者队伍发展。1994年12月5日,中国迄今最大的最早的志愿者协会——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正式成立。2002年3月颁布的《中国青年志愿者注册管理办法(试行)》是我国首部青年志愿者管理依据,该法对志愿者的基本条件、权利、义务、管理、培训以及激励和表彰等做出了规定。2005年10月民政部、全国总工会、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等九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意见》(民发[2005]159号),明确了新形势下做好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以及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基本原则、重点领域和运作机制。200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⑦(国发[2006]14号)中,提出在全国范围的社区“推行志愿者注册制度”,推动社区志愿服务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专业化向高层次发展。 党的十八大后,民政部印发《志愿服务记录办法》(民函〔2012〕340号)、《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基本规范》(MZ/T061—2015)、《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民发〔2013〕216号)和《关于规范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5〕149号)等系列文件,提出建立志愿服务记录制度,指导志愿服务组织及时、完整、准确记录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的信息,推动建立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制度,提高志愿服务组织的服务效能、管理水平,实现健康有序发展。 为推进志愿服务组织承接公共服务项目,2013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96号)和2014年《政府购买服务管理办法(暂行)》(财综〔2014〕96号),加大财政资金对志愿服务运营管理的支持力度。2014年2月19日,中央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印发《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和2014年3月31日中央文明办印发的《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志愿服务制度化的意见〉的任务分工》的通知,进一步落实分工项目责任单位,推动志愿服务活动经常化制度化。通过上述制度建设,志愿服务组织在社区建设、扶贫济困、环境保护、大型赛会、应急救援等领域,开展志愿服务提供了有利条件,志愿服务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日益重要作用。 2017年9月国务院公布的《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我国第一部关于志愿服务的专门性法规,它填补了我国志愿服务领域在国家层面的立法空白。《条例》的内容为志愿服务组织领导体制、志愿者招募注册制度、志愿者培训管理制度、志愿服务评估制度、志愿服务记录制度、志愿服务证明制度、志愿服务激励保障制度,确定了基本原则和方向。《条例》突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下志愿服务的“有组织性”,具体体现在对志愿组织性质,主管(组织)单位,需要组织规划内容的界定。《条例》指出,志愿服务组织属于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④,志愿者服务机制涉及到的主管部门有:由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的协调工作,对志愿服务进行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相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④。《条例》还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保障志愿服务具备充裕的资金,达到开展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志愿服务的目的。此外,《条例》还明确了政府在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时,应“引导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时有序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要求④。这也是此次防控疫情过程中,志愿者参与防控疫情攻坚战的法律依据。 党的十九大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了新时代,党中央和人民政府更加重视新科技在包括非营利性社会组织在内的各类社会组织中的运用。2018年9月民政部印发的《“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中,提出以“互联网+志愿服务”作为践行“民政为民、民政爱民”的工作理念,增进人民福祉的重要抓手,推动互联网技术和信息化建设,加快社会组织、专业社会工作、志愿服务以及慈善募捐事业的发展目标⑧。2018年12月31日在民政部印发的《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⑨中,在民政部新增了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司。这标志着包括志愿者服务组织在内的社会组织正式以司、局的名称纳入行政管理体系,凸显了新时代社会组织的重要地位和时代责任。 三、志愿者参与应急管理的现状与改进措施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志愿服务是中国特色体制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鲜明的组织性,是在政府主导下发展壮大的。由于志愿服务及其组织机制在我国起步较晚,目前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目前我国注册志愿者已超1亿人,依法登记的志愿服务组织已有1.2万家⑩,但在地域分布上不平衡。总体来说,在经济社会发展较为充分的区域,社会成员的自主意识、利益意识、民主意识较强,对参与公共事务有较高的积极性,社会组织类型多、规模大,志愿服务组织培育发展地较好。但在农村和偏远落后地区则力量较为薄弱。公共应急事件发生后,广大农村地区的应急救援力量薄弱,这固然与信息传递的滞后性和不平衡有关,与普通村民对应急管理的认识不到位有关,但更与当地社会组织少、社会服务供给不足、村级可以调度的物质和人力资源匮乏有关。 当前,志愿者在参与应急管理虽已经有了《志愿服务条例》作为基本遵循,但公众参与志愿服务的领域,程度,水平、机制还有较大的改进空间。例如,针对志愿服务激励的法定条款仅体现在《志愿服务条例》第三十三条做了具体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④。这一规定对于弘扬志愿服务精神、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认同、吸引更多市民参与志愿服务固然具有指导意义,但此条款仍然体现了纲领性的指导原则,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应当适时地予以细化。如何面对重大突发的公共事件,是对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一次大考,是对志愿队伍服务理念、水平和能力的检阅,同时是推动完善志愿服务机制的契机。重大应急性公共事件在人类进入互联网、自媒体时代出现,更容易成为全球性事件,国家的抗疫举措都会受到全体人民乃至世界各国的高度关注。对此,更应发挥各方面力量,因势利导、因时而为地弘扬志愿服务精神、尊重、善待志愿者,完善志愿者服务的各类机制,会对壮大志愿者队伍、促进社会文明进步,凝聚社会建设的正能量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适时完善志愿服务的各类机制可以起到良好的示范效应,产生社会反响。完善志愿服务的机制包括以下四个方面内容: (一)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对防控一线殉职志愿者的身份认定 尽管在应急管理中,志愿服务者不计报酬、淡泊名利,自愿投身于社会性公益服务,但正视他们的劳动价值和相应的成本支出,给予必要、合理、适当的经济补偿,不仅可以增强志愿群体的获得感、幸福感,更能鼓舞和引領更多的人加入志愿服务队伍,履行公民义务和社会责任,为社会发展事业作力所能及的贡献。鉴于医务人员和志愿者的突出贡献,中央政府相关部门在2020年2—3月间发布一系列通知加大对上述人员的褒奖力度。主要有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公共应急管理机制工作的通知》(民发〔2020〕1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的《关于因履行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中央应对重大公共卫生事件领导小组印发的《关于全面落实公共应急管理机制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国卫人函〔2020〕67号)等文件,明确了为基层工作者发放补助,认定工伤、改善防护条件、减负减压、表彰褒扬、评定烈士等措施,产生良好的社会效应和激励作用,但志愿服务者的荣誉身份在有的文件中尚未明确认定。如《关于妥善做好新冠肺炎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牺牲人员烈士褒扬工作的通知》?提出:“在新冠肺炎公共应急管理机制工作中,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防控、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动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以身殉职,或者其他牺牲人员,符合烈士评定(批准)条件的,应评定(批准)为烈士”。将符合条件的因“疫”殉职医护人员认定为烈士,无疑契合公众的期许。但除了一线医务人员,在防疫一线上奋战的志愿者是否属于《通知》中提及的“防疫工作者”尚没有明确的表述。可以确定的是,在重大公共应急事件中,志愿者与一线公务人员都身居前线,冒着同样的风险,有着同样的担当。如果对那些因此而牺牲的一线志愿者明确烈士的身份,可以表达出对这一特殊群体付出的制度化认可,也更能激发广大志愿者的服务意识,让更多人看到志愿服务的价值,让志愿精神得到更好的培育。从另一方面讲,明确志愿者可以评定为烈士,也符合2011年8月颁布、2019年8月修订的《烈士褒扬条例》?的精神。根据该条例的第八条第二款:公民牺牲符合“抢险救灾或者其他为了抢救、保护国家财产、集体财产、公民生命财产牺牲的”应评定为烈士。该条例虽然没专门点名“志愿者”,但“公民”本就为评定对象的包容性留足了空间。 (二)健全志愿服务的保障机制,加快推进志愿者“时间银行”的服务兑换 志愿者“时间银行”的服务兑换机制是指,将志愿者提供的服务,按一定的规则转化为服务时间,计入到志愿者服务的“时间储备银行”。待志愿者本人需要他人提供服务时,可在“时间银行”中兑换相应时间的免费服务。近几年,在社区营造理念的推动下,有些地区已经率先实施了这一机制,对激励区域志愿服务的成效机制,鼓励民众参与志愿服务取得良好的作用。推行“时间储蓄银行”的制度创新可以追溯到2006年4月国务院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 〔2006〕14号)中,提出要“指导建立志愿服务激励机制,使志愿者本人需要帮助时,能及时得到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志愿者的服务。2013年12月民政部印发《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民发〔2013〕216号)?进一步规定:“实施志愿服务时间储蓄建设工程,建立健全志愿服务时间储蓄与回馈制度,形成志愿服务互助循环发展机制。”但经过多年推广,这一机制仅限于部分省市的社区、街道、市级区得以推进、个别市(南京市)得以实施,进展缓慢。当前,受惠于信息科技的演进与网络基础设施建设的日新月异,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的支撑下,在符合条件的地区进一步健全志愿服务的保障机制是可行的。因此,加快推行“政府主导、通存通兑、权威统一”的时间银行运行机制,建立数据共享、信息互通、服务相容,时间银行信息管理平台建设,加强与全国及省、市、区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数据对接,有利于提高志愿服务项目的吸引力、志愿服务的组织凝聚力,最终形成志愿服务互助循环的动力体系。 (三)加大志愿者培训力度,提高突发重大公共事件中志愿服务的水准 志愿者需要在重大公共事件中进行危机管理和公共治理的历练。在应对突发重大公共卫生事件中,志愿者的素质能力、服务水平也有提升的空间。如在社区管理中,部分志愿者在履职过程中对民众的不配合行为采取了过激的刚性管理方式,志愿者专业化防控知识的薄弱也影响了在实施对接服务过程中的有效性。志愿服务在突发重大公共事件表现出的应对不足现象,与志愿者缺乏专业技能和知识储备有关。对此,应亡羊补牢,积极开展针对所有类型突发重大公共事件中志愿者的培训计划,对突发重大公共事件中的通用知识、安全防护知识、专业知识进行分类,着手相关教材的编撰工作,以简约的语言,典型的案例、简洁的图表、数据展开,在推动志愿者专项服务水平和能力的同时,促使志愿服务从活动式、临时性转向长期化、专业化。此外,通过建立健全志愿者工作机制,通过考察、任用、监督等各个环节对志愿者的专业能力进行评估,对其履职能力进行考核,激励也应是题中之意。 (四)发挥党建引领的常态化机制的作用 党的全面领导地位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党建是社会组织健康发展的生命线。在社会组织中加强党建引领,有更为特殊意义。如前所述,志愿者、社工作为社会组织中的成员,专职的社工会将精力放在日程行政事务中的专业化事务的处理,日常的对接服务中偏向于以“学以致用”“利他利己并用”的原则提供服务。志愿者则是受到社会责任感的驱使来提供志愿服务的,他们通常拥有另一份正式的职业,也不计报酬。但志愿者们有回应对社会服务的热忱,对所提供的服务抱有理想主义和浪漫主义色彩,对所服务的组织的纯洁性、战斗力,影响力抱有较高的期望。发挥党建常态化的引领机制更有利于保持纯洁公益组织的纯洁性及其发挥志愿者战斗力和影响力。发挥常态化的党建引领的作用包括以下方面:在党的领导组织和监督下,社区管理者必须切实履行组织使命,保障公益资金确实用于公共服务;发挥公益组织的榜样作用弘扬公益组织的价值观和使命;在组织建设中建立符合上级部门的嘱托、公众的期许,经得起外部的监督的组织机制等。做好常态化的党建引领工作,继续在社会组织章程中夯实党的建设的相关内容,采用切实有力措施吸引更多的党员加入志愿者队伍,贯彻符合条件组织内部及时成立党组的原则,有效保障新时代保障社会组织的纯洁性、战斗力,影响力,满足志愿者的期许,发挥志愿者服务的积极性。 四、结语 重大应急管理迫切性表明,世界是多元的,但更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在重大公共性事件中,没有谁是“观众”,所有人都身在其中。包括志愿者参与的重大公共性事件管理,必将大大增强民众的“共同体意识”和“权力让渡”意识,使民众对国家、民族、集体的“归属意识”变得更为强烈。可以预见,在未来的基层社会治理中,志愿服务必将形成永不褪色的亮丽风景线,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道路中,伴随着中国的百年奋斗目标一起同行。 注 释: ①谭德塞评价中国防疫措施:我一生中从未见过这样的动员,2020年2月17日,央视新闻客户端。 ②习近平《在统筹推进新冠肺炎公共应急管理机制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部署会议上的讲话》,2020年2月25日,新华网。 ③习近平给华中农业大学“本禹志愿服务队”回信,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3年12月5日。 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2017年9月16日。 ⑤在关于印发《社会工作者职业水平评价暂行规定》和《助理社会工作师、社会工作师职业水平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二○○六年七月二十日,新华网。 ⑥《关于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隊伍建设的意见》发布,政府门户网站,2011年11月8日。 ⑦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社区服务工作的意见》2006年4月,央视国际,2006年5月25日。 ⑧民政部印发《“互联网+社会组织(社会工作、志愿服务)”行动方案(2018-2020年),政府门户网站,2018年9月18日。 ⑨关于印发《民政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9年1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 ⑩过亿注册志愿者推动“志愿中国”加快建成,新华社,2019年2月9日。 ?民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联合印发《进一步做好城乡社区公共应急管理机制工作的通知》,2020年2月18日。 ?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冠肺炎公共应急管理机制牺牲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烈士褒扬有关工作的通知》解读,2020年2月19日,政府网。 ?国务院关于修改《烈士褒扬条例》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8号,2011年7月18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2019年8月9日。 ?《中国社会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指导纲要(2013-2020年)》(民发〔2013〕216号),2013年12月27日,政府网。 参考文献: [1]International Volunteer Day,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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